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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sport的定义和义务论浅析中国男篮
——以中国男篮国青队主教练范斌事件为例

2012-08-15黄建

当代体育科技 2012年10期
关键词:中国男篮义务教练

黄建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1)

基于sport的定义和义务论浅析中国男篮
——以中国男篮国青队主教练范斌事件为例

黄建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1)

在个人的体育活动过程中,体育价值观来源于一定的社会心理、个人经验、个人的理性分析。人的体育价值观的内容包括对体育于自身、于群体、于社会的真、善、美的判断。文章从义务论的角度对“范斌门”进行了分析,并对中国男篮提出了一些建议。

中国男篮 义务论 范斌门

1 体育的概念

体育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基本形式和手段,以促进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文化活动,它是社会大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制约,也为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服务。只有掌握了一定的体育技能、知识理论,才具备了与人进行体育交往的能力,在交往中才能发展自身。

体育来源自游戏,拥有众多的参与人群,它具有与游戏一样的娱乐性,在衍化中形成了规范的动作技巧,并且超脱了游戏范围对身体的技能有很大的锻炼和促进作用。在人的体育活动过程中,对其有影响的体育行为规范有四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一定社会共同的基本规范,即体育道德与法律;第二层次是社会组织的有关体育运动的规章制度;第三层次是一定社会的一般公共体育活动的规则;第四层次是体育行为规范的社会习俗,它们不成文,没有固定组织、明确的目的,但是一定社区的人都自愿服从并参与它。可见,个人的体育活动所涉及的体育运动的行为规范内容主要是关系到个体学习体育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内容。

2 体育活动对国青队男篮队员的价值

在个人的体育活动过程中,体育价值观来源于一定的社会心理、个人经验、个人的理性分析。人的体育价值观的内容包括对体育于自身、于群体、于社会的真、善、美的判断。

本文所论述的对象为中国国家男子青年队的队员,平均年龄在18岁左右,正处于少年期进入青年期的阶段。青年是人格与世界观定型时期,也是人的身体发育趋于成熟时期。同时也是就业的准备阶段,需要全面、细致地学习社会的各种规范以及人生的各种知识与技能。在这一时期,队员们的理想从浪漫转向现实,他们开始考虑人生的目的,以及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的意义。其对体育的审视往往出于功利的角度,所以运动兴趣也有所定向,盲目性逐渐降低,本能冲动也开始不占主导地位。因此,这个时期,队员们的体育社会化应该以体育知识体系为内容,使其了解小至体育与个体,与群体生活方式的关系,大至体育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在这个年龄段,肌肉最发达,这一阶段不仅是肌肉,连人体各部机能都完善到巅峰状态,所以尽可加大他们的运动量,使之不断超越自我是在情理之中。因此在比赛训练的过程中,有目的地超越以往的难度和艰苦,是预料之中的事情,队员们应该对此有正确、清醒的认识。

3 义务论的概述

3.1 义务论的概论和特征

义务论伦理学着重强调的是行为的意图或动机,而不是结果。他们认为一种行为的道德价值与结果无关,而是由作出决定或实施行为的意愿或动机来决定,只要意愿是善良的,其行为就是正当的、善的。因此,这种伦理学也被称为非结果论。义务论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年)和《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这两部著作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伦理学说。

康德认为,道德研究的对象就是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有意志过程和效应过程。意志是人的实践理性,意志过程是决定作出某一行为的动机过程。行为的效应过程,是行为产生结果和起作用的过程。康德认为,唯一有道德意义的是行为的动机过程。只有动机才是评判行为的依据。所谓义务,就是“行为纯然出于尊重实践法则的必要性”。这里的实践法则即是实践理性法则,也就是来自人的理性的带有普遍性绝对性的善的意志。在康德看来,只要是出自于善的意志的行为,就是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他指出:“来自义务的行为其所以有道德价值,不是由于它所欲求的目的,而是由于决定这个行为的准则”。这就是说义务本身就是善,而不是由于义务行为预期的结果才是善。

