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中主谓结构研究
2012-04-29张晓英
《国语》中的主谓结构作句子成分,有416例,其中作主语158例;作谓语148例;作宾语110例。
主谓结构作主语有158例,据谓语分为以下5类:谓语是名词性结构有35例、谓语是动词性结构有45例、谓语是形容词和副词性结构有45例、谓语是代词“何”或者以“何”作前置宾语的结构有19例、谓语是较为复杂的结构有14例,如“其后皆不失祀而未有兴者,周衰其将至矣”(郑语),“太子曰:‘君赐我以偏衣、金玦,何也?”(晋语一)
主谓结构作谓语,有148例。按照作谓语的主谓结构的小主语的情况,可分为以下3类:指示代词“莫”、“或”等作主语构成的主谓结构作谓语有43例,代词“孰”、“谁”作主语构成的主谓结构作谓语有23例,其他的主谓结构作谓语有82,如“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王喜,告邵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周语上)
主谓结构作宾语,有110例。其中作动词宾语的有102例,介词宾语仅有8例。动词以心理类和感知类居多,介词以“及”为常见,如“夫岂不欲其善,不能故也”(楚语上),“吾闻申生之谋愈深”(晋语二)。
无论是在“NP+之+VP”结构还是在“NP+VP”结构中,NP都是以体词性成分为主,谓词性成分只占一小部分。在体词性成分中,“NP+之+VP”结构中的NP为代词的很少,仅限于“吾、我、是”等,而在“NP+VP”结构中,NP为代词的比例达到体词性用例的46.2%,除了“吾、我、是”之外,更多的是无定代词“莫、或”以及疑问代词“谁、孰”等,两类结构中充当NP的成分最大的区别也正在于此。
在两类结构中VP都既可以是单个的动词、形容词,也可以是动宾、动补结构,均以动宾结构为最多。不同之处在于,在“NP+VP”结构中VP还可是数词或名词性结构,这样的用例虽然不是很多,但是在“NP+之+VP”结构中是没有的。其中作VP的动词、形容词多有重合,没有呈现明显的分布差异。换句话说,在一个句子中选择“NP+之+VP”结构还是“NP+VP”结构与VP没有必然的联系。
“NP+之+VP”结构与“NP+VP”结构作主语时,谓语均可以是名词性、动词性、形容词性、副词性结构以及复句形式。不同之处在于:“NP+之+VP”结构作主语,谓语还可以是主谓结构以及介宾结构;而“NP+VP”结构作主语,谓语还可以是代词“何”或者以“何”作前置宾语的结构。
“NP+之+VP”结构作谓语时,所占比例非常少,并且大都是“A,NP+之+VP也(兮)”的形式;而“NP+VP”结构作谓语所占比例明显偏高,除了“A,NP+VP也”之外,由代词“莫、或、孰、谁”等作主语构成主谓结构再作谓语就有较高的比例。
“NP+之+VP”结构与“NP+VP”结构作宾语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当。都是既可以作动词的宾语,也可以作介词的宾语。其中的动词可以是心理类、感知类等动词。
关于“NP+之+VP”结构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主谓结构,一是偏正结构。此外,张世禄先生采取折中的办法认为该结构是偏正化主谓结构。
“NP+之+VP”结构与“NP+VP”结构惟一明显的区别在于“NP+VP”结构作谓语的用例比较多,而“NP+之+VP”结构作谓语却非常有限。而对于作主语、宾语等没有绝对的悬殊。在汉语中,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主谓结构作为谓词性结构充当主语与宾语并不罕见,并且在甲骨文中业已存在,换句话说,不管有没有“之”的介入,主谓结构都可以作主、谓、宾语。我们有理由相信,两类结构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同样性质的结构,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NP+之+VP”结构与“NP+VP”结构一样都是谓词性的主谓结构。
如果说“NP+之+VP”结构与“NP+VP”结构一样,都是主谓结构。那么,为什么要在主语与谓语之间介一“之”字呢?
以马建忠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之”的作用是取消句子的独立性,这种说法曾被广为采用,影响也最大。然而,实际上,“NP+之+VP”结构不仅可以作复句的分句,还可以独立成句,显然是与取消独立性相背的。再者,“NP+VP”结构只是具备成句的可能性大一些,但结构本身并不独立,仍然是句子的备用单位,必须在一定的语境中,带上语气、语调才能成句。一个原本就不具有独立性的结构怎么能用“之”来取消呢?此外,一旦我们认定“NP+之+VP”结构也是主谓结构,那么“之”改变结构性质的作用便也无从说起了。究竟该如何认识“之”的作用呢?
朱德熙《自指和转指》一文为我们理解该结构以及“之”的作用指引了新的方向,但是朱先生的自指和转指是针对谓词性成分的名词化来说的。后来姚振武等人,在此基础上认为,指称化是语义平面的概念与句法上的名词化没有必然联系。一个结构指称化了并不一定意味着名词化了,但是一个结构一旦名词化了必然指称化了。主谓结构本是用于陈述的谓词性结构,当主语与谓语之间介一“之”之后,该结构仍然是主谓结构,只不过指称化了,用来指称所陈述的事件自身。而“之”就是一个使主谓结构指称化的标记。没有“之”主谓结构可以直接充当句子的成分,有了“之”之后使得整个结构的指称功能更加明显。
关于“之”的词性主要是连词与助词的对立。在相关的论文或著作中多是直接说明作者认为它是连词或者助词,大多没有明确的说明理由。
诚然,用于主谓之间的“之”与古汉语中用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的“之”以及现代汉语中的“的”有一些差别。后者使得定语与中心语之间的修饰、限制关系更加显豁,而前者则不然。主谓之间的“之”使整个结构指称化,指称主谓结构所陈述的事件自身。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之”是一个标记,一个使主谓结构指称化的标记。朱德熙先生在《说“的”》一文中曾经将“的”分为三个,但都是结构助词。我们也可以试着将古代汉语中的助词“之”分为两个,即用于定中之间的“之”和用于主谓之间的“之”。“之”作为一个标记,能起到使主谓结构指称化的作用,与“之”作为一个结构助词经常用于定语与中心语之间不能说毫无关系。“之”经常用于定语中心语之间,由于类推的作用,主谓之间也选择了“之”。与其为“之”的定性争执再三,不如按照语言学上从俗的原则,把它作为结构助词大体也不为过。
在前面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我们认为“NP+之+VP”结构与“NP+VP”结构一样,都是主谓结构。“NP+之+VP”结构并没有因为“之”的介入,而改变了结构的性质。“之”起到了标记主谓结构指称化的作用,而不是通常所说的“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或者“改变结构的性质”等。“之”是一个结构指称化的标记。
注:本文为河南教育学院青年科研课题“《国语》‘NP+之+VP结构研究”(201001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宋祚胤.论古代汉语主语和谓语之间的“之”字[J].中国语文,1964,(4).
[2]姚振武.关于自指和转指[J].古汉语研究,1994,(3).
[3]张晓英.《国语》中“NP+之+VP”结构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8,(5).
[4]朱德熙.自指和转指[J].方言,1983,(9).
[5]朱德熙.说“的”[A].现代汉语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作者单位:张晓英,河南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