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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和转让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策略

2012-04-29马忠法

WTO经济导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技术开发气候变化温室

马忠法

编者按: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策略以各国减排温室气体为核心已为共识,但各国在减排指标分配及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减排义务方面存在严重分歧。本文从分歧产生的原因以及美国、日本等国通過技术转让形成创新能力的成功经验,阐述了破解气候变化的核心策略——环境友好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合作上的观点。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合理性

经過历次气候变化谈判,目前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义务履行方面形成了两大主要观点:

以中国、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全球今天的气候变化主要是西方国家200多年来工业化发展過程中累积的结果,它们采取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使自然资源遭到掠夺式的破坏导致了气候变化;而且现阶段这些国家已经发展起来,其能源耗费需求无疑会少一些,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正是需要大量耗费能源的时候,能源消耗需求更大;此外,发达国家人年均温室气体排放量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发展中国家主张,不论历史地看还是现实地看,它们都负有更多责任,故应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各缔约方都有义务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暖,但发达国家对此负有历史和现实责任,应承担更多义务;而发展中国家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由于多数无害环境技术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它们应当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框架公约》成员方历次会议的决议等之规定,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帮助它们开发技术,提高能力建设。并且,发展中国家还坚持认为:转让技术是它们承诺相对减排温室气体的前提条件。

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却意图否认已达成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必须承诺履行温室气体绝对减排量的国际义务,否则其他方面合作谈判难以进行;因为它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技术的落后及人口的众多等,使其当前及以后发展過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相当惊人。

双方在应对气候变化策略方面长期的僵持不下,使2007年以后的《框架公约》成员方大会(COP)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各方在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方面矛盾冲突十分尖锐,几乎是每次会议斗争的最关键内容。

在笔者看来,目前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各国把争论的焦点放到减排指标分配上是只抓住了问题的表象,而没有考虑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温室气体排放不是问题的源头,人们也不会去消费气体排放,他们消费的是能源,排放只是一种结果;问题的根源应在于如何减少或避免这种排放。在发展中国家,数十亿人在落后的乡下和城镇燃烧着木材等(不是用管道燃气和电)来做饭,用最原始的工具(没有拖拉机)辛勤劳作,步行或骑自行车(非驾驶汽车)去上班。这种最基本的排放本来就很少有压缩的空间,与那些靠飞机、汽车、空调等耗费大量石化能源来维持生活品质的发达国家人相比,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排放不值一提。对它们而言,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大部分,源自它们落后的工业技术及为发达国家加工那些满足后者奢侈生活的高耗能商品。如果后者能够公平或无私地让前者得到环境友好技术来完成自己的工业化进程及加工商品,则排放会大大减少。

“减排指标分配”——西方国家规避义务的幌子

为何西方国家在历次成员方大会上把减排指标分配而非技术开发和转让放到争论的核心位置上?为何对前者花很多时间和巨大精力而对后者则如蜻蜓点水?笔者认为,这是西方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下的产物,是西方政客在其政治体制下的必然行为。

在西方,由于历史等原因,发达国家的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掌握了全球90%以上的先进技术(含无害环境技术),而它们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唯企业利益而非政府的履行国际义务为导向,它们常借发展中国家需要技术的迫切性抬高技术许可使用费,或提出种种附加条件,或认为无利可图时拒绝转让技术。这是强调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有着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历史传承的发达国家政府所无能为力的。而且,随着新兴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不仅通過国内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利,它们还通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这一观点上升为国际性的规范,即在TRIPS协议序言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利”。这样,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无害环境技术无疑也归属在私权利的范畴,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交易行为政府不能强行干预,环境友好技术由此也成为政府无法动用公共权力来强征的财产。再加上西方所谓的选举多是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角逐,选票掌握在那些掌握庞大财产的私人手中,在“私法行为公法化理论”的作用下,西方所谓的政治人物只能根据国内利益集团的需要在国际上行事。如果他们的承诺与国内集团利益发生冲突,这种承诺也是无用的。因此,他们不愿也不敢在技术转让和合作方面作出承诺,只好拼命地在减排指标分配上大做文章;这样既可遏制本国跨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又为本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争得主动权。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在当今国际规则制定中,发达国家起到主流作用,它们可以把自己国内的观点和意志,变成一定的国际规则,强加给别人;把自己不愿意做的,或搁置一边,或泛泛而谈,不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在这种背景下,技术转让和开发不可能成为成员方大会的主要议题,各国也很难达成技术转让协定。

所以,将争议焦点集中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分配是西方国家误导国际社会、规避自己义务的巧妙行为,是一种不负责任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有意选择。减排指标只是一个静态的数据,不是动态技术转让和开发,就目前各国对减排指标的争议看来,是治标不治本的行为。

