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改善R&D信息披露监管效果的若干思考

2012-04-29张虹

会计之友 2012年22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监管

张虹

【摘要】 R&D信息是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信息,文章通过研究我国当前R&D信息披露现状及政府、注册会计师、企业在相关信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为改善各主体监管效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R&D信息; 信息披露; 监管

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中文翻译为研究与开发,R&D信息即与研发相关的信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成为衡量一国综合竞争力的核心指标,同样,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也已成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中坚力量,作为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信息,财务报告中披露的R&D信息越来越受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重视。

一、R&D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R&D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由于我国创新性研究起步较晚,截至2006年,我国并未就R&D信息的披露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出台后,我国首次对自行开发的相关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及披露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中明确要求区分研发费用性支出及研发资本性支出,将可以资本化的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中国证监会也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中明确规定披露研发相关人员、研发能力及研究与开发阶段划分标准的信息,增加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及本期开发支出占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等指标。

(二)R&D信息的披露方式

按照新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现行上市公司进行R&D信息披露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列示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明细下列示,或在现金流量表中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明细中列示。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只反映实现资本化的研发支出金额,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仅能反映当期与研发相关的资金收支情况,无法从整体上反映研发资金的收支情况。

2.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

财务报表附注中在“无形资产——(企业)研发投入”、“无形资产——(企业)研发支出”、“管理费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部分列示。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关披露并没有具体的规范,各上市公司从披露形式到详细程度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3.在管理层说明性文件中列示

在管理层说明性文件中列示主要指在董事会报告中的“公司经营情况”等部分说明。但是在这些部分进行描述时并没有具体的规范可循,披露形式及详略程度较为随意。

(三)R&D信息的披露质量

在以科技为先的今天,信息质量的高低左右着人们对经济发展的判断,自主创新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一个分支,信息贯穿于其始末。从创新方案的构思、制定、审核到创新项目的具体实施、控制、后期反馈及结果评价分析,处处离不开相关信息的披露与反馈。但薛云奎(2001)、梁莱歆(2007)、王宇峰(2011)等学者通过统计发现,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的披露质量虽有改善,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究其原因在于企业对提高R&D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从而导致企业处于被动披露的状态。这是一个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解决的问题。

二、R&D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不明,政府监管存在漏洞

近些年,为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改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花大力气鼓励有能力的公司进行自主创新。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相关法规仅就与已实现资本化的创新性活动相关的基本情况、资金情况的披露作出明确的规范和指引,但对未实现资本化的相关研发活动的人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披露则没有强制性规定。与此同时,我国就创新性活动的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定仍有待完善,对于衡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R&D投入能力、投入与产出效果的相关指标的披露还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监管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保护了其竞争优势,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创新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经济效益的实现率低下。

(二)审计环境竞争激烈,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受到冲击

作为企业相关信息对外披露的监管者,注册会计师因其特有的独立第三方地位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激烈,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前列,但大大小小的国外及本土事务所不断涌入,且不乏强强联合者,这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非常地激烈,加之“四大”事务所在世界经济上的固有影响力,其在业务质量和业务数量上的优势是国内事务所不可比拟的,这使得留给国内事务所的市场份额更加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这种竞争不仅威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地位,影响其执业质量,更使得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竞争优势与利己信息之间的权衡

作为企业自律的重要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控制是增强企业R&D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管理层作为内部参与者在信息不对称中具有内部优势。创新性成果一般可使企业在该产品市场抢占先机,从而在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对外过多披露R&D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泄露创新性成果的商业机密,进而被竞争对手效仿,使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然而,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R&D相关信息的披露会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未来经济活动的预期持乐观态度,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及股价的平稳上涨。在当前紧缩银根、控制贷款的情况下,这样的利好信息对企业进行融资是十分重要的。在保持竞争优势与披露利好信息之间,企业自身在权衡利弊,而在这种权衡中,企业内部与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的控制机制在执行中会出现摇摆,从而降低监管效果。

三、改善R&D信息披露监管效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体系,细化披露规则

为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我国在企业信息披露法规体系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以《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规范为核心的政府监管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对R&D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研发活动制定定性及定量的双重披露标准。首先应明确研究与开发阶段具体区分标准及R&D信息披露方式,改善披露的随意性现象。其次,除披露R&D投入金额相关定量指标外,还应明确披露R&D投入强度、研发能力、研发转产情况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定性指标,并明确规范强度评价标准、研发能力评价标准、研发效果评价标准等。最后,还应扩大强制性披露内容及时间范围。披露内容所涉及的时间涵盖从当前会计期间扩展到研发活动开始至研发活动结束整个时间跨度;披露与研发活动间接相关的定性、定量指标。如研发资金融资情况、资金使用效率情况等。

(二)改善外部审计行业竞争环境,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地位

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环境,要借助政府、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注册会计师三者共同的力量。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对外部审计市场进行实时监控,促进良性竞争环境的形成,同时,对审计工作进行不定期、不定向的突击检查,并加大惩罚力度,发现问题绝不姑息。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期教育,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注册会计师要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胜任能力。三者通力配合,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提高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三)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监督质量

在当前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任何科技的领先都会在很短时间内被竞争对手效仿,甚至赶超。因此,实际上这种创新性领先技术虽然会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但这种优势能保持的时间相对较短。同样,在信息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任何利好信息都会很短的时间内被传播,并能够被更广泛的人群接收。因此,加强企业R&D信息披露内部监管,对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为提高R&D信息质量,企业内部应从创新活动一开始就加强控制,将信息流贯穿于创新活动始末,加强R&D信息从产生到最终披露整个过程的质量控制。首先,企业内部应加强相关科研活动的事前控制,严格科研活动初始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完善科研活动预算审批制度,将科研活动的相关决策常态化。其次,将科研活动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报告制度贯穿于科研活动始末,建立科研活动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人负责制,将科研责任问题细分为技术问题、人员问题、财务问题和环境问题,一旦发现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分清责任,按责追究。最后,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对研发活动的内部监察。一方面要建立R&D资金预算、R&D资金投放使用效率、R&D资金事后审计一整套财务监督控制体系;另一方面,对科研活动的进度建立实时研究成果评价监督体制,随时掌握最新科研成果,对研究效率、效果存在缺陷的研究项目及时发现,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四)政府、注册会计师及企业间加强沟通交流

提高R&D信息披露监管效果,政府、注册会计师及企业除了要不断改进自身所存在的监管问题,更要加强日常信息的交流与沟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约谈各行业有关企业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加以改进;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或企业管理层在执行研发活动相关信息披露政策时一旦发现问题,二者也应及时进行沟通,如无法解决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政府部门也应及时给予反馈。三者在这种沟通与交流中,不仅可以提升自身的监督效果,还有利于完善R&D信息披露体系。

在自主创新改变企业命运的今天,我国对R&D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还处在探索阶段,加强R&D信息披露监管既可以使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少走弯路,又有利于改善企业创新竞争环境,正确引导企业在自主创新的道路上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M].2006.

[2] 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S].2010.

[3] 王宇峰. R&D支出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2):73-78.

[4] 徐文学,王继晨.提升R&D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建议[J].会计之友,2010(10上):124-126.

猜你喜欢

信息披露监管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对强化简易升降机监管的若干思考
我国环境税的会计核算与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国内外证券注册制比较研究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我国制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