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假期打工被拖欠报酬,接受劳务者承担违约责任
2012-04-29谢兼明
农村百事通 2012年3期
案情:2010年寒假,大一学生小杨谋得了一份散发广告单的差事。他和十几名同学一起为一家口服液厂家散发马路广告单,双方约定,每发一张按0.05元计付报酬。当天,小杨从厂家领取了2000份广告单来到指定的街道散发。下午,当小杨要求口服液厂支付100元报酬时,口服液厂只同意支付50元,理由是该2000份广告单是否真的被散发给了过往路人难以确定。
说法:口服液厂故意拖欠学生的报酬是不对的。按照约定,小杨为口服液厂散发广告,口服液厂给小杨支付报酬,小杨与口服液厂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在该合同之债中,小杨与口服液厂双方之间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即小杨既有按照要求散发广告单的义务,也有要求口服液厂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报酬的权利;口服液厂既有要求小杨按指定散发广告单的权利,亦有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报酬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小杨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依法有权要求口服液厂足额支付报酬,经请求仍不支付时,小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及上述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口服液厂承担支付足额报酬等违约责任。 (江西 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