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集体认同模式的演变与重构
2012-04-29张大维刘光利
张大维 刘光利
导读:在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活动中,集体行动的认同逻辑是在一定的行动场域中实现的,并遵循着一定的理论基础范式——市民社会理论。将国家、社会、市场、个人的集体认同关系纳入具体的实践场域中考察可以发现:其行动场域是动态发展的,经历了发端、集结、消解、制度化选择的过程,而集体认同的变化发展取决于行动者的资源以及行动者之间的互动策略。这说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具体实践中也是动态的,并非总是以一种特定的模式出现,而是因事而异的。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2.02.007
Key Words:集体认同 社会管理 行动场域 市民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都发生了权力要素的变化:在经济领域,计划体制基本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政治领域,形式上的选举已经成为例行公事,而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草根民主”正在逐步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经常性沟通正在逐步扩大和深化;在社会领域,个人权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公共领域也有较明显的拓展。此外,国家权力从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部分退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分化开始进行,公民社会的空间初步显现,而原有的国家、社会的集束式认同模式又呈现出多元化、发散式的特点。从某种程度上讲,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管理仍然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
在现实的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中,原子化个人力量往往是单薄的,在现有的体制机制内无法达到有效参与的效果。实践证明,只有当人被组织起来形成一个集团或组织时,才具备了与政府对话的最低要求,进而影响行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因此,笔者将研究对象确定为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社会管理参与,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了某一共同利益——集体认同而组织起来参与到政府行政过程中来,以影响政府活动的制度外的共同行动。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社会管理参与模式”概念,既有别于公民个体的社会管理参与,也有别于制度内的行政参与,并且以集体认同的实现作为行动的基点展开其行动的逻辑策略。
一、集体认同的不同模式:市民社会的制度化行动理论支撑
本文研究基于“有效的集体认同必须具备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市民社会基础的行动场域”的前提假设,在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历程中,也呈现出对该假设提供实证基础的经验证据。对于“市民社会”,学界大概有三种不同的定义:“第一,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第二,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第三,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之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1]在公民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参与角度来看,第三种市民社会的定义最为贴切。在公民组织成社团有效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理论构架上,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基础的建构和实践——多元主义社会管理参与经验和法团主义社会管理参与经验。
(一)多元主义——传统社会管理参与的经验
社会管理参与的多元主义源于一种多元论的哲学观,“它主张各种私人社团,尤其是工会、教会和合作社,都应具有较强的社会法定角色,国家不应当对多数这类私人社团横加干涉。”[2]由这种多元论哲学观衍生出来的多元主义,其核心论述是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这一框架内展开的。从一种社会影响国家、公民参与行政的视角看,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具有广泛的共同利益;第二,目的是为实现特定的集团目标而采取以影响政府决策为中心的集体行动;第三,利益集团以其拥有的独特资源就其关注的问题在政府决策的影响上展开竞争,防止权力集中,确保多元民主实现。而现实的政府公共政策实现就是众多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竞争、冲突、讨价还价和妥协的结果。多元主义的一个主要理论假设是将政治视为一个交换性的市场,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资源和权力广泛分散,任何一个集团都具有潜在的政治影响,没有永久占据主导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因此,作为竞争结果的公共政策也不会沦为几个特殊利益集团主导的产物。
