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的启示
2012-06-11高松林
高松林
摘 要:重庆检察机关自2002年起以统一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改革为先导,以侦查一体化机制为核心,以提高整体作战能力为目标,从侦查指挥、线索管理、专案侦查、队伍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探索构建具有重庆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具有创新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特点,在发挥一体化机制作用、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以及提升依法独立办案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以为检察机关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一种模式选择,也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刑事诉讼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启示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重庆检察机关自2002年以来,着眼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以机构改革为先导,以一体化机制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和依法独立办案水平为目标,进行了一系列加强和完善职务犯罪机制建设的探索,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一定的前瞻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笔者通过对重庆检察机关近10年来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实践进行调研分析,以为今后司法改革提供借鉴价值。
一、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探索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2001年下半年,以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机构改革为契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开始酝酿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改革。在征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后,经重庆市编委批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省级检察院中将反贪污贿赂局和法纪处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对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及其运行机制进行探索;同时重庆市下辖的大渡口、巴南、合川、巫山、武隆等10个基层院也相继将反贪、法纪合并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经过一年试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试点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和论证后认为,职侦机构改革在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统一侦查机构,优化配置侦查资源对于加强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十分有益,也是有生命力的,应该坚持既定方向,加大改革力度。2003年初,经重庆市编委批准,全市三级院统一设置职务犯罪侦查局,迅速完成了统一职侦机构的改革。
(二)建立统一权威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形成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运行体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作用[1]。但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定位模糊,权威不足,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重庆检察机关依托机构建设和直辖管理体制,比较好地克服了上述问题,逐步形成了独特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指挥机制。
1.设置统一机构
全市检察机关只有一个中心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院指挥中心”),由检察长任指挥长,分管检察长、职侦局长任副指挥长,代表市院全面行使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指挥;凡是与职侦办案有关的指令,都由指挥中心发出;分院不再设立指挥中心,全市重大职务犯罪的交办、督办、线索管理、侦查力量和侦查资源的调配都由市院侦查指挥中心负责,在全市更大空间范围内直接调度指挥,确保指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准确定位职能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即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能更加明确,其职侦案件的管理和指挥更为主动灵活。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过对案件线索的统一整理和案情分析,在接到指挥长对案件的交办、督办指令时,组织专项查处行动、协调分院、基层院的专案工作,发挥指挥中枢的作用。
3.健全运行制度
以指挥令为载体规范指挥职能、程序,明确办案职责、责任。无论是在线索交办、案件督办以及组织专项查处行动上,还是在侦查力量、侦查装备调配都以市院指挥令形式发出,明确办案主体责任、期限,制定并健全关于指挥令的规章制度。
4.完善指挥系统
依托信息化建设,建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指挥中心直达分院、基层院的案件指挥系统。市院指挥中心可以远程监控指挥分院、基层院案件讨论、审讯、取证,形成以市院为中心,分院为两翼,基层院为基础的简捷、高效、畅通的指挥系统。
(三)建立线索和信息情报统一管理运用机制
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探索一体化机制建设过程中,日益感到线索和信息情报工作落后成为制约侦查工作高效开展的瓶颈因素。重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改革前,线索和信息情报工作落后主要表现在线索和信息情报收集机制不健全,传递机制存在缺陷,对线索和信息情报分析、研判不够,有限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加强线索和信息情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发现犯罪能力,发挥一体化机制作用的重要环节。为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努力探索,逐步建立以线索统一管理为中心的信息情报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
1.改革案件线索管理模式
建立市院指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案件线索制度。举报中心受理的线索转由指挥中心统一分流处理,分院、基层院受理的线索报市院指挥中心备案,2007年起,市院建立集中案件管理系统,各级院管理线索及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市院指挥中心可以直接查询、汇报、分析利用。
2.建立线索动态分析机制
线索动态分析机制的建立能够及时掌握和评估区域性、行业性职务犯罪的动向,指导和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效克服了以往线索管理粗放,对线索可查性缺乏准确评判,从而导致线索处理、分流和查处环节存在较大随意性的弊端。
3.统一管理案件信息数据
各级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登录入库,市院指挥中心及时把握和分析职务犯罪工作动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发案特点、规律,为适时开展专项查处行动提供基础信息。定期通报类案、行业性犯罪特点,为各地区相互借鉴工作经验,互通侦破规律提供支持。
