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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若干热点民族问题的理性分析

2012-08-13周健

广西民族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摘要]自西藏拉萨“3·14”和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之后,一些学者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有的则对一些现行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法提出了质疑甚至否定。作者以一个长期在一线从事民族工作的实际工作者的身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第二代民族政策”、民族问题去(非)政治化、少数民族优惠照顾政策、民族融合问题、推广使用普通话与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少数民族是否是國家的包袱、加强宣传教育和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等当前若干热点民族问题进行了理性思考和分析。

[关键词]民族热点问题;理性分析

[作者]周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客座教授。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C9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2)02-0001-008

自2008年西藏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之后,一些学者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有的则对一些现行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法提出了质疑甚至否定。而一些学者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进行反驳,讨论或争论颇为热烈。一时间,本来相对平静的民族理论界顿时热闹起来。笔者作为一个长期在一线从事民族工作的实际工作者,一直在关注学者们的讨论或相关的观点,并进行了理性思考和分析。现就当前若干热点民族问题阐述自己看法。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是否过时了的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过时了,不适合民族大交往大交流大交融,必须抛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真的过时了么?回答是否定的。

1987年10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总书记卡达尔谈话时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于1958年,至今已经走过了辉煌的54年。从广西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认为民族区域自治适合国情、区情,广西壮族自治区用它50多年的成功实践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和优越性,广西各族人民是欢迎和拥护这项制度(政策)的,包括生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广大汉族群众。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从制度上保障了各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在激发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积极性的同时,并没有削弱中央政府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权。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既规定了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它必须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和所应接受管理的条款。

第二,在我国的民族构成中,汉族占91%以上。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发展程度大大快于少数民族,在各方面都对少数民族具有较大的影响。如何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情、合理、合法的权益?民族区域自治应是目前最好的制度和政策。

第三,由于历史的、自然的、政治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造成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群众(包括当地的汉族群众)在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享受社会均等化公共服务方面与汉族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形成,不完全是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干部群众努力不够,而更多的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等诸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作为中央政府,理应在制度设置上和具体政策上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缩小这种差距,消除这些影响因素。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较好的形式。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方面,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自治机关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

当然,每一种事物都存在两面性。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说它是一个好制度,说的是制度本身。但是,从实际工作中,在它的施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自治权落实不够,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和帮助不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不够快,对部分少数民族人员的社会行为约束不够,管理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是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因而不能成为否定这个制度的理由。

一些学者褒扬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并以此对比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得出我国的民族政策不如西方国家民族法律、政策的结论,进而提出彻底改革、甚至抛弃现行民族政策的观点。事实说明,每个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不同,社会制度和管理方式不同,也就是“国情”不同,所采取的法律、政策也会有所不同。西方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政策可能适合于其本国的国情,但不一定就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最大的国情是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和政策不能照搬照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适合我国的国情。那么,我国的国情是什么?有人说是人口多、底子薄。其实,这是最基本的国情。实际上,我国的国情还应该包括多民族共生共荣。多民族并存不只是一种社会生态,其内涵还应该包括民族的差异性:文化有差异、心理特征有差别、经济社会发展有差距。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和政策。而目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没有变,多民族并存共生共荣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处在欠发达阶段的现实没有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通过享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较快地发展起来的态势没有改变,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改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容置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相信,今年11月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中央肯定会再次强调继续坚持和逐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关于是否需要设计和制定“第二代民族政策”的问题

2008年西藏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之后,理论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真正想搞“藏独”、“疆独”的只是极少数的民族分裂分子,参与事件的人大多数是一些随众之无业游民,一些被境外敌对势力蒙蔽和利用的年青人。之所以有这么多无知的年青人被蒙蔽被利用,归根到底还是国家的民族政策没有落实好,一系列經济和社会的问题没有解决好,让社会问题转化成重大的政治事件。他们认为我国的民族制度是最好的,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民族问题没有什么大问题,所发生的事件是别的原因引起的,与民族问题无关,与民族政策无关,不需要对民族工作的方法和民族政策进行调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之所以发生这两起事件,是因为国家对部分少数民族照顾太多了,少数民族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太多了,久而久之使之养成一种思维定式,“我是少数民族,我是特殊公民,我要求国家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给予特殊照顾,否则我就上街闹,就要通过打、砸、抢表达我对政府的不满”,因此,他们认为,我国的民族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已经威胁到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共产党的执政基础,需要对民族政策进行调整,需要制定适合“普世价值观”的、与西方国家管理理念接轨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要以“第二代民族政策”取代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第一代民族政策”。他们认为改变现行民族政策、制定“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核心,是强调少数民族要与汉族平等享受一切权利和政策,不能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照顾政策,将民族身份回归“国家公民”身份,强化公民意识,淡化直至消除民族意识。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可取的。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没有任何问题,认为我们的民族工作方法没有任何问题,出了问题都是别人的错,这种观点是“驼鸟思维”,无异于“掩耳盗铃”。正确的做法是,应当理性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不断完善已有的民族政策,不断修正失效或无效的民族工作方法。

