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现状研究
2012-08-15刘永强庞立国
刘永强,庞立国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人文科学系,北京 101601)
我国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现状研究
刘永强,庞立国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人文科学系,北京 101601)
以全民健身和社区服务为方向指引,通过搜集整理有关我国社区体育和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透析国家对“社区体育”和“社会组织”的全面发展与重点扶持政策,研究其中有关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讨论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生存之本和发展之路。
社区体育;社区社会组织;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
1 分析有关社区体育的政策法规,考察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特点与发展变化
1.1 体育类政策法规中有关“社区体育中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表述及分析
1984年,由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中,没有关于社区体育的任何表述。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以计划经济为主,举国体育体制深入人心,竞技体育尤其是国际竞技体育,成为了中国的国家形象。而“单位人”的思想和形式,使得社区的概念还很模糊。
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这里所指的体育社会团体大部分为国家级或省市级的社会团体,而且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与社区内的体育社会团体有本质的区别。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其中写道:“(1)积极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2)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社区体育的概念在官方文件中开始被引用,并且号召基层体育组织和社会团体发挥全民健身的功效。此处的基层体育组织和社会团体已经有了社区体育类社会团体的雏形,在全民健身的背景下,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但表现内容只停留在号召和倡导层面,缺乏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措施的保障。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1)健全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和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网络。(2)政府重点支持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以社会兴办为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文件从“组织完善、组织性质、服务对象”等方面,对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进一步明确,基本形态初步确立。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其中指出:“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文件进一步从国家层面表明了对社区体育组织的重视,也重申了体育类社会团体成立的性质和作用。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又一次声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2011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 ~ 2015年)的通知》,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名词,并对社区体育做了更加具体和量化的指标要求,重申了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化指导思想,重点强调发挥社区体育组织促进老年人体育工作的作用。
1.2 从体育类政策入手,总结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
1.2.1我国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阶段变化从1984年的“未提及”,到1995年的“开始重视”,再到2002年的“进一步明确”,又到2008年的“全面关注和政策引导与支持”,最后对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定义和功能进行全面的开发,确立它在社区服务功能上的具体量化指标要求。每一项政策法规都在前一项基础上,对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进行了更加全面的解读和要求,不断推进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方面的自我运作与功能开发,使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在最短的时间内不断提高和完善。
1.2.2 我国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正朝着“社会化”“实体化”和“专业化”不断进步从以上分析来看,国家政策的导向是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承办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这也正体现了社会组织的本意。社会化的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与社会紧密联系,更容易引进社会上的先进理论与方法,配合社会当下实用资讯与恰当的资源,根据本社区具体情况和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自我状况,开展各项工作。
国家政策的另一个导向是实现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实体化,这是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而我国的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发展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再加上登记注册的要求与条件较高,目前很少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进行正规的登记注册,也就没有法人资格。而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实体化是发展趋势,也是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更好地服务全民健身的最优选择,更是国家政策大力推行的工作任务。
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工作具体化,是对其更高的要求。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充分挖掘自身特点和功能,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成立专业性较强、人员素质较高的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也要根据社区居民兴趣成立各种组织结构健全、专业水准较高、人员场地较固定的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满足大家的兴趣爱好和技能提高的需要。
1.2.3 我国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在社区体育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体育是指在人们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内,以辖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体,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巩固和发展社区感情为主要目的,就近就便开展的区域性体育。社区体育要与社区的发展同步进行,与社区居民的生活和谐一致,社区体育生活化逐渐深入人心。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属于社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体育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重要性随着政策的深入和功能的延展,不断得到提高。“日本政府制定了为促进国民参与日常体育活动,在发展大众体育的政策上将发展终身体育政策的重心有完善体育设施转移到培育体育活动组织上,由重视‘硬件’向‘软件’转变。”
社区体育承载着全民健身的重任,它的良性开展必须满足人员、物资、经费、活动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要求。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立足社区,在人员方面有组织者、指导者和大量参与者,在物资和经费方面主要靠社会赞助、会员自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来满足;在活动方面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开展以社区社员参与为主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组织章程和各种规范保障社员的参与权益和组织的正常发展。随着国家对社区体育设施和资金的不断投入,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分析有关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考察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特点与发展变化
