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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图书馆电子资源管理的思考

2012-07-13丁立宁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3期
关键词:电子资源版权

丁立宁

摘要:针对现在大学院校图书馆日益广泛应用电子资源的现状进行认真思考,通过对国内外对于网络电子资源的许可协议分析,针对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模式与建议。期望通过增强图书馆在信息时代的服务意识,为广大科研工作者、学生以至社会需求提供更有效的资源服务。

关键词:电子资源;版权;许可协议

中图分类号:F250.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90-02

版权与法律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Copy right and other Legal Matters,CLM)主席斯科特指出: 许可使用(亦称为授权使用)日益成为规范数字资源使用的必要法律手段。作为许可访问的依据和准则,许可协议在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资源供应商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定义和控制其产品的使用; 图书馆通过与资源供应商签订许可协议,支付相关费用,获得数字资源的使用权。除了要遵守版权法以外,图书馆必须在商定的许可条款范围内管理数字资源的使用。授权许可已经成为图书馆获取和使用商业数字资源的标准商业模式。许可协议签订与否,决定了图书馆能否成功订购数字资源; 许可协议各项条款内容是否恰当,决定了图书馆能否合理有效地依托数字资源开展各项服务。

一、许可协议四要素

许可协议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创作者放弃自己的著作权,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创作者将自己的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许可协议的授权内容主要包括了4个要素,它们分别是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和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

署名(Attribution ),即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此过程中,使用方必须保留作者对原作品的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 ),即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即允许他人对自己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二、许可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许可协议模式成为图书馆订购或利用网络电子期刊的主要手段,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licensingagreement)已成为图书馆或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方式基本是由许可方(信息资源提供商)提出许可使用的协议初稿,规定被许可方(通常是图书馆)的使用权利、责任及义务,双方如果对协议的条款没有异议即可签约。

为了有效地完成这些步骤,负责许可协议谈判的联盟或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很好地掌握图书馆策略目标,很好地了解图书馆的软硬件环境、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及本地用户服务政策。在谈判时,为了达到双赢,双方应了解其他团体的意图和限制条件,也应尝试从其他团体的角度来看待、理解许可协议问题。

三、关于电子资源管理模式的思考

图书馆应该意识到在许可协议中存在一些出版商强加的限制合理使用的条款,而这会影响到图书馆及授权用户的合法权利。因此,图书馆员有责任就此进行谈判。在进行谈判时,不放弃版权法案107条及108条授予的权利,以在保护版权所有者(作者或出版商)的权利及用户信息需求及自由交流思想之间找到平衡点。

由于电子资源提供给使用者不同于传统资源的功能与加值特性,为使这些功能与特性能被广泛且有效地运用,信息提供商应开放让其数据库被合理使用于非商业性或教育等用途,而不应加诸过分的限制于经过授权的个人用途,例如厂商应准许使用者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无限次下载、储存、打印其数据库内容。

(一)授权使用范围

资源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授权用户和使用地点的界定。此处的授权用户主要指允许使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终端用户。对于高校而言,在籍学生、教职员工都属于授权用户范围,其中教职工包括专职、兼职、访问学者等。授权用户均可在馆或远程使用数字资源,同时考虑社区服务与共建的可能性,建议到馆用户临时使用资源的可行性探讨。

(二)图书馆可进行的操作

在遵从禁止使用条款情况下,5个许可协议均规定出于保证授权用户有效使用的需要 (如提高响应速度),图书馆可以在订购期内制作电子资源的本地临时拷贝,PA/ JISC 许可协议模板规定,如果是从出版商或其他机构服务器在线传递的数字资源则该条不适用。CDL标准许可协议还规定: 为实践永久许可使用条款的规定,资源供应商应授权图书馆出于存档的目的与可信任的第三方保存机构合作,或参与相关保存项目,从而使得授权资源可获取。只要图书馆遵从该协议的规定,图书馆可永久使用第三方可信任的系统获取或保存授权资源。