但是,认为目前我国的民族问题非常严重,不制订“第二代民族政策”不足以解决问题,这是夸大其词,也是不符合事实的。

一些学者认为,我们现行的民族政策主要是学习原苏联的民族政策,苏联都解体了,不存在了,那么我们的“第一代民族政策”就应该抛弃。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因为,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由于对社会主义模式认识不清楚,经验不足,在许多问题上学习和借鉴原苏联的一些治国经验和管理制度,包括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法。事实上,我国的民族政策并非完全照搬原苏联,原苏联实行的是民族加盟共和国的制度,是一种民族联邦制,而我们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世界唯一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我们坚持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自治机关形成民族区域自治,这是我们必然的选择,与原苏联的民族管理制度大不相同。20世纪五十年代初,共产党刚刚用枪杆子打败国民党反动政府,新建立的人民政权还不十分牢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十分需要得到少数民族的王爷、土司、头人、山主、财主、族老、寨老等上层人士的支持。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当时,还具有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对新政权的支持的重大意义。有了这样一个制度(政策)的安排,少数民族过去对国民党政府(包括对汉人)的不满,转过来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包括对汉人)给予了理解和支持。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政策)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富有成效,深受少数民族的欢迎和拥护,同时也为汉族群众所接受。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当时选择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是正确的,是有效的。仅仅过了60年,我们就要改变这个受到少数民族欢迎和拥护的制度(政策),大有“过河拆桥”之嫌。

从实践的层面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的成就是巨大的,保证了我国60多年来的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社会的稳定。当然,制度(政策)本身是好的,不等于实施这个制度(政策)不存在问题,我们许多具体的工作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改革和完善并不是推倒重来!

三、关于民族问题是否可以去政治化或非政治化的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政治性太强,束缚了有关部门的手脚,针对个别少数民族群众社会治安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敢或者不能采取果断措施给予打击或整治。“法外有情”、“网开一面”,导致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执行力度的弱化,引起了部分汉族群众的不满,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于是,提出将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或“非政治化”。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也是政治问题的一部分,时刻都烙有政治的痕迹,20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同志就说过:“民族问题政治解决”,可见民族问题不可能“去(非)政治化”。

提出民族问题“去(非)政治化”的初衷可能是想将民族问题单纯化,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性质的问题来处理,不管什么民族,不加区别地一律按“公民”来处理。看似有道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的民族问题,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它不可能单纯地“去(非)政治化”。

第一,历史的因素。我国不是单一民族的国家,我国形成今天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格局,从秦始皇算起也有2000多年了。少数民族大多数生活在边疆地区,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想一下子把历史的因素抹去,不讲历史因素,只讲现在,只要求所有民族成员的个体都以公民的身份在社会上生活和工作,这是不现实的。

第二,宗教的因素。我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宗教或者“国教”,但是许多少数民族是信仰宗教的。对部分少数民族而言,宗教是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家园。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因素对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而且一些宗教事务还涉及到国外或者境外,即我们常说的民族和宗教问题具有国际性,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引发外交问题。当然,我们也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分裂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与宗教因素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差异性因素。如上所述,由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自然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汉族聚居区在经济和文化生活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政治是上层建筑,经济是基础,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巨大影响,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是辩证法的哲学原理。因此,发展经济文化,加强社会服务与管理,与政治是脱离不了关系的。

第四,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图谋的因素。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政治理念和社会管理制度的不同,从新中国成立的那天起,西方敌对势力就一直妄图进行西化分化,妄图颠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常利用历史和宗教的因素插手我国的西藏和新疆的民族问题。加拿大有魁北克省的民族问题、有土著人的民族问题,英国有北爱尔兰的民族问题,西班牙有巴斯克和泰罗尼亚人的民族问题,澳大利亚有土著人的民族问题,新西兰有毛利人的民族问题,但是,他们都没有国外敌对势力插手民族问题的问题。

