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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公立高校学费定价标准新探

2012-04-29刘文晓胡仁东

高教探索 2012年1期
关键词:学费学分定价

刘文晓 胡仁东

摘 要:选取公共定价理论中的二部定价理论作为研究视角,尝试构建新的学费定价的公式模型。可将学生培养成本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固定费用收取,同时选取高校所处地区、高校层次类别、专业回报率等因素作为影响因子参与学费标准的衡量,将学分作为教育消费的量化手段,各校各专业自行确定每单位学分价格,根据某学年学生共修学分总数计算从量费用,从而实施差别收费。

关键词:公立高校学费定价;二部定价法

学费标准过高和差异化体现不完全是目前我国公立高校收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平与效率原则。要想改变当前定价所造成的困境,必须寻求更好的学费定价策略。本文的普通公立高等学校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主要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于公立高校的教育产品具备一定的正外部性和垄断性,完全交由市场定价将会造成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损失,为纠正市场扭曲,政府规制成为一种必然和必须。所谓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是指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许可、定价等手段,对企业经济活动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政府规制的目标在于:对于那些具备外部效应或垄断特征的部门,政府通过直接的规范、约束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如改善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稳定、协调收入分配等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中,公共定价即属于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的价格手段。因此我们可以首先认定,高等学校学费定价应采用公共定价机制。在庞杂的公共定价体系中,本文试图选取公共定价理论中的二部定价理论作为研究视角,来尝试构建新的学费定价的公式模型。

一、经典公共定价方法——二部定价法

所谓二部定价,是在理论分析和实践中人们提出的一种既保持企业预算平衡又能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的定价方法。二部定价是指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与消费量(使用量或购买量)无关的固定费用,称其为“基本费”;第二部分是赋予每一单位产品一个价格,按照消费者消费量的多少收取从量费用。[1]此种“使用者付费”的定价方式在公共事业定价中运用得非常广泛,几乎所有提供准公共产品的部门如城市煤气、自来水、电话等普遍采用这种收费体系。需要说明的是,高等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一点在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虽然高校每年都在扩招,但因扩招带来的学生数目的增长还不足以引起高校实体规模(如校舍、设备等)的大幅扩张,因而长期以来高校的平均成本不断下降,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符合二部定价法的适用条件。

在成本递减行业,假设它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固定成本为CF①,边际成本为CM,消费者总数为n。那么此时的二部定价方式可以做如下表述:对于每一个消费者,无论其消费产品或服务的量是多少,均收取一笔固定费用K,K=CF/n;然后,再按照消费者对于产品或服务消费量的多少以单价a收取从量费,a的价格水平与边际成本水平相适应,为CM。就此二部定价而言,对于消费量(需求量)为xi的消费者来讲,用于支付该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价格总额为:

P=K+axi=CF/n+CMxi(1.1)

该种定价方法理论上满足帕累托最优,是以基本费用的收取不会引起消费者退出消费为前提的。一旦发生消费者因承受不起固定费用而退出的情况,则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现实情况是,具有规模经济的行业或公共部门一般而言固定成本相当高,如果全部固定成本都靠基本费收回,尽管用户数目众多,基本费还是很高,存在排挤低收入者和需求量少的消费者的可能性。具体就公立高校而言,固定成本的构成内容庞大且复杂:校舍、仪器设备、材料、车辆、图书、文体设施、附属机构、各类人员经费等等。以南京市某重点高校为例,其《2008年度财务决算说明》显示:房屋(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总价值66242万元、交通运输设备总价值465万元、大型设备总价值10261万元。仅此三项固定成本就已达76968万元,而当年该校在校生总数为12568人。②按照《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该校各年房屋建筑物按资产总值的2%计提折旧费,大型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约按20%计提折旧费。这样算来,二部定价法下平均每个在校生仅基本费用一项就要负担2760元,还不包括未统计在内的其他各项固定成本。这就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其一,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呈多种类、多层次的特点。一所高校往往有多达几十种的学科和专业,而每一个进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普遍只选择一个专业接受教育。受教育者会觉得如此众多的教育资源真正能为我所用的实在很少,即对个人而言利用率十分低,那么与自己的使用量相比,收取太高的基本费损害了公平原则。其二,高达上千元的固定费用远远超出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支付能力。可以想象,这会使得大批有受教育愿望而支付能力不足的消费者退出消费,造成个人和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

