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高潮的成因及评价
2012-07-13孙建华
孙建华
摘要:抗战期间,私营传统银行的公司化进入高潮,而政府则是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的主要推动力量。私营传统银行的公司化对银行补充资本、维持信用、稳定战时金融与经济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不过,抗战爆发后不少私营银行的公司化,过于看重资本的筹集而漠视银行的转机建制及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也存在经营非审慎、业务投机化、脆弱性高的问题。现代民营银行的改制重组,应以此为鉴。
关键词:抗战时期;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
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221-02
中国私营传统银行的公司化源自民国初期,1915—1926年重庆聚兴诚票号、平遥蔚丰厚票号、镇江通惠银号、上海豫园钱庄、北京大成银号、长春益发钱庄、青岛中鲁钱庄相继改组为公司。不过抗战爆发前传统银钱组织公司化的数量仍有限。抗战爆发后,私营传统银行的公司化才进入高潮。
一、生存与发展仍是战时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的内在动力
战时,各地仍有部分传统银钱组织因业务发展、应付挤兑和通胀的需要而主动增资并改制为公司组织。例如福州升和钱庄资本家罗勉候任福州商会会长期间,中南银行老板黄奕住等人即有意与罗氏家族合作,拟将该钱庄改组为公司组织。抗战后期,罗家按《公司法》的规定,以升和钱庄为基础,成立了升和钱庄股份有限公司;后来又计划吸收外股,将升和钱庄改组为福州海南实业银行,该计划得到了国民政府的批准。1939—1941年间,上海的福利钱庄、光裕钱庄、滋康钱庄、聚康钱庄、同心钱庄也由合伙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变迁是战时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的主要推手
战时通货膨胀及银行资本缩水日趋严重,官方为稳固银行信用而不断提高银行法定资本的监管要求,成为各地传统银钱组织公司化的外在压力。
(一)东北沦陷区
1933年,伪满《银行法》规定新设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制,资本因地而异;1935年,伪满政府又要求,凡是个人组织的银行均须改组为股份制,资本总额最低10万元,不足10万元者,采取合并办法,受此影响,东北地区由个人经营而增资改组为股份制的银钱机构有19家。1938年12月伪满政府又公布《新银行法》,规定银行经营主体一律限定为股份组织并提高银行资本金,凡独立经营者必备资本金50万元,在哈尔滨特别市要在100万元以上。受此影响,哈尔滨的11家钱庄、银号被合并为公司制的中泰银行、福德银行、天泰银行、天和银行及瑞祥银行;长春的大多数钱庄纷纷倒闭,最后剩下功成玉、福记钱、义和公、天和钱、益发钱等几家实力雄厚的钱庄,并按规定在1938年后改组为新式银行。
(二)华北沦陷区
天津部分私营传统银行也在日伪政权的强制下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1941年12月11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财务公署公布《金融机关管理规则》,命令银钱业增资改组,规定“非实收股本50万元(联银券)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经营”银钱业[2],经营银钱业者须一律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统称银号,资本不足50万元的部分限6个月交足,报经伪财务总署核准后再发给营业执照。1944年又实行第二次增资,规定银号资本最少须300万元。受此影响,天津有60多家银号因为股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而被迫停业,而振兴长等20家银号则按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北平沦陷前有43家钱庄(当时称银号),1942年,日伪政权实施《金融机关管理规则》,规定银钱机构实收资本须在联银券50万元以上,并须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统称银号。截至1943年,福顺德银号北平分号、晋汇丰钱庄、祥瑞兴银号、聚义银号、振大兑换所、永泰公银号、大德恒钱庄、义聚银号等22家钱庄按规定增资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银号后继续营业,其中两家直接更名为银行。
1944年12月和1945年6月,日伪政权两次对北京的金融业进行“编制整理”,强制银钱组织增资,厚生银号等33家银号增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福顺德等6家银号直接更名为银行公司。至此,北平共有公司组织的银号85家,其中22家是公司化的老银号,63家是新设的公司制银号。
山东的银钱业依据伪《金融机关管理规则》在1942年末开始首次增资改组,济南、烟台、青岛、周村、潍县、济宁、德州、博山、威海等地有67家传统银钱组织改组为公司并更名为银号而继续营业。1944年,山东银钱业开始第二次增资改制,济南、烟台、青岛等地的晋鲁、福顺德(分号)、聚义(分号)、钜丰、中庸、福兴祥、商业、立诚、福聚和、义聚合、天成、裕昌等14家银号相继改组为公司。改制后银行的经营素质得以改善,例如烟台的福顺德银号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在账目上实行新式簿记账,优化业务人员结构,吸收从新式中学或商科学校毕业的管理人员,银号的资力、信用、分支机构及信用业务均有扩充,其个人存款也日益增多,成为烟台市最后歇业的私人钱庄。
(三)上海沦陷区
