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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外部效用与碳会计浅探

2012-06-05山东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史俊晓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孙焕伟

财会通讯 2012年1期
关键词:议定书配额界定

山东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史俊晓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孙焕伟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再到坎昆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问题,早在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里,就已正式提出来。随后,各国“低碳经济”的研究方兴未艾,纷纷结合本国的情况提出符合自己国情的“低碳经济内涵”。人们普遍认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笔者从会计学视角研究碳交易问题。

一、低碳经济引发的碳交易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低碳经济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低碳化,即使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小化乃至零排放;二是倡导能源经济革命,形成低碳能源和无碳能源的国民经济体系,实现清沽发展、绿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全球碳交易机制“碳交易”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实际上,能源效率——碳减排权早已成为一种可以追逐的资产。碳排放权之所以受到追崇,是环境稀缺资源的物权可以相互转让,进行交易,即碳交易。随着1997年《京都议定书》而诞生的排放交易制度,让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并由此产生了市场和交易价格。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就是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ERPAs),其基本机制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碳交易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三个机制,分别是:(1)国际排放贸易(IET)。允许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其部分“容许的排放量”(也称“排放配额单位”)。(2)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3)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

基于以上机制就形成了当前两类全球碳交易市场:一类是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为代表的基于配额的交易;另一类是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交易。配额型交易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主要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I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型交易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CERs)”、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ERUs)”,主要是通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处在全球低碳价值链的低端 对于中国而言,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过2亿吨。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以CDM的形式实现。因此CDM(清洁发展机制)市场潜力巨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而CDM项目,中国占到2010年世界总CDM潜力的35%~45%,相当于拉美、非洲和中东的潜力总和。

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由于碳排放权的“准金融属性”日益突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因此,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共有四个:包括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 ETS)、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SW),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中国2008年以来虽然已经成立了三家环境交易所,即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但目前三家交易所都还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距离推出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还有一段距离。

二、外部效应与碳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大多数外部效应问题主要是由于不适当的产权界定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场缺失造成的。如果存在这样的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就可以将外部成本或好处内生化,即将外部施加的成本或好处通过内部交易来化解,从而达到一个有效的均衡,解决外部性问题。《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全球碳市场的交易机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的界定,发达国家有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在一定的框架之内的,也就是要有一个配额。

(一)无产权界定——无配额的情形可以在埃奇沃思方框图中画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效用曲线。横轴的长度表示两类国家所有的货币数量,纵轴的高度表示可能产生的碳排放量。假设发达国家(A)偏好较多的货币和碳排放,而发展中国家(B)则偏好较多的货币和洁净空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量是不同的,在无产权界定的情形下,用图1表示这种状况。

图1 无配额的情形

此时,很容易发现发达国家的最佳点在E’上,而发展中国家的最佳点在E上。因此,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即如果不存在将钱与烟进行交换的可能,对A和B来说,他们的最佳的资源配置都是不效率的。这个不效率主要表现在,不是太多烟(A的选择)就是没有烟(B的选择)。

(二)有产权界定——有配额的情形在有产权界定的情形下,也就是有配额的情形,此时就可以内生化外部效应,内生化外部效应是指使外部效应的制造者承担所有的外部成本,或享受所有的外部好处。在该例中,A和B谁也不是大气的所有者。如果能够界定一个产权,并确定产权的归属,就有可能解决不效率的问题。《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全球碳市场的交易机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的界定。假设初始禀赋在M点上,此时A可以放弃货币而购买碳排放权,B也可以放弃洁净空气而获得货币,如此重复博弈,最后的结果一定是落到了两条无差异曲线的切点上,否则仍有帕累托改进。此时烟和货币在A、B之间的边际替代率相等,达到均衡状态。也就是说,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只要明确界定涉及外部效用的商品产权——不管谁拥有了产权,双方都从他们的初始禀赋出发,通过交易达到帕累托有效率配置。因此,如果可创立一个外部效应的市场以鼓励交易的话,那么这个市场也会发挥作用——此时的市场是碳交易市场。

