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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晚清出版界最早的版权诉讼

2012-04-29刘颖慧

今传媒 2012年5期
关键词:诉讼版权

刘颖慧

摘要: 晚清谴责小说家李伯元所著<官场现形记>被坊间翻刻,后诉诸租界会审公堂,获胜,是晚清小说出版界最早通过诉讼维护版权的实例,但因资料缺失,诉讼始末一直未被后人所知。本文利用几则世界繁华报馆刊发于晚清其他报刊的告白,揭示出了这一案件的始末。

关键词:李伯元;官场现形记;版权;诉讼

中图分类号:G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5-0024-04

晚清时期出版业空前繁荣,版权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作家、出版家关注的焦点。具有关资料记载,晚清著名谴责小说家李伯元曾针对盗版现象,奋起反击,将盗版书商告上法庭。这本是晚清文学界最早通过诉讼维护版权的实例。但因晚清资料的缺失,李伯元当年诉讼的情况,多年来一直是一个迷。

李伯元所著小说《官场现形记》是晚清四大谴责小说之首,曾在《世界繁华报》上连载,后又编印成书,在当时享有盛誉,销路很好,发行量达万余册,这在当时是很可观的数目。因为《官场现形记》的一时畅销,坊间书商见有利可图,于是将其翻印出售,大大影响了原书销路,这对于呕心沥血写作数载,自己刻印、自办发行的小说家李伯元来说,损失极为惨重。王学钧先生编著的《李伯元年谱》中曾记载:“约在近期(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因《官场现形记》被他人翻印,为保护版权,而控之于租界会审公廨。”同时,作者特意加了按语:“此案载于何日《中外日报》,发生于何时,均待考。但由此知《官场现形记》单行本出来后曾被他人翻刻,李伯元为维护自己的版权而控告于租界内的会审公廨。至于结果如何,亦待考。”王学钧先生在《李伯元年谱》中对这起诉讼发生时间的判断依据,乃是收录在据魏绍昌《李伯元研究资料》中的一篇短文,即《新小说》第二十期刊登的则狷的文章《堂上亲供》:

上海有著为《官场现形记》者,以小说之体裁,写官场之鬼蜮。其书经人翻刻,著者乃控之于会审公堂。据《中外日报》载此案,中有句云:‘断得此书毁谤官场,历历如绘。夫问官,官也。历历如绘,写真之意也。以官而曰《官场现形记》历历如绘,吾敢谓之堂上亲供矣。

这篇小文章的目的不是为了记录这起官司,只是想要借重诉讼中的一个细节,即问官评价《官场现形记》“毁谤官场,历历如绘”,来说明《官场现形记》的艺术成就,至于诉讼的细节,胜诉与否,丝毫未曾提及。因为作者所据的《中外日报》缺失,所以多年来,这起诉讼的时间、经过、结果,竟成了一个未解的谜团。

可是晚清报刊上面登载的几则广告,却无意中揭示了这起案件的始末。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1904年9月2日)《新闻报》上登载了这样一则广告:

妙文

协文《官场现形记》三编出版

奇文

初编二编三编各一元

此书专叙中国官场恶态,穷形尽相,巨细靡遗,第三编尤为出色。两江督幕某君且因是书远嫌辞职,亦可见其感发人心深矣。他如宦官贪黩,朝臣阘茸,文武酣嬉,家庭诟谇,实为此书添一异彩。今已出版,每部六本,仍卖大洋一元,初编二元,续编一元。禀准捕房查办翻刻各书庄,幸勿误收被累。总处,上海英大马路泥城桥东亿鑫里一弄。世界繁华报馆启。

这则广告是李伯元以他自己经营的世界繁华报馆的名义登载的,主要为自己的新作《官场现形记》第三编出版做宣传;此外,广告中一个重要的信息是,他已经注意到坊间翻刻《官场现形记》的现象,就此事禀报过地方官员,并已获得官方批准,准予捕房查办翻刻《官场现形记》的书庄。因此他借助广告警告各个书庄,不要出售翻刻的《官场现形记》,以免被追究责任。这则广告最早出现在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新闻报》和《时报》上。从七月二十三日起,至十月初六(1904年11月12日),这则广告曾26次刊登在《时报》头版。而在此前,《时报》从光绪三十年五月十七日开始,至七月十七日,共刊登宣传《官场现形记》的广告32次,均无关诉讼。《新闻报》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年刊登《官场现形记》相关广告9则,七月二十三日之前有5则,也均无关诉讼。因此,我们大致可以推断,七月二十三日前后,为诉讼的开始时间。

