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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中介与中小企业共生发展的对策研究*

2012-08-15孙林杰沈函泉

关键词:中介机构共生科技

孙林杰 刘 琳 沈函泉

(中国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266100)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主要支撑力量。它不但在创造国民收入、上缴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成绩斐然,同时,又能够在解决就业、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天生具有的规模偏小、抵御风险能力差、自身实力弱等特点,使得它们在生存发展中面临着较多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人才风险和资金风险。针对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能仅仅从企业自身角度寻求解决方案,因为中小企业是生存在一个大商业生态系统中,在这个生态圈里,既有竞争也有合作。要实现长久生存,就应该适应并努力寻求其他商业主体之间的共生共存之道。因此,本文引入“共生”的概念,研究商业生态系统中的科技中介与中小企业的共生发展,以期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生存难问题。

“共生”一词,最早由生物学家德贝里提出,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共生理论逐步应用到经济、管理领域。M.T.Hannan和J.Freeman通过论述组织与共生环境的“适应性理论”,初步提出组织种群的生态模型;[1]Paul Hawken、Suan & Tan Sen利用生态思想系统探讨了商业活动与市场环境的相互关系,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2-3]Ken Baskin提出“市场生态”的概念,强调有机公司与市场生态协同进化;[4]James F.Moore指出商业生态系统是由个体、组织和子系统组成,以组织和个体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组织和个体是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有机体。[5]国内将共生概念引入社会科学和企业管理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郭龙军等指出在网络经济环境中,企业间的协作与合作构成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企业的进化发展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更取决于“关系者”的进化行为;[6]赵红等以生态智慧型企业为研究对象,采用建立数学模型方法对企业共生体的互利共生机制进行研究,为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生态系统中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有益建议;[7]黄鲁成在研究技术创新时比较正式地引入了“生态系统”进行研究。[8]共生理论同样也为小型经济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一些新思路、视角和方法。袁纯清最早将共生理论引入小型经济研究,认为共生是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并提出共生的三大要素,即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9]冯德连、庄晋财等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研究了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集群的共生。[10-11]

本文将共生理论引入到管理学视野,分析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完善问题,围绕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未来的发展问题,运用共生理论,首先通过分析科技中介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辩证关系,然后阐述目前我国科技中介在与中小企业共生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最后重点研究了未来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完善的对策。

二、中小企业与科技中介机构共生发展的辩证关系

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科技中介的有力支持。广大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科技中介在信息、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技术改造、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咨询、经纪、孵化、检测等服务。而科技中介要想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走上不断发展壮大的良性循环道路,也需要有一大批优秀的中小企业客户。因此,科技中介与中小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互利互惠关系。[12]在商业生态系统中,中小企业与科技中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两者通过共生的方式互助和扶持,以达到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目的。

(一)中小企业需要科技中介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扶持与服务

日益专业化的社会分工使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掌握大学、科研机构所拥有的知识和信息,而且企业彼此之间所拥有的知识信息也是互不相同。所以,中小企业在进行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技术引进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科技中介机构介入中小企业的创新过程成为必然。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数量有限、人员结构单一等原因,急需科技中介帮助其解决技术创新过程中在信息、技术、管理、人才、资金等方面的需求,从而提高运作效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并且,科技中介机构还可以为中小企业找到适合转化的科技成果,整合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资源,协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项目。

(二)科技中介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取决于中小企业需求的数量和强度

中小企业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有效需求是科技中介发展的关键。没有活跃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就不会有对科技中介服务的旺盛需求,因此,活跃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科技中介服务业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另外,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已成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直接动力。

(三)科技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共生发展是商业生态系统的必然选择

中小企业与科技中介机构在共生发展、协同互动中实现双赢。中小企业作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物质产品的最终提供者,社会创新成果只有进入企业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能证明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正是由于科技中介的存在,引导着技术供需双方朝着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发展,使企业的需求信息及时通过科技中介反馈到科技成果提供者,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多元化、整体化、全程化的需求;而科技中介本身也在改善企业运行质量的过程中创造了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了双赢。[13]