可以看到,产权的界定形成一个有效的市场可以很好地解决碳排放的问题。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为了自己的利益纠葛不清,其产权界定并不是很清楚,所以会发生哥本哈根峰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争执,而坎昆峰会也只是坚持了一种多边谈判的框架机制与双轨制,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最后并没达成实质性进展。

图2 有配额的情形

三、碳会计与碳交易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出现,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的迅猛扩张,给现有的会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对此,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碳交易给会计带来的困扰 作为全球第一个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环保协议,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附件——缔约方)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削减5.2%。这种人们对温室气体排放权限制的承认,使得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有了商品的属性,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因此成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在商品贸易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的迅猛扩张,给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会,但同时,却给现有的会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1)排放权是否属于资产?如果属于资产,其具体种类是什么?(2)排放权是否应被确认?如果应该确认,那么应该在何时确认?(3)如排放权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那么它应该以什么价格进行初始计量?(4)从政府那里无偿获得排放权和由外购买排放权,应该如何入账?(5)排放义务是负债吗?如果是,那么是什么类型的负债?应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6)排放权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对总体财务报告差异的影响如何?

(二)欧盟的努力 在上述问题的困扰下,欧盟(EU)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问题展开研究,以指导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中的经济实体对排放权交易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其主要成果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其中规定无论是政府发放的还是购买的配额都是无形资产,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进行会计处理。以低于公允价值的金额发放的配额应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当配额以低于公允价值的金额发放时,支付的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范围内的政府补助。无论配额是持有还是出售,该补助应初始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收益,并在发放配额的实施期间按照系统的方式后续确认为收益。发生排放时,应将交付等于已发生排放量的配额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该负债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范围内的准备,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对其进行计量。这通常就是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排放量所需配额数量的现行市价。

(三)我国的做法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由于《京都议定书》并没有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此时主要是对CDM项目的会计处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的借鉴意义并不是很大。一种做法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存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另外一种做法即是把CDM项目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支出”项下单独设置“CDM项目”明细科目,此方法得到了大多数国内企业的认可。在CDM机制下,企业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被称作商品可买卖的是执行CDM项目所产生的经核实减排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即CERs,它既不是有形产品,也不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同时直接做费用化支出的列其他业务支出也不太合适,原因在于这种做法混淆了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的划分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时也与业务的经济实质不相符,不利于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笔者认为企业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存货或者其他业务支出。

还有学者认为二氧化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具体做法是,在现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一项“排放权”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由于获批参与CDM的大部分是本身就开展节能项目的企业,所以企业在获得排放权的同时往往不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较小代价,即二氧化碳排放权不需要初始净投资,按会计稳健原则,这类收入具有流动性风险,对其进行初次确认时不应确认为损益,可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报告期末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同样确认为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待到出售该项资产,流动性风险释放了以后,才将其纳入损益核算。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妥当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为“初始确认时即被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质。同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能够很好地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

四、结论

“低碳经济”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实质是能源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全新变革,是从化石燃料为特征的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文明的又一次巨大进步。它代表了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第五波改变世界经济的浪潮——“低碳经济”正逐步兴起。《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全球碳市场的交易机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的界定,这种产权的界定对于解决外部性有重要的作用。其产权界定并不是很清楚,这导致哥本哈根峰会与坎昆峰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争执,最后并没达成实质性进展。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的迅猛扩张给现有的会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我国急需出台相关的准则解释,规范其处理过程,保证会计信息的规范可比,将碳排放权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1]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管理观察》2008年第25期。

[2]郝玲、涂毅:《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初解》,《新理财》2008年第8期。

[3]傅强、李涛:《低碳经济与中国应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探索》,《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年第9期。

[4]时军、王艳龙:《低碳经济环境下我国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探析》,《财会通讯》(综合·上)2010年第9期。

[5]尹希果、霍婷:《国外低碳经济研究综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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