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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隐私权保护的探讨

2012-04-29陈文源

大学教育 2012年4期
关键词:隐私权高校学生学校

陈文源

[摘要]通过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学生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分析,阐明目前我国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2)04-0064-03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高校学生对自身隐私权也越来越重视。然而,就高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对其隐私权的保护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高校学生隐私权遭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隐私权与学校管理知情权的矛盾冲突呈加剧之势,这对高校学生健康成长及校园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完善对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设,合理调适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管理知情权的冲突,加大对高校学生隐私保护的研究,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界定及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隐私权是指高校学生于高校在籍期间,对社会、他人无涉的信息、活动、身体隐秘等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人格权。高校学生隐私权主要有四个特点:(1)主体是在校大学生;(2)客体是在校大学生的个人隐私,包括私人信息、 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3)内容指的是在校大学生对于其个人隐私享有隐瞒权、维护权和支配权;(4)具有让渡性,受知情权的限制。与一般隐私权相比,高校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1)高校学生应享有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高校学生享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高校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高校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高校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高校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隐私权具有的共性和特性

高校学生作为生活、学习在大学校园内的主体,其隐私权具有共性,又具有特性。我国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已年满十八周岁,已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应该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隐私权,这就是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共性。但高校学生是一群学习、生活在校园内的特殊群体,其隐私权又要受到学校行政管理权和知情权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校有权对学校进行适当管理,知情权是管理过程中常用到的一项内容,一些时候,隐私权要让位学校行政管理权和知情权,表现在高校学生隐私权方面,就是隐私权的客体、范围变窄,这就是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特性。

三、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随意进入学生宿舍,检查卫生、用电等情况

我国高校后勤管理基本实行社会化,高校学生入住学生宿舍都要按规定缴交住宿费,学生与学校属房屋租赁关系,学校将租赁物转移占有后,承租学生有权支配使用,也就是学生在租赁宿舍内享有自己的私密空间。但许多高校在宿舍管理过程中,存在学生不在场情况下随意进入宿舍进行卫生检查、用电安全检查,由此构成侵权。笔者认为,高校学生宿舍是集体生活的场所,一个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会使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危险或损失。因此,学校为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卫生健康,严禁學生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并规定对学生宿舍卫生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这是学校行使管理权,履行保障学生宿舍公共安全的义务,但检查时尊重学生隐私权,必须要有学生在场。学校享有的只是有限的卫生、用电检查权。

2.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情况

基于评优评先和评定奖学金等需要学习成绩排名作参考依据和学生知晓本人在班级学习状况,学校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并无过错之处,但若将成绩排名在网上公告或张榜公布,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笔者认为,排名以个别告知为妥,对成绩好的同学,告知时加以祝贺表扬;对成绩差的同学,告知时加以警示。若要公布,经当事人同意后,可公布成绩好的同学的排名,这样可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

3.个人信息被不合法地公开泄露

学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同时,必然会掌握学生的部分信息,如家庭情况、联系方式、以往病史、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号等,学校了解这些信息是为了方便学生的管理,比如校运会上一些高强度比赛项目则要先了解报名参赛学生的身体状况;奖学金、助学金及校内勤工俭学工资发放一般通过银行转账,需要知道学生个人账号等等,但如果是部分管理人员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对所了解的学生私人信息使用和管理不善,将这些信息哪怕是不经意地泄露出去,也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例如未经许可,擅自出具学生个人信息替学生办证、办卡;在无人在场监管情况下,向外提供学生个人信息用于制作通讯录等等。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人员获取,将造成严重后果。例如犯罪分子通过窃取学生家庭联系方式,以学生意外出事故,就医急需用钱等手段欺骗家长钱财。

4.对学生违规的情况不适当地通报批评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学习生活秩序,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一些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在给予纪律处分后,将其姓名、所在系和班、主要违纪事实以及处理的结果向全校师生公告,一些学者和学生认为学校这一做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笔者认为,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及男女性关系的,如公共宿舍的男女同居行为,违反学校规定,应给予处分,但如果将违纪学生的姓名、违纪事实给予公告,就会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如果是对考试作弊、偷窃、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打架等违纪行为的处理,为严肃校规校纪,可以有限度地予以公告,但不能明确违纪学生的姓名、所在系和班以及个人情况。因为,学生因违纪行为已经受到惩处,如果再将其姓名等公开,意味着违纪学生受到反复惩罚,会对学生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产生影响,学生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反而不利于教育违规者。

5.在学生资助评定时大范围披露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等资料

学校为体现资助学生评定的公开、透明,大范围公开参评学生的个人及家庭情况或评定人员泄露参评学生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就构成对参评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为保证资助的公平、公正,将有限资助资金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贫困生上,高校资助工作的第一步就是要完成对贫困生的界定,这就要求辅导员要详细了解申请资助学生的资料,包括身份、籍贯、家庭地址、经济状况、学习情况等,并做适当调查;其次,根据教育部规定,评定过程中,要求成立班、院系、学校三级评定小组,班评定小组要求有部分同学参加,院系、学校评定小组也要全面审核参评学生的申请材料,贫困生的一些个人及家庭信息难免会向部分师生提供,这就存在学校知情权与贫困生的隐私权保护相矛盾问题。笔者认为,在学生申请资助的过程中,因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学校要求参评学生向评定人员公开部分个人及家庭信息,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但这种公开是相对的,学生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不等于完全放弃了隐私权,更不意味着该信息可成为公共信息。所以,学校还应履行对所有申请资助学生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

