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动产质押监管机构: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现实选择
2012-04-29邢殿法
邢殿法
【摘要】长期以来,多数中小微企业因无法逾越金融机构为防范风险设定的抵质押担保条件,而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同时县蜮内有限的优质客户信贷市场的激烈竞争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越来越大的经营压力,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银行放款难同时并存。本文通过对济宁银行金乡支行创新信贷模式、成功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案例分析,认为配套引入动产质押监管机构有助于银企监三方确立长期博弈合作关系,是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融资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
一、引言
目前,针对中小微企业担保物不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的融资方式创新层出不穷,有以商标权为担保的抵押方式创新,有商圈或协会内企业联保贷款创新等,但是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动产质押模式,因动产变化快、管理难度大、不稳定性强制约了其融资能力。济宁银行金乡县支行主动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引进第三方开展对企业动产的专业监管(以下简称“蒜监贷”),拓宽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实现了银、企及动产监管中介机构的利益互赢。
二、济宁银行金乡县支行动产质押监管模式
(一)引入专业监管机构,合理确定有效客户
1.三方协作,合理确定动产质押范围。济宁银行金乡支行结合全县农产品流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积极与第三方监管优势突出的金乡县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开展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将动产质押范围暂定为大蒜、蒜片、蒜干等地域特色农产品,自2012年4月起开展“蒜监贷”创新试点。
2.联手筛查,审慎确定试水企业名单。济宁银行金乡支行按照资产规模、经营年限、信用等级、盈利水平、市场占有率、第一还款来源等指标,对在该行开户的263家大蒜流通加工企业进行主体评估,委托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大蒜质押监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从优先扶持、提升培植两类中选取152户有信贷需求的大蒜流通加工企业,试水“蒜监贷”业务。
(二)规范操作标准,有效满足质押企业合理信贷需求
1.明确监管机构监管场地使用权。由金乡县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借款申请人存放大蒜的仓储场地进行资格确认,根据《物权法》规定与仓储业主签订《仓库(仓储区)租赁协议》,以1元象征价格取得监管场地使用权。
2.规范参与各方融资权利义务。要求质权人(济宁银行金乡县支行)、出质人(借款企业)、监管人(富邦公司)、保管人(仓储业主)共同签订《动产融资质押监管合同》。在质押物转移占有后,出质人须向质权人、监管人出具《动产质押及同意处置资产承诺书》、《质物监管申请表》和《监管质押物权属及品质证明》,监管人须向质权人签署《质物交接清单》,保管人须向质权人、监管人出具《保管人承诺书》。
3.合理确定贷款投放额度。由出质人按质物评估价值的2‰~5‰向指定账户交纳监管费后,质权人按照质押物评估价值的30%~40%为出质人核定授信规模,并根据质押物出库销售进度与货款回流银行情况,进行分批投放,实行资金封闭运转。
4.执行优惠资金定价。银行按照借款人资信状况、质押物变现难易程度和品质优劣,对贷款人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40%~60%之间,其综合融资成本比普通商业贷款低2~3个百分点。
(三)严格监控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1.确保质物权属清晰,品质合格。出质人向监管人转移占有质押物,须同时出具取得该质押物的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报关单等物权凭证,以及有权部门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与商检证明,保证所有单证的合法、真实、有效。
2.建立质物24小时实时监控制度。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质押物及存放仓库做出监管标识,实施24小时现场看护;同时通过远程网络监控系统对质押物进行实时监护,按月向济宁银行金乡支行提供监管报告。
3.实行质物最低价值保证制度。根据大蒜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动态调整质押物价格,监管期间发生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毁损、灭失等情形,致使质押物当期价值低于最低价值的,出质人须新增质押物、追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质权人可采取拍卖、变卖质押物方式提前清收债权。
4.追加商业保险保障。出质人向质权人认可的保险机构购置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企业财产险和产品责任险,投保金额、期限与质物最低价值、监管期限严格对称,质押监管关系未解除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质权人保管。
三、中小微企业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模式的作用机制分析
传统的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一般为第三方保证、不动产抵押等方式。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信贷需求也随之增加。但是,伴随着企业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寻求外部第三方保证来增加银行贷款供应量已经满足不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也是有限的,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而企业只要生产经营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存货等动产。“蒜监贷”模式为开展动产质押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有效拓展农产品流通企业融资空间,实现了银企双赢。截至6月末,济宁银行金乡支行累计受理大蒜质押贷款241笔,其中办理授信152笔、金额1.24亿元,实际发放贷款9705万元,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113家。由于实行了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库存质押大蒜当期价值高于银行核定的最低价值94.7%,未发生一笔质物流失现象,已发放贷款零逾期、零不良、零投诉。
二是为农产品质押提供了强力示范,社会综合效应显现。“蒜监贷”业务操作规范清晰、标准,风险防范措施得力,为将动产质押物扩展到洋葱、大豆等易储存的其他农产品提供了可借鉴参考的模式,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社会示范作用显著。该业务运行以来,累计带动企业其他来源的收购资金2.7亿元,拉动新蒜收购6.2万吨,占该县收购总量的14.6%,较上年同期增长36.4%;带动大蒜出口3140吨,同比增长15.2%。
四、结论与启示
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就是财务不规范、缺乏抵押担保,所以无法获取银行的信任。而济宁银行金乡支行紧密结合县域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积极加强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大蒜质押专业监管信贷模式,有效拓展了农产品流通企业融资空间,同时也确保了信贷资产的安全,满足了客户融资需求和银行控制风险的双重需要,为农产品质押融资提供了可借鉴推广的方式。
参考文献
[1]郑现中,廉龙,蔡祥玉,牛玉莲.外部分工与内部专营:拓展中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现实选择[J].金融发展研究,2012,(5).
[2]陈艳玲.德州工商银行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流程再造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