(四)构建统分结合的专案侦查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出现许多新的特点:一是犯罪手段隐蔽化、智能化、高科技化;二是犯罪行业化、系统化日益突出;三是犯罪群体化、跨区域突出;四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情况越来越多。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重庆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分级管理、单兵作战的侦查模式不能适应查办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因此依托权威统一的侦查指挥机制,适时主动启动统分结合、整体作战的专案侦查机制,成为近年来重庆检察机关突破职务犯罪大要案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统一指挥,有效调度
有专家认为要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要从引领侦查、组织侦查、指挥侦查、协调侦查四个方面加强上级院的主体作用。参见:徐汉明.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创新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2):33.职务犯罪大要案由市院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督办指导,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
2.启动主动,重点打击
市院指挥中心根据对线索和信息情报分析评估或者根据分院、基层院侦查案件反映出的情况,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具有窝案串案特征的,可以随时主动启动专案侦查机制。近几年重庆市检察机关每年都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择机开展专案侦查工作,突破了一大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如2007年至2008年,在房地产领域连续启动了“7.26”、“3.23”专案 “7.26”专案指2007年重庆检察机关查处的原重庆市渝中区副区长王政等系列受贿案;“3.23”专案指2008年重庆检察机关查处的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蒋勇等系列受贿案。,三级院几十个单位参战,先后查办了包括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蒋某、渝中区副区长王某等在内的数十名厅、处级干部职务犯罪大案要案。
3.统分结合,协同办案
市院指挥中心根据专案特点,指定若干单位参战,在市院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办案单位各自完成侦查任务和深挖其它犯罪线索。互涉案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滚雪球效应。
4.市院指挥,分院牵头
相对于其它省级检察机关,直辖市检察分院职能地位比较特殊,具有派驻一定辖区司法机关的职能,地位相对独立。因此,市检察院注意发挥分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的主体和龙头作用,在组织专项查处行动中,指定一至两个分院牵头办理主要的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其它基层院参与和协助办理相关案件,形成三级院联动,跨区域互动的办案格局。
(五)职侦机构和队伍管理制度化、规模化、常态化
重庆检察机关以机构改革为先导,在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和队伍管理上也体现了统一性、高起点、规范化的特点:一是全市三级院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市检察院与市编委联合发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规格、统一内设部门设置。随后以中央加强检察工作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明确了职侦局长按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级别配备。二是三级院职侦局统一配备政委或教导员,加强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分院职侦局长由市委和市检察院任命,基层院职侦局长任命须征得市检察院同意。逐步推行分院、基层院职侦局长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四是市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市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形成以检察业务专家、侦查专门人才等为骨干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选拔、培训、动态管理制度。
(六)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保障机制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职务犯罪保障机制建设,改变落后的办案方式和孤军奋战的环境,提高侦查科技含量和侦查协作能力显得日益重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为此从四个方面不断改进和加强保障工作:一是大力加强装备一体化建设。市院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专门拿出部分资金,着眼长远,发挥三级院积极性,每年专门解决部分侦查设施和侦查装备更新问题。统一指挥室、中心办案区配置标准,为基层院统一配备了侦查指挥库、侦查专门车辆和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在分院和中心城区建立区域办案中心,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办案区。二是市院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技侦、边控上网追逃等工作,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协作协调,建立和完善联系协作机制。三是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办案查询各类信息、证据提供支持。四是建立和完善办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意识,确保办案安全。
二、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的特点和成效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和推动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历来都十分重视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改革创新的完善方面也都有各自的探索,创造出不少经验。重庆检察机关在其中可谓独树一帜,有自己鲜明的特色,也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给全国检察机关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借鉴模式。
(一)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主要特点
1.创新性
第一,首创统一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迄今为止,统一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中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其成立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优化配置起到良好效果。第二,创新职务犯罪侦查管理体制。通过建立以市院指挥中心为核心的市院统一直接领导和组织指挥全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管理体制,树立了市院侦查指挥权威,完善了管理机制,有利于市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对分院和基层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的直接领导和指挥办案。无疑,该侦查方式相对于其它省级院更加有效。第三,创新运行机制。重庆检察机关以高检院的规定和要求为指导,根据重庆实际情况和职侦体制改革的特点,创造性地建立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例如,建立以指挥中心为核心的统一领导指挥机制,以区别于其它地区检察院逐级指导机制;建立市院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和运用线索机制,不拘泥于高检院有关由举报中心管理的分流线索的规定;以及以指挥令为载体的一体化运行机制等等。
