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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回被“卖”的房子

2012-04-29尤文

新天地 2012年10期
关键词:老丁房屋买卖过户

尤文

房屋所有权仍归两位老人所有——前不久,拿到法院的审判结果,老丁夫妇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为了孙儿能上学

家住杭州某小区的老丁(化名)今年76岁,他现在居住的房屋只有五十多平方米,但市场价值一百二十多万元,这也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

为了能上孙子读上好学校,4年前,老丁和老伴将唯一的一套住房,以500元的超低价“卖”给了儿子、媳妇。4年后,儿媳起诉离婚,并求分割这套房产。这下,老丁夫妻俩急了,“房子没了,让我们住哪儿去啊?”迫于无奈,上个月,老两口把儿子、媳妇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丁夫妇指责儿媳,儿子小丁也认为妻子不对。“我和老伴名下就这么一套房子。因为这套房子是学区房,2008年的时候,儿媳就提议能不能把房子过户到他们夫妻名下,以便孙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老丁说,当时,儿媳再三保证过户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孩子。“我们想都没想就同意了,转让价格是500元,税金3000元。转让之后,房子也一直都是我们住的。没想到,她现在竟然要分房子!”

而儿媳则坚称,房子是公公婆婆主动卖给她和丈夫的,她是被动接受。“我是大学生,长得好看,家庭背景又好,而他们儿子是初中生。他们觉得我是下嫁,所以结婚一开始就想补偿我,一直说要把房子给我们,但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儿媳说,直到2008年,税费有了优惠,老两口觉得是个好机会,就把房子卖给小两口。现在,她正与丈夫闹离婚,丈夫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才与婆婆串通恶意起诉,目的是不让自己分割房产。“500元的买卖价格的确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这是一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行为。现在,赠与早已完成,并且已满一年,早过了可以撤销的时限。”

买卖关系不存在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对此,法院这样解释:虽然对于当初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原因,双方表述出入很大,一方说完全是为了孙子读书才以买卖的形式转让了产权;一方说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双方都承认,当时并不是真的要买卖房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既然双方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转让合同不成立。

至于儿媳说房子其实是赠与的,由于两位老人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儿媳也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法院对这一说法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最终,法院一审宣判:房屋所有权仍归两位老人所有,儿子、儿媳要在15日之内协助两位老人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财产合同不要随便签

法律界人士指出:老丁的情况和一般所说的合同撤销的情况不同。从一开始,原、被告双方就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就是造假、无效的。所以,撤销权时限在这个案件中并不适用。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开始就无效,所以,房屋仍然归原主所有。

很多老年人只有一套住房,一定要首先保障好自己有生之年的权益。如果考虑百年之后的财产处理,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而不要急于将财产通过买卖、赠与等形式马上转给他人,即便是自己的子孙。有关房屋买卖、赠与的合同千万不要乱签。每一个签字从法律意义上讲都是实施一次民事法律行为,有可能承担法律后果。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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