(三)授权用户可进行的操作

出于教学、科研、个人学习等非商业性目的,授权用户一般可以远程访问、检索、浏览、下载、打印、复制、保存数字资源,但下载、打印、复制或保存的电子资源数量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判断的依据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否是为了非营利性教学之目的;(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内容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版权作品之间的关系;(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

(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

PA/JISC 和 NESLi2 许可协议模板均规定出于个人研究或学习的目的,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传输的方式(电子文件需在打印后立即删除)向其他图书馆的授权用户提供单篇文档的一份纸本复制件。许可协议模板群则提供了三种层次的馆际互借协议条款供选择:(1)允许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的纸本拷贝;(2)允许图书馆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传输的方式传递文献;(3)禁止以电子方式向其他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资源拷贝。图书馆和出版商可以通过谈判选择利用有关条款。CDL许可协议模板提出图书馆可将授权资源通过电子、纸质或其他媒介方式开展馆际互借服务,但应遵守有关版权法的相关规定。

(五)电子资源的禁止使用条款

许可协议模板中规定的禁止使用条款针对的对象包括图书馆和授权用户,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移除、修改或掩盖版权信息。这些版权信息包括:作者姓名、出版商的版权声明,或其他身份确认或免责声明的方式。

2.不得修改授权资源。即除各协议模板中规定允许的情形,禁止出于任何目的对授权资源任何部分的修改行为。PA/ JISC和许可协议模板群提出,在获得了出版社的书面许可的情形下,可以对授权资源进行节选等修改,但为避免产生歧义,仍不允许改变授权资源文本中的文字及其顺序。

3.除非获得出版商许可,不得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授权资源。其中,商业使用行为主要指出售或转卖、索授权资源,大量授权资源以任何形式的再生产或发布传播。

4.不得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PA/JISC许可协议模板规定不得向非授权用户提供资源的电子版本; 而 Liblicense 和 CDL 标准许可协议则明确规定:图书馆不得允许非授权用户使用购买的文献。

5.不得在非安全网络上放置或发布授权资源的任何部分。除Liblicense和CDL标准许可协议,其他许可协议模板均规定除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禁止在任何非安全网络上陈列或发布授权资源的任意部分,许可协议模板群还规定授权资源的衍生作品(如使用了授权资源的电子教学参考资料) 亦不得在公开网络传播。

(六)图书馆确保数字资源合理使用所承担的责任

为确保终端用户合理使用商业性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板中约定了图书馆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发生侵权行为时可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图书馆有义务向授权用户提出版权公告,以 确保其意识到尊重版权的重要性,并应采取合理措施 知会授权用户有关数字资源的使用限制。

2.图书馆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禁止违规使用行为。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图书馆应尽快告知授权方,并采取合适措施避免其再次发生。

3.出现违规使用行为时,资源供应商可采取下列措施: 暂停授权用户使用数字资源的权利; 暂封非法获取数字资源的IP地址; 图书馆可以根据资源供应 商的请求暂停授权用户访问数字资源。但是,资源供应商在采取上述任何措施之前,都应提前(如提前 60天) 知会图书馆,并与图书馆合作采取措施,避免违规使用行为的再次发生。

结语

可以看出,图书馆在签署电子资源许可协议时有几个问题应特别注意: 第一,授权用户应该被精确和全面地定义。第二,在授权使用方式的规定方面,用户的使用规定必须是一致的、合理的,并符合合理使用原则。既应包括授权使用条款,也应包括禁止使用条款,两者应保持一致,且使用条款的宽严程度应是合理的。第三,图书馆在签订许可协议时应有免责条款,即图书馆遵守许可协议条款的职责仅限于根据使用规定向用户提供适当的教育,对于终端用户由于滥用或盗用所造成的损失,图书馆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唐琼.国外数字资源许可协议模版研究[J].情报资料工作,2011,(5).

[2]潘菊英,朱远坡.图书馆电子资源许可协议条款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1,(4).

[3]程文艳.国内外电子资源许可使用实践的比较研究[J].图书馆杂志,2009,(7).

[4]沈思.电子资源许可协议探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17).[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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