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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泰国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随班就读教育政策的比较与反思

2012-04-29朱微韩娟

科教导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全纳教育随班就读

朱微 韩娟

摘 要 印度、泰国与我国的国情有着很大的相似之处,所以笔者选择这两个国家所制定的全纳教育政策与我国的随班就读教育政策进行对比。

关键词 全纳教育 随班就读 全纳教育政策 随班就读教育政策

中图分类号:G40-03 文献标识码:A

A Comparative Observaion of Iclusive Education Policy in the India, Thailand andStudy in the General Classroom Policy in China

ZHU Wei, HAN Juan

(College of Education Science,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54)

Abstract India and Thailand have great similarity to our country, so the author chooses these countries' iclusive education policy to compare with our country's general classroom policy.

Key words iclusive education; study in the general classroom; iclusive education policy; study in the general classroom policy

“全纳教育”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新兴的教育思潮。其理念是:“加强学生的参与,减少学生的被排斥”。目前对“全纳教育”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我国学者黄志成教授认为:“全纳教育是这样一种持续的教育过程,即接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①

1 印度和泰国的全纳教育政策

全纳教育思想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同后,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政策,为顺利开展全纳教育提供政策支持。笔者将印度、泰国与中国家出台的全纳性质的立法政策进行了整理、归纳如下:

1.1 印度

印度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较早制定全纳性法律政策的国家之一。1974年颁布了《残疾儿童整合教育计划》,简称IEDC、1986年颁布《国家教育政策》两部全纳性质的法律政策,以确保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享有相同的受教育权利。

随着全纳教育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印度政府于1987年制定《师资教育计划》,为全纳教师提升全纳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法律保障。1995年,印度政府第一次颁布强制实施全纳教育的法律,即《残疾人法案》,简称PWD。2001年又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全纳教育计划《全民教育计划》,简称SSA。以确保全纳教育理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2010年,印度颁布 《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核心内容是“关注弱势群体促进区域教育均衡”。

1.2 泰国

泰国也是亚洲发展中国家中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之一。 1997年,泰国政府在修改《宪法》时加入了一条新的法律条款:“发展教育是每一个泰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并且每一位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新加入的条款内容有着鲜明的全纳教育色彩。1999年,泰国政府颁布《国民教育法》规定: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关注特殊教育的发展。2003年,《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全纳教育“零拒绝”的哲学基础。《宪法》2007版在1997版宪法第43条的基础上又追加了一条规定::贫困或残疾人应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应得到国家的支持,以保证能与其他人一样,接受平等的教育。

2 中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及不足之处

2.1 中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的不足之处

2.1.1 政策条款内容宽泛,执行依据模糊不清

我国随班就读立法政策与印度及泰国的全纳教育立法政策相比较,在法律条款内容的描述方面较为宽泛,不明确具体,这样会造成在具体实施全纳教育的过程中,出现执行依据模糊不清的问题出现,阻碍我国随班就读教育政策政策的顺利实施。如:印度:《全民教育计划》简称:SSA[2001]和《残疾儿童整合教育计划》简称IEDC[1974]中所制定的全纳教育计划,内容较为全面具体。如:经费方面,条款中会涉及到各邦、中央直辖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资助的比例如何,具体在哪些方面提供津贴补助等。泰国:《宪法》[1997]对于残疾人的权利作了具体的定义。如:义务教育年限以及残疾人的权利和平等方面的问题。而我国的《宪法》如: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5年《教育法》第十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虽然明确了残疾人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残疾的关注,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具体是由哪一个部门负责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2.1.2 随班就读教育对象范围狭窄

通过比较分析了解到印度和泰国教育对象确定的范围是全体儿童,不分性别、户籍、民族等。而我国的随便就读对象则主要关注的是盲、聋、弱智三类特殊儿童。如:《残疾人法案》(印度)简称PWD[1995]中明确规定政府将保证全体残疾儿童接受免费教育,同时《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印度)[2010]中也指出女童、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和其他处境不利儿童被视为特别焦点群体,获得更多的支持。《义务教育法》(泰国)[2003]中规定,儿童不分国籍和户籍的划分面向全体儿童,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我国《关于实施特殊教育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和《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九五”法案》[1996]条例内容中对残疾儿童普及义务教育倾向于盲、聋、智力落后儿童。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受到户籍的限制,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随班就读教育对象涵盖范围较小。

2.1.3 我国立法政策中没有对随班就读教师培养及任职资格做法律要求

印度1987年制定了《师资教育计划》[1987]以及《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2010],均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对教师的培训,继续深造、入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教师的素质,提供全纳教育质量。而相比较之下我国和泰国特殊教育的立法政策中则没有对教师的培养及任职资格提出明确的要求。

2.2 建议

我国在今后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应借鉴印度与泰国的成功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正如我国学者方俊明认为:“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来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是我国特殊教育研究的主要经验和继续努力的方向。”笔者在我国今后在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修订中,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1)政策条款内容的制定中,应全面具体,有可操作性,提高执行依据力;(2)在随班就读教育对象的范围的确定上,应考虑到其他类型的残疾儿童,不应只关注“盲”、“聋”和“智力落后儿童”这三类儿童;(3)法律条文中应涉及对随班就读教师培养及任职资格做法律要求,以法律的手段促进随班就读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建立健全的教师培训及资格审核制度。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随班就读教育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的基础教育资源,满足所有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 黄志成.全纳教育一关注所有学生的学习和参与[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269.

参考文献

[1] 方俊明.我国特殊教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特殊教育,2000(1):1-4.

[2] 郑太年.特殊需要教育的国际努力[J].全球教育展望,2001(7):68-73.

[3] 肖非.中国的随班就读:历史.现状.展望[J].中国特殊教育,2005(3):5.

[4] 朴永馨.融合与随班就读[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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