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卖肾,都是iPad惹的祸?
2012-04-29侯学宾
侯学宾
【新闻提示】2011年4月28日,尚未成年的小郑难忍iPad的诱惑,在瞒着父母的情况下到湖南郴州一并不具备移植手术资格的医院进行了肾摘除手术。尽管卖得了2万元并购买了iPad,但是身体却每况愈下。
事件发生后,舆论焦点集中在对小郑行为的批判上,认为现在的奢侈消费导致未成年人之间的攀比,学校教育的不到位,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些反思或者批评并没有错,但是难道这一切都是小郑的错吗?
真正的幕后黑手是那些从事非法器官买卖的人和组织。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进行器官买卖,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而是实行人体器官捐献制度,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之所以实施人体器官捐献制度就是为了避免人体器官买卖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富人和穷人在获得治疗上的不平等。
事实总是会打破人们美好的理想。在中国,每年大概有150万人在等待着器官移植,但中国却又是全世界捐献率极低的国家之一,2010年,全国只有不足100人完成了器官捐献。同时,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人群器官捐献率仅0.03/100万,与全球器官捐献率最高的西班牙(34/100万)相比,相差1000倍。而在我国的台湾、香港,这一比例也分别达到4/100万和7-8/100万。当供需之间具有巨大的差距之时,就催生了非法的人体器官买卖,庞大的需求和高额的利润让一些人不择手段地进行人体器官黑市交易。网上的有关寻求肝源、肾源的广告数不胜数,甚至有以公司的形式进行有组织的操作,形成买卖一条龙的服务。
一个尚未成年的学生如何能够明白其中的危害性,即便是成年人也难免为了钱而进入这个黑市交易。打击人体器官买卖的通行做法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方面必须加大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打击力度,将其纳入刑法进行定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于非法进行人体器官买卖的行为只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是却并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甚至进一步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重罪处罚并不是解决人体器官买卖的根本方法,另一方面的解决途径就是完善我国的器官捐献制度,形成一整套包括国家器官移植管理体系、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等多个部分器官捐献体系。鼓励民众进行器官捐献可以参考国外的制度,诸如实施在领取驾驶执照时签订器官捐献意愿书,而西班牙之所以器官捐献比例在全世界占据首位是因为它实施一种沉默即是同意的制度,也就是说除非当时在领取驾照时明确提出不捐献,否则都视为自愿捐献,并且可以抗辩家属的阻碍。
我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建设还任重而道远,但是既然起步就意味着进步,也就意味着将来会有更少的人会受到器官买卖带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