十月十一日(1904年11月17日)以后的《时报》上,李伯元更换了另一则广告。其实,在更早一些时候,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二(1904年11月8日)《新闻报》上,这则显示诉讼进展的新广告就登出来了:

南亭所著《官场现形记》初、二、三三编

此书价值久为海内外所共认,无庸多述。三号大字排印,每编六本价洋一元,初、二、三三编共售三元。趸批从廉。总处在大马路亿鑫里世界繁华报馆(报馆名称用大字突出。)代处在商务印书馆,广益、有正、启文、开明、江左、著易、广雅各书局,新闻、中外、游戏、笑林各报馆,北京有正书局,苏州九华堂。

书经存案,翻刻必究,前有日商朝日洋行出售洋装翻刻本,蒙日本领事论令停卖,并函请会审,分府黄司马将托销之席粹甫传案严讯,并此附闻。

在这则广告后面附加的消息,讲述了这起盗版诉讼的几个细节。首先是截至当时(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二,1904年11月8日)诉讼已经进行,出售翻刻本的朝日洋行被责令停售,而且由日本领事出面,函请会审此案,盗版书销售商席粹甫被传到租界会审公廨接受严讯。

其次,在这则广告中,用了很大篇幅对《官场现形记》的销售网点做了详细介绍。销售地点分为总处和代处,总处是世界繁华报馆,代处是商务印书馆,广告中不但说明了总处的详细地址,还特意用加大的黑体字对这两处地方加以标识,显得很醒目。除这两个大的销售处,李伯元还罗列了七个书局和四个报馆共11个销售地点。同时,在上海之外,还另设北京、苏州两个销售处。设立并公布众多的销售处,是李伯元应对盗版行为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个方法在今天仍是出版界对付盗版卓有成效的办法之一。可是在一百多年前的晚清,李伯元就已经开始使用了。

相似内容的广告,还刊登在《中外日报》光绪三十年十月七日(1904年11月13日)头版第九条,十月八日(1904年11月14日)头版第三条,十月十四日(1904年11月20日)头版最后一条,以及《时报》十月十一日(1904年11月17日)头版第三条。

在此期间,光绪三十年九月初七《中外日报》还刊载了另一则有关《官场现形记》的广告:

洋装官场现形记初编一元,二编一元,三编一元

是书每编洋装一大本,纸质坚厚,墨色精良,笔划清楚,装订精致,早已出版销售。现今在领事衙门备案,准本社出售,并禁止他人冒牌仿造,如有假冒本社牌号仿造洋装式样,查出即禀,提究不贷,各书庄如欲分售及零趸批发,祈至本社面定可也。东京金港堂与本社订定该堂出版各书本社今为分售处。此布。

上海四马路大新街日商朝日洋行知新社发行所启

我们从这则广告中得知,原来翻刻《官场现形记》的书庄是知新社。那么,经过李伯元这样大张旗鼓地在报纸上作广告,谴责奸商席粹甫,席粹甫是不是早已噤若寒蝉,吓得躲起来了呢?恰恰相反。李伯元连续在《中外日报》刊登了广告之后的第二天,即光绪三十年十月九日(1904年11月15日),《中外日报》头版中间位置(第七条)又登出了一条广告:

洋装官场现形记每编一元

是书每编洋装一大本,墨色精良,纸质坚厚,印制清楚,装订精致,以供喜读是书者置放书案,益壮观瞻,每编售洋一元,各书庄均有代售,以便就近购阅。批发另议。欲批者祈与本社经理人席粹甫接洽可也。存货无多,幸勿失之交臂。知新社主人弼本氏启。

这则广告中公然列出盗版书局知新社老板弼本氏和书庄的经理席粹甫的名字。借助《中外日报》同李伯元叫板,宣称他们翻刻的洋装《官场现形记》售价和李伯元相同,但是印制更精美,不但阅读方便,而且可以用做案头摆设。同样内容的广告,还刊登在六天之后,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五(1904年11月21日)的《中外日报》上。盗版者的嚣张,从这两则广告可见一斑。

