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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资金会计处理的探讨

2012-04-29曾芝红

会计之友 2012年22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事业单位

曾芝红

【摘要】 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做了相关规定,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通过收支科目核算,其他住房资金收支通过“专用基金——住房基金”核算。但是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有其规定原则,鉴于其特殊性,有必要对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 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 会计核算

引 言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28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收支通过“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年度结转通过“事业结余”、“事业基金”科目核算。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一、《补充规定》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将这一规定有待商榷。

第一,按照住房资金来源不同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有所欠妥。《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财综字[1999]118号)中规定:“三、银行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在单位在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内,设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宅维修基金等分账户,单独反映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住房资金来源虽然有不同的渠道,但是都是有专门规定,根据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属于“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的范畴。根据专用基金的原则,专用基金必须先提后用,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才能安排使用。按照《补充规定》,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不需要提取,也不需要通过“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笔者认为此项规定有悖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第二,现行各地职工住房补贴要求比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资金集中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专门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及自住住房的大修支出或缴纳住房租金。这种管理办法下,住房资金如何核算,《补充规定》并没有涉及到。笔者拟对此会计处理进一步探讨。

二、笔者建议

笔者认为,各种渠道的住房资金均应通过“专用基金——住房基金”核算,并且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先提取后使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没有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

1.收到住房补贴经费时

(1)补贴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

(2)补贴经费来源于财政专户拨款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事业收入——住房补贴

(3)补贴经费来源于单位售房收入

借:专用基金——售房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2.发放或缴交住房补贴时:

(1)如果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

贷: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借: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贷:银行存款

如果资金来源于售房收入,已计提专用基金,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时:

借: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贷:银行存款

(2)如果缴交到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银行账户

提取职工住房补贴时: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

贷: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单位将资金转入缴存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补贴专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单位缴交职工住房补贴时:

借: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贷:银行存款——住房补贴专户

职工支取住房补贴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但是单位需要建立备查簿,单位缴交住房补贴以及利息收入在备查簿贷方登记,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在备查簿的借方登记,期末备查簿的贷方余额,反映本单位职工个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期末余额应该与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反映的该单位资金余额一致。

(二)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

1.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及原始凭证: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

贷: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

2.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

(1)收到住房补贴时:

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

(2)发放或缴交住房补贴时:

1)如果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

贷: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借: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如果缴交到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银行账户:

提取职工住房补贴时: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

贷: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单位将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

借:银行存款——住房补贴专户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单位缴交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时:

借:专用基金——住房补贴

贷:银行存款——住房补贴专户

职工支取住房补贴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单位建立备查簿进行详细记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S].1997.

[2] 财政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财务处理的有关问题的规定[S].2001.

[3]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S].2005.

[4] 祝道武,等.高校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5] 龙银州.谈谈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J].新会计,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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