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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

2012-04-29柳建龙

方圆 2012年2期
关键词:霸王机票合同法

柳建龙

【新闻提示】2011年3月14日,北京律师刘家辉在南航网站上订购了机票后,发现自己将该返程票日期弄错,且南航表示无法改签。无奈之下,刘家辉只得重新购买了机票,但南航拒绝退还返程票的机票款。刘家辉于是将南航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机票款630元。11月9日,刘家辉领到了判决,法院未支持她退还票款的诉请。

购买特价机票后行程发生变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绝,这是许多消费者都有过的无奈经历。“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似乎成了一种“行规”。不过,北京律师刘家辉却认为,“退票收取适当的费用,这一点我能接受。但让这张机票完全作废,我认为这明显加重了消费者一方的违约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到底什么是霸王条款呢?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过,尽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涵盖了“霸王条款”的一些特征,并且,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但是,相关表述依然不够明确。更重要的是,并没有对“霸王条款”制定者进行处罚的规定。

这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加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经营者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通常会选择将“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

因此,在“霸王条款”屡禁不止、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加强集中整治固然很有必要,但从长远来看,更应该从立法的角度解决问题,以法的形式,对“霸王条款”的制定者进行严厉处罚,从法律上根本堵死“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

>碰到霸王条款,举报!

“打折物品不退不换!”商家再拿这句“行业惯例”说事儿将面临工商部门处罚。2011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类霸王合同条款,以下是五条常见霸王条款。如果遇上,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1.“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2.“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3.“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商城的正常质保。”

4.“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 “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5.“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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