诉讼双方以《中外日报》为阵地,通过广告较量,可见诉讼之紧张。那么报界反映如何呢?知新社在《中外日报》刊登出售翻刻本《官场现形记》广告的同日(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五日),《中外日报》上刊登了一则中外日报馆自己的特别广告:“本馆所译印之小说,其版权已议定归诸译人,外间书肆不得翻印,如违定当控究,谨告各书肆幸勿尝试为要。”可见,《中外日报》以这种方式,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声援了李伯元。

可是,这起官司的结果究竟怎样呢?不禁让人忧心忡忡。仅仅一天之后(光绪三十年十月十六,1904年11月22日),李伯元在《新闻报》、《时报》、《中外日报》三大报纸头版上同时登载醒目的大字广告,向读者通报这次诉讼的结果:

世界繁华报馆特别告白

翻印《官场现形记》者看 看 看

出售翻刻《官场现形记》之席粹甫前因抗传不到,经公堂出票拘提,昨日解訉,奉会审宪判席粹甫先枷三天。特此布告,各书坊宝号幸勿误售受累是盼。

这则广告比《新闻报》上别的广告字体大两号,而且使用了显眼的黑体字,分外醒目。重要的是,李伯元在广告中通报了一个大好消息:就在“昨天”(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五日),他的官司胜诉了。虽然前几日租界会审公堂发了传票,但是盗版书销售商席粹甫并没有到堂听审,经会审公堂出票,派人拘提其到庭听审。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五日,会审结果出来,“宪判席粹甫先枷三天”。

同样内容的广告也出现在十六日的《中外日报》头版,但是关于审判的表述略有不同:“出售翻刻《官场现形记》之席粹甫前奉 公堂传讯,抗不到案,即蒙 出票拘提,昨早由捕房解訉,当奉会审宪判席粹甫抗传枷三天。”这里进一步告诉我们两个细节:会审结果“昨早”,即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五日早晨出来;奸商席粹甫因“抗传”而“枷三天”。《新闻报》上的表述为“先枷三天”,《时报》、《中外日报》则为“枷三天”。我们由此推断,大概“枷三天”即最终诉讼结果。

在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五、十六两天的《新闻报》和《时报》、《中外日报》上,李伯元连续使用比别的广告大两倍的字体(一号字)来发布这则广告。按照当时各家报纸的告白刊例,长行封面告白,价格加倍,每则大约花费两元至三元。这样十六、十七日仅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五、十六两天,他在这三家报纸刊登封面广告5则,广告费用约为6.51元,清末普通职员的月收入为4~6元,出师后的学徒工人则约1元每月。以这样的标准看来,李伯元仅这两日广告费用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是这样的花费,对于刚刚胜诉的李伯元,似乎在所不惜。广告的巨大字体和醒目设计,充分体现出了李伯元当时兴奋的心情,也透露出他奋起维护自己版权的决心和信心。虽然从广告文字来看,在会审结果中,并没有提及对李伯元的经济补偿,但对盗版书商的拘留,已经是李伯元反盗版诉讼中很大的胜利,足够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在三天之后(光绪三十年十月十九,1904年11月25日)的《新闻报》上,又登载了繁华报馆的又一则广告:

南亭所著《官场现形记》第五编出版

各大书庄均有出售,总批发处在世界繁华报馆。

此时的广告末尾已经不再附有强调版权的语言,可见官司已经打完,而且也说明这起官司的胜诉,的确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版权,李伯元不用再喋喋不休地强调自己的版权了。但在《时报》上,李伯元则继续刊登广告,宣传自己的作品。现有资料显示,从光绪三十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李伯元在《时报》头版刊登相同内容广告12则:

南亭所著《官场现形记》三编出版

此书价值久为海内外所共认,无庸多赘。书经存案,翻刻必究,前有奸商翻刻出(售),已蒙会审公堂提案訉究。此书每编六本价洋一元,三编三元。同行批发,格外从廉,远近一律。总售处在上海繁华报馆(报馆名称用大字突出。)各书局、报馆均有寄售,四编尽年内出书,逐日刊在《繁华报》后幅。预定《繁华报》全年五元,外洋七元半,七日一寄。本馆出售之《庚子国变弹词》每部八角,《海天鸿雪记》一元。