民族政策具有政治f生并不妨碍针对个别少数民族群众社会治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并不妨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执行力度,并不防妨碍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就是说,民族问题并非一定要“去政治化”或“非政治化”。

四、关于民族意识是否需要弱化的问题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有民族存在,民族存在差别,自然就有民族意识。一些学者提出要淡化民族意识,要强化公民意识,甚至提出要在身份证上取消民族这一项目,其目的就是要在处理问题时,不讲民族成份,只以公民的身份出现,只用一个尺寸来处理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想法太过于理想化了。民族身份是客观存在的,你承认不承认,它都客观存在,全世界都如此。奥巴马虽然当选了美国总统,但他是非洲黑人后裔的事实是改变不了的。他当选总统时也只赢得50%多一点的选票,这40%多的反对票中,就有许多反对票是因为他是黑人的缘故。在我国,有一些少数民族的姓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用标注民族身份,也知道他不是汉族。如果身份证上不标注民族成份,全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或者全称中国人,按其逻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取消了,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服务和管理的对象了。没有了民族成份,没有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族问题是不是就全部解决了呢?可以预见,如此非但不能有效地解决民族问题,很可能还会出大乱子。因为原苏联就实行过类似做法,并称“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问题”。结果为日后四分五裂解体苏联埋下了祸根。我们绝不能重蹈其覆辙。邓小平同志讲改革开放100年不动摇,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因而,笔者认为,提出取消民族成份的观点,脱离了中国的国情,是不可取的,会出乱子。胡锦涛总书记说:“不争论、不折腾”,这应该包括民族工作领域里也不能折腾。

提倡各民族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感,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感,是完全正确的。一些学者认为要弱化民族意识,认为如果少数民族群众具有自己民族的民族意识,时刻想着自己的少数民族身份,那么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就会削弱,对上述“四个认同感”就会削弱。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有民族身份就有民族意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通过政府行为人为地去弱化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意识,那么,用列宁的话来说,就是强迫同化了,其后果将是很严重的。

一些学者把民族意识作为一个贬义词。一提具有民族意识,就意味着会引起民族问题,会引起社会动荡。事实并非如此。民族意识应该是个中性词。凡是人,都有意识。是少数民族,他就必然有少数民族的意识,这是与生俱来的,全世界都如此。关键在于政府要引导各民族的意识往“两个共同”的方向发展,而不能让其往分裂祖国、破坏社会稳定上发展。

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不能把民族问题与社会问题划等号。特别是在社会急剧转型期,社会上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突出的背景下,更加不能把由于社会利益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众之间的冲突事件统统都归结到民族问题上。否则,这不但在理论上超越了民族问题的范畴,在实践上更容易对我们的民族政策产生怀疑。比如2008年7月云南省发生的“孟连”事件,虽然有许多当地的傣族群众参与,但它是因为橡胶林的权益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它只是一个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问题,因此只能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又如2008年6月贵州省发生的“翁安事件”,虽然也有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但它是由社会治安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与民族问题无关。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发生“5·12”和“5·14”事件,虽然有当地蒙古族群众参与,但是它的起因是因为矿山开采引起的。2008年西藏拉萨发生的“3·14事件”和新疆乌鲁木齐发生的7·5事件,显然有境外敌对势力操纵的、旨在分裂祖国的、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重大政治事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问题。

不同性质的问题和矛盾,要采取不同政策和措施来处理,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出了问题,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要分清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把一些经济利益矛盾冲突或者被境外敌对势力操纵旨在分裂祖国的政治事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从而得出是由于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太强了的结论。

当然,少数民族也要遵纪守法,要服从政府的管理,有理不能闹,无理更不能闹,不能养成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习惯性思维。如果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成为一些学者攻击少数民族、攻击现行民族政策、进而否定少数民族和现行民族政策的理论依据,成为要求弱化民族意识、要求政府对少数民族采取强硬管理措施的理论依据。

五、关于是否应该给予少数民族优惠照顾政策的问题

一般而言,国民的待遇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族平等也是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又常常会在一些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中,给予少数民族一定的优惠和照顾,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方方面面。比如,对少数民族考生在考录公务员时实行定向录取或者加分照顾等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参加高考时实行降分录取照顾政策,对部分少数民族实行适当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给予扶持等等。一些学者认为优惠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造成了对汉族的不平等,培植了少数民族是特殊民族、特殊公民,事事要求给予特殊待遇的思想,导致了他们不遵纪守法。

