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判员心理品质的探讨
2012-04-29张全武
张全武
运动员竞赛离不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成员的共同参与,世界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更多项目的国内国际大赛日益频繁,比赛场上场下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复杂。我国裁判员的水平关系着我国体育竞赛质量,关系着我国体育运动技术的发展状况,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已成为体育强国,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具备一支不论从数量上、年龄结构,还是在等级层次上都充足的高水平裁判队伍。所谓高水平裁判,也就是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规则与裁判法,还应具有一流的体能、稳定的心理素质等综合能力。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心理状态的稳定性至关重要,不同的心理状态对裁判员临场水平的发挥具有不同的影响。
1.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心理状态的不同表现
良好状态的表现:通过充分的裁判准备工作和对比赛各方面情况的了解与分析,裁判员对执法充满自信心,感觉良好,精力饱满,心理和身体协调,动作自然、轻松、舒展,比较规范,判罚准确无误,比赛场面激烈而精彩,裁判员具有较高的荣誉感、自豪感和义务感。
不良状态的表现:(1)过分激动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裁判员表现为情绪激动而紧张,身体和心理不协调,心跳加快,口渴,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动,注意力失调,反应迟钝,动作混乱,行为效果差,易出现错判、漏判,严重导致赛场混乱,引起观众和队员的强烈不满,甚至出现打架事故,使比赛因此中断。在河南许昌举行的中国跟巴西男篮第三场对抗赛,由邓华德执教的中国国家队,由于裁判的原因,跟巴西引起了严重的斗殴事件,就是一个明例。(2)淡漠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的裁判员表现为情绪低落,缺乏自信,意志消沉,精神萎靡不振,四肢软弱无力,体力明显下降,知觉与注意的强度显著下降,不能准确、及时、果断地做出判罚。(3)盲目自信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裁判员表现为对比赛执法的困难和复杂程度估计过低,不能根据场上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做出正确判罚,我行我素,自高自大,不愿意接受其他执法人员的提示,容易引起运动员的不满情绪,甚至可能引发观众起哄,而使比赛场面一片混乱。
2.影响裁判员心理状态的因素
(1)主观因素:裁判员自身是否缺乏临场指挥的经验,运用规则和裁判法的熟练程度的高低,判罚准确性的高低,自我控制能力的强弱,体能的状态、身心的协调情况等都是影响裁判员心理稳定的直接因素。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信心不足,怕出问题,怕队员教练对自己的判罚不理解或裁判员动机水平过高,对自己要求很高,特别是当临场出现误判、错判时,大脑出现”思过”的镜头而不知所措,致使判罚连续失误,受到教练员、队员的谴责和场上观众大声喧闹,整个场上场下乱成一团,造成自身心理状态不稳定。当比赛出现实力上的悬殊或单调、枯燥的刺激时,如一圈又一圈地重复走跑,一次又一次做相同的动作,使裁判员精力分散而产生麻痹大意思想,当场上出现意外事件或比赛激烈程度超出了自己的分析与判罚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比赛节奏,从而手忙脚乱,也是造成裁判心理状态不稳定的主要因素。裁判员之间偶然出现不同的判罚时或由于裁判等级不同,尤其是等级低的裁判员在执法时有顾虑的情绪,同样是自身心理状态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在一些对抗性强的比赛中,如篮球、足球,运动员身体接触频繁,而且动作粗野,赛场气氛紧张时,裁判员可能胆小怕事,也易出现”前怕狼后怕虎”的不稳定心理。
(2)客观因素:由于比赛的规模,性质,对手之间的强弱,比赛的地点和环境条件的不同,裁判员心理稳定性将会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化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这是影响裁判员临场技术水平发挥的重要客观因素。由于规则的变更,比赛中运动员和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争议而影响比赛的进行时,裁判员很可能成为比赛结果的“替罪羊”,这种客观因素严重干扰裁判员的心理稳定性。有主队在场的关键场次的比赛中,客观的氛围使裁判员容易在比赛的临场判罚方面承受沉重的压力和干扰,产生不稳定的心理状态。在执法中有关领导亲自临场观看或观众数量和气氛及新闻媒体的介入,裁判员越想发挥最高水平而且水平越发挥越不正常时,造成紧张亢奋状态,也是影响裁判员心理稳定的客观因素。
