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思考

2012-04-29王贺娟

商场现代化 2012年15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食品安全思考

王贺娟

[摘要]食品安全是当前我国乃至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本文考察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其不足,并提出了针对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完善建议,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思考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当前我国乃至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现代食品安全一方面来源于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运作,另一方面来自于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屡屡发生的震惊全国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说明了我国社会失信日益突出,也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先天性缺陷。如何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仍将是长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现状

面对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有10章,共64条,成为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确立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除《食品安全法》以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业法》、《刑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卫生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等。

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先后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整体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建设还不健全,存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处罚过轻等诸多不足,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完善建议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之间不仅存在交叉、重复现象,甚至还出现冲突、空白,应当尽快地制定和完善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委管理条例等实施细则,并协调《食品安全法》与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关系,以避免具体操作过程中现有法律法规相互混淆或彼此冲突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纠纷和矛盾。

2.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不但证明了主管部门在其监督中的疏漏,而且越发显现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因此要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制度。欧盟最早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全程监控的制度,现在已经成为西方主要国家公认的,建立食品安全法体系的最基本制度。这项制度要求食品行业在食品链中应用良好的操作规范,即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GAP)、良好的生产操作规范(GMP)、良好的卫生操作规范(GHP)等,由此来控制诸多的潜在食品危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盟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方面的做法可为我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3.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

食品工业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新的品种不断出现,应该及时修订过时和不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强化标准的动态管理,防止标准老化。同时要考虑中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另外,还应当对其进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标准制定、修订的进度、质量、采标等。

4.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在坚持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应当加强国家层面各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细化分段管理中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打破处置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多的协调权。

5.大力推进“前置式”执法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明确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重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置,而轻视对食品安全的事前预防。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起点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因此,必须采取预防为主,力行“前置式”执法,及时将各类食品违规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6.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现今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日益猖撅,其危害后果日趋严重,需要刑法的调整和介入,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以达到保护食品安全权的目的。 “危害食品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不仅可以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还有效保护了运输、贮存等食品流通环节,也很好地解决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问题。

7.加大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中的第84-88条都详细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经营的处罚为货款的五到十倍。第87、88条规定属于工作疏忽,而非有意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则罚款还要轻一些。我国法律规定显得处罚力度过轻,起不到惩罚作用。因此,应当对食品安全违法者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

参考文献:

[1]周玉琴,季任天,曹谷.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9(11):333一334

[2]邓青,易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J].企业经济.2012(1):168

[3]肖元.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2):15

猜你喜欢

法制建设食品安全思考
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构建的法治保障研究
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浅析生态城市法制建设的思路
新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特点和作用
揭开人情交往的面纱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分析
少儿图书馆小志愿者工作的意义和思考
浅论高中化学生活化教学的实践与思考
“语用”环境下对古诗词教学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