笔者认为,第一,这种看似对汉族的不平等政策,其实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因为,民族有差别,有差别就需要差别对待。不管是西藏,新疆、内蒙古还是广西,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与东部汉族地区的发展差距是在拉大而不是缩小。有人说,同是中国人,共同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里面,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什么就不能快点发展呢?是因为少数民族懒和笨啊!这个说法过于武断,是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殊性的无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所以发展相对滞后,有它的自然条件问题,它的文化背景问题,它的生活方式问题,它的历史发展阶段问题,还有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等问题,是一个综合因素影响的产物。国家必须制定特殊的扶持(包括优惠和照顾)政策,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差异、区别对待,这是基本国情决定了的。

如果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情况熟视无睹,时时事事实行“一刀切”的政策,少数民族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就会有被冷落、被歧视、被抛弃的感觉。那么,国家要求少数民族增强“四个认同”就会成为一种空想,社会问题就会转化成民族问题,成为民族分裂主义思想的温床。目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落后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与东部汉族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问题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从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国家采取一系优惠和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系列的民族问题,避免民族问题被西方敌对势力作为攻击我国社会主义的借口。

目前,公务员考试逢进必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从理论上讲是对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乡镇,多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却没有人报名。2012年广西招考公务员因为报考的人数不够,空缺900多个职位无法开考。一些外地汉族考生虽然通过公开招考考进了少数民族乡镇党政机关,但是由于不懂少数民族语言,工作起来困难重重,效果不好,许多人并不安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而当地少数民族考生,由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并不多,或者考试成绩又不及外地汉族考生,这就产生了许多地方有事无人干的问题,如果在公务员考试中不对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定向招收或者降分录取,这些实际问题如何处理?

第二,不可否认,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极少数的少数民族人员认为,照顾是理所当然的,少数民族就是特殊民族,少数民族可以不遵纪守法,时时处处都要受照顾,强卖强买,欺行霸市,乱摆乱买,或者权益受到轻微侵犯时,不依不扰,漫天要价,大吵大闹,甚至围攻党政机关,要挟政府。这种想法或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主要还是对部分少数民族法纪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而不是由于国家实行了优惠和照顾政策而产生的。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和照顾政策,不会必然产生少数民族是特殊民族、特殊公民,时时事事要求给予特殊待遇的思想,不会必然产生少数民族不遵纪守法的结果。

第三,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事实是,许多优惠和照顾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而不单单是针对少数民族的,即包括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内的汉族也是可以享受到的。比如高考降分录取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兴边富民政策、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政策等。而有一些政策,也不是所有少数民族都可以享受的。比如计划生育政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因为壮族人口已经超过了1000万人,壮族与汉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和特殊照顾。

第四,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优惠和照顾的政策,无疑会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筑牢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而不应当得出它会增强民族意识,增强民族分离的情绪的悖论。

一些学者认为,西方国家的政府只管在法律上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没有政府拿钱去扶贫一说,扶贫济困是社会慈善机构的事。笔者认为,这正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所在。别忘了,我国是社会主义,而且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拨出专项资金、采取措施、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职责所在,是社会主义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发展”必然的政策选择。

六、关于民族融合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一切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众多经典理论家都指出民族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可见,民族消亡是一个必然的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不随我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民族融合是一个自然发展的社会现象,它的发展终点就是民族消亡。但是,这个过程是漫长的,是有其自然规律的,不能拔苗助长,不能人为地加速其进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区对外开放范围的扩大,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和交融的程度不断加深,这是必然的、不容置疑的,对于各民族加强团结也是有益的,是一种积极的因素。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造成的民族发展上的差异不是短期内可以消除的。民族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文化关系,是相对固定的。想通过制度的设计,人为地加速各民族的融合,事实上行不通的,势必会引起各民族的思想混乱,不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构建和谐社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革命委员会”想通过“破四旧、立四新”搞民族同化,这种违反常理的做法已经证明是极其错误的,我们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

什么是民族融合?民族融合就是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来往,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是你还是你,我还是我,各民族共存共荣共同发展,民族还是存在的,只是民族的共同性增多了。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共同性逐渐增多,但是民族差别和差异还是长期存在的。