但现实西方国家政治实践往往呈现出极少数拥有雄厚财力或资源的特权和中介集团垄断,表现为一种集团政治。美国著名学者曼瑟尔·奥尔森用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有力地解释了多元主义在实践中遭遇的尴尬:潜在的大集团,[3]往往输给极少数特权集团和中介集团,原因在于,前者是无组织的、消极的,而后者则通常是有组织的、积极的。组织良好的小集团更易于产生集体行动以影响政府公共政策,而大集团虽然拥有众多的人数和资源,但由于每个集体成员对集团物品提供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不管其是否付出成本,都能坐享他人行动带来的集体收益。大集团中普遍存在的这种“搭便车”现象让集体物品的供给(公共社会管理参与)陷入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揭示了多元主义中多元利益主体相互竞争产生均衡性政策结果的假设是不成立的。因此,多元主义的理论架构与实践经验证明,在现实的利益政治中,能否成功开展集体行动往往成为社会管理参与有效与否的关键变量。组织良好、能充分动员各种资源的小集团往往能够战胜广大潜在的分散的原子化个体组成的大集团。
(二)法团主义——社会管理参与经验的式微
社会管理中的法团主义(cororatism,又译为社团主义、合作主义)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多元主义政治市场交易带来的不公平的结果而产生的。制度经济学家约翰·R·康芒斯认为,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会给经济社会中的各个集团带来公平的结果,而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这些集团议价能力对比悬殊。[4]为克服这种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政策结果的不公平,施密特(Phille C.Schmitter)将法团主义定义为数目有限、功能分化的利益集团,其代表的范围具有唯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具有等级结构,且在领导人的选择、要求和支持的表达上具有垄断权,并受到国家的某种控制。法团主义克服了多元主义政治市场通过自由竞争,自发形成政治秩序这一假设的致命缺陷,以职业——行业的形式组成垄断性集团有序参与到政府公共行政中来,最大限度地将分散的原子化个人整合到公共行政体制内,较之于多元主义,具有更大的现实可行性。
根据施密特的定义,政府主导社会管理的法团主义体系要求利益团体间达成政治联合,这些组织同意接受一个共同的指导来约束各自的行为,从而需要大量的成员属于结构上相互联系的组织,以便能够通过集体行动实现成员目标的共享与相容。更重要的是,组织相连的结构方便了它们的互相监督,能够确保组织完成对外承诺,从而使利益团体的行为处于监督与限制中,实现场域目标的集体转换。[5]但法团主义在公众参与公共行政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严重缺陷,表现为:其一,代表性和包容性问题。利益集团领袖参与政策协商是有限的,他们不一定会向集团成员咨询,并对他们负责;未被邀请参与讨价还价的集团被视作局外人,他们在谈判中缺乏合法的发言权。其二,平等性问题。一方面,参与者因自身原因而不可能完全平等地享受参与权;另一方面,要做到公民参与者与行政官员和技术专家的平等是困难的,因为这意味着公民参与者能与行政官员共享行政决策的权力。其三,谈判形式的公开性问题。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谈判总是秘密的,本质上是非公开的。[6]
(三)集体行动——社会管理参与模式的发展
社会管理参与模式的多元主义理论根据社会结构变迁和利益关系平衡解释利益集团产生的原因,它注重利益集团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法团主义理论按国家与社会力量对比将法团主义作了划分。但两者都未能解释的一个问题是这些利益集团是如何在行动场域中组织起来的,并以何种方式推动其行动逻辑发展实现其策略目标的。两者似乎都先验地假定共同利益的个人能够有效组织起来实现集体行动推延。但现实的社会管理实践是,许多获得制度合法化的利益集团能成功开展并影响政府过程的集体行动,而广大潜在集团,如消费者,他们虽然具有共同的利益,如对高质量、低价格的诉求,但却没有相应的消费者组织并成功开展集体行动的经验案例。这也进一步论证了传统集团理论——拥有共同利益的人会倾向于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其共同利益这一解释的困境。即使是法团主义的结构化的利益代表机制,也不能有效地说明为何有些垄断性法团代表能有效影响政府过程。
传统集团理论显然难以解释上述困境,基于此,奥尔森提出集体行动的逻辑,即通过对集团成员行为的理性分析,促使人们关注利益集团的组织过程,共同利益并非集团采取集体行动的充分条件。除非依赖选择性激励,大集团就必定是潜在集团而不能转变成组织化利益集团。选择性激励的实质就是一种制度合法化的过程或手段。如果没有有效的组织机制,制度性的利益表达或社会管理参与的安排是无法摆脱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成员的“搭便车”现象的。与多元主义、法团主义理论的“宏观水平”的解释相对,集体行动理论是“微观水平”的解释,可以弥补前者的不足。利益集团是否产生并非社会变迁干扰结果,它与潜在集团中能否产生选择性激励有关。集体行动理论是从“供给”而非“需求”的角度解释利益集团如何形成,它关注的中心问题并非社会变迁引发的外部刺激,而是集团内部的组织过程。[7]