正因为存在损害公平和效率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理论上的二部定价法的改进形式。

二、二部定价改进形式

实际中有两种改进形式被采用:

其一,基本费的确定不以收回全部固定成本总额为目标,而只以收回“用户成本”为目标。剩下的部分则通过提高从量收费标准的方式加以收回。[2]对此,假设固定成本由需求成本CD和用户成本CS组成③,则(1.1)式就可以写作:

P=K+axi=CF/n+CMxi

=(CD+CS)/n+CMxi(1.2)

如果将这两部分作为基本费来收,那么由于需求成本在自然垄断部门的受规制产业中占最大比重,因而基本费就高。若是由用户分别按照消费量来支付从量成本和按实际的“需要被供给”量(平均每单位记作C′D)而非全体需求成本来支付需求成本,那么由于从量成本和需求成本都能够按消费量来收取,所以可以说基本费仅仅收回了用户成本。也就是说,(1.2)式可进一步变换为:

P=K+axi=(CD+CS)/n+CMxi

=CS/n+(C′D+CM)xi (1.3)

其中,对于每一个消费者而言,CS、C′D、CM的值均相同,xi是唯一变量。

当然,由于全部的固定成本没有被完全回收,则通过消费量收费的部分价格相应就会比较高,由此导致实际的社会福利减少。但因其避免了排挤部分用户的风险,所以这一收费体系仍然为许多受规制产业所采用。

其二,除了通过普遍降低基本费来减少退出之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差异及一般消费者之间的差异分别确定不同的基本费和从量费(称为复合二部收费),即根据一般消费者的需求量的大小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用途(商用或家用)进行区别对待。在(1.3)式中表现为CS、C′D、CM均为可变量。例如,1989年末,日本东京煤气公司规定:煤气使用量在25m3以下的基本费为690日元,从量费为127日元;使用量在25~500m3的基本费为1170日元,从量费为108日元;而使用量在500m3以上的基本费则为6890日元,从量费为96日元[3],呈递减型复合二部收费。在市内电话收费方面,则规定办公用基本费为2200日元,家庭用基本费为1800日元。

在本研究中,根据研究对象的特性,我们试图将上述两种改进形式进行结合,即在不完全回收固定成本的前提下,针对高等教育大市场中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特点,将影响学费定价的诸因素列入考量范围,从而实施复合二部收费。

三、公立高校学费定价“复合二部收费”模型初探

具体了研究对象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对(1.3)式中的各个变量重新赋予其含义。

P=CS/n+(C′D+CM)xi(1.3)

(1.3)式中各变量含义如下:

P——某公立高校某专业某名学生第i学年应缴学费额

CS/n——与高校学生教育产品或服务的消费量无关的一笔“入门费”(基本费),用以弥补部分教育成本

C′D——根据某学生的实际教育需求而提供的每单位教育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CM——某学生每增加一单位的教育消费量所平均增加的教育成本

xi——某学生第i学年的教育消费量

不难看出,要使得该初始模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还必须解决如下问题:第一,公立高校中的教育成本包括哪些项目?“入门费”弥补的是哪一部分的成本?这些项目如何计量?第二,每名学生每学年的教育消费量如何量化?教育消费的边际成本如何计量?第三,“基本费”的多少除教育成本外还受哪些因素影响?各个影响因子如何赋权?下面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教育成本计量

高等教育是一项需要大量成本支出的事业。高等教育成本水平、成本结构以及成本分担状况是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政府、学校和受教育者个人等)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先要遇到的问题。在利用二部收费模型研究学费定价时,成本的归类和计量更是一个相当关键的问题。那么“基本费”部分应当指向哪些成本项目?

分析之前,有必要对一组概念进行辨析:高等学校成本和高等教育成本。这两个概念相互关联又有本质区别。高等学校成本指的是高等学校为实现其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所需要投入的经济价值,包括人员性经费、公用性经费和基建费等所有教育经费支出项目。高等教育成本是指为培养高等学校学生所消耗的各种教育资源的价值,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是一种机会成本。这意味着高等教育成本不仅应当包括高等学校成本中与教学科研有关的成本支出,还应当包括学生家庭和个人为接受高等教育而支出的成本,以及政府、社会和个人由于实施或接受高等教育而减少或放弃的收入。[4]然而在实际经验中,高等教育成本的计量通常以货币的实际支付为依据,因此很难真正地将机会成本计算在内。