三、科技中介与中小企业共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科技中介机构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沟通科技信息、整合社会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并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鉴证等业务,能有效地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提高整体创新的功效。科技中介的健康发展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科技水平和技术能力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繁荣市场、转变发展方式起到了很好的桥梁纽带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科技中介的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科技中介相比,无论是总量、规模、业务范围、人员素质,还是制度和体制的完善程度,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14]

(一)“半官半企”特色明显,阻碍了科技中介的市场化运行

目前我国科技中介具有明显的“半官半企”特色,导致市场机制很难对其生存发展起到决定性的引导作用,影响了科技中介市场竞争意识的形成。由于政府决定了科技中介的生存发展,所以科技中介与政府机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而且在很多中介服务领域,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科技中介经常利用和政府的良好关系在竞争中排挤民营科技中介,占据竞争优势地位,形成一定程度的资源和市场垄断,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科技中介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削弱了市场机制对科技中介发展的激励作用。[15]

据统计,在科技部评选出的第一、第二批134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仅有一家民营科技中介,其余133家都是由大学、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组建的科技中介。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导致目前科技中介市场意识淡薄,服务水平和效率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共生发展还存在很多欠缺。

(二)科技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偏低

目前,很多具有政府背景的科技中介按照“公司制”原则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但是仍然在运作方式上残留着行政机关的烙印,并且缺乏独立性。根据相关统计,有80%以上的政府主导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业务大多集中在原有行政管理范围内或者是上级指派的任务。行政事业式的运作方式深深地影响科技中介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文化,现代化治理结构名存实亡。[16]这导致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多数中介机构不能以提供科技中介服务为主业,业务定位不清晰,专业化水平偏低,较多从业人员未接受过专门培训,缺乏必备的经济、法律、科技等知识,严重影响了科技中介专业化职能的发挥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由于业务水平较低,使得科技中介难以提供优质服务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

(三)科技中介人才队伍素质不高

科技中介人才队伍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学历构成低。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应是多学科知识的高度复合,需要了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掌握一定的经济贸易、法律、心理学、管理学、人际关系学等方面知识。而当前我国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基本上以本科学历为主,硕士以上学历人数比例不高,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17](2)综合业务能力差。目前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职称构成以初级职称和无职称人员为主,中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比较缺乏,高级(含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只占总人数的20%左右。(3)工作经验少。我国科技中介人员从业时间在3年以下的人员比例占49%、3-5年的占32%、5年以上的人员只占19%。这些导致高素质、高技能的人员凤毛麟角,鱼龙混杂现象较为普遍。

(四)科技中介机构性质单一,行业缺乏明确的市场细分

我国科技中介性质构成主要以事业单位为主体,而以公司制、合伙制为代表的商业化科技中介机构比例相对较小,机构性质单一。例如,在2007年我国高新区科技中介构成中,事业单位性质的占49%,行业协会及其他性质的占10%,市场化性质的占41%,其中公司制占27%,合伙制占14%。国外科技中介都有明确的市场定位,瞄准目标市场开展科技服务,从而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而我国目前很多科技中介提供的是面向所有行业的单一功能的共性服务,缺乏以特定行业为对象进行多功能服务的科技中介,行业分工的不明确,使得科技中介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的能力十分有限。

(五)缺乏对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监管和指导

目前,商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由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由于没有形成资质管理规范和制度框架,造成了较多的后续问题。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也进入科技中介行业,导致出现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局面。以管理咨询公司为例,除了注册资金的要求,并不需要咨询相关行业从业资质方面的认定,使得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低,运作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了科技中介泛而差,对科技中介服务环境建设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18]

还有少数科技中介机构,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就进行科技中介的运营。这些科技中介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能够生存,往往采取一些违规违法的手段来从事中介活动,扰乱了科技中介行业正常发展的秩序。但目前,除了工商、税务等一般性的市场监管部门,还没有专门负责管理科技中介市场的部门,在市场运行中对科技中介提供服务的质量、定价等进行相应的监管。

四、促进科技中介与中小企业共生发展的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使得科技中介服务水平较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不能与中小企业和谐、顺畅地共生发展。因此,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以便促进科技中介良性健康发展。

