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人民性、界别性及其价值与实践导向
2012-08-15郁建栋
郁建栋
政协人民性、界别性及其价值与实践导向
郁建栋
政协人民性是指政协组织及其制度,乃至各种具体的会议、活动,在本质上所具有的来源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服从和服务于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普遍的、共同的性质。政协的界别性是指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组织及其代表人士力求反映和维护自己所代表的界别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的特殊性质。政协人民性与政协的界别性是辩证统一的,并对政协组织及其成员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实践导向作用。
政协人民性 政协界别性 价值导向 实践导向
政协的人民性与界别性
讨论政协的人民性,首先要了解“人民”这一概念。在理论上,“人民”这一概念,通常在三种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在哲学上,人民是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在政治学上,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关系中政治利益、立场和观点相同或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在逻辑上,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并非单指其中的某个个人。
政协的人民性,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及其制度的人民性的简称。由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因此,政协的人民性也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人民性。政协人民性的主要含义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及其制度,乃至各种具体的会议、活动,在本质上所具有的来源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服从和服务于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普遍的、共同的性质。政协的人民性集中体现在政协的章程之中,即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质言之,政协的人民性,就是指人民政协这个组织及其制度所具有的共同性质,具体就是要强调实现和维护人民这个群体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重要性,把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协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协的界别性,在逻辑上,是相对于政协人民性的概念。这里所说的界别,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界别,就是政协章程所特指的参加政协的文化艺术、科技、社科、经济、农业、教育、体育、新闻、医药卫生、对外友好、社会福利、少数民族、宗教等界别。而广义的界别,是指政协章程所规定的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界别和特邀四个方面的34个参加单位。本文所说的政协界别性,是广义上的。政协不是一个单一性质的政治党派组织或政治团体组织,以全国政协而言,按照政协章程,其中的党派,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组织;所谓的团体,主要是指工、青、妇等社会组织机构;所谓的界别,即狭义上的界别,就是文化艺术、科技、社科、经济、农业、教育、体育、新闻、医药卫生、对外友好、社会福利、少数民族、宗教等;所谓的特邀,主要是指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等。
所谓政协的界别性,主要是指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及其代表人士,即政协委员(注:以下相同)力求反映和维护自己所代表的界别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特殊性质。我们知道,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及其代表人士分别来自社会各界,他们的社会关系、利益、地位、立场、观点,以及看问题的方法,是不完全相同的,是有差异的。因而,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尤其是在对事关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这些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及其代表人士必然会有不同观点的表达,甚至交锋,而且首先会尽可能地实现和维护本界别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利益。于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协的界别性与政协的人民性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互相冲突。但是,这是一种必然的现象,是与政协组织伴随而生的。
诚然,建立政协组织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引起分歧,甚至冲突,而是希望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尤其是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在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根本主题上形成共识,进而采取协调一致的共同行动。换言之,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既是人民政协的本质特性,也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界别和特邀四个方面的34个参加单位必须追求的共同理想、共同目标,也是它们进行政治协商和政治合作的共同基础和根本保证。
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不论是政协的人民性所要代表的最广大人民,还是政协界别性所要代表的界别群众,都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以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的。不同的是,政协人民性要强化和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共同性,政协界别性要强调和表达的是各个界别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多元性。但两者又是辩证统一的。政协的人民性是以政协的界别性的存在为基础,政协的界别性是政协人民性的具体表现,我们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所以,尽管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及其代表人士,他们的利益诉求有所差异,但都要把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协工作的共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即以政协人民性的本质要求为归依。
政协人民性与界别性的价值与实践导向作用
正是政协的人民性本质,在客观上要求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及其代表人士,在参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一切活动中,在追求自身界别的利益的同时,必须把实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大的公约数。每一位政协委员的言行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这也是人民政协存在与发展的根本价值所在。
正是政协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政协在组织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即尽最大可能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物吸收进来,在实现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共同基础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求同存异,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
正是政协的人民性决定了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政治党派可以以政党的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实现最大限度的团结性和合作性。
正是政协的人民性决定了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可以广泛发扬民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就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发表看法,以此实现人民政协所特有的、最充分的民主性和协商性。
由此可见,政协的人民性,对于整个政协组织,特别是对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及其代表人士,具有非常明确的价值导向。
政协的人民性,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即坚持政协人民性,重在实践、贵在落实。事实上,政协的人民性,对于整个政协组织,特别是对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及其代表人士的实践活动,也具有非常重要和明确的导向作用。
实践,在哲学上,是指人类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的、具有社会历史性的一切物质活动。实践活动是包含实践的主体、客体、中介、结果等一系列要素的相互作用过程。哲学上的实践概念,在政协组织中,就表现为政协组织及其成员按照政协章程所规定进行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一切活动,具体地说,就是指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基本职能相关的各种形式的调研考察、协商会、座谈会、报告会、讨论会、提案及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撰写等具体活动。
