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立法功能模式之定位
2012-07-13高莉
高莉
摘 要 低碳经济是一种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和废物回收这一系列社会活动中实现低碳化发展的经济模式,立法作为对正义的分配,是对特定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应当对其赋予特定功能。因此,研究低碳经济立法,需要对其制度功能模式的预设做出定位。
关键词 低碳经济 功能模式 定位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低碳经济是一种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和废物回收这一系列社会活动中实现低碳化发展的经济模式,具体来讲,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结构创新、经营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多種手段,提高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效率以及增加低碳或非碳燃料的生产和利用的比例、尽可能减少对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同时积极探索碳封存技术的研发和利用途径,从而实现减缓大气中CO2浓度增长的目标,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局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立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立法作为对正义的分配,是对特定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应当对其赋予特定功能。因此,研究低碳经济立法,需要对其制度功能模式的预设做出定位。
一、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要重视全方位的预防
从法的功能运行时间段来看,可以分为事后制裁和事先预防两个层次。以往的法律功能定位往往停滞于排难解纷,多限于消极的社会防御,整个法律体系的防御性法规构成比较薄弱。但是,在人类进入生态文明的阶段,环境及风险问题的长期潜伏性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由二氧化碳含量不断升高而引发的气候变化,将使人类遭遇到更多极端、恶劣的气候,它所带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也许会面临土地资源使用压力、食品匮乏、物种加速灭绝、淡水不足,能源供应不足等问题。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危害的不可逆转性,纯粹的排难解纷及事后制裁早已不足以应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积极的社会引导功能,走出被动的末端应对,将低碳经济法的功能运行推至事先预防的层次,这应当成为低碳经济法功能推进的重点领域。
二、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需要重视多元主体合作
境保护需要善治,市民社会力量的引入应当成为环境治理的制度内核。时至今日,环境利益享有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机构单独管理或是企业被动接受都很难有效,公众应当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及利益分享的整个过程,保障法律实施的公正、公平、有效。从深层次来讲,低碳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旨在全面改变建立在化石能源基础上的现代工业文明,从而转向基于低碳新能源的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因此,在面对温室气体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问题上,合作型的环境保护显得日趋迫切,应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公众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格局。低碳经济立法需要确认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应资格上发挥功能,从而促进多元主体的互助合作与多元利益的衡平。
三、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需要多种方式整合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立法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厉,但效率不佳,并不能满足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功能所提出的要求。因此,必然需要在低碳经济法功能的实现手段上做足文章,体现多元实现手段的整合,首先,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民及其他组织之间互补促进,“国民对环境保全之遵守及努力意愿,可谓最普遍、最广大之第一防线”; 其次,需要多元手段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包括公共行政事务民营化、责任追究机制的惩罚与利益填补并行、责任社会化机制运行等多元方式运行。再次,要明确低碳经济综合决策功能并加强其利益增进功能。
四、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需要重视科技成果的运用
碳技术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由于科技性特征显得尤为明显,低碳经济立法要实现对经济、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低碳科学技术紧密结合,要求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范等形式体现出来。发展低碳经济所要求的相关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层次及方法应该与相关的低碳技术发展程度相吻合,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否则,科学技术运用不当将导致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或低碳经济法规执行不能,最终导致低碳经济法的功能不彰。因此,要将相关的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的环境执法和司法过程也要求科学技术的保障。低碳经济法不应当是纯粹的法律概念和抽象的法律条文,它应当是明确、具体、可执行的法律。
五、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要回应社会变迁的需求
发展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它意味着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局部调整以及技术的革新,是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低碳经济将逐步成为全球意识形态和国际主流价值观,并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市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一场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产业革命已经出现,低碳经济不但是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结构的大方向,更已成为全球经济新的支柱之一,也是我国占据世界经济竞争制高点的关键。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环境、经济、社会问题相互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要使低碳经济法的运行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着眼于法外,关注社会的需要,重视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与融合,以充分显示综合性特征。“环境法研究逐渐走向政策分析及科技整合的方向,纯粹法律概念式的分析逐渐减少。从高度抽象的理念,转移到具体环境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如此,才能走出法律本位主义,强调回应社会,以有效体现低碳经济法的功能品质,以避免功能发生之障碍。□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注释:
柯泽东.环境法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第16页.
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页、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