民族存在差异性,这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现实情况的真实写照。民族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尊重规律的前提下,才能找到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方法。历史发展到今天,人为地加快民族融合的速度,采取民族同化的办法,不可能带来民族关系的和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充分尊重各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防止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避免犯扩大化的错误。李维汉同志曾经讲过一句对民族工作很有启发的话:“民族矛盾,宜解不宜结。”

其实,民族融合从古到今一直都在发生。很多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民族(或称族群),比如匈奴、鲜卑、突厥、库车、契丹、西夏、女真等,其名称都消失了。但是,这些民族名称的消失,不等于其人员全部都消失了。这些民族(族群)在融合演化中形成了新的族体,其中部分融合进了汉族,因此,今天的汉族,已经不完全是秦汉时期传承来下的汉族,她已经融合了许多边疆少数民族的血液和文化因素。民族融合的结果形成了新的族群或者民族,在中国如此,在世界上亦如此。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特别是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民族融合的过程都在加速,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民族交流和交融从来没有达到现在的深度和广度,这也是客观事实。可见,民族融合是一个正常的历史发展过程。1957年8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周恩来同志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作题为《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指出:“由于我国各民族交叉的时代很多,互相影响就很多,互相融合也很多。汉族之所以人数这样多,就是因为它吸收了别的民族。……如果同化是一个民族用暴力摧残另一个民族,那是反动的。如果同化是各民族自然融合起来走向繁荣,那是进步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世界实现大同了,各民族都融为一体,民族就会自然消亡,这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民族融合是在各民族自然交流之后,文化等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融合,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来强迫达到融合。而一些学者提出的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想通过设计新的民族制度、新的民族政策人为地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以行政措施促进民族融合,这是不可取的。

七、关于推广使用普通话与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问题

推广使用普通话,是我国发展文化的基本方针之一。少数民族也要学习和使用普通话,这是民族之间交流的需要,是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的。少数民族只有学习和使用普通话,才能走出大山(草原)、走向城市、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但是,我们要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文字的权利,这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的基本政治权利。一些学者提出要逐步限制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条件,逐步削弱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育的工作,以期达到促进各民族加快交往、交流和融合的目的。这种人为地实行语言同化的政策,必然会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反感,后果会很严重——部分藏区已经多次发生过中学生上街游行示威抗议当地政府削弱“民汉双语”教育的群体性事件,就已经说明了这种想法和做法的不可行。

八、关于少数民族是否是国家的包袱问题

一些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微博,认为少数民族是愚昧、落后的代名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需要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给予扶持,是国家的包袱。这种说法或观点既偏激又失当。我国各民族虽然分布的地域不一,人口多少不一,历史发展的过程不一,文化形式和心理特征不一,经济生产方式和发展水平不一,但是,他们都在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为中华民族的形成,为维护祖国的统一,为创造国家物质和精神财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虽然每朵花的大小和颜色不一样,但是每一朵都是鲜艳和美丽的。正如毛泽东同志1956年4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时指出的那样:“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汉族人口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毛泽东同志曾经精辟地指出:“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很大地帮助了汉族,他们加入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就在政治上帮助了汉族。”毛泽东同志还曾经说过大意是这样的话:那种认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而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的思想是错误的。因此,他指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补充了一句“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把它补充完善为我国民族关系的“三个离不开”。

九、关于宣传教育和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问题

目前,民族工作从整体上讲,是有序和有效的,民族问题在逐步地得到妥善的解决,民族关系总的是和谐的,民族团结得到不断的巩固和加强。但是,为什么会出现一些学者和不少普通群众对现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法的问题提出质疑或非议?笔者认为,这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民族工作方法出了问题,一些工作方法不到位,一些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或者是由于工作条件的局限性而导致工作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引起了人们对现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法的负面评价。另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对现行民族政策和工作成效宣传不够的原因。目前,我们对现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重视了极少数,忽视了大多数,存在民族工作部门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炒自卖、自娱自乐”的现象。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全国13亿多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只有1亿多,只占8.49%。但是,我们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的干部和群众,而对汉族干部群众宣传教育就很不到位。出现对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非议的情况,不能说是大汉族主义在作祟,但是可以说是许多人对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不了解和不理解,才会出现一些奇谈怪论。因此,我们应该把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扩大到全社会,实行社会人口的全覆盖,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倡的那样:“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责任编辑:覃彩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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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抉择: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创建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