3.裁判员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
(1)树立良好的裁判动机,加强意志品质的培养,排除一些不必要的无价值的干扰,公正执法,严明判罚。
裁判动机与裁判效果紧密相关,良好的裁判动机的形成是每位裁判员在不同时期和阶段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条件。
无论什么项目的比赛,对裁判员临场工作都要求必须做到:公正、准确、合理、稳定,其核心是公正,只有心底无私,才能坦然面对运动员和教练员及观众,从而顺利执法,很多裁判员从开始从事裁判工作之日起,就想做到始终公正执法,但往往事与愿违,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意志薄弱,排除各种困难和干扰差,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目前国家开展的足球反腐风暴,就有一些本来很优秀的裁判员,前途无量,由于立场不坚定,为了个人利益,执法不公,严重破坏裁判员形象,造成观众对裁判员不信任。因此裁判员必须加强自身意志品质的培养,要做到充分认识”法官”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法官”高大形象,清楚执法不严不公造成的后果;要做到不与运动员过多接触,不拉关系,正确看待比赛,一身正气;要做到充分估计比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压力,并克服各种困难,顶住各种压力等,使比赛在公平的气氛中进行。
(2)加强裁判工作的学习,通过智力和业务培训,提高感知觉水平。
随着运动技术的发展,规则也呈现出相应的变化,裁判员必须不断地学习、研究,把握运动技术发展方面和获得比赛规则、场地、器材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最新信息,不断总结自己裁判工作的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很多项目的比赛,裁判员不仅要熟悉裁判法,还要熟悉该运动项目的技战术方法,并要辅之以新体验,因为在识别法规问题上,运动员被侵犯的感受要比裁判员敏锐深刻,裁判员只有熟悉该项目运动,才能充分考虑场上的各种因素,既控制场上气势氛围,又使双方觉得合乎情理。
(3)驾驭自己的情绪,树立良好的裁判工作状态。
以积极增力性情绪为主,情绪振奋而又能控制,兴致勃勃又从容镇定,中等强度的适宜兴奋水平,心理上能做到乱中求静,忙而不乱,有条不紊,行为上能动中求稳,这是最佳执法状态结构中的核心部分。为了防止裁判员消极情绪状态的出现,做好裁判员临场心理调控,可采用以下调节方法。
模拟训练法:进行赛前模拟训练,在模拟练习中检验比赛方案的顺畅情况,如发现不合适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再模拟练习演练,直至结果较满意为止。
认知训练法:通过谈话、讨论、写执行方案等方法使其对面临的任务有清楚的理解,对自己的执法充满信心,有争取胜利不怕失败的勇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准备好应变策略等方法,建立正确的心理定向,通过认知的中介作用有效地调控情感。
暗示调节法:执法前和执法中,裁判员尽量用积极语言暗示代替消极情绪,分析场上多变情况,掌握尺度,树立信心。
呼吸调节法:由于情绪状态与呼吸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通过深呼吸可以使裁判员紧张的情绪稳定下来。
音乐调节法:音乐可以使人产生兴奋、镇定、平衡三种情绪状态,使大脑思维井然有序,当裁判员有异样情绪出现时,听一段有节奏的轻快音乐或自己平时喜欢的歌曲,往往能取得良好效果。
(4)主动记忆和主动遗忘。
由于体育运动是由各种技战术组成的运动,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掌握好规则裁判法的基础上,主要加强对自己和他人临场执法场面,特别是关键场次的记忆,各种记忆痕迹越多,越巩固。当场上出现各种情况时,记忆重现,使裁判从容应对复杂场面,而对于一些不良行为场面的记忆,各种负面刺激,要主动遗忘,一名裁判员偶尔出现一次失误或处于外界干扰,如果他一直耿耿于怀,那么在以后的执法中,将永远如负枷锁,不能放开自己。
(5)体能训练不能间断。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而体能对于裁判员来说一样是裁判员的“本钱”。随着现代体育的发展,对抗越来越激烈,技战术水平越来越高,这就要求裁判有“千里眼”,“顺风耳”。面面俱到,不能错判、漏判,能跟上比赛节奏,这就要求裁判员平时多加强体能锻炼,不吸烟,不喝酒,始终使自己保持合适的体重、充沛的精力、敏捷的思维。这样通过实践的磨炼,会越来越相信自己。
总之,裁判队伍是体育队伍中的一支“特种兵”,他们对体育运动的发展和技战术水平的提高起着特殊的作用。由于裁判工作的复杂性、个体性、特殊性等特点,一位优秀裁判员在日常生活中应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在道德、技术、身体、心理、文化等方面,不断进行自我锻炼,使自己的裁判水平得到升华,达到很高的境界,在比赛场上表现出鲜明、完美的形象,让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