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人民性的理论思考
2012-08-15沈晓阳
□ 沈晓阳
人民政协人民性的理论思考
□ 沈晓阳
政协是各界人民进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集中民智、汇聚民意的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性是政协的本质属性。坚持人民政协的人民性,一是要在政治协商的价值取向上追求“民为”与“为民”,二是要在政治协商的民意基础上平衡“公意”与“众意”,三是要在政治协商的实际运作上协调“求同”与“存异”。
政协的人民性 政治协商 价值取向 民意基础 实际运作
人民性是政协的本质属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这个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些表述鲜明地体现了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广泛的人民性。
一、坚持人民政协人民性,要在政治协商的价值取向上追求“民为”与“为民”
人民政协的人民性与民主性是统一的。人民政协的人民性,意味着政协是各界人民进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集中民智、汇聚民意的组织形式,而这本身就是人民民主的有效途径。
关于民主,林肯曾经有过一个解释 :“民有、民治、民享”(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这确实是关于政治民主的经典表述。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三层意思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民有(of the people)点明了政府权力的根源和归属,更具有抽象性,属于政治哲学层面;而民治(by the people)和民享(for the people)则是“民有”的实际体现,点明了实现政治民主应该做到的两个方面,属于政治制度和政治运作的层面。
林肯关于民主的表述是针对政府及其治理活动(government)而言的。政协不是政府,既不属于狭义的政府(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广义的政府(国家权力机关)。但政协的协商民主还是可以借鉴上述理念。首先,“民有”是政协的根本性质,这是由政协的性质所决定的,由政协的章程所规定的。因为政协本身就是中国人民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组织,是人民政协,是属于人民、人民所有的政协。这是政协的人民性的根本内涵。其次,为了充分体现政协之“民有”性质即政协的人民性,还需要进一步在操作层面上、在体制机制上落实“民治”和“民享”。不过,这里用“民治”和“民享”这两个概念,是从引申意义上说的。因为政协没有“治理”的职能,而只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这里借用“民治”一词,只是用其by the people之含义。因此,为了避免与政府的“民治”相区别,本文拟用含义更为宽泛的“民为”来翻译“by the people”。而为了与此相对应,本文拟用“为民”来代替“民享”作为“for the people”的翻译。
“民为”与“为民”的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思想。众所周知,党的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十七大将“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而“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页。这些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有两个共同的要素:一是“为了群众”或“为了人民”,即“为民”;二是“依靠群众”或“依靠人民”,即“民为”。
政协之“民为”,是指政协的各项工作都要依靠人民,实现各界人民之间的政治协商。具体而言,政协之“民为”主要体现为两个途径:一是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二是其他公民的参政议政。就这一途径而言,为了更好地推进政协之“民为”,就应该改进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当然,政协不同于人大和政府,政协委员不是由公民或公民的代表选举产生的,而是由各个界别协商推荐的。因此,为了使政协委员更好地从各自不同的方面代表人民,在政协委员的产生上应更多地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尤其是听取本界别群众的意见,使政协委员不是一种个人荣誉而真正成为代表各界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权利和义务。政协之“民为”的第二种途径就是其他群众的参政议政。在政协的各项工作中,除了政协委员的参与外,也应该吸收更多的群众参与,如参加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征询意见等。参与的群众越广泛,参与的程度越深入,参与的水平越高,参与的效果越实际,政协之“民为”的特点也就越明显。
政协之“为民”,是指政协的一切工作都应该为了人民,政协的工作成果应该由全体人民共享。如果说“民为”更多地体现了政协工作的程序民主,那么“为民”则更多地体现了政协工作的实体民主;如果说“民为”更多地着眼于政协工作过程的人民性,那么“为民”则更多地着眼于政协工作目标的人民性。应该肯定,政协之“民为”与“为民”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其“民为”是“为民”的前提。因为程序民主是为实体民主服务的,过程的人民性是服从于目标的人民性的。只有真正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的政协委员及其他民众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的工作才能真正体现民众的要求和愿望,其工作成果才能由人民所共享。民众参与的面越广泛,参与的程度越深入,其成果越能够真正达到“为民”的要求。当然,“民为”与“为民”、程序与实体、过程与目标之间也存在着产生差异甚至背离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该对“民为”进行合理的引导,使之更好地达到“为民”的目标。为此,需要兼顾“公意”与“众意”,追求“公意”与“众意”的辩证统一。
二、坚持人民政协人民性,要在政治协商的民意基础上平衡“众意”与“公意”
人民政协“民为”的过程要达成“为民”的目标,意味着人民政协应该广泛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使政治协商获得广泛的民意基础。然而在对民意的理解上,存在着眼于整体还是着眼于个体的区别。
着眼于整体的思维方式,就是把人民理解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忽略了人民内部的利益差异。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到传统的整体思维的影响,我们在理解“人民”这一概念的时候,往往容易陷入片面的整体思维。在一些人看来,人民是一个整体,而不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所构成的。因此,为人民服务,就是为人民的整体服务,而不是为具体的个体服务。正是整体思维的片面扩张,把集体主义推向了荒谬的境地。如果说在革命时期更多地强调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尚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和平建设时期就必须追求整体与个体的辩证统一。在非常时期放弃一些个人利益是为了在根本上更好地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在正常发展时期如果个人的利益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那么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将被推向永远不可企及的彼岸世界。
着眼于个体的思维方式,就是把人民理解成一个个个体的集合,忽略了不同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着眼于整体的传统思维方式逐渐松动,但是另一种倾向又开始出现,那就是着眼于个体的思维方式的片面发展。在这种思维视野下,人民利益就等同于一个个不同个体的利益。由于不同个体之间在利益上是存在差异和冲突的,所以民主就成了所有个人及集团之间讨价还价式的利益博弈。于是,人数多、实力强、组织化程度高的人群在社会竞争中就占据了优势地位,而其他人的利益则难免会遭到忽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也是不可能得到平衡、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
