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刑事被害人点亮希望的灯
2012-04-29李崇涛邓蜀乔
李崇涛 邓蜀乔
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力度,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维护了社会稳定。仅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68件,发放救助金160多万元,同比上升50.3%。
“他们是被判刑了,法律也给了我们公正,但是我们还欠着医院第二次手术的几万元医药费,这可怎么办啊?”受害人马某拿到刑事判决书后,对接下来的生活充满了忧虑。
2011年8月马某被他人打成重伤,施暴者唐某等人在当年11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由于种种原因,唐某等人尚未全额赔偿马某的医疗费。在犯罪分子被送往监狱服刑的同时,马某和其家属对今后的治疗忧心忡忡。
原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其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但作为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和其家属,往往却未能因为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而感到“大快人心”。因为,相比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麻烦,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往往更是陷入了“判刑要靠公检法,买单还得自己来”的困境。
据统计,我国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每年约有300万左右的被害人得不到任何赔偿。他们要么在“黑暗中独自哭泣”,要么因为生活陷入绝境而对施暴者家庭或社会采取其他过激行为,从而成为了一个个无助而又易于激化社会新矛盾的群体。
2012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被普遍赞誉为更加彰显了保障人权,其内容之一即充分保障了被害人向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是,“对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而言,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远不是权益保障的终点,而只是一个闪亮的拐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所说的“终点”,指的是目前国内正在构建和完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其实,早在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就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8年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被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法院、检察机关纷纷出台改革措施。2009年3月,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相关衔接工作等内容作出规定,及时有效地统一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救助范围、程序、职责分工等问题。与此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切实解决了部分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有效缓解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与仇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目前,国内已有17个省、市出台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逐步落实。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制定了《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今年上半年,办理救助案件68件,对于及时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一面来自被害人的锦旗
“感谢检察官送来救命钱,让我们一家有了依靠……”当都江堰市的周某双手接过检察官送来的1.5万元现金时,声音已经哽咽。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当前基层频发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而肇事者被判刑后,民事赔偿一分钱也拿不出的情况是常态。周某夫妇的女儿于2010年10月被他人驾驶的轿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无力支付经济赔偿。周某女儿过世后留下一个年仅3岁的幼女,体弱多病且无人抚养,这让周某夫妻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都江堰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为周某夫妇二人申请到了1.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2012年4月,被救助人周某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表示谢意,十二个大字格外醒目:“检察情系群众,救助温暖人心”。
“救助温暖人心”,或许这就是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为朴实而又真切的评价。
从上访自诉到息诉罢访
2012年4月27日,当李某来到检察机关控申接待窗口时,检察官照常拿出接待登记本准备记录,李某却摇着头激动地说:“我不是来上访的,我‘息诉罢访了。感谢检察院所做的努力,你们如此真心关心老百姓的疾苦,真的很感动、很感谢。”
原来,李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在外省经商。因二人多年未能生育,求子心切的刘某遂与孙某建立婚外关系,孙某先后产下两子,并与刘母以婆媳关系生活,但李某一直不知情。后李某与刘某也生育了一男一女,四名子女的开支均由刘某一人承担。当李某得知刘某婚外生子的情况后,多次到妇联和公安机关上访。李某既无固定收入又要抚养两个孩子,还遭受了家庭暴力,因内心积怨颇深而情绪激动地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帮助解决此事。后来公诉、控申部门的检察官分别多次耐心细致地做李某、刘某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劝说李某不要走极端、有困难就找检察院,有效稳定了她的情绪;另一方面对刘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渐让其本来十分恶劣的态度有所转变。之后,公安机关对刘某以重婚罪立案侦查,刘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思想受到极大的触动,并向检察官提出愿意协商解决此事。检察官考虑到如果一旦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不但四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实际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还会激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后在控申部门检察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签定了刑事和解协议书,不仅李某获得了精神、身体损害等赔偿费25万元,刘某还将另外支付两名子女的生活费用直至其成年。
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平息了被害人李某内心的怨愤,保障了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还促使犯罪人真诚悔罪,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田某原在一歌厅做服务员工作,被犯罪嫌疑人杜某故意伤害致轻伤,治疗过程中又因不能正常上班而被歌厅解除了劳动关系,可谓“屋漏又遭连夜雨”。田某家在农村本就贫困,上有卧病在床的老人,下有嗷嗷待哺的幼儿,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尚未进行赔付,田某好不容易东挪西凑付了自己的前期医药费用,但因文化程度不高一时又难以找到新的工作,全家生活迅速陷入绝境,后期继续治疗更是成了遥不可及的奢望。
胡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私企工作,因被强奸后觉得无脸在原单位上班,但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一时不知何去何从,几度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南充市顺庆区检察机关在研究对这两名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问题上,突破了单纯发放救济金的传统做法,改“授人以鱼”为“授人以渔”,力争解决其后续的生活问题和减轻其心理障碍。经过多方协调,当地检察机关为被害人田某、胡某联系到了新的工作单位,同时还告知其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索要赔偿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两名被害人对此非常感激,胡某还表示要在新的环境里开始新的生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由于涉及隐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李崇涛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