政协的人民性对政协组织及其成员的实践导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实践主体方面说,要在实践中落实政协的人民性,关键是强化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界别委员的主体意识,尤其是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升他们履行职责的实际社会能力。我们知道,尽管人民政协产生已经有60多年了,但是,在各级政协组织中,一些政协委员还是新手,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责任意识不强,大局意识不够的现象,有的委员混同于普通公民,不仅一年,甚至一届不提交一份提案,不撰写一份信息,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还在公开场合,以及网络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有的委员对于严重侵害普通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和现象,以问题敏感为由,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敢理直气壮地对党政职能部门进行民主监督,表现为集体失语或沉默;有的委员则利用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身份,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有的虽然主观上很想干事,尤其希望通过政协组织和自己政协委员的身份,为自己所代表的界别群众和其他社会公众反映诉求,争取利益,但由于能力欠缺,做不起来或做不成事情。因此,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升实际能力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只有具备了责任意识,那些严重侵害普通群众利益的行为和现象才能得到关注,只有有了大局意识,那些涉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共政策才能获得集体认同,并付诸实施。
在履职能力方面,与政协的人民性要求相一致,主要有两点,一是在处理问题中的公共合作能力。人民政协,究其实质来说,是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及其代表人士通过民主协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个社会政治机构。民主协商的过程,就是各界别及其代表人士的联合性、合作性的社会活动过程。我们说政协界别性与政协人民性是辩证统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上是非常容易操作和实现的。与前所述,政协的界别性与政协的人民性,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实践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甚至冲突。那么,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现实的具体的矛盾与冲突,防止单一地为自己所属的界别及其成员说话,一味地维护自己所代表的界别及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可能在这一问题上出现的某种程度的偏执。这就对各界别委员处理问题中的公共责任与合作能力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和现实的考验。因此,敢于面对和承担公共责任,学会有效的合作,甚至合理地、有节制地做出某种妥协、退让,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政协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实现政协大团结、大统一的客观要求。二是在公共领域中的交流沟通能力。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有着相同的社会利益、立场、观点,处在同一社会层次或群体中的社会成员,交流沟通比较容易和顺畅,反之,就较为困难,易于引起误解和冲突。政协的人民性,以及政协作为民主协商的组织特点,客观上要求每一位界别政协委员,既要与政协组织内的其他界别的政协委员进行沟通交流,还要在调研考察等活动中,与社会上的不同群体及其成员进行正式和非正式的交流与沟通。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各政协界别委员要有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如果这些界别政协委员缺乏这种在不同界别和群体之间的有效交流和沟通能力,就很难实现政协人民性以及政协作为民主协商的组织特点的内在要求。
其次,从实践的中介,即实践的手段和条件方面说,政协组织要为各界别政协委员实现政协的人民性要求,为他们正确处理政协人民性与界别性的关系提供政策信息、经费、物质设备,尤其是体制、机制等必要的手段和条件。其一,政协界别委员践行政协人民性的要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着不同于一般组织的独特的基本方式,即以提案、信息的形式向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建议。为了保证这些决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既要通过调查走访民众,了解社情民意,又要了解政府已有的政策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艰苦认真的研究分析。为此,政协组织需要为界别委员提供有关的政策信息和必要的经费、物质设备。来自许多政协界别委员的反映信息,他们写提案和信息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政策信息透明度、公开化不够,了解政策信息的渠道不是很多、很顺畅。其二,对于每一位政协委员而言,他(她)是属于一定界别,即党派或社会团体的,是这个界别的代表。为自己所代表的界别讲话,谋求利益,这是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从这个意义上,强调政协的人民性,就会自然而然地引起一些人的联想和担心,会被解读为要消解、忽视,甚至漠视政协的界别性,以及界别群体利益的保护。笔者以为,鉴于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不少案例,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消除这种误解和担心的有效手段之一,除了正常的思想教育以外,就是要通过制定或完善有关的机制和制度,为合理保护政协界别委员履行职责,为实现和维护本界别的合理利益提供比较好的、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同时,这也是确保人民政协民主性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现实的生活中,一些典型的侵害普通群众合法利益的事件,为什么我们的许多政协委员不敢问,不敢提,除了前面所说的责任意识和胆识勇气不强的原因,涉及到一些在位的党政官员,怕受打击报复,以及政协组织内部和外部缺乏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和利益受损进行有效保障的法律和制度,才是更深层次的,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
再次,从实践的客体,即实践对象而言,就是政协界别委员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课题选择问题。基于政协人民性的本质要求,在参政议政实践的客体选择上,各界别委员要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团队优势,把包括本界别所代表的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当前最直接、最现实、最突出、最迫切的公共性民生问题作为第一选择、优先选择,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决策建议作为建言献策的重中之重,把党政职能部门是否关心和有否解决好民生问题作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把为民办实事、做好事,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作为社会服务的主要选项。这是因为,在理论上,不论是政协各个界别所代表和联系的群众,还是其他各族各界群众,都属于政协人民性的范畴。在客观上,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且不平衡,人民群众中也确实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有的甚至还非常突出。这就需要参加政协的各界别委员,按照政协人民性的本质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到基层去,到社区去,到农村去,到人民群众中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
最后,从实践的结果方面说,各级政协组织以及政协的界别委员,每年都有不少的调研考察活动和各种形式的会议,每年都撰写了大量的提案、信息、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但是,评判一个政协组织的工作做得好不好,一个政协委员的工作有没有成绩,不能简单地以各种形式的会议、调研考察活动、提案、信息、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的数量的多少作为评判标准,更不能以领导是否满意,领导满意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而应当以政协人民性的本质要求,以最广大人民是否满意,满意的程度为标准。具体地说,就是我们的政协组织和政协各界别委员,撰写的提案、信息、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是否及时、真实地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呼声和愿望,是否促进了最广大人民当前最直接、最现实、最突出、最迫切的公共性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以及解决的程度。
作者郁建栋,男,浙江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与研究部副教授,民盟浙江省委常委,民盟中央多党合作理论兼职研究员,杭州市西湖区委政协常委(杭州 310028)。
责任编辑:黄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