这几则广告中所言 “前有奸商翻刻出(售),已蒙会审公堂提案訉究”,也明确表明官司已经结案,胜诉。

根据以上《时报》、《新闻报》、《中外日报》的广告,我们推断李伯元这起版权官司历时约为三个月,大致从光绪三十年七月下旬开始,至十月十五日胜诉。李伯元为此次诉讼所花费的精力、财力,不得而知。但李伯元为了这次诉讼,花费了大量广告费,却是事实。据不完全统计,仅七月二十三日至十二月底在《时报》一家报纸上刊登关于诉讼的广告,就达70次,花费至少为43.44元。

据统计,光绪三十年李伯元共在《时报》上刊登广告102次。七月以后,刊登频率、费用急剧上涨,五月的每三、四天一次,六月和七月二十三日以前,每十天5~6次。七月二十三日以后,几乎天天刊登。八月、九月十月还多次出现了每日刊登两则广告的现象。八月有五天每日刊登两则广告,九月有两天每日刊登两则广告,一则针对诉讼,斥责盗版,一则纯粹宣传《官场现形记》。光绪三十年十月从初六到二十一这半个月时间里,李伯元更换了三次广告文本,及时调整宣传内容。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诉讼的紧张局势。而从十月下旬开始,他刊登广告的频率明显下降,十一月份、十二月份广告费用仅为九月的三分之一左右。广告费用、频率的明显变化,不但反映了诉讼的紧张局面,更说明广告的目的是对诉讼。

李伯元这样高频率地在《时报》上刊登广告,借助媒体宣传自己作品,斥责盗版行为,在已知晚清报刊广告中绝无仅有。因为晚清报刊资料的缺失,除保留较为完整的《时报》外,我们无法准确统计李伯元在其他报刊上刊登广告的数量和费用。但是从《新闻报》、《中外日报》保留下来的部分广告来看,他在这次诉讼期间在别的报刊上花费的广告费用,也决非小数目。李伯元如此不惜重金刊登广告,斥责盗版,也从侧面反映了其反盗版诉讼的艰难程度,说明他最终获得诉讼成功,绝非易事。

客观地讲,诉讼及其结果并不完全令人满意,知新社在诉讼期间照样在报刊上登载盗版书的销售广告,最终受处罚的只是销售商席粹甫,身为法人的日本人知新社主人弼本氏并未受到惩罚。不过,李伯元的胜诉毕竟给盗版书商一定的威慑。中国近代小说市场反盗版的斗争此时仍然任重而道远,但这个胜利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李伯元版权案的诉讼虽然经过了艰苦努力,但其最终胜诉,却使得业内同人精神大振,仿效他在报纸上登载版权声明广告者颇多。可是,两年后李伯元病逝,他的名作《官场现形记》再次遭遇盗版。这一次翻印版本缩小,加添插图,定价反较原书为低,大大影响了李伯元原书的销路。李伯元知交孙菊仙为此特意具帖邀请上海社会知名人士聚会,其中包括上海会审公堂的谳员(法官)关炯之。聚会间,提到已出版的《官场现形记》一书,谓伯元方逝世,而坊间已将其翻印,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因转询关谳员,租界章程对此情况有何规定。关炯之说照章应如何罚款等等。当时翻印该书之某书馆经理亦在座,大窘。孙乃从容调停说,不如将版权连伯元原印成书作价三千元,一并由该书馆收买。”该书馆经理亦感激愿意照办。李伯元身后的版权纠纷就此解决了。因为当时清政府尚无颁布著作权法,李伯元的朋友只有借助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的谳员,方能维护其版权利益。

李伯元《官场现形记》版权诉讼以及其去世之后的版权纠纷事例,说明中国版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到了晚清时期,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事实上,在以李伯元为例的出版家、小说家在那个时期进行了大量的民间反盗版活动实践。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至1910年,清政府终于拟订颁行了《大清著作权律》,从法律上保护了著作权。

李伯元的版权诉讼实践,对晚清小说出版界的版权意识的强化,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在谈到明清之际文人学者对版权的贡献时,既往的中国近代版权史研究较多地注意到严复、蔡元培、张元济、梁启超、陶保霖、廉泉和西方传教士林乐知等人,惟独没有注意到真正身体力行,用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版权利益的李伯元。事实上,李伯元不但花费大量资金,一再登报声明,进而直接行动起来,请求官府查销盗版物品,最终借助租界法律,将盗版商人讼诸公堂,成功地维护了自己得利益,对当时的盗版风气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时,对清政府加速制定颁行版权法也是巨大的促进。因此,他的诉讼行为,在晚清出版史、小说史以及法律史上都颇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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