3.2 义务论的分类

义务论有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行为义务论的缺点是:一、诉诸良心或直觉似乎不容辩论;二、规则(rules)是道德思虑(moral reasoning)所必须的;三、不同情况也会有共同的特征,因此对这些情况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一致的。

4 从义务论角度看“范斌门”事件双方

北京时间4月11日,因为无法忍受范斌的“辱骂”,国青男篮球员写了一封联名信,要求篮管中心更换主教练。事后,“范斌门”也成为目前媒体最热门的话题,支持和反对者都各持一词,有支持用传统的训练方式严格训练,也有希望不能过分的制约年轻球员的个性,要顺其自然的发展。

这群曾经和范斌一起拿下“历届国青最好战绩”的孩子揭竿而起,直接上书篮协,非得把他赶下台不可。从国青队员在上书中的描述不难看出,范斌除了“骂人”让队员感觉受不了之外,并没有列举其他方面的问题。“过去在八一队有哪个球员没有被骂过啊,大范也是这么被骂大的,所以,我猜想他把他当球员时受的那一套给照搬过来了,结果……”在范斌的事爆出之后,一位曾经的八一队队员在媒体的采访中说。

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范斌不是成年队的教练,他是国青队的教练,他面对的不是20世纪70年代从一代又一代“严师”手下调教出来的队员,而是一群思想开放、正处于青春期叛逆阶段的90后。或许在范斌眼中的那些“并不算什么”的教训到了这群孩子这里就成为“无法忍受”的折磨,他那些“三从一大”的训练方法到了国青这边肯定是水土不服。

显然这个事件已经不仅仅是教与学的矛盾了,大部分的舆论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教练的粗暴教学手段,其次是队员的备受呵护及独生因素的发酵,最后是篮管中心的管理制度问题。

从教练说,教学的方式方法虽然并不得当,但从行为义务论角度看,范斌主观的意愿非常好,他的动机是为了把这群孩子培养成人才,为了中国篮球事业的新生力量更加强大,为了国家的荣誉,中国古话说“严师出高徒”,范斌做到了一个出色教练所应该做到的认真、敬业和严格。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承认范斌的道德价值,并且认为这是合理的、是善的。而站在规则义务论的视角,道德原则规定了不能对学生进行侮辱、打骂,规则义务论接受普遍化原则,则范斌一开始就违反了这个原则,哪怕是以善的意志为动机,我们都不得不否认他的这种行为。

从队员说,站在行为义务论角度看,他们是为了拒绝接受这种粗暴教学而采取的行为,我们便认可他们的这种行为为正当。然而道德原则是尊重师长,刻苦学习的话,他们显然与之相违背,与善相反即为恶。

最后,应慎重处理这个事件,如果认可国庆队员撤换教练,那就意味着认可球员集体上书可以换掉教练的做法,就由球员的主观意志来决定教练的人选,结果并将双输。如果不撤换范斌,就意味着篮协认可他的执教方式和风格,有了篮协的撑腰,将来的教练执教方式可能会变本加厉。所谓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在张宏杰先生的《乾隆皇帝的10张面孔》里提到乾隆对待告御状人的处理办法倒是对篮协很有借鉴。乾隆最恨贪污之人,但也最注重臣民的秩序。他对越级告状的处理方式是,先落实贪官的问题进行处理,然后再处理不遵守程序的告状之人。以这个方式我们理顺一下,“范斌事件”最理想的处理方式是,撤掉范斌,然后国青队重新组队,此次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开除出队。最大的损失不过是一届世青赛而已。

舍一次世青赛,换一次程序正义,这样的买卖篮协不赔。

[1]伊曼努尔·康德,(中)邓晓芒[译].实践理性批判[M].人民出版社,2005.

[2]伊曼努尔·康德,(中)孙少伟[译].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张宏杰.乾隆皇帝的十张面孔[M].人民文学出版社,2011.

5 建议

首先。应在球员教练的愿望、目标之间需要架起一个新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沟通桥梁。教练的方式方法一定要得当,方式方法一定程度上决定最后的效果。

其次,篮管中心管理层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制度,对球员和教练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G841

A

2095-2813(2012)04(a)-00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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