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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权、海洋权利与海洋权益概念辨析*

2012-08-15娄成武

关键词:海权海洋权益权利

娄成武 王 刚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 ,山东 青岛266100)

“海权”、“海洋权利”与“海洋权益”三者概念的并列和交替使用,使得学界在此问题上难以实现学术争鸣的统一。大家在不同的话语体系下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从而各说各话,莫衷一是。概念的明确是理性认识(逻辑)的起点,对三者概念的辨析是必要的,它至少可以实现学术争辩的统一话语。

一、海权(sea power):权力政治下的霸权诉求

据西方学者考察,“海权”一词最早为修昔底德首创,然而,真正将“海权”概念推而广之并使之理论系统化的当推美国海军战略思想家马汉。尽管马汉并没有给出海权一个非常确定的定义,但是他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使用海权一词,一是狭义上的海权,就是指通过各种优势力量来实现对海洋的控制;另一种是广义上的海权,它既包括那些以武力方式统治海洋的海上军事力量,也包括那些与维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密切相关的其他海洋要素。[1]

尽管海权的概念并没有明确,但是说海权是权力的一种,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并不存在争议。“权力”是一个如此久远并且人尽皆知的概念和术语,不管是在中国的典籍中,还是在西方的文化源流中,都可以将其追溯到很远。孟子曾经说过:“权,然后知轻重。”①显然,孟子所谓的“权”是衡量审度之意,和今天的“权力”涵义具有一定的距离。早期法家慎到认为:“贤而屈于不孝者,权轻也。”②慎到对权的认识已经接近我们今天对权力的界定。西方权力“Power”一词来自法语“Pouvior”,而“Pouvior”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Potestas”或“Potentia”,它们均意指能力。今天,我们更多地将权力界定为一种能力,即影响处于依赖状态中的他人的能力。[2](P401)而且,我们更愿意将“权力”与“政治”连用,“政治权力”一词表明了权力的最初面貌,它真实的反映了权力是自上而下和特指拥有暴力强制手段的政治现象。[3]

因此,权力是一个政治术语,是与国家紧密相连的。我们对权力的论述,尽管在后期发生了拓展(个人只要拥有了影响他人的能力,也具有了权力),但是国家以及国家暴力仍是权力的深层基础。权力的最终指向一定是政治权力。权力的对应概念是“责任”,它表明了约束权力的方式和途径。“海洋权力(sea power)”作为“权力”概念的种概念,显然具备权力概念内涵的特性。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马汉的“海权”概念在中国翻译之初,并没有缩议,而是直接翻译为“海洋权力”。1900年,由日本乙未会主办、在上海出版发行的汉文月刊《亚东时报》开始连载《海上权力要素论》,译者为日本人剑潭钓徒,该译作即是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第一章。[4]尽管“海上权力”与“海洋权力”概念存在细微差别,但是无碍于今天我们对此概念的深层梳理。又过了近十年,中国留日海军学生创办的《海军》杂志再次刊载马汉该书的汉文译文,只是将题目稍加修改,为《海上权力之要素》,译者为齐熙。因此,我国学者对马汉的“海权”概念翻译之初,并没有进行缩译。

那么,作为“海洋权力”概念缩译的“海权”是何时出现的呢?据我国部分学者考证,我国“海权”概念的出现,甚至要早于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换言之,“海权”在开始时候并没有对应马汉的海权论。在近代中法战争时期,清朝驻德公使李凤苞翻译了由奥国普兰德海军军官学校教习阿达尔美阿所著的《海战新论》一书,1885年由天津机器局出版。在该书中,李凤苞称“凡海权最强者,能逼令弱国之兵船出战”。这是“海权”概念的首次使用。在20世纪之初,我国的学术界存在对“海权”与“海洋权力”并列、交叉使用的现象。1905年,在《华北杂志》第9卷发表的《说海权》一文,就采用“海权”一词。

“海权”、“海洋权力”并列的现象,主要是由于我国语言使用的特点。汉语在古代更提倡独字,而在近代乃至现代更多是习惯双字。这种语言使用的习惯很容易将“海洋权力”演化为“海权”。因此,在后期,“海权”便成为普遍使用的概念。

“海权”的概念探源并非无足轻重,它表明“海权”是包涵在“权力”之中的,它具备“权力”概念的特征。马汉在使用“海权”概念时,也印证了这一点。马汉从来都是以国家为主体来阐述自己的海权论,强调海权的暴力性。因此,“海权”是权力政治下的霸权诉求,它在历史上顺应了西方大国崛起时的殖民扩张本性。需要指出的是,“权力”概念中同样蕴含着利益的诉求,只是这种利益诉求是建立在武力或者暴力的基础上。用海洋武力进行海洋利益的诉求是海权的本质属性。

