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结冰发生连环撞谁之过
2012-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4期
2007年12月11日23时许,河南省汝州市民王社驾车从郑州返回汝州。当时,空中下起了雨雪,能见度较低。23时30分左右,王社发现路面上有散落的枕木等异常情况,赶紧踩刹车,但车子还是在结冰的桥面上继续滑行。就在其所驾车辆与前面的一辆轿车即将相撞时,他使劲扭动方向盘,车子又向路边的护栏撞去。求生的本能使他逃出驾驶室。之后,又有数辆汽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
在此起事故中,汝州市的常某双腿受伤严重被截肢。车上同乘的还有常某的母亲崔某。经警方认定,王社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与常某所乘车辆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月14日,常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王社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3万元。
2008年11月1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社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判令其赔偿常某83.7万余元、崔某2.2万余元。王社不服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应该预见到,但其疏于管理,没有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除雪、融冰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令王社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常某62.6万余元、崔某1.9万余元;郑州路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常某8.7万余元、崔某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