低碳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离不开技术进步。我们应当改变目前以减排为核心的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而为以技术开发和转让为核心的策略,谈判也需随之而变化。富国不应当揪住所谓减排义务不放,要发展中国家作出减排承诺,而应当进行国际合作,开发并在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下转让环境友好技术,促进环境友好技术在全球扩散,并得到普遍使用和推广,让穷国也能用得起清洁能源,让他们在最低成本下获得环境友好技术。如此既使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同时没有過快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又使发达国家在技术研发和转让中获得利益。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减排问题。

虽然在《坎昆协议》以及德班的“一揽子决定”中,技术转让被置于后位。但发展中国家在这些争论中,应该总结经验,如何把反映自己正当利益的诉求,通過自身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变为现实,以为在后续艰难的国际气候谈判中,占得先机。这些国家应当团结起来,就应对气候变化的更为根本、也与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相一致的措施——技术开发和转让——形成统一立场,要求发达国家在技术开发和转移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形成技术能力,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进而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就此而言,不论从短期利益出发,还是从长期利益考虑,这样的策略都远比停留在表面的减排分配争执更有意义、更有效果。

以“技术开发和转让”为核心策略的历史经验

历史经验表明,对技术后进国而言,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获取技术,可以花较小代价取得较大成果,为自己创新能力的形成提供条件。谈到无害环境技术,我们首先想到的会是应加强自主研发,以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其中,最理想的是进行原创性开发。但是,纵观历史上诸多的技术后进国发展成功的经验可以看出,作为技术后进国,绝大多数的技术从原创开始已不可能,更无必要;然而,纯粹依赖国外进口,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也不可能。这就使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和开发同样重要,但二者有先后之分,就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形成而言,技术转让是个先决条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一点:近代资本主义后进国如美国、德国、日本及当代后进国或地区如韩国、新加坡及我国台湾所走過的工业化道路证明,先获取开发核心技术所需的前置或基础技术(有一定的先进性),然后进行消化、吸收、改进、再创新,形成技术能力,是一条必由之路。这种通過引进、模仿、再创新及促进技术流转之路径来实现技术能力提升,进而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路径曾是上述国家或地区的不二选择。

日本,是世界上一个由技术后进国变为先进国家的典型。明治维新前,日本是一个封建落后的专制国。但明治维新后,它重视教育和法律制度,认识到技术对一国发展的重要性,特别重视从国外引进技术。它先后从英国、德国、法国、美国引进了纺织、轮船、钢铁、通讯等技术,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教育奠定的基础,它于19世纪90年代就可以自行生产相关产品。如在造船技术方面,日本的成功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其在引进的时间上落后于当时的清政府,但技术能力的形成方面远甚于中国,以至于它自己也感到满足。在当时的高新技术领域,日本人也花出了较大精力引进、学习别人的技术。如在1898-1909年间,其Nippon电子公司等分别与美国西部电子等签订有关电学技术方面的许可合同,通過正式合同形式引进技术开创日本在电子机械方面制造的新时代。在这些引进技术的基础上,通過制度及30多年现代教育培育出的人才的基础上,日本企业有效地吸收、改进了相关技术,并进行了创新,使其在这些领域与当时的世界先进技术保持了同步,为其步入强国行列打下了基础。

综上所述,技术后进国通過引进技术来提高技术能力是一个普遍规律。然而,技术后进国走模仿发展战略之路只是一个基本点,而不是永久的。核心技术不可能通過转让来获得,技术后进国只能在引进、消化、吸收、改进和创新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获得自己的核心技术并进行及时转化,才是根本出路。因为技术能力的形成是一个学习的過程:靠引进、模仿、改进、积累等来形成、提高学习能力,是一个长期累积和努力的過程。

当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战略的实现依赖于作为技术供方无障碍地转让技术,美、日的技术发展成功,英国企业功不可没。如在船舶制造领域,技术先进的英国企业虽然当初是受利益驱动,在政府并不過分干预的条件下,采取种种措施来销售自己的船舶,但客观上为美、日等低成本获得技术提供了便利;它们还积极与这些国家的造船商进行国际合作,通過自己书刊杂志对技术的演示、讲解等来推动世界造船技术的提高。许多买主将船舶买回国后模仿最新设计,通過技术知识的转让走进口替代之路,使美国等二十多个国家的造船术迅速发展起来。德国和日本都曾经对英国表示肯定,如日本说“没有英国的帮助,日本的造船业不会发展得如此迅速,取得这样令人满意的成就”。

由此可见,如果人类在今天的时代里,技术供方能够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掌握先进技术的英国企业及英国政府那样,促进技术转让,让技术后进国获得无害环境技术,让它们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基础上,提高创新能力,促使全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解决人类面对气候变化威胁的根本之道;果如此,则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就会有一条坦途,便利《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上所表明的目标的实现。因此,目前应对气候变化以“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分配”为核心的应对策略应转变为以“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为重点的应对策略;“解铃还须系铃人”,技术发展导致了人类今天气候变化方面的困境,而解决这一困扰人类问题的路径最终还得回归到各国之间的技术转让和合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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