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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法制思想理论的意义

2012-08-15

党史文苑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制法学民主

黄 忠

(解放军陆军军官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邓小平在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方法、政策。这些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下简称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总结经验教训,确立法制思想,奠定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思想基石

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依赖于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方式的认可,依赖于人民群众法治思想的深入。而面对“文化大革命”后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从法治理念上就存在巨大差距。从国际上看,我们一直学习的苏联存在着严重破坏法制的错误,存在着阻碍苏联民主与法制发展的中央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从国内看,“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的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P332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主张和思想。其中对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制关系和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的论述与观点,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思想基石。

1.明晰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始终坚持两点,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提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1996年6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提出:有些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党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就会妨碍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2]P163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不仅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在我国制宪史上是一个创举,也解决了社会主义国家长期未解决的坚持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问题。这既是邓小平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突出贡献,又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根基。

2.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导思想,解决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邓小平对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人治”状况对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的影响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他否定了“人治”的治国思想,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制度和秩序的积极作用,反对过分强调个人的力量,主张法律的绝对权威性,领导人的权力应当服从于法律的权威。邓小平明确提出要把政治体制的改革与法治联系起来,要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这就为建立完善的制度,强调法律的权威,实现“人治”到“法治”的重大转变,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基础。

二、确立立法思路,明确中心任务,指明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

法律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建设,从何处着手是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者面前的第一道难题。邓小平从中国实际现状出发,提出了法律体系建设的首要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框架阶段的首要任务。

1.从实际出发的立法思路指明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

明确提出了 “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是邓小平的两大历史性贡献之一。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走自己的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邓小平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不仅为中国法治社会建构的框架、轮廓,勾画了清晰的蓝图,也指明了我国法治社会的未来走向。

邓小平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3]P146“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4]P147在他看来就是要着眼于国家现实需要,首先要加快立法节奏,尽早公布法律,形成我国初步的法律制度,以适应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根据邓小平的有关立法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快了立法工作,迅速改变了立法工作长期停顿的局面。今天我国已经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邓小平关于立法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2.法制与建设的辩证关系明确了法律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

邓小平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5]P154这一思想,指明了法制与建设的辩证关系,二者必须同步发展,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法制的作用和重要性的精辟论述,重视法制在调节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强调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就要求在法制建设中必须重点发展对社会主义建设起关键作用的法规,特别是保障改革开放,维护经济领域的正常秩序的法规建设是法律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需求也就越迫切。邓小平关于法制和建设辩证关系的论述不但指出了法制的重要作用,也明确指出了法律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

三、结合国情实际,坚持改革突破,开拓了法律体系建设的空间

改革不能固步自封,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结合国情实际,根据历史发展规律进行创新,在法制建设上也是如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中提出的一系列论述指导法制建设实践突破传统理论束缚,是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发展和突破。

1.“一国两制”实现了“一国一法”的突破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一国一法”是中外法制史上的传统惯例,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思想和实践使社会主义中国出现了一国之内法律的多元化,是中外法制史上从未有过的。这种实践不仅涉及到国际法学的一些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国内法的问题。它不仅是政治学、宪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也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要问题。一国之内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并存,必然导致一国之内的法律多元化,突破了“一国一法”的模式。“一国两制”是邓小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光辉典范,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也是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一个独创。

2.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创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纵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民主与法制问题的论述,我们发现他们一方面对通过法律保障民主的实现论述得不够,另一方面也未把民主和法制紧密结合起来。邓小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观点,并吸取了历史上的教训强调指出:民主与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与此同时,他还提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思路:不搞政治运动,而是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他明确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与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和法制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把民主和法制紧密结合起来,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不仅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

3.打破思想牢笼,促进法学学术研究取得突破

1992年初针对当时阻碍改革开放的“左”的思潮重新抬头,邓小平视察了南方并发表了重要谈话,科学地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从理论上深刻回答了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的认识问题,其核心是冲破姓“资”姓“社”的“左”的束缚。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指导,法学界在以下方面形成了共识。在法学研究中,要打破姓“资”姓“社”的束缚,以“三个有利于”作为评价法学研究成败得失的标准。在法学理论方面,也不能非“社”即“资”,还有真理与谬论、唯物与唯心以及不同学术观点之分,不可一概而论,要大胆地吸收与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要认识有些即使是姓“资”,但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也可以“拿来”,或改造过来为我所用。法学工作者要改变由本本到本本,从概念到概念的研究方法,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探讨实践中提出的大量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这些认识,使法学界打破了一切人为设置的思想樊篱。思想更加解放,研究中敢大胆探索、大胆吸收、大胆创新。这一时期法学研究和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一些过去不敢涉足的研究禁区被突破;一大批翻译、介绍和研究西方法学经典的颇有分量的著述纷纷问世,法学著译出版空前繁荣。法律理论的创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一切都要得益于邓小平理论的指导。

[1][3][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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