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车选用目录是依法而行

2012-04-29张帆

汽车纵横 2012年4期
关键词:公车律师规则

张帆

自今年2月24日,《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车选用目录)发布以来,关于公车选用目录是否违反WTO规则的质疑之声一直未断。这些舆论与呼声各有其自身利益考虑,不同的声音和观点是因为看待此问题的视角不同。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贸易法律师蒲凌尘。他从另一个角度对这一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

“站在法律角度,我在看待此次推出的公车选用目录时,首先关注的是它的合法性问题。”蒲凌尘开门见山地说,“为什么会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因为这种行为与企业法人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差异,但因主体上的差异导致性质和方法上的不同。有人质疑这个目录的出台可能违反了WTO规则。据我所知,在WTO框架之下,有一个以诸边协议方式缔结的《政府采购协议》(GPA),由WTO成员自愿加入,该协议仅对加入协议的缔约国有约束效力。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加入WTO框架下的GPA,因此还无从谈起是否违反该协议中的条款。当然,除此协定以外,我们还要分析有无违反WTO法律的其他相关原则。”

蒲凌尘认为,WTO规则具有实用性和公平性,但同时WTO规则却又集中体现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利益平衡、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协调关系,是各方谈判的产物。这必然带来某些法律规则缺乏精准性,而WTO的成员在解读和使用某些规则时,有其自身的理解和认知。“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很多国家、经济团体也比较关注中国的很多经济举措,会有人借用WTO的大原则对我们的很多行为提出异议。国与国的情况不同,不同时代也会有不同的特点,任何事情无法一概而论,或简单地下一个某某措施违反WTO的原则的结论。假设谈到违反WTO的某原则,我是希望能够把问题具体化列明,而不是泛泛伸出手指头去无端指责,我们面对的毕竟是一部法律。”

同时,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蒲凌尘对这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考察并没有仅局限于它是否违反了WTO规则。他说:“没有参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不等于可以任意而行,这一点我想我们的行为还是遵从了相关法律规定。譬如,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行为有详尽的规定。我们国家也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等十多项法律法规都是参照其它国家的成熟法律条文,在充分尊重国际贸易公平竞争原则上制定的成文法。”

在对这次的公车选用目录进行考察之后,蒲凌尘表示:“从法律角度而言,颁布一则法律措施必须要做到有法有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符合规定。《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是有法可依的。目录中的商品是针对那些生产制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的行为不同于民间商业团体的采购行为,它需要考虑政府采购具体的特点,公开透明,标准明确统一。”

蒲凌尘认为,这次对公车选用目录的普遍关注与争论,特别是对是否违反WTO规则的质疑产生了非常正面的作用。它使得汽车业界人士普遍开始关注法律问题。“中国汽车产业还陷于‘有官司才找律师的误区,这绝非一个国际化行业应具备的素质。”蒲凌尘说,“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进入国际市场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汽车产业需要有长远的全球战略,要注重法律信息的积累储备。”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法律信息积累储备呢?蒲凌尘提出了“要重视‘律师的作用,要全面了解法律的适用和意义,在制订商业政策时不能完全脱离法律的支撑,在经过缜密调研和分析后,才能实施商业策略”。

“中国的汽车产业未来势必要走出去,在进入外国目标市场之前,必须要搜集目标国的相关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规定,企业也要注意是否可能碰到非关税壁垒的阻碍,是否进口国的法律或措施存在违反WTO原则的情况;同时还要研究我国出台的贸易政策是否符合WTO的规定。这一切都需要专门法律人才来操作搜集调查。也就是‘非诉律师。”他说,有律师参与的产业,就会较为顺利地解决类似于公车选用目录的相关法律问题。”

猜你喜欢

公车律师规则
撑竿跳规则的制定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中央机关有多少辆公车?
“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
我遇到的最好律师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公车上书”不是“戊戌变法”开始的序幕
第二批公车拍卖总成交9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