2.系统性
重庆检察机关立足本市实际,全面、系统建立和不断调整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相比自上而下、逐步推广的改革模式而言,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改革探索从一开始就由市院主导,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构建全市一体化、大侦查的格局。在制度设计上,以统一侦查机构为切入点和突破口,以一体化机制为核心, 以健全保障机制为支撑,对从线索管理、侦查指挥、大要案侦查到人才管理、信息平台,案件管理进行全面探索,涵盖了职务侦查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和要素,系统构建了独具特色的体制和机制,并且在近10年时间里,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
3.可操作性
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立足实际,坚持加强和改进职务侦查工作的总体方向,以体制优势为支撑,以信息化等为保障,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生命力。与京津沪等直辖市相比,重庆幅员辽阔,人口较多重庆市面积为8万多平方公里,人口3200多万,下辖38个区县,相当于一个中等省的规模。,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用逐级领导管理体制,而是不断强化对分院和基层院领导,减弱基层院对地方的依赖程度。在各种机制构建过程中,重庆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符合侦查工作规律,符合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要求,符合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需要的职务犯罪侦查运转体系。此外,重庆检察机关还以信息化和技术装备改进为保障,较早建成了三级联通的检察专线网和侦查指挥系统以及集中式案件管理系统,使得侦查指挥、线索管理、案件管理能够便捷高效运转。同时,为使基层院经费短缺问题得以解决,市院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费中每年拿出一部分用于解决分院、基层院的侦查装备建设,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有效运转创造了良好条件,避免了以往一些改革雷声大雨点小、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二)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的成效
当前,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在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功能、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以及提升依法独立办案能力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提高检察机关侦查能力和办案效率的迫切需求。完善和健全上下一体的侦查协作指挥机制,能够克服和抵制来自各方面对侦查工作的干扰,提高整体的侦查能力,增强效率[2]。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以体制优势为保障,强化市院侦查指挥中心权威,以统一线索和信息情报管理为支点,以专案侦查机制为查办大要案主要运行方式为途径,以健全保障机制为后盾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原先一体化机制中遇到的瓶颈和问题,使得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整合案件线索和信息情报资源,发现犯罪的途径有所拓宽;根据线索和案中挖案的情况,适时灵活启动区域性专项侦查活动,机动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强。近几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托一体化机制查办的窝案、串案占到办案总数的50%以上,深挖窝、串案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无论是在线索经营中还是在案件突破后,始终将深挖窝案串案视为重中之重。
2.整体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大幅提升
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始终围绕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这个方向。线索统一管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对线索分析评估力度加大,线索利用率提高,发现犯罪的途径有所拓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针对性增强,以专案侦查带动行业、系统侦查效果明显,通过案件管理、安全防范、考评等机制保证了办案安全,提高了办案质量。近几年,重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数量和质量都逐年上升,特别是在查办全市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10年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21件976人;共立案查办大案558件781人,大案率为77.4%;处级以上干部217人(含厅级干部13人、部级干部1人),要案率为22.2%。侦查终结755件1013人,提起公诉718件978人,法院作有罪判决958人。办案力度不减,反贪案件数量继续上升,立案人数与2009年同比增加17.9%,办案人数创直辖以来新高。
3.依法独立办案能力得以提升
重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中始终将提高依法独立办案能力作为关键点和落脚点,坚持通过建立和完善线索和情报信息管理人员,案件库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性工作,提高自身发现犯罪的能力。在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身发现和集中挖案的占到了70%以上,有的地方比例甚至更高。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办案有机统一,重大复杂的要案在立案前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主动争取党委的支持;对于基层办案受到无端干扰的,通过市院侦查一体化机制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坚持与纪检监察和其它部门协调配合与依法独立办案有机统一,既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对于检察机关初查已掌握涉嫌犯罪证据的,一般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办,不通过纪委采用双规方式或与纪委联合办案。对纪委移送的线索坚持依法审查和初查复审证据,证据充分后严格依法进入侦查程序。对市管领导干部案件,检察机关初查后认为确实构成犯罪的,不依赖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立案侦查。从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大要案看,纪委移送案件事实上只占很小的比例。坚持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各个环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确保执法严肃性和公信力。对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每个环节制定详细的办案流程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三、重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探索引发的思考