本文讨论的社会管理参与,实质是一种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体形成的集团,旨在通过影响政府行政过程来维护或争取其共同利益的集体行动,由此,有必要分析具体社会管理参与的共同利益的性质。本文聚焦的社会管理参与是一种维权性质的行动,追求的是一种“俱乐部资源”,因而不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性质的“非零和型公共物品”,而是一种“零和型的公共物品”。因此,“搭便车”现象不可避免,并且随着社会参与集团规模的扩大,把该群体成员组织起来参加一个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会大大提高,集体行动将越发难实现,造成了广大利益受损,抑或触发了原子化个体参与动力不足、参与意识薄弱状况的形成。市场、社会、国家在社会管理行动参与中呈现动态性发展而非静态均衡的结果,基于此,本文的行文逻辑将转向“如何克服‘搭便车现象以成功组织社会管理参与集体行动”的问题——从制度合法化选择着手。
二、集体认同的变迁与重构:社会管理中成功参与的制度选择
对于如何克服政府主导社会管理参与中消极逻辑的核心问题——“搭便车”现象,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大体呈现出三个层面的解决办法:制度层面、组织层面和认知层面。而本文侧重于从集体行动的制度合法化选择立论,社会管理中的行动者拥有的权力资源只有获得合法性才会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实现,并且其行动逻辑、互动策略,建构起不同阶段的关系网络和游戏规则也在不同的制度设计中呈现不同的互动状态。
(一)控制式互动策略——利维坦方案
社会管理参与的控制式互动策略——利维坦方案实质是具有强制力的第三方的强制执行契约的方案,即为保证集体行动的成功,用强制的方式来要求行动的参与者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因此前提是必须有一个拥有权力的第三方的存在。由于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人面对集体物品的提供时产生的搭便车现象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使得理性的个人在多次重复博弈中发现,为使集体行动成功开展,必须让行动者以契约的形式让渡出部分对其行动的控制权给第三方,以第三方强制契约实施来实现。当第三方是国家时,集体行动就演变成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契约实施的集权式的政府规制活动。然而,第三方强制实施的利维坦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谁来保证第三方强制执行契约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在一个更为复杂的环境中,如果监督存在困难,强制执行的第三方就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因而不能保证集体行动的强制实行。由于公正的执行契约本身就是一项集体物品,集体物品的提供必然面临“搭便车”的困境,但现实中的第三方往往可能因为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而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如对集体行动中的合作者进行制裁而放过了搭便车者等,因此强制性的利维坦制度安排是需要付出包括获得信息、执行强制制度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在强制制度建构者的视野中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二)个体利益最大化——群体自治方案的均衡
社会参与行动方的单个个体在缺乏利益合法化的过程中,要保障集体行动的成功,往往对集体行动的产权实行私有化,其逻辑是将集体物品的供给按集体物品占有者人数进行分配,每一个参与者都拥有该集体物品的一份私有产权。这样一来,拥有私人产权的理性个人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获得供给集体物品的最大激励。这种主张私有化的观点的最大困难在于集体物品本身产权模糊的特性。要把公共产权分割开来形成私有产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需要付出大量成本的交易事件,而这种权力资源合法化的制度安排往往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强制来提供集体物品的利维坦方案还是私有化的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通过订立契约来达成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都是一种靠外部力量均衡的过程,因此两者面临着“二次搭便车”问题。前者由谁来保证国家供给集体物品过程中寻租、不公正等现象不发生呢?后者是由谁来提供私有产权的制度安排这一集体物品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总结上述两种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条依靠国家和市场等外部力量来解决集体行动“二次搭便车”困境的“第三条道路”。[8]其核心观点是,委托人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采取集体行动的博弈合约,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有别于依靠国家或市场等外部力量来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现象,群体自治治理制度是依靠社群内的“俱乐部成员”自身力量来解决集体物品的供给问题,从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以及相互监督等三个维度出发实现参与方的博弈均衡。应该说,不同集体行动因其行动的目标性质、行动场域以及行动者自身之间的不同特点,具体适合哪种制度安排,则需要用一种权变的观点来灵活地采用。