6.随意公开或使用拍摄到的涉及学生隐私资料

学校处于管理和安全需要,在校内一些公共场所如教室、宿舍走廊、校道、操场等安装监控设备,进行实时监控,方便管理,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是值得提倡的,但如果把拍摄到的涉及学生隐私资料公开或使用,就造成侵犯学生隐私权。例如以净化风气为由,公开谈恋爱学生的拥抱、接吻视频或截图。

7.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档案或学籍资料外泄

学校在学生档案管理时,在保管或借阅过程中,由于失职而导致其内隐私资料泄露,则应负侵犯隐私权之责。现学生学籍大都采用微机管理,如因保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籍资料外泄,也应负侵权之责。

8.擅自公开学生私人事件

学校或教师公开学生的性行为经历、恋爱情况及日记等而构成侵犯学生隐私权。

9.其他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教师随意公开与学生或学生家长的私人谈话内容,特别是谈话内容中涉及个人隐私,也构成侵犯学生隐私权。

四、加强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校申诉制度建设,使之常态化、规范化

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一般处于强势地位,经常会在经意或不经意间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加强管理者行使管理权时的约束力,可有效避免学生隐私权受到侵犯。除了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在工作中时刻要绷紧保护学生隐私权的这根弦外,提倡学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敢用、善用申诉制度,也是一条规范管理者行为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高校一般都有制定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受理机构,但学生真正通过申诉制度维权并不多见。这与学生普遍带有旧的被管理观念,维权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学校申诉制度宣传力度不够,申诉仲裁及时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有关。当然,学生应当合理使用申诉制度,决不能滥用赋予的申诉权力而不服从学校的正当管理。

2.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学校的规章制度是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时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高校在制定时应注意不与法律法規相抵触,全面考虑到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避免使用“通报批评”、“予以公告”等含糊不清的有可能导致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词句,以免造成管理者侵权时还自认为在不折不扣地执行学校规定,致使管理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激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学生自我管理机制

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并能在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根据自身感受和经历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避免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单纯从管理者角度出发。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基本是学校制定,学生执行,制定过程中较少征求学生意见或召开学生听证会。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无论制度制定实行、教师评聘、学校资金预算使用等,几乎所有管理领域都有学生直接参与,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已成常态化,这一做法有效防范学校侵犯学生权利。我们可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高校的经验,通过建立学生自我管理机制,有效形成对学生自我行为和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4.确实遵循正当程序和告知原则

高校出于管理需要非得披露或公开学生隐私时,要遵循正当程序,事先通知学生,并要取得学生的同意。征求学生意见时,不能为逃避责任,以误导、胁迫、利诱或欺诈等手段,获取不合理的同意。另外,在管理中有时需要对学生一些私人物件、私密空间进行检查,决定是否检查要以管理者事先掌握信息所形成的怀疑是否达到或超过“合理怀疑”标准为依据,确需检查时最好有公安部门人员参与,并遵循正当程序和告知原则,检查时应当有检查人和被检查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场。

5.改变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

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认为,学校和学生处于不平等地位,学校是管理者,学生是被管理者,学校是主体,学生是附属。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形式的变化,学生是学校的主体这一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目前,我国高校管理已步入人性化、服务型管理,这就要求管理者及时摒弃陈旧的教育管理观念,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如果一味以旧的管理理念指导工作,势必还会存在对学生合法权利的漠视,不能有效杜绝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6.不断提高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高校管理中,高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具体管理又是通过管理人员实施,作为管理实施者,其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又影响到管理成效。所以,提高管理者法律水平,建立完善的侵权问责制,也是高校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高校可通过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培训来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培训中可对本校或他校一些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虚拟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形,让学员用法律知识分析有无侵权,在何环节中侵权,增强培训的生动性和实效性。高校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尊重和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前提条件。 只有确实在意识上重视学生的隐私权,这种意识才能转化为行动,促使他们在管理过程中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7.加强立法、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立法还不完善,也没出台专门保护高校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最直接的法律,虽对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但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条文中也没有涉及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完善隐私权立法对今后在司法实践中为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提供保障具有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今后修订的《高等教育法》里应明确大学生隐私权的概念,要对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形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应制定专门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8.增强大学生隐私权保护意识

受传统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和教育理念的影响,许多高校学生认为自己隶属被管理层次,没必要过多关注自身的权益。部分学生对隐私权的认识还很模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一些学生还搞不清楚什么是隐私权,自己有哪些隐私需要保护。所以,一旦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时不能分辩,更不知道用什么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教会学生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倡学生懂得维权、敢于维权,促使学校自觉尊重和保护高校学生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景凌凌. 试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2):63-66.

[2]赖嫦媛. 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 高教探索, 2011(5):30-33.

[3]凌晨. 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管理知情权冲突与调适[J].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5):82-84.

[责任编辑: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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