理论上讲,经典二部定价法下“基本费”的收取目的是收回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全部固定成本,而在改进形式下,“基本费”仅仅用于收回全部或部分用户成本。在本研究中我们将学费界定为“政府举办的,提供高等教育服务产品的高校实体为高等专门人才提供特定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而收取的使用价格”,强调了服务对象和服务目的的专门性。那么根据研究需要,在这里我们认为:公立高等教育的举办者提供公立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意指分别由政府、社会和高等学校所承担的教育成本总和;用户成本意指总成本中划归于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教育成本的部分(如图1示),即“高等学校学生培养成本”。

在本文中,我们将“高等学校学生培养成本”定义为“高等学校在高等教育活动中为培养高等专门人才而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总和”。那么哪些成本项目应当归于高等学校学生培养成本?由于教育成本的计量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我国理论界针对教育成本的构成项目及归属问题更是众说纷纭,因此本研究不再对此问题作专门探讨,而倾向于在诸多研究成果当中采用北京师范大学袁连生博士的部分理论成果[5],即以下项目应被计入:(1)工资费用。主要是教师和为教学服务的行政、后勤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其中离退休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不能计入当期教育成本。(2)公务费和业务费。用于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日常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教学试验费、实习费、资料讲义费、招生费、教材编审费等项费用。(3)折旧费和修缮费。用于教学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修缮费。其中,收益性支出应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资本性支出应按效益期限分期摊销。(4)科研支出。原则上,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支出应计入教育成本,但具体到哪些科研支出应计入还需要深入研究。

以下项目不应被计入:(1)用于学生的支出。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生住宿、饮食方面的支出和补贴等。(2)用于校办企业的支出。(3)与教学无关的附属机构的支出。与教学无关的附属设施如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等。

由此,便可进一步地明确:复合二部定价下“基本费”的收取仅仅用于收回全部或部分的“高等学校学生培养成本”。

鉴于对教育成本计量范围难以确定、财务会计制度不适应及分专业计量成本难于实施等问题的考虑,在本研究中我们认为:应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各类院校按照国家或地区的培养标准组织成本测算④,由“标准生均成本”代替“实际生均成本”,以避免出现各地区、各高校、各专业核算结果过于混杂的情况。

在此我们将公立普通高校划分为三类:教育部直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一般院校。设:C为标准生均成本,C1代表教育部直属高校标准生均培养成本,C2代表省属重点高校标准生均培养成本,C3代表一般院校标准生均培养成本。

(二)高等教育消费的量化

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是一种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规定和计量学生的学习量,并把取得一定数量的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最早起源于1872的美国,于1918年被引入我国。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之后,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全国及地方重点高校均已实行学分制。相应地,“学分制收费”是指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新型收费制度。

在高等教育收费条件下,教、学双方存在着类似于经济领域中的交换关系:学生要消费高等教育产品或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文凭,必须以使用者付费的方式购买校方规定的一定量的教育产品或服务;学校方面则要通过教师提供相应量的教育服务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学分制下,学分是对学生消费和学校提供教育产品量的测度,充当了将“一定量的教育服务产品”转化为可测量单位的中介角色。1个学分的具体内涵包括一定的上课时数、一定的辅导以及提供考试的机会等。[6]

至此我们设定:

f为1学分的价格,f=C′D+CM,xi为某公立高校某专业某名学生第i学年共修学分总数。

需要说明:学生在所修专业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照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费;因考试不及格而需重修的课程按该重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费。

(三)高校学费定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生均标准培养成本是学费定价的计量基础,同时又有多种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对学费标准核定产生影响。围绕高等教育过程的各利益相关主体,影响学费定价的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财政投入。从学费定价机制上考察,政府教育投入不仅仅是数量问题,而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分工。高等教育成本的公共补偿与私人补偿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7](2)居民支付能力。受教育是在居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产生的发展需要,包括学费在内的教育支出是其总消费支出的一部分,而消费支出的结构和水平又最终取决于居民收入水平。即使同处一个地区,不同居民家庭之间贫富差异也很大,直接导致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支付能力不同。(3)教育收益。不同类别的学校,不同专业,同一类别的不同教育质量的学校,学费标准应有差别。一般地说,学校规模大、教学水平高、社会声望好的学校,在未来劳动力市场中竞争性较强、培养成本高、收益高的专业 (一般是热门专业),收费标准应较高,以使成本与预期收益相对应,同时也可以调节教育需求结构。

