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安教授辛勤探索的结晶中感悟其治学之道
2012-06-11朱榄叶
摘 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五卷本)是作者探索新兴边缘科学的鸿篇力作。本文概述该书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阐明可以从其中揣摩和领悟到作者30年来孜孜不倦的治学之道:着重评介作者论证当代热点难点问题时一贯秉持的鲜明立场,勤于独立思考,是“独树中华一帜”的典范;力求查证第一手原始资料,养成严谨细致的治学习惯;紧密关注当代国际事件,善于从历史渊源、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和国际法的多维角度,广征博引,深入分析,由此得出的综合结论不仅令人信服,而且所提出的相应对策也有理有据,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
关键词:五卷本;探索结晶;治学之道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一、《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简介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一书(以下简称《五卷本》),分列八编,含中、英双语专论78章,共约310万字,2008年由复旦大学出版社推出。其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一):含16章专论,分别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性质、基本原则、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几种理论的批判,南北关系,南南合作等方面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编,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二):含13章专论,分别对中国国内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不同观点展开了分析和评论,还包括对一些具体案件的评析。
第三编,国际投资法:含15章专论,探讨了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护制度、中国的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制度,分析了涉及国际投资的几个具体案例。
第四编,国际贸易法:含7章专论,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国际贸易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合同无效、抵押及其争端管辖权、汇票承兑争端管辖权、商检结论等。
第五编,涉台经济法:含5章专论,对《台商大陆投资权益保障协议》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我国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中国“入世”后海峡两岸经贸问题“政治化”之防治等问题提出了作者的独到见解。
第六编,国际法学教育:含4章专论,以作者从事法学教育半个世纪多的感悟,剖析了法学教育中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
第七编,英文版专论选辑:这一部分包括了陈安教授原先发表于国外学术刊物上的18篇英文长篇专论。
第八编,附录:含有关本书作者论著和学术观点的报道、评论和函件等。
二、《五卷本》给读者的启示
面对厚厚的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虽当时一口答应复旦大学出版社参加笔谈,但真的坐下来,却觉得有些惶恐。要写一篇简扼的“书评”,评介蕴含在这五卷本中的陈安教授的学术思想、学术理念和学术追求,谈何容易!笔者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界的晚辈,早就听说了陈安教授的大名,也曾在许多会议上聆听过老师的高论,但有缘当面请教,还是近12年前的事。自那以后,在每年的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或其他学术会议期间,都有幸听到老师的发言。看着手头这五卷书,笔者在思考:我们从陈安教授辛勤探索的结晶中可以学到什么?
(一)秉持鲜明立场,独树中华一帜
只要是读过陈安教授论文的人,都可以从中感受到他论述问题的鲜明立场。不管是他对国际经济新秩序“6C轨迹”的分析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国际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简称《一论》)、《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分别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62-64页,第109-111页,第479-506页。,还是“南南联合自强”的观点[1-3],都是鲜明地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立场出发。陈安教授的观点并不一定为每个人所能接受,而他论述问题时坚定不移的出发点,的确是我们很多学者所忽视,或至少不够重视的。但这样的出发点,不是像时下有些人那样,在某篇论文的最后简单地加上一个“我国的对策”,而是贯穿于他研究和分析的全过程。陈安教授并不轻易否定国外的各种理论,但也绝不盲从。例如,陈安教授对美国国际法学权威学者杰塞普、洛文费尔德、汉金、杰克逊等人的某些关键性理论观点和学术主张,都秉持虚心学习、严肃对待的态度, 通过独立思考,剖析批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分别见前引《陈安论国际济法学》,第12-16页,第34-37页,第370-378页。对任何一个问题,不是从表面现象看,而是做深层次的分析。比如,在《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一文中,作者将美国加入WTO之前的“主权大辩论”、美国“301条款”案(欧共体提出)、美国“201条款”案(欧共体、韩国、日本、中国、巴西、墨西哥、新西兰等提出的钢铁保障措施案),置放在美国一贯的经济霸权主义宏观背景下,做了深刻分析,并指出:当代来自超级大国的国家经济主权“淡化”、“弱化”之类的时髦说法,既不符合现实,也是很不可取的;提醒全球弱势群体国家,切忌轻信盲从,堕入理论陷阱。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著《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366-420页。有了大量的事实和引证,这样的分析让人口服心服。何谓“独树中华一帜”? 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著《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415-420页。这就是一大典范。
(二)力求查证原始资料,养成严谨治学习惯