2.1 社区服务或管理类政策法规中有关“社区社会组织”的表述及分析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其中详细地规定了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作为社会组织的标准性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为我国社会组织的正规运行和良性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联合颁布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之一)登记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要求。两个文件中所涉及的社会组织在规模、影响力和级别上都远远高于社区层面,对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具体指导作用,但规定了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的形式与方法,为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2000年,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没有发现有关“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任何表述。可见,社区社会组织还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没有引起民政部门的足够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这种现象与对上面两个文件的分析正好相符。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其中写到:“(1)坚持社会化。发挥民间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2)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3)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文件中大篇幅、多角度、多层面地表述了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国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态度。
2007年,发改委和民政部联合颁布《“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其中写到“鼓励和支持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文体健身等服务活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完善注册程序,使其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对于尚未达到注册条件,但已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社区发展需要的社区民间组织,要加强备案管理。”此文件最重要的作用是,第一次从政府层面规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培养、登记和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及时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与趋势,为了更好地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与运行,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的特殊作用,纷纷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例如,2009年,北京市民政局颁布了《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其中不仅定义了社区社会组织,还确定了社会组织的备案制度;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使更多的社会组织获得了正规资格,为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其中除了提倡“提高改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外,还特别强调了“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组织、社区组织之间的互动机制。”可见,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加大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专长,形成一定规模和组织,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能力。
2.2 从社区服务和管理类政策入手,总结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
2.2.1 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虚到实并不断完善的过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两部法规,规定了社会组织和体育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详细登记注册和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家级或省市级等,规模比较大的社会组织。 2007年以后,各地根据发改委和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和备案制度。《规划》的出台,彻底解放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地位束缚,使众多没有达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组织,取得了独立合法身份,使更多社会组织有了备案的机会,取得了合法开展活动的条件,也更加激励这些准社会组织,尤其是准体育类社会组织朝着登记注册,成为正规社会组织而努力。
2.2.2 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工作中作用明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与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强化社区意识、整合社区资源、解决社区实际问题”等作用。在国家有关社区建设方面的政策中,强化社区社会组织功能,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是重要的内容之一现代社区服务理念倡导居民自我发展、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需要大量的人员和组织在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引导下,开展一系列社区工作。
2.2.3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不断得到增强,功能范围不断得到拓展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自身专业优势强大,服务特色明显,功能范围广阔,在服务社区健身、居民娱乐、疾病预防与康复、技能培训、健康教育、友谊竞赛、情感交流等方面都存在拓展空间。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将以完善自身结构和制度、提高专业技能服务能力为基础,结合社区工作中老年人服务、儿童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与民政、体育、文化、妇联、医院、学校等部门有机结合,拓展服务功能的范围,满足居民自身各类需求。同时,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与相关研究机构展开合作,开展一系列有关自身发展与特色服务方面的研究,保证各项服务功能落实到实处,确保居民真正受益。
3 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在体育类和社区服务与管理类政策法规中有关社区体育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内容表述和工作要求,着重研究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内容和功能表述以及生存空间和发展之路。总结出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自身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针对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也经历从无到有,从国家确立宏观指导思想,到地方具体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政策法规中有关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作用和功能的认识,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浅到深的过程,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动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结合其他社区服务部门,开展更多功能性服务;从政策法规分析中,还能体会到国家加大力度推进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朝着“实体化”“社会化”和“专业化”努力发展。
最后,分析来看,国家肯定了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和社区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并鼓励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 1 ] 王凯珍.全面小康与城市社区体育发展[ J ].安徽体育科技,2003(12).
[ 2 ] 黄洁.我国社区体育组织体系构建和发展对策的探讨[ J ].嘉兴学院学报,2004(11).
[ 3 ] 陈芬.城市社区民间组织的功能研究[ D ].江苏:苏州大学,2008.
G80-05
A
1674-151X(2012)03-149-03
10.3969/j.issn.1674-151x.2012.03.074
投稿日期:2011-12-25
本文被“2011年全国青年体育理论研讨会”收录。
刘永强(1980 ~),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区体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