二、海洋权利(sea right):国家主权在海洋的延伸

与“海权”或者“海洋权力”所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海洋权利”。“权力”与“权利”的发音如此相像,以致我们经常将之混淆。③但实际上,两者存在巨大差别。“权利”更多地是一个法律术语,而非政治术语。“权力”的历史如此悠久,它在中西方的文化典籍中都可以找到踪影,但是“权利”的概念或者观念只是在近代以后才出现。最初的“权利”是作为一个哲学术语出现。伴随着人们对自己合法利益的维护和诉求,权利逐渐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一般认为,“权利”是从“自然法”的传统中演化出来的,霍布斯首次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正当”转化为个人的“自然权利”。后来,洛克等人从哲学上加以阐发。“权利”的要旨是强调每一个个体都应被视为一个“个人”,一个“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5]与“权力”截然不同的是,“权利”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强调个人利益的在国家法律下的维护。“权利”的对应概念是“义务”,是法律规定下公民为获得“权利”而需要付出的代价。

当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以一个个体的身份展现自己时,便出现了“海洋权利”的概念和使用。“海洋权利”与“海权”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前者的获得来自自然正当,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所应该获得的一种资格。而后者则来自一个国家的能力。从法理的角度看,海洋权利是国家主权的延伸。海洋是地球上除陆地资源外的最重要的资源,这样就引申出“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概念;当主权国家出现后,“海洋权利”就成了“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自然延伸。由于现代国际社会越来越趋于法理化,我国部分学者在探究“海权”概念和理论时,逐渐将“海权”定义为“海洋权利”。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的张文木教授是这一观点的主要提倡者。早在2003年,张文木就撰文指出,海权应是国家“海洋权利”(sea right)与“海上力量”(sea power)的统一,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6]张文木追本溯源,认为翻译马汉的sea power为“海权”其实是一种误译。建立在西方历史经验之上的Sea Power是否可以概括为“海权”一词,值得商榷。与张文木持相同观点的徐杏更为直接,认为海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涵领土主权、领海主权、海域管辖主权和海洋权益等。[7]

我国部分学者对“海权”概念的重新解读,说明在现代语境之下,缩译sea power所造成的不必要的误解。实际上,马汉或者西方学者界定的“海权”特指“海洋权力”,它与“海洋权利”存在显著的差别。如果说在现代法理社会中,基于马汉海权理论的“海权”概念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国际法框架下的国际社会,那么“海洋权益”的概念可能更为合适。

三、海洋权益(sea right &interest):国际法框架下的海洋利益诉求

“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与“海洋利益”的合称与缩称。我国学者刘中民曾经辨析“海权”与“海洋权益”的区别。他指出,相对于“海权”的权力政治属性而言,“海洋权益”主要是一个涉及政治和法律的权利政治的综合概念。所谓国家海洋权益,主要就是海洋权利及有关海洋利益的总称。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及其派生权利的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在利益层面上主要体现为海洋政治权益、海洋经济权益、海洋科技权益、海洋安全权益等,并与国家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8]

“海洋权益”是与“海洋权利”紧密相连的一个概念,区别在于前者直接体现出“利益”的诉求。实际上,“利益”是“海洋权力”和“海洋权利”的共同指向,它们的深层涵义都是一国海洋利益的追求,只是两者在实现的途径上存在差异。“海洋权力”强调依靠武力和能力来获得海洋利益,而“海洋权利”则强调在法律框架下实现海洋利益的维护和获得。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权利”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利益”的必然获得,“权利”只是法律所赋予主体的一种获得利益的资格。④“权利本身不等于利益,行使权利并不必然给权利人带来利益。”[9]从这个角度而言,“海洋权益”的概念比“海洋权利”的概念更能体现出当今法理社会对海洋的诉求。概括而言,“海洋权益”的概念体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海洋利益的维护和获得需要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海洋利益的维护和获得需要主体在获得资格——即权利——的前提下进行,而“权利”的提及一定涉及到法律。当今国际社会已经越来越趋于法理,国际法成为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需要遵守的法律。尤其是随着联合国的成长和壮大,使得国际法成为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遵守的准则。“海洋权益”的概念本身就是强调一国海洋利益的维护和获得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权利”是一个与法律密不可分的术语,如果说“海洋权利”的概念只是表明海洋利益的维护是在法律的(或者称之为“合法”)框架下进行,那么,“海洋权益”则将之具体化和明确化,体现海洋利益的维护和获得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换言之,海洋权益是一个国际法的概念和术语。

第二,追求和维护合法的海洋利益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就如同国家中的个人。尽管权利的初始之意是为了保障国家强权下的个人合法利益,但是在国际社会中,权利同样也成为保障国家合法利益的概念和术语。如同国家下的个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也拥有自己的基本权利,追求和维护合法的海洋利益就是其中之一。因此,任何国家都有追求和维护自己合法海洋利益的权利,任何国家,包括国际社会都无权剥夺这种权利。

