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汪伪政府对两淮盐场的经营
2012-04-29陈广锐
陈广锐
摘 要:汪伪政府在成立后,出于税收以及安抚人心等方面考虑,积极参与两淮盐场的管理,并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引进了现代公司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两淮盐场的生产。但因为其政权的傀儡性质,使得沦陷区人民根本得不到任何利益,反而加剧了沦陷区人民的生活困难。
关键词:汪伪政府;两淮盐场;经营 中图分类号:K26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2)04—0040—07
两淮盐场一直是中国重要的盐产地,同时也是政府盐税的重要保证。汪伪政府成立后,为了解决财政困境,从管理、生产、销售、缉私等方面积极参与两淮盐场事务,其中以淮北盐场尤为突出。本文拟从背景、措施以及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汪伪两淮盐务经营进行研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汪伪重视淮北盐务的原因
1.盐税的巨大利益
清人李果《在亭丛稿》说“两淮盐课甲天下”;嘉庆《两淮盐法志》序中亦称“佐司农之储者,盐课居赋税之半,两淮盐课又居天下之半”。可以说,两淮盐税一直是历朝历代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40年3月30日,在日本的扶持下,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等人以“还都”的名义,在当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最为发达的华中地区建立了伪“国民政府”。财政是整个政权机器维持正常运转的动力之一,财政收支是否平衡,将直接影响政权统治的力度。近代社会中一个政权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就是税收。作为傀儡的汪伪政权也认识到这一点,“国家财政重在税收”,“一切税收款项为财政之主要命脉”①。
汪伪政权成立的次日,周佛海发表财政部的八项施政方针,其中一项就是所谓“整理国税”,在谈话中指出关税、统税和盐税三税为国家收入之大宗,并表示“当前之任务,为整理事变以来已形紊乱之关税、统税及盐税机关,以扩充税源,期于政务无阻”②。在原南京国民政府中盐税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第二位,汪伪政权自然不会放过这一巨大收入,况且相对于其它税种,盐税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条约”依据
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后,中国沿海地区相继沦陷,日军自然不会放过两淮盐场,实际上两淮盐场也一直由日军把持。但是为达到“以华治华”、“以战养战”的目的,日本扶持汪伪政权成立,同时为了解决汪伪政权的财政问题,将两淮盐务部分地交予汪伪政府。
在汪伪政权的名义统治范围内的盐区,产量丰富的有河北渤海沿岸的长芦盐场、山东半岛沿岸的山东盐场和江苏沿岸淮北盐场的海州盐场,这三个盐场的产量占全国产量的三分之二。上述的三个盐场,前二者只是名义上属于汪伪政权统辖,实际收税权掌握在日本华北派遣军扶持下的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手中。根据汪伪与日之前的商定《有关新中央政府财政问题对日本方面的希望》“盐税问题。盐税为新政府之重要财政基础,而现在全无收入,华中设有通源公司,但作为日本人经营的食盐运输贩卖机关,如所周知,并不纳税。因此,在中央政府成立前与日本方面协商,希望在中央政府成立后,关于盐税之税务行政及纳税办法,以事变前的状态为基准,予以恢复。尚望获得日本方面之同意①。对此日本方面的回复是:“关于盐税。在新中央政府成立后,除了华北和蒙疆以外,对于盐务行政及盐税纳税办法,毫无疑问,需要按照事变前的标准进行办理。但须逐渐协商调整。”② 而两淮盐场正处于华中,这就使得汪伪政府插手淮北盐场事务有了“条约”依据。
3.汪伪政府财政需求