综合已有研究成果及研究需要,我们最终选取4项指标作参数:个人成本分担比例、高校类别、专业回报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其中高校类别差异已体现在标准生均成本的计量当中。至于每户居民家庭支付能力的差别,由于家庭经济收入包括相当一部分隐蔽性收入,因此难以真实获取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理论上,贫困生可以通过国家建立的“奖、助、补、减、贷”顺利完成学业,因此我们不将此项内容列入学费定价的研究范围。

四、公立高校学费定价“复合二部收费”模型的实践构想

(一)学费标准公式的确立

据上述分析,我们在(1.3)式的基础上最终确立了“复合二部定价”下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定价标准公式:

Pi=K+f·xi (1.4)

=C·a·B·R+f·xi

Pi——某公立高校某专业某生第i学年应缴学费额

K——获准进入该高等学校所应缴纳的年基本费

f——该校设定的按学科分类的学分价格

xi——某生第i学年共修学分数,i=1,2,3,4,5

f·xi——某生第i学年应缴学分费

C——该公立高校依学校类别划分应属的标准生均成本值(C1,C2,C3)

a——国家统一设定的个人成本分担比例

B——专业回报系数

R——地区经济系数

对(1.4)式作如下几点说明:

1. 适用的前提假设:公立高校施行标准的学分制收费制度,即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经济负担等情况选择一学年内所修学分数,根据实际教育消费量缴纳“基本费”之外的“学分费”;允许提前或延后毕业的发生。

2. 缴费方式:基本费部分在每学年伊始统一缴纳。学分费部分可选择前付费或后付费。对于预缴纳的学年学分费,在每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实际消费量多退少补。

3. 由于基本费部分已经反映了不同专业之间回报率的差异,因此同一所学校内各专业课程的学分单价依照其所属一级学科的培养成本高低计算。

4. 原则上,基本费部分的a、C、B、R取值由政府进行科学核定,学分费部分由各高校酌情设定。如有特殊,各高校可对某些系数作适当调整。

5. 影响高校学费定价的因素还有很多,如高等教育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不同消费群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专业的外部性大小等等。我们并未一一将其列入考查范围,而只是选取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4个。本研究的基本理念是借助市场定价和公共定价相结合的方式,寻求“公平、效率”目标下有助于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一条可能途径,因此所设模型不一定能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实际状况,且要使其真正具备可操作性,还需要对各个相关系数进行精准的设定。针对本文的研究目标,该模型仅仅是在对学费定价方法进行不懈探索过程中的一个可供参考的设想和思路。

(二)实施步骤

1. 确定各层次高校标准生均培养成本。政府要尽快制订有关高校教育成本管理及核算的法规制度,对高校财务核算系统进行改进。高校应积极配合,将客观、准确的成本信息提供给决策者以便统一计量各类别高校的标准生均培养成本。

2. 确定个人成本分担比例。对经典二部定价法进行改进的目的之一便是降低基本费,减少消费者的退出,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个人成本分担比例的确定。学费模型中的基本费部分应相对低,降低进入高校的门槛以尽可能地实现高等教育起点的公平。

3. 确定专业回报系数。人们消费不同专业的高等教育产品得到的收益不同。即使培养成本相同,预期收益也是不同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情况如下:农林牧渔业6398元;采掘业11017元;制造业11001元;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6440元;建筑业10279元;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12303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16044元;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9398元;金融保险业19135元;房地产业15501元;社会服务业13499元;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4795元;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13290元;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9113元。最高的金融保险业和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工资收入相差将近三倍,反映在高校专业选择上表现为农林、文史等专业生源匮乏,金融、贸易、外语等专业供给接近饱和。因此,可以考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规定,将高校专业划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个学科门类,再根据各个学科个人教育收益率的大小,遵循“优质优价”原则最终确定各学科的回报系数,最后将专业对应各自所属学科门类进行归集和测算。如此差别定价既可以使投资和回报相匹配,又可以调节供需失衡。

需要说明的是,计算各学科教育收益时,我们可以采用西方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成本收益法。这一方法目前在国际上主要应用于计算各级教育程度的社会收益率和个人收益率,并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教育投资的平均收益率。通常情况下教育收益应该用教育纯收益来表示,因此可得下式:

教育收益率=■×100%(1.5)

由于不同教育程度具有不同的教育收益率,因此教育收益率也可以分别按不同教育程度来计算,于是(1.5)式可以进一步变换为下式:

某级教育收益率=

■×100%(1.6)

该式即舒尔茨计算教育收益率的公式。

虽然目前尚未发现针对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教育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但不难想象,我们对(1.6)式稍作变通便可得到作为确定学科教育收益率的计算公式:

某学科个人教育收益率=

■×100%

这里涉及到的“基准学科”解释为:在设定专业回报系数时,将某学科作为基准学科,则该学科门类下所有专业回报系数均为?琢,凡学科教育收益率高于该基准学科教育收益率的,专业回报系数大于?琢,反之小于?琢。例如,教育部高教学生司主持的“中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对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进行了分析和预测,其中按照当时的一级学科门类划分对2001年毕业生的就业率进行了统计(见表1)。

虽然教育收益率和毕业生就业率之间统计指标有差异,但也具有一定的关联度。不妨将毕业生就业率数据作为参照,由此便可取百分比居中的管理学作为基准学科。再根据最新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对基准学科作相应调整。

4.确定地区经济系数。我们拟将中国宏观区域经济地带划分作为参照标准,归集各高校所属地区类型。我国现行“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划分形成于“七五”时期,虽大体上反映了中国宏观区域经济的发展条件、发展水平由东向西逐步递减的基本态势,但已难以适应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于是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就发布了《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对内地区域“新三大地带”划分提出了具体设想,拟划分如下:

东北及东部沿海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

中部及近西部地区: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安徽、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山西、河南、云南、贵州、广西。

远西部地区:内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本文同样采取上述地区分类标准,赋予不同地区各自不同的系数。当然这一分类应随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

5. 确定单位学分价格。各高校根据各自教学实际情况设定各专业学分价格。专业回报率并不能反映专业培养成本状况。有些专业回报率高,但实际培养成本并不高,因此在缴纳了较高的基本费的同时,单位学分价格应该相对较低;而有些专业因为其较高的培养成本而可能导致回报率较低,在降低此类专业基本费的同时应提高单位学分价格。过高的单位学分价格则不利于鼓励学生接受更多更全面的高等教育,过低则无法补偿教育成本。

为更好地说明“复合二部定价”下差异化学费定价思想,我们设:X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其地处经济发达地区,M为该校某专业回报率高且培养成本较低的专业;Y为省属重点院校,地处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N为该校某回报率水平中等且培养成本中等的专业;Z为一般院校,地处经济发展落后地区,S为该校某回报率较低且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第i学年M、N、S专业学生应缴学费对应指标分别如下:C1、C2、C3;B1、B2、B3;R1、R2、R3;f1、f2、f3。则,C1>C2>C3;B1>B2>B3;R1>R2>R3;f1<f2<f3。

在(1.4)式中,

Pi=K+f·xi (1.4)

=C·a·B·R+f·xi

K1>K2>K3

因此,分处不同地区、不同层次高校、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简化为图2,呈递减型复合二部收费。

五、结语

很显然,本研究所提出的学费定价新思路体现了“差别收费”的理念。在一个存在巨大经济收入差异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对所有人、所有层次、所有类别的高等教育均实行无差别的学费政策,只能是以表面的均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均等。差别收费理应根据教育服务质量、供需状况、社会贡献率、个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不同的标准,并且随时间的推移和相关因素的改变而动态地变化[9],使学费真正地成为提高高校办学效率、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兼顾教育公平的价格机制,真正实现与国际教育体制的接轨。

注释:

①在经济学中,固定成本即不随产量的变动而变动的成本内容,即使企业不生产也要发生。变动成本即随产量变动而变动的成本。

②数据来源:江苏省教育厅财务处2009年编印的《省教育厅直属院校2008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汇编》。

③需求成本指的是与供给设备(就自来水来说就是需求量)的大小成比例的固定成本。用户成本则指的是诸如在用户家中发生的费用(如水表以及查水表的费用)。

④我国当前已颁布的有关文件诸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等。

参考文献:

[1]曾军平,杨君昌主编.公共定价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02.

[2][3][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82,121.

[4]闵维方.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352.

[5]袁连生.教育成本计量探讨[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17-22.

[6]邱艳萍.学分制视野里的高校收费制度改革[J].理工高教研究,2004,23(6):27-28.

[7]伍海泉等.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复杂因素与改革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6):28-29.

[8]瞿振元.中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形式的分析与预测[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0-31.

[9]袁蕾.中国高等教育差别收费问题初探[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4.6.

(责任编辑 于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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