第三,获得海洋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海洋保护义务。如上所述,权利的对应概念是“义务”,公民在国家中获得自己的权利,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逻辑关系在国家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时,也同样适用。更为重要的是,海洋是一体的,海洋利益不仅仅是属于一国的公共利益,它同样也是属于全人类的公共利益。这种法理和现实上的考量,都证明任何国家在获得自己海洋利益的前提下,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海洋保护的义务。尤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而言,它既是一国需要承担的义务,也是自己的权利。

四、三者概念使用的原则

“海权”概念在诞生之初,非常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状况。在每一种语言中,每个新词汇的出现都是因为人们需要对新出现的现象、事物、观念给予抽象归纳并进行交流,这些词汇都是应思维与交流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10]但是“语言并非是静态,而是动态发展的”。[11]很多概念和术语基于现实的变化,在保留概念术语不变的前提下,其涵义已经发生改变。“经济”在我国古代更多是“经邦济国”的涵义,但是今天使用的“经济”一词已经与此涵义不尽相同;“封建”一词在我国古人的典籍中是“分封建国”的涵义,在今天已经相去甚远。在当今的法理社会下,“海权”已经成为一个不合时宜的概念和术语。但是基于“海权”概念如此流行和使用广泛,难以而且也没有必要从我们的语言中剔除掉,但是我们在保留其概念外壳的前提下,可以对其概念内涵进行重新诠释。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张文木等人将“海权”解读为“海洋权利”并非完全错误。北京大学的博士生孙璐也认为,如果我们在今天依然把海权理解为“海洋权力”,那说明我们仍然停留在现实主义和冷战思维框架内。我们不能把“海权”僵化地进行理解,要结合其他范式以及时代的变化进行剖析。同时对建立在法理基础上的“海洋权益”本身存在着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方法加以重视。[12]

基于我国部分学者在海权内涵上的研究,以及我们对“海权”、“海洋权利”、“海洋权益”三者的溯源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在使用三者概念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概念的明确是必要的,但是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细微差别。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起点,也是逻辑思考的基础,概念的模糊会造成思维的混乱。因此,明确概念体现出人类思维的严谨。但是太关注于概念的细微差距,太纠缠于概念的细微区别,反而不利于我们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正如荀子所云:“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⑤“海权”、“海洋权力”、“海洋力量”、“海上权力”、“海洋权利”、“海洋权益”等众多概念的存在,的确困扰着我们,对此进行一定的梳理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对其中的细微差距没有必要付出过多的精力进行争辩,纠缠于不必要的细微之处反而不利于我们的进一步研究。⑥

第二,概念的使用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人类的语言是流动的河,而非静止的湖。在保留概念外壳的情况下,概念的内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有所修正。“海权”在马汉的时代,强调海洋军事力量的强大是应有之义;在冷战时期也可以强调它的军事属性。但是在注重法理化的今天,它的内涵应该发生变化。我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符合现实的概念诠释。

第三,其概念的使用可以偏重于“海洋权益”,而非“海权”。“海权”一词毕竟是发轫于西方并经西方学者百年诠释的一个海军发展战略术语,带有很强的殖民扩张特性和军事特性。尽管我国部分学者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其内涵做出了重新的解释,但是很难引起西方学者的广泛共鸣。而“海洋权益”本身就是强调合法的维护和获得自己的海洋利益,是适用现代国际社会的一个国际法术语。它体现出我国和平崛起的愿望,也表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态度。

第四,“中国海权”是不同于马汉视角下的西方海权,它的内涵诠释可以逐渐靠近“海洋权益”。中国海权并非诉求海洋权力和海洋力量,海洋权力只是获得海洋利益的基础,而不是主要手段。中国海权强调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海洋利益,是我国保卫自己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而言,中国海权几乎等同于海洋权益。

注释:

① 《孟子·梁惠王》。

② 《威德》。

③ 鉴于“权力”与“权利”的这种相像现象,有学者建议将“权利”称之为“利权”,以示区别。

④ 实际上,“权力”的获得也并不意味着“利益”的必然获得。“权力”只是表明获得利益的一种能力和可能性。

⑤ 如有的学者强调“海洋权力”与“海洋力量”的区别。

⑥ 《荀子·正名》。

[1]Alfred T.Mahan,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1660—1783,Boston:Little,Brown,1890.

[2](美)加里.约翰斯.组织行为学[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

[3]杨宇立.关于权利、权力与利益关系的若干问题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4,(1).

[4]皮明勇.海权论与清末海军建设理论[J].近代史研究,1994,(2).

[5]赵修义,朱贻庭.权利、利益和权力[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5).

[6]张文木.论中国海权[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10).

[7]徐杏.海洋经济理论的发展与我国的对策[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2,(2).

[8]刘中民.“海权”与“海洋权益”辨识[N].中国海洋报,理论实践版,2006-04-18.

[9]毕可志.法律、利益与权利[J].烟台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10]马戎.试论语言社会学在社会变迁和族群关系研究中的应用[J].北京大学学报,2003,(2).

[11]魏博辉.语言的变迁促成思维方式的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9).

[12]孙璐.中国海权内涵探讨[J].太平洋学报,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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