显然,片面的整体思维只能导致马克思所说的与个人相异化的“虚幻的共同体”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卷,第84页。;而片面的个体思维也必然使整个社会因不同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分崩离析,失去社会整合的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坚持整体与个体辩证统一的原则。其实,早在启蒙运动时期,卢梭在为“人民主权”进行论证和呼吁的时候,就提出过“公意”概念,作为与“众意”相区别的公共意志。“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5页。可见,卢梭区分“公意”和“众意”,也就是为了避免“众意”的各是其是而追求“公意”的利益整合。把卢梭的思想引申到政协工作,那么政治协商之所以必要,即是在于个别利益之间的对立(包括差异);而政治协商之所以可能,乃是在于个别利益之间的一致。个别利益之间的对立产生“众意”,而个别利益之间的一致产生“公意”。因此,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众意”与“公意”之间的统一。
到了当代,“公共理性”概念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共理性是横跨国家理性、政党理性、利益集团理性和个人理性,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机制和能力。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③[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225-226页。就是说,公共理性所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善,即超越于不同利益集团之上的公共利益。虽然“公共理性”与“公意”概念不尽相同,前者更具有形式性而后者更具有实质性,但就其要求超越单纯的个人视野而追求人民意愿的整合而言,两者又是一致的。
当然,公意与众意、公共理性与私人理性也是处于互动之中。“公意”和“公共理性”要在公民之间的互动、交流、对话、协商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普遍认可。因此,人民政协在进行政治协商中,必须注意整体思维与个体思维的辩证统一。如果执着于整体思维,忽略“众意”和“私人理性”,那么政治协商就没有必要。因为既然不同个体之间的意愿都是统一的,还有什么值得协商的呢?反过来,如果执着于个体思维,忽略“公意”和“公共理性”,那么政治协商就没有可能。因为如果一个社会公共理性缺失,结果只能是各是其是,各行其是,无法达成某种均衡,政治协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要兼顾“公意”和“众意”:从“众意”中提炼和凝聚“公意”,用“公意”引导和规范“众意”。“关键目标是通过协商过程把个人偏好转化为支持公共审议和检验的立场。”④[英]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第272页。
三、坚持人民政协人民性,要在政治协商的实际运作上协调“求同”与“存异”
政协工作要兼顾“众意”与“公意”,在具体的工作运作上就要处理好“求同”与“存异”的关系。
“求同”,就是要从“众意”中提炼和凝聚“公意”。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成了提炼和凝聚“公意”的思想基础。所谓核心价值体系之“核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价值共识,即作为国家公民都应该具有的共识价值观;二是价值主导,即在一个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价值主导(主导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中的较高层次,不一定所有人都具有,但应该在整个社会中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而价值共识(共识价值观)则是核心价值观中的较低层次,是全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的,不具有这种共识价值观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就是说,主导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中的理想层次,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性;而共识价值观是社会价值观中的现实层次,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群众性。没有主导,社会价值观念就无法得到提升;而没有共识,社会价值观念就无从得以实现。其中价值共识是核心价值体系的底线,而价值主导是核心价值体系的高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核心价值体系,社会各个方面只是就各自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式的博弈,就无法就政治问题达成一致,政治协商就无从实现。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政治协商之“求同”的观念基础,因而也是形成“公意”的观念基础。
“存异”,就是要尊重和保护“众意”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允许在“众意”相对于“公意”而言的离散性和独立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针对价值观念多元化的事实提出来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生活方式深刻变化。这一切都给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活动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也带来空前的冲击。在这个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难免会有人产生疑惑、误解,甚至迷失方向,从而出现了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有其消极的意义,也有其积极的意义。从消极方面来说,它容易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而从积极方面来说,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为人们在思想的碰撞和交锋中开阔思路、创新思维、解放思想、追求真理创造了条件。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放任自流,而要进行积极引导。用什么来引导,这就需要一种积极向上的、又能够获得最广泛认同的思想观念,那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是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不是对其他价值观念的排斥,而是对其他价值观念的宽容和尊重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引导和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正是为了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差异,保护多样。因此,价值观念多元化的事实,是政治协商之“存异”的思想前提,也是“众意”存在的思想前提。
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组成。政协的各个界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为旗帜,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的这种构成方式和性质,既是“求同”的基础,也是“存异”的根源。政协委员既然是各党派、各团体、各少数民族、各界的代表,自有其各自的利益归属。正是这些利益的总和,构成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但这些利益之间又必然存在着差异,不可能完全一致。这些利益之属于中国人民根本利益这一性质决定了“求同”势在必然;而这些利益之间的差异也决定了“存异”在所难免。此外,政协的职能也为“求同”与“存异”的辩证统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因为政协不是决策机构,而是政治协商机构。作为决策机构,决策时虽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但作出的决策总是无法满足所有的诉求,只能放弃一些无法纳入决策的诉求或者将它们暂时搁置起来。而政协作为政治协商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没有必要一定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决议,可以更多地关注无法纳入主流民意的利益诉求,因而为“存异”留下了较多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协作为政治协商机构,在注重“存异”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求同”,即通过政治协商,使人们形成广泛的共识,从原本相异的“众意”中凝聚和提炼出相同的“公意”,使政治协商更为充分和全面地反映民意,体现政协的人民性。
作者沈晓阳,男,浙江省湖州师范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和伦理学(湖州 313000)。
责任编辑:黄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