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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微之处看法治

2012-04-29

方圆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治

法治是一句“大话”。意思是说,法治是国家或者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谈法治,自然可以从国家或者社会治理以及政府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去观察和议论,俯视宇内,放眼环球,追溯历史,预测未来,话题岂非大哉?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倡言法治却无意实行法治(这法治说的是现代法治,不是我们祖上传下来的那个法治),于是法治成为大话,用来吹吹牛,放放气球,摆摆龙门阵,愚弄一下黔首而已。

有人提出,法治是具体的,如果不体现在具体案件和具体事件之上,法治就只是早晚一抹云霞,用来装饰梦境的。我谓法治是具体而微的,某些事件—无论成讼于否—都有一些与法治相勾连的细节,让我们喜,让我们怒,让我们哀,让我们乐。

如今把2011年的这类事件炒豆似地扔到嘴里咀嚼,直嚼出宫商角徵羽,甜酸苦辣咸,算是对自己经历过的一年尽了一点寒暄之责,挥别之意,然后便仿佛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有个继往开来的意思。

>>小处不可随便

2011年有个大日子,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台湾地区有好事者集于右任先生的草书散字,将传说中于右任写过的“不可随处小便”呈现出来,又根据传闻剪拼成“小处不可随便”,一并在报纸上发表,为百年纪念活动添点有趣的花絮。

现在看来,“不可随处小便”与“小处不可随便”都是有用的格言,内地观光客到香港旅游,带着随行的孩童随地便溺,曾经引起香港同胞的侧目,有一次居然在地铁里摆下阵势,大水去冲龙王庙,让见识鄙陋的香港各界人士惊得七魂出窍。

“小处不可随便”不仅一般人可以铭诸座右,而且最适合于大小官员形诸墨宝,因为小处随便的状态或者小处可以随便的潜规则,往往是法治匮乏的表现。各级官员都知道“小处不可随便”,随便了就会倒霉,或者上网晒丑,媒体现曝,最后弄得“下不来台”只好狼狈下台,法治就在具体的事件中绽放了或大或小的光芒。

君不见法院的警车里伸出一只脚,让街边的草民给擦擦鞋,本来是惠我子民使其生意兴盛的善举,不料却被拍照上网,引起举国一片挞伐。作为法治主要关隘的法院形象又黯淡了一个色差。法院反应还算及时,一是宣布这是临时工所为,二是开除了事。让人们不由得想到,既然祸害都是临时工引起的,把各行各业的临时工都辞退或者转正,天下岂不就太平了吗?

我们当下这个社会,已经是“人人皆为记者”的社会,各级官员是各路庶民“记者”最为“青睐”的对象。小处不可随便,是一句有价值的忠告,要是不记住或者记不住,做下的糗事就叫你终身难忘—这就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常态。

>>一滴水折射大海

我国文革结束之后,记者包德福曾写过一本《苦海余生》的书出版,书中提到台湾地区存在有人因病或负伤倒地而众人围观、无人上前帮助的现象,这一说法曾经引起龙应台的怀疑,后来龙应台亲眼看见有这样的事才放弃了怀疑。

我国大陆这种事情也不鲜见,原因是扶容易,扶起来再脱手就难了。

不过,2011年最震撼人心的是小悦悦事件,人心之自私和冷漠,莫过如此。这件事真实地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道德患病的事实。我们不能不注意的是,如果把这件事仅仅看做一个偶发事件,就太低估了它的指标意义。这是一件许多人想忘掉的事件,因为它实在惨烈,让人们无法正视自己的道德和灵魂,有人甚至提出(多年来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针对见死不救立法。倒是医院着火,医生紧急逃生,竟然丢下麻醉病人在手术台上,真让人觉得法律确实不能对于这种令人发指的事装聋作哑。

我们处在法治初创时期,离法治成熟社会有着不短的距离。这距离的长短取决于我们迈向法治的步履是快还是慢。

如果老是裹足不前,我们就不能靠近法治社会,自欺欺人地高呼我们已经建成了法治社会也没有用。

法治初创的社会,各种社会问题无法通过现有的法制加以消化,司法也帮不上多少忙,这些社会问题就会蔓延开来。有些社会问题,不是法治领域内的问题,有可能是道德问题、文化问题、经济与民生,要解决之,光把希望寄托在法制上也是徒然。不过,许多社会问题与法制有联系或者多少与法制有点联系,至少擦得上边。如家乐福假标签欺诈消费者、哈药总厂排污、李阳家暴之类,莫不如此。

我看一些社会瞩目案件,往往会注意到这些事件看似个案,实际上却折射出整个社会存在的沉疴。这些个案只不过是那些沉疴表现于外的发病反应,对于这些发生了的个案,如果不去灵魂深处进行拷问,那些沉疴就得不到救治,这些个案时过境迁,小浪花似的消失,病早晚还会再次发作。

>>小事情如何造成大不同

马尔科姆·格拉德韦尔著有一本书,书名是《The tipping point》(引燃点,或译引爆点),副标题为:小事情如何造成大不同?这让我联想到的是,我们观察那些有关法治的具体事件(我们称为“具体法治事件”或者“微观法治事件”)这些事件有的不大,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通常不小。无论是大的还是小的具体法治事件,在整个社会的宏观法治进程中,绝大多数都算不上了不起的大事。即使如此,我仍然希望这些事件即使小得像火柴,也一样能够借助它笼起一簇法治之火。我不希望这些火柴被时间遗忘,变潮发湿,不再引燃任何推进法治进步的激情。

我国有一起典型事件发挥了推动法治进步的作用,这就是发生在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被警察收容遣送而死亡事件,这一事件促成《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迅速出台,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法治进步是由一个年轻人付出生命代价换来的。去年又有一连串引起社会反响的悲剧事件产生了类似效果,那就是接连发生的校车惨案,促使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

这种针对社会或者执法领域发生的事件,亡羊补牢,避免悲剧再度发生,或者检视既有制度或法律的弊端加以祛除,都是具体事件引起法治进步的实例。

当然,不是所有的具体法治事件都发挥了类似的推进法治进步的作用。比如,李阳家暴事件因施暴者过去的显赫社会名气而引起众多的人在网络围观,我注意的是这位施暴者在事件曝光后气焰十分嚣张,在那些法治成熟的社会,这种施暴行为足以使他锒铛入狱,在我们的社会,李阳却逍遥法外,毫发无损,这是法律不敷使用还是司法懈怠造成的,不应引起对法律和司法的检讨?高中生卖肾买iPad ,让许多人震惊之余为自己腰缠许多可供挥霍的闲钱而羞愧,我惊讶的是,一个高中生,大概是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尚且不足,即使要卖肾,哪个胆大妄为的豪杰敢取了他的肾,事发后取肾的责任人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空白,那么要不要增改法律?

回顾2011年大小法治事件,内心五味杂陈,甚觉不安,也许,可以聊以安慰的是,希望这些事件,早晚能够“小事情造成大不同”,引起对于社会、司法存在各种问题的鞭辟入里的思考和追问,找出病因,对症下药,引起疗救的希望。这种期望能否实现,不妨计数着日子,明年再来盘点。(本刊编辑部/策划主笔 张建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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