汪伪政权成立之初,日军曾移交一笔正金银行扣押的江海关税余额给汪伪财政部;加上日本方面为表示对汪伪政权的支持,把一些税务征收权交归汪伪政府,使其财政收入来源继续扩大,收入总额也随之增加。据1941年度《国库收支报告表》,本年度国库结存有155,563,680.65元③。然而好景不长,随着太平洋战争爆发,作为财政来源大项的江海关税因进出口贸易中断,税收减少;其次,日军华中的物资统制的强化,物资自由流通空间丧失,统税亦相应萎缩。相反,日伪为加强统治,伪军警和政务机关庞大臃肿,同时日军又将部分军、政费开支转由汪伪承担,再加上“清乡运动”等汪伪政权自身的大量财政支出,使得财政很快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出现巨额赤字。汪伪政府迫切希望有一稳定收入以弥补财政之不足,而盐税正可以弥补其他税收的不足,战前海州的盐税可征收6000万元,占全国盐税的三成,“是以能控制海州者,即能控制华中五省之说”④。因此,控制两淮盐场这个聚宝盆就显得尤为重要。
4.安定人心
盐政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心的归向。盐不仅是工业生产原料,更是国民生活的必需品。汪伪以华中地区作为立足之本,如果产生“盐荒淡食”问题,汪伪政权也觉得无法对民众交待,“实有违中国政府抚辑流亡、安定人心之本旨”⑤,因此,汪伪政权在盐政上的经营,除了税收因素外,还有安抚人心的一定考虑,通过与日军的周旋对于自身形象的提升有一定帮助。“还都”名义成立后,认为“国府还都,继承法统,首重收拾人心,盐为民食必需,减低盐价,使人民于政府成立之始,具有良好印象”,若对盐政处理得当,民众就会“对政府印象良好”⑥,而两淮盐场有着重要的产盐能力,完全有能力满足沦陷区需求。
二、汪伪经营淮北盐务的措施
汪伪政权在成立之初即对两淮盐场做了一些准备,成立之后更是从多方面加强对盐场的管理,以期满足其自身的利益。其“规划盐政”的原则,“首以恢复旧制为揭櫫,而调整中日邦交关于盐务部分,亦以恢复事变前状态为定则”① 即以恢复七七事变前的盐务管理与盐税征收体制为目标。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
1.直接控制。首先,在汪伪政权成立后,财政部下辖机构与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体一致。却独改盐政司为盐务署,掌管全国盐务,兼管硝磺事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汪伪政权对盐税的重视。“初始实际上仅管辖皖、浙两省区和苏南地区,以后管辖范围逐渐扩展到武汉和海州盐区。”② 地方上,则分别在上海、海州、松江、淮南、两浙等盐区设立盐务管理局,建立完善的盐务管理体系。1940年11月,又在海州设立整理海州盐场委员会,委员“由财政部常务次长、盐务署长、盐务管理局长以及盐务经营者组成”③。这是从政府层面上提高淮北盐场的重要性,突出对两淮盐场的重视。
2.加强生产。从生产抓起。其中重要措施就是首先恢复海州盐场的生产量。据汪伪政权财政部档案统计,事变前海州年均产盐850万担,但是事变后的1940年,只有280余万担。实则因为日军全面侵华后,兵灾不断,盐田荒废,再加上1939年海州地区遭受了重大暴风雨灾害,盐田设施毁坏更甚。因此,汪伪政权一成立,即着手盐场生产的恢复。
“凡修复池滩、补筑圩堤,一切规划均经详细讨论,议拟具体方案,逐项实施,并筹建复兴款项,委派专员驻海(州)办理工程,贷给场商,向复兴之途迈进。”④ 经过一年多的恢复和建设,海州盐场的生产量大大增加。1940年仅产盐280余万担;1941年全年产盐490万担,比1940年增产近75%;1942年仅头8个月就产盐490万担,逼近1941年全年的产量,实际产盐达到了500万担⑤。
3.组建公司。组建一系列现代公司,从产运销各环节加强对两淮盐场的管理。汪伪积极筹划、参与一些与淮北盐场有关的公司,主要有华中盐业公司、中华盐业公司、裕华公司等。华中盐业公司在1939年8月21日宣告成立,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为“中日合办”中国特殊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总资本500万元,每股50元,共10万股,中日各半。其中日本方面的华中振兴公司200万元,大日本盐业公司50万元,中国方面伪政权120万元,通源公司30万元,与海州盐有关系者100万元⑥。由于成立之初汪伪政权还未“还都”,实际对其无所作为,华中盐业公司只是日本国策公司——华中振兴公司成立后新组建的子公司。
后根据双方协议以及汪伪财政收入实际情况,伪财政部长周佛海积极参与华中盐业公司的调整,一直请求对华中盐业公司“应随新情势而加以调整”①。并在1940年10月19日“接见李闳菲,拟派其为华中盐业公司董事长”②,副董事长则为日本人北村大亨。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盐之收买及运输国内外;盐之制造及精制;对于制盐事业之指导及资金之融通;其附带事业之经营③。该公司制定了开发淮北新盐田发展计划,新盐田由日本人设计施工,在海州大浦开工。他们想以此为“样板”,“将海州地区建成一个原盐都市”④。