1942年8月,汪伪政府财政部颁发管理金融机关暂行办法,规定凡是采用合伙组织的金融机构,一律要在1943年8月20日以前改组为公司。1943年7月1日汪伪政府财政部公布的《修正银行注册章程》第3条重申“银行应为公司组织”,其资本至少须达200万元。1943年汪伪政权要求金融机构重新登记,并限令合伙组织的钱庄一律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允许投资人不再负无限责任。
为募集营业必需的法定资本,1942年后上海新设钱庄纷纷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继之一般老庄为适应环境起见,也纷纷改组为有限公司”,上海福源、益华、安裕、征祥、同春等20余家知名老钱庄,也均次第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于是资本额也随之扩大”。例如在1943年改组后,大同银号的资本金从法币100万元增至1 000万元;鸿兴银号则从法币80万元增至500万元[1]。1942年上海每家钱庄的平均资本为60.74万元中储券;而到1945年的时候,每家钱庄的平均资本额增至1 134.5万元中储券[2]。
(四)后方地区
日趋严重的通货膨胀使得后方地区钱庄的资本日显薄弱。以重庆为例,“抗战爆发后各钱庄一再增高资本额,除已改组银行者不计外,最高资本额500万元,最低50万元……一般言之,其资力显见微弱”,“财政部鉴于一般钱庄资本薄弱……经营稍一不慎,必致波及整个市场”,遂发布法令,要求传统银钱机构增资或合并以增强资力。鉴于公司化是银钱机构补充资本金的有效途径,财政部又提出,在《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公布前“已开设之银号钱庄依限呈部补办注册手续……,属于独资或合伙者,并由部指示完成公司组织,用策健全。”一时间后方钱庄纷纷自行改组为公司,但又形成小型银行公司充斥银钱业和投机猖獗的局面。为解决该问题,财政部在1943年3月通令重庆等地钱业公会,凡欲增资改组为银行者,须合并3家钱庄以上可予批准外,一概不得单独改组。后方传统银钱机构改组为公司的风气之盛,由此可见一斑。重庆的和成、开源、同心、永利、光裕、大夏、大同、泰裕、胜利、复华、复礼、福钰、聚康、永成、永美厚、谦泰豫等16家钱庄就是在1938—1943年间改组为公司或更名为银行的。
1943年后,通货膨胀对银钱业资本的侵蚀更加严重,财政部在1944年春增订钱业改组银行办法四项,规定重庆钱庄改组银行至少须实收资本1 000万元;1945年1月又拟具《战时商业银行增资及合并办法草案》,要求总行设在重庆、昆明的银钱机构实收资本应达法币3 000万元,总行设在其余地方的银钱机构,实收资本应达法币1 000万元~2 000万元。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驱使各钱庄在1944年春以后纷纷增资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募集新的法定资本。截至1945年8月,仅重庆地区就有25家钱庄增资改组为银行公司;其他后方城镇也有传统银钱机构改组为银行公司的事例,例如成都的福川银号,昆明的兴文官银号、永丰银业公司、益华银号、光裕钱庄、云南矿业银号,衡阳的鸿兴银号等也在战时改组为银行公司。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知,战时各地钱庄公司化趋势的加强,既是战乱和高通胀背景下传统银钱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银行资本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及行政当局强制推进的结果。
战时传统银钱机构的公司化对私营银行厚积资本、稳固信用、维持业务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例如功成玉钱庄在1938年改组为新式银行后,资金实力增强,其业务网点、种类、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汇兑业务剧增,仅1941年,该行的汇兑额就高达230余万元,是同期伪中央银行吉林分行、伪中央银行吉林东关支店和伪兴业银行吉林支店汇兑总额的17.7倍。
战时传统银钱机构增资改制仍然以私募为主。例如大德恒钱庄在1937年由独资改组为合伙组织时是吸收乔氏家族8户人家为股东来扩充资本的;1943年大德恒钱庄被日伪政权强制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也通过吸收号内经理以下各职员为新股东来扩充资本。1938年底,功成玉银行被伪满当局迫令增资,其追加的50万元资本金中有一部分就来自高级职员的集资。虽然财政部拟定的《战时商业银钱行庄让股或增资限制办法草案》(1945年2月)规定,银行、银公司、银号、钱庄“增募股本时,应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公开招募方式行之”[3],但此时后方地区的股市还没有恢复或建立起来,许多银钱机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主要途径仍是向特定关系人群私募股份,这不仅使得改制银行的募股范围小,股本有限,实际资本充足率偏低;而且还使得改制银行的融资成本较高,不利于其扩大社会影响。
战时私营传统银行的公司化,仍然以资本的筹集为重心而漠视银行的转机建制及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这不利于解决其经营非审慎、业务投机化和脆弱性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史志办.日伪统治时期山东私营银钱号[DB/OL].山东省情网,山东省情资料库·金融库,http://sd.infobase.gov.cn,2012-04-22.
[2]联合征信所平津分所调查组所.平津金融业概览[M].天津:联合征信所平津分所,1947.J1-58;联合征信所调查组.上海金融业
概览[M].上海:联合征信所,1947:73-398.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749-750.
[责任编辑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