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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送养小孩并收取费用是犯罪行为

2012-04-29郭小生

农村百事通 2012年3期
关键词:收养法登封市情节恶劣

2011年9月2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今年46岁的张某,是登封市大冶镇某村的一位农民。2007年2月,他与本村离异妇女宋某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2008年2月,宋某和张某生育了一个儿子。但从2010年初开始,由于张某经常无故殴打宋某,导致两人分手,儿子由张某抚养。由于感到整日照顾3岁的儿子很麻烦,张某产生了将其送给他人的想法。

经人介绍,2011年1月,张某将儿子送给邻村妇女王某抚养,并收取王某支付的抚养费、营养费4万元。孩子的母亲宋某得知此情况后,愤然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随即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送养人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收养人给送养人一定的费用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不按《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手续收取一定的费用后把孩子送给他人的,则送养人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北京 郭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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