浏览陈安教授的每篇论文,看到大量的注释,其中不但有马列著作,有中国的历史古籍,有各个年代外国学者的著述,更有大量的原始资料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朱学山教授所著《一剑淬砺三十年: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奠基之作》以及吴焕宁教授所著《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分别见前引《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2537-2539页,第2556-2557页。,但是,我们却较少看到他引用近期其他学者的论述。这并不是陈安教授不了解近期学术动向,更不是他不看别人的文章,而是他力求运用最直接的原始“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笔者想起了最早和陈安教授探讨问题的一件事。2000年,笔者出版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其中就论及美国与欧共体之间关于“301条款”的案件[4]。在评析该案时,笔者把这个案件误认作了欧共体“荷尔蒙”案的续篇,在书中有如下论述:“1998年2月,DSB通过了荷尔蒙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确认欧共体的某些措施不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要求欧共体修改这些措施。此后,美国就曾经扬言要根据301条款对欧共体实施报复。欧共体的申诉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4]此后,陈安教授就不止一次打来电话,要笔者告诉他美国是在什么时候如何“扬言”的。在写此案的案件评析时,笔者原先仅仅凭着自己对一篇报道的记忆写出了上述的话。等到陈安教授细究,笔者找遍了所有材料,都无法找到美国何时、何地、如何扬言要报复欧共体“荷尔蒙”案的原始出处。后来不断继续寻找,才搞清其实是美国对欧共体“香蕉案”的执行情况不满而要求报复,导致了欧共体的申诉。反观在陈安教授的上述《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论文中,对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却写得清清楚楚。 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撰各篇专论,诸如:《论国际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与南北矛盾》、《论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弱小民族国家主权学说的重大贡献》、《论“适用国际惯例”与“有法必依”的统一》、《论中国的涉外仲裁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等等,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编、第二编。从这件事可以看出,陈安教授在研究中,对每一个细节都要努力搞清楚,这可能已经形成了习惯,但却是许多学者所不及的。
(三)紧密关注当代国际事件,善于进行多维角度分析
紧密关注当代国际事件,并以法学理论加以分析,指出对待这些事件的正确态度,这是陈安教授的书给我们的又一启示。从1980年对前苏联“有限主权论”的剖析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著《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382-385页。,到多哈回合谈判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社会帝国主义主权观的一大思想渊源:民族虚无主义的今昔》,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421-443页。,从不同仲裁案件的裁决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中国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对质权》、《就中国涉外仲裁体制答英商问》、《论涉外仲裁个案中的偏袒伪证和纵容欺诈——CIETAC 1992-1993年个案评析》、《论涉外仲裁个案中的越权管辖、越权解释、 草率断结和有欠透明——CIETAC 2001-2002年个案评析》、《论中国法律认定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广东省广信公司破产清算债务讼案问题答外商摩根公司问》等,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683-810页。,到台湾的WTO成员地位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所著《中国“入世”后海峡两岸经贸问题“政治化”之防治》,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650-1677页。,再到对“黄祸”论——“中国威胁”论的批判[5-6],书中都不是就事论事的表面介绍,而都是理论结合实际的深入分析。陈安教授善于从历史渊源、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和国际法的多维角度,广征博引,由此得出的综合结论不仅令人信服,而且所提出的相应对策也有理有据,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参见:1987年至2008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贸部、商务部条法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团长孙振宇大使先后致陈安教授的函件,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2546-2547页,第2585-2591页。
三、结论
近年以来,学术界真是奇闻不断,抄袭、造假“蔚然成风”,层出不穷,阴暗角落的诸般“潜规则”似乎就要公然登堂“转正”,纯洁的、学术的校园氛围似乎已经凋零而不复存在。但是,细细揣摩陈安教授的《五卷本》,再看看周围的同事们辛勤刻苦的工作状态,笔者的心情顿时平静了许多:任凭乱云飞渡,人间学术正气,仍自岿然兀立,常在长青!联想到近年来与陈安教授接触过程中的一些感悟,我深深感到,像陈安教授这样的人才是中国一代知识分子的楷模。
参考文献:
[1] 陈安.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G]//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3):55-81.
[2] 陈安.三论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匹兹堡发韧之路”走向何方——G20南北合作新平台的待解之谜以及“守法”与“变法”等理念碰撞[G]//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4):1-29.
[3] 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J].现代法学,2010,(6):114-124.
[4] 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61.
[5] 陈安.“黄祸”论的本源、本质及其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论——中国对外经贸交往史的主流及其法理原则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1,(6):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