1942年底随着日军在太平洋战场的失利,为从中国获取更多的战略物资,日方不得不对其国策公司进行调整。日本当局之所以同意调整国策公司,一方面是要借汪伪政府之手加强“中日合作”,提高生产力,加紧掠夺中国资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不满在华国策公司“协助战争”的懈怠态度。日军当局希望借“调整”之名,强化指导和控制在华国策公司。于是在1943年7月,汪日双方议定将“华中盐业公司所有经营制盐及运输等事业由中国官商合办之新公司办理”⑤,并将华中盐业公司日本方面所有股份让与汪伪政府,由汪伪方面新组建的中华盐业公司接续办理。
另外,汪伪政府还组织了一个以中国旧盐商为骨干的裕华公司取代通源公司的销售权。原来独占苏、浙、皖三省食盐的销售权的是通源公司,其与日本军部有着密切联系,由于价格不能自主,使得汪伪政权盐税收入大打折扣,财政部自然不满于由日军控制下的通源公司独占华中地区食盐销售市场,多次与日协商,终于在1941年12月借口通源的营业权未经合法手续获得汪伪政权的许可,取消了通源公司,组建裕华公司承继通源的业务。这样汪伪政府在产运销各环节逐步取得对淮北盐场的直接控制权。
4.建立税警部队。周佛海依靠丰厚的盐业收入,拉起一彪凶猛的集团武装,成立汪伪财政部税警团。这支队伍的主力盘踞在上海;一部分放在浙江余姚,一部分屯于海州。周佛海在其日记中多次提及建立税警问题:1941年2月5日下午,接见杨若虚,嘱其在淮北先集中一千二百(人),编税警三大队⑥;4月23日,接见李实甫,嘱其赴海州收编部队,守护盐场⑦;1944年10月7日,杨仲华率孙建言来见,有部二千余人,枪一千八百支,编为海州税警分团一教导总队⑧。周佛海的如意算盘是:“以上海税警团保障其政治地位,余姚、海州的税警团保障其经济地位。”⑨ 海州盐场配备了大约三千余名税警,对盐业生产及盐业运输销售进行了严密控制,同时担负缉私的责任。
三、对汪伪淮北盐务经营的评价
汪伪对淮北盐务的经营,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淮北盐场的盐业生产,增加了盐的产量,缓解了沦陷区食盐供应的紧张局面。尤其是引入公司管理制度,大大加快了两淮盐场生产的近代化。但是,因为其政权的傀儡性质,以及财政的不自主性,使得其在淮北盐务上更多的是维护自己以及日方的利益。
1.沦陷区出现民众食盐困难。1941年汪伪政府配合日本兴亚院在华中沦陷区实行食盐配给政策,各地配额由兴亚院直接掌握,汪伪政府不得擅自变更。甚至连盐价都不能自主,周佛海日记中记录这样一句:“主张由财政部派员赴各地调查情形,再由财部公告盐价,不宜由兴亚院代表”①,说明汪伪政权根本没有什么自主性。名义上规定每人每月供应食盐1市斤,但实际仅供应4市两,而居住在南京的日本人却可月食食盐1.5市斤。1941年伪府的“首都”南京几次出现了盐荒。作为首府的南京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伪府统治下的其他地区了。这些事实恰是对汪伪政府成立初期所宣称的“抚辑流亡、安定人心”的最大讽刺②。到了1943年,新成立的中华盐业公司虽名义上为中方独办,并自称继承了前华中盐业公司原办之一切事业,及其它政府所许可经办事件,但实际力量薄弱,时常受日本势力的排挤,不能保证华中食盐供应,甚至出现盐荒。加上汪伪政府协助日本对盐实行统制政策,对日本所需的用盐优先供应,造成了华中沦陷区的民众在战争期间一直面临“盐荒淡食”的威胁。
2.增加盐税负担。由于政权的傀儡性质,使得汪伪政权在财政收入上是举步维艰。其对两淮盐务的经营很大层面是出于经济收入的考虑。汪伪政权成立初期,盐税税率大体比照战前国民政府时期的税率。每担征税为日本军票4.80元;苏浙近场轻税地区为1.80—2.30元不等。1940年12月3日,汪伪行政院第36次会议决定,大幅度提高盐税税率,各区食盐无论粗细,精盐、粗盐每市担一律由原征收日本军票4.80元增至日本军票7元,附加复兴费军票0.1元。原轻税地区照原定税率每担一律加征2.20元。随后日伪将日本军票征收改为以伪中储劵征收,并依通胀率将每市担征收额大幅度提高到600元。截至1942年8月,当年前8月的汪伪盐税收入达到伪币4500余万元,较之上年全年的2292万余元超出近100%③。1944年1月16日,汪伪财政部再次调整税率;同年8月16日起,盐税税率又增加一倍,各地食盐批发价同时上调;12月再次增加盐税。汪伪方面不仅协助日军强制收购食盐,而且对盐民横征暴敛,强征盐税④。对盐税直接按“先税后盐”的原则,对食盐税率不分粗细、产区、销区,一律统一提高至每担伪中储劵3000元,达到以前税率的数倍⑤。因此,伪财政部长周佛海说:“把统税、盐税及各种特税相当增税,这就可不必发行公债、借款,而把本年下半年度过。”⑥ 从中我们看出,虽然汪伪政府拥有两淮盐场这一重要产盐地,却没有使沦陷区人民得到实际利益,反而利用这一点来收取盐税,以增加其财政收入,使得沦陷区人民的生活更加困难。
