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 惠农惠民
2012-04-29李文浩
李文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继减免农业税后又一重大惠农政策,是激励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是保障农民增收的新和手段,该保险涉及新增水稻、棉花、油料作物、柑橘和育肥猪5个险种,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为承办、农业生产者互保为补充、财政给予适当保费为补贴的非营利政策性保险。通过这一惠农政策,构建多渠道支持参保农业持续发展、农业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和农业保障框架,提高农民个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现象,弥补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促使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
笔者在今年实行“财政同级审”的过程中,对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审计调查,该县主要是对水稻种植进行保险,保险金额为200元/亩,保险费12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4.8元)、省级财政补贴25%(3元)、县级财政补贴10%(1.2元)、农户交缴25%(3元),审计发现,该項保险业务虽然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农民参保意识淡薄。由于这是一件新的工作,且涉及千家万户,相关部门在推行这一工作中没有进行大量的宣传鼓动工作,有的农户根本不知晓,而大部分知晓的农户受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影响,对水稻参保认识上存在误区,把因灾造成的水稻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寻求经济补偿,对他们来说是件陌生的事情,他们靠政府救济抵御风险的意识强于保险意识,认为参不参加保险无所谓,甚至极少数认为是保险公司推销一种新的商业保险。据审计了解,乡镇政府为了完成该項任务,将由农户负担的保险费即3元/亩,由乡镇财政代垫,农民实际未参与该項保险。
二是勘赔定损操作简单。在乡镇政府作为参保主体后,由于没有落实到农户,只是本乡镇实际田亩数进行上报,加之保险公司也未进行实地测定,对其中转包、实际种植面积与参保面积的情况掌握不足;其次在实际发生水稻受损时,农户未参与保险,上报灾情不及时,乡镇政府没有掌握全面的受灾面积,乡镇政府上报灾情积极性不够;再次方案中确定直接损失率在30%以上才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且在计算损失时,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分为分孽期、抽穗期、成熟期,根据植株的损失数量确定损失率,在基础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勘赔定损工作根本操作不了。但是天灾常年发生,农户水稻受灾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保险公司对该項保险业务又一定要作出理赔,所以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乡镇政府垫付的保险费,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在理赔时以赔付标准按一定比例进行推算拨付乡镇。从某县2010年看,赔付金额为1 006.54万元,约为5.9元/亩,占保费的49.23%,赔付受灾面积占参保面积的11.85%。
三是理赔款未分发到户。乡镇政府在收到理赔款时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没有参保依据,大部分乡镇将款存留账上,既使有少数乡镇在发放时也只是简单地按面积发放,受灾重的与受灾轻的没有区别,滋生诸多其他问题,所以干脆不发放。由于实际参保资金是各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垫付的资金,而在实际工作中,是保险公司和乡镇政府得到实惠,使这項工作仅仅停留在资金转付、账面操作层面上,并未体现国家惠农政策的效果。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为了完善该項惠农政策的顺利实施,体现国家政策的阳光雨露,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宣传上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结合赶墟日,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宣传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項重要惠农惠民政策,是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在观念上和思想上教育广大农民正确面对在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潜在风险,尽管科技在发展,“望天收谷”的时代正逐渐远去,但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一直都存在,详细宣传解释保险条款,帮助农户算好一本账,使农民体会到水稻保险的好处,让农民了解水稻保险、接受水稻保险、受益水稻保险。
二是完善保险程序。保险公司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和乡镇政府,按参保自愿的原则,逐村逐户确定种植面积和参保面积,尽量实现应保尽保。乡、村要指定专人受理农户报损,并及时上报保险公司和县农业局,保险公司要在24小时内会同农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勘查确定受损面积,按方案要求不少于7个工作日及时支付赔偿款。
三是改革赔款方式。为了保证赔偿款及时发放到位,防止挪用、占用现象发生,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户办理赔偿卡,在受损赔偿金额确定后,直接转入赔偿卡中,使受灾投保的农民能感受水稻保险的好处,并自发宣传,从而让水稻保险不仅仅是保险业务,而是惠民政策的延续;水稻种植不仅仅是营生方式,而是国富民强的基石,让党和国家的这項惠农政策真正逐一播撒在每一个农民的心坎上,种植到每一片希望的田野里。(作者单位:南昌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