(一)司法改革中应当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否由检察机关行使是有争议的。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热议中,限制和取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观点仍不绝于耳。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使检察机关权力过于强大,势必造成检察权的滥用”[3],故主张取消检察院的自侦权。但主流的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是合理的。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遏制、预防乃至最终消灭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是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法律监督是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总体属性的定位,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的行使是从不同的角度实现这一定位和功能的途径。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异化和失控,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查处职务犯罪是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是一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过程,即用刑事追诉或曰司法弹劾的办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所实行的监管,这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持质疑态度的陈卫东教授也认为“设置直属中央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或者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公安、纪委、监察部门等地设计思路存在诸多弊端,而具有独立宪政地位的检察机关及其专业素养较高、经验丰富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比较优势。”[4]重庆的探索表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是现有宪政框架内反腐败的生力军,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其地位和作用只能加强,不该削弱。
(二)统一侦查机构为职侦机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反贪部门和渎检部门都是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部门。虽然两个部门根据犯罪主体涉嫌罪名的不同进行了分工,但侦查的手段、方式大致相同,而且贪利型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有时甚至出现法条竞合的问题。这样的现象使得反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检察这两个同属检察院的职侦部门工作交叉重复,造成办案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将反贪部门和渎职检察部门机构合一,可以集合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部门已有优势,形成优势互补,既能充分地把握查案的主动权,又能确保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而且,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具有增强排除外部干扰作用的体制优势,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有学者指出:“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一种符合查处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能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兴侦查机制。”[5]因此,反贪部门和渎职检察部门机构合一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在要求,可以成为其它地区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改革的有益借鉴。
(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几点思考
完善有关惩治腐败立法对于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规制侦查行为,加大打击腐败犯罪力度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学界和实务部门有诸多探讨,甚至数次启动过反腐败法的立法调研工作。然而就程序法而言,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规定依然乏善可陈。因此,为适应当前反腐败对法律供给的需求,《刑事诉讼法》中应考虑设专门章节规定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来看,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相比,职务犯罪侦查有其自身规律,其线索的受理和管理、侦查的启动和立案、侦查的组织指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但一些重要环节实务部门仍需深入探索,以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具体而言,学界和实务部门可从以下几方面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思考:一是要把线索受理和初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启动程序明确下来,并将其纳入司法程序。二是要赋予检察机关完整采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草案)》第5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没有对秘密侦查作出规定,这给检察机关在司法操作层面带来不便。为使侦查主体及时发现和获取证据侦破案件,应赋予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可以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启动上,可以考虑由省级检察院审批技侦措施。此外,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联系紧密,从查办职务犯罪的实际来看,像重大索贿和持续受贿的案件,控制交付过程是获取直接证据和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应当一并赋予检察机关秘密侦查权。三是要适度扩大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虽然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并未在刑诉法草案中予以体现,但就世界范围而言,赋予检察官机动侦查权是大势所趋。例如,在德法等国,检察官有侦查发动和指挥权,机动侦查权是当然的[6]。只有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才能更有效地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四是明确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只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对其他案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笔者认为将职务犯罪案件中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纳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亦无法律障碍。就实践情况来看,重庆市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试行到全面推开已有几年时间,积累了一定经验,上升到法定程序不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大的影响和波动。
参考文献:
[1] 朱孝清.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66.
[2] 邱冠军.试述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J].法制与经济,2010,(12):91-92.
[3] 刘本燕.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11):83.
[4] 陈卫东.论法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J].人民检察,2005,(13):17.
[5] 肖明生,等.健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问题研究[G]//中国检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60-261.
[6] 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