3.税警部队充当了侵华日军的鹰犬。汪伪政府利用淮北盐场的巨大收入建立了税警部队,对盐业生产及运输销售进行了严密控制。并将淮盐作为特别重要物资,禁止流入匪区。时不时派出税警设卡检查,稍有怀疑,即行扣留没收,封店抓人,阻碍了盐的正常流通,影响周边地区的人民生活。同时,残酷镇压盐民抗日斗争,充当了侵华日军的鹰犬,严重阻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抗日活动。据记载:“我滨海县解放区有26个贫苦农民来陈家港贩盐谋生,被伪税警团抓获,押解至日本军营。第二天将他们押到野外荒地,每4人捆绑在一起,推入深坑,接着惨无人道地投下手榴弹。”①
4.扼杀中国盐业的生机。日本与汪伪的盘剥,造成华中地区盐场场商与灶户长期亏本经营,以致濒临破产。如日本国内进口海州盐的收购价定价太低,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造成海州济南场七家公司资金困难,入不敷出,到1941年已负债150万元。1942—1944年日本进口海州盐的价格只相当于中国价格的6.3%—13.5%②,进一步使海州盐场经营步履维艰,至1945年海州济南盐场七家公司仅剩一家在勉强维持,严重扼杀了中国盐业的生机。
近来的研究我们也发现,实际上汪伪政权在两淮盐场事务上确实与日本方面存在一些矛盾。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两淮盐场巨大的生产能力对于日本“以战养战”政策的实施有着重大影响。但同时,汪伪政府对盐场也是梦寐以求。不仅因为其巨大的盐税收入,还在于其打着“和平救国”的旗号。“首重收拾人心,盐为民食必需”,若盐政处理得当,民众就会“对政府印象良好”。所以汪伪政府十分注重对盐场的经营,并因此与日本方面在盐务上产生一些矛盾。周佛海甚至以此作为其减罪的依据,在其《简单的自白》中说道:“敌军用盐一向是予取予求的,我一定限制其数量,一再与日本大使馆交涉,终办到日军购盐,其数量由财政部和日本大使馆订约限制。”③ 盐场对日、伪双方都具有重要性,尽管汪伪对日本的索取有所不满、有所抗争,但终究无法改变傀儡政权的面目。要知道日本对汪伪政权的让步,亦是从其自身战略需要出发。更何况我们发现,汪伪的两淮盐务经营并没有给民众带来实际利益。可以这么说,汪伪在盐场上取得的“成果”,是日本给予的。
首先汪伪政权之所以可以染指两淮盐场的经营,是因为其与日本方面谈过这个问题,且得到日方的允诺。除了之前的《有关新中央政府财政问题对日本方面的希望》,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为了稳固中国战场,提出在“经济政策”方面,“以增加取得为完成战争所必要的物资为重点,力图重点开发占领地域内的重要物资以及积极取得敌方物资”,“力戒日本方面独占,同时充分利用中国方面官民的责任心和创造意识,具体实现积极协助日本”④。
即便如此,占领中国沦陷区的处在第一线的是军队。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军每占领一地,即把盐列为战略物资予以管制。1938年3月,日军在占领华中主要产盐区海州后,即派出接收委员接收当地盐场和盐务机关。伪维新政府海州盐务局设立后,根据日伪协议,其指导监督权仍由现地日军执行。为征收华中盐税,伪维新政府在上海设立盐务管理局办理征收事务。据伪维新政府报告,当时华中地区盐税,1938年度即为8520万元,其中,日军提取者为5600万元,占税收总额68%,伪政权仅得2900万元,为总额32%①。所以他们根本不愿意交出到手的权益,因此日本所谓对华新政策是阳奉阴违甚或是抵制的,22日日本参谋总长明确指示:“一、在我占领地域内,应使重要国防资源易于开发及取得,确保军队的现地自保。并协助取得我占领地域以外的战争必需物资。二、关于敌对封锁,应努力防止我占领地域内的战争必需物资流入敌方,但不得阻碍我占领地域内之物资交流。”② 所以日本对华的所谓“让步”不仅是极其有限的,而且贯彻起来也是极其艰难的。当日本在太平洋战场节节败退的时候,在华日军迫于日本大东亚战争的形势及来自政界的压力,才犹如剜割自己心头肉般地作出一点点“让步”,兑现部分承诺。所以,这不是汪伪分子所说的对于日本的抗争,就算没有汪伪政权,日本侵略分子也会找其他代理人。
(责任编辑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