(三)场域下集体行动的社会管理可能——参与式方案
针对上述集中控制式策略和私有化方案的困境,群体自治理论提供了一个不依赖国家、市场等外部力量来实现制度供给、执行和监督的集体行动的分析框架。利维坦方案假定由第三方来集中管制集体行动的制度供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集体行动参与者作出参与集体行动的可信承诺,并由国家监督这种承诺的兑现情况,从而保障集体行动成功地开展。然而,那些把“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或铁腕统治者”作为一种解决方案的人,实际上是假定“统治者是明智的、有生态学头脑的利他主义者”。然而,政府机构的成员在缺乏信息、监督能力不足、规则的制裁力不足以及行政成本日益上升的情况下,集体行动也会受阻。加上寻租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集中控制式方案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功能变成式微状。同样的,私有化方案假定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市场主体能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冲动下制定联合行动的契约安排。但实际上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物品,使得搭便车现象难以避免。市场主体间形成集体行动协议的过程中的谈判成本(交易成本)也可能阻碍集体行动的发生,因为集体行动的协议的达成本身也是一件集体物品,即使不付出成本也可能坐享协议达成后集体行动的收益。
因此,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社会管理参与,要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困境,实现社会管理的成功参与,逻辑上可以从集体行动的制度供给、集体行动参与者对参与集体行动作出可信承诺、对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的有效监督这三者出发,进行合理化制度设计。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由此提出,在社会管理参与式方案的制度设计中,一个成功的集体行动必须满足8个基本条件。事实上,社会管理参与的集体行动目标是一种集体物品,这种集体物品具有公共性,成功的社会管理参与制度设计应该具备以下基本要件:产权明晰、合法化的契约、集体参与行动规则的制定、规范式监督、分级制裁、相对的独立性、迅速低廉的冲突解决机制以及一个集中意志的组织的存在。
综上所述,在社会管理的参与行动逻辑中,可以看出集体行动的场域常常表现为动态的,其以公共物品的供给实现作为权力资源的发端,且在策略互动中存在着利益的集结点——公共产品供给“搭便车”,并由此引发了制度变迁的消极逻辑过程。从上述集体行动制度合理化的选择过程看,其实质是集体行动过程中变迁的程序过程。
结论
由于单位认同的式微,新的集体认同的缺位,使得公众的社会预期处于一种不稳定、质疑的状态,公众的社会互信度也呈现出较低的水平,使得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参与的信任体系难以实现认同。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变迁,传统的“单位认同”逐步削弱之后,“集体认同”在变迁的社会时期又呈现出多元化、发散式的发展趋势。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并没有呈现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集体认同模式,这造成国家与社会关系难以实现脱域,社会管理仍然呈现为失范状态,因而重构新的“集体认同”仍会是转型期社会管理参与的主要目标与挑战。
社会管理参与的集体行动如何在现有的权力资源下,实现集体认同的目标——公共资源的利益表达,是本文论述的核心议题。而动态的社会管理行动场域,在历史的变迁中不仅表现为一种制度的变迁、一个社会结构的变迁,也表现为一种社会参与方式的变迁。当行政参与的集体行动成为一种制度外的有效参与方式,通过社会学习和相关协调性规则的产生,将极大地改变公民社会对集体行动的稳定预期性,进而陷入一种参与制度的锁定状态。
说明:本文系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武汉市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研究”(1106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统筹进程中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研究”(09CZZ02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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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静.法团主义及其与多元主义的主要分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5-130.
[6](美)克里斯蒂·亨诺德.法团主义、多元主义与民主:走向协商的官僚责任理论[J].王勇兵编译.经济管理文摘,2005(17):33.
[7]高春芽.利益集团形成机制探索:从多元主义到集体行动理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3.
[8](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24.
责任编辑: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