(一)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

当前,必须将“市场化”作为未来科技中介发展完善的重要方向。[19]一方面,应该逐步取消科技中介与政府的挂靠关系。具体做法是:对于从事公共性事业、直接商业价值不明显的科技中介,可以仍然给予财政支持,并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到创新驿站网络中;对于具有明显商业价值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科技中介机构,则应该限期取消直接财政支持,将其推向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对于部分自收自支的科技中介机构,要进一步淡化其政府背景,促使这些科技中介机构大力提高服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从体制上保证科技中介自身发展的动力机制和有效开展科技服务的市场运作机制,又能保证科技中介发展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应该使民营科技中介在完善的法律规范下,依照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以法人地位独立开展业务,享受市场基本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使其成为国家科技中介机构的主力军。

只有使科技中介运行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了,才能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成熟度、转化配套等做出公正的评价和科学的分类,并能通过建立深层次的科技信息分析、加工和开拓体系,促进中小企业技术交易成功率的提高。[20]因此,科技中介需要采取市场化运作以更好地开拓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实现共生过程中的互惠双赢。

(二)提供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

科技中介发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提供专业化服务。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小企业内部以及中小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日益深化,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已经成为科技中介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技中介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加强专业化服务,可以不断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树立品牌形象。因此应该集中科技中介机构的人员、知识等优势,推出专业核心服务,打造“一优多专”的业务结构。[21]随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在不同的创新领域及在创新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需要的科技中介服务也不尽相同,因此提高科技中介自身的综合性服务能力是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这样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三)努力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我国科技中介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注重高素质科技中介人才的培养,以中青年专业人才为培养重点,按照高端科技中介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更多的竞争机会,着力扶持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中介人员,全面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培养一批系统掌握科学技术、法律制度、企业管理、经济金融等学科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要特别加强对科技中介企业家队伍的培训,培训中要注意制度培训与业务培训、机构内培训与机构外培训的结合。制度培训主要包括对科技中介理论知识、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以及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培训。

要积极努力地营造培养、引进人才的宽松环境,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留学归国等人才群体的资源,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促进科技中介人才队伍知识水平的不断更新和提升,从而不断提高科技中介对各类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22]

(四)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信息平台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寻找自己所需要的技术、专利、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的信息,因此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就相当于虚拟的一站式服务大厅,通过信息平台,中小企业可以发布需求信息,中介机构可发布业务职能信息,同时可建立各种信息资源、人才、技术等数据库,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检索、连接其他网络资源等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应当由政府或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发起建立,平台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信息发布的中介费、广告费及有偿的提供费用等。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立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应该在全国各区域建立多个专业从事科技中介信息服务的网站,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需求为主,在网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要的技术成果信息,进行信息交流、成果发布、企业诊断和人员培训等,进而进行技术、资本对接。[22]

(五)完善科技中介服务资金支持体系

政府应加大对科技中介的资金扶持力度,在国家和地方每年的科技计划立项中设立科技中介专项资金或科技中介发展基金,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导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投资采用无偿资助、委托项目、项目匹配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和培育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形成科技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引导各种社会资金进入,帮助科技中介机构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公共的科技中介信息网络和平台,并通过相关的政策、法规、条例等将这种扶持加以制度化,使之长久的发展下去。

(六)建立完善的科技中介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目前没有专项性科技中介立法的现状,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科技中介专项性法律,包括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界定、权利义务的界定、酬金标准及违法处理、科技中介的管理机制、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自律机制等,进一步明确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应对科技中介开展业务的模式及促进科技中介发展的保障条件和环境建设做出规定,使科技中介的管理、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实现科技中介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支持和保护科技中介的权益。

除此之外,还应当尽快完善与科技中介有关的一般性法律,如知识产权法、科技进步法、合同法、公司法等,规范科技中介的中介行为。行业协会应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制度,对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诫、资质认证等管理制度做出相关规定,并组织行业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行业协会应当跟踪、监督中介对自律制度的执行与遵守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违反职业道德、进行不正当竞争、有损行业信誉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罚,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业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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