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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食堂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

2012-04-29李静

会计之友 2012年6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会计核算

李静

【摘 要】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方便职工工作,职工食堂的管理形式越来越普遍,然而食堂费用的核算却比较令人头疼。文章着重讲述了食堂费用的列支,涉及的具体会计核算,并从食堂进货渠道和经营方式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选择何种经营方式和进货渠道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

【关键词】 职工食堂; 会计核算; 税务风险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属职工食堂经常到大型超市、便利商店、集贸市场购买米面油、肉蛋菜等食品,更多出于经济因素考虑,集贸市场购买部分在整个食品支出构成中占绝大比重,除大型超市外,便利商店、集贸市场购物难以取得正规的发票,通常销售方以收据或白条充当收款凭证,企业对取得的收据或白条如何进行核算,这是会计人员的一大困惑。会计人员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增收节支,这是会计人员的又一大困惑。笔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以上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面对由于真实经济业务取得的这些收据或白条,是否能够作为有效凭证入账?又如何进行核算?

(一)这些收据或白条不能作为有效凭证报销

根据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守此法。

企业职工食堂取得的收据或白条,是根据实际经济业务填制的,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属于不合法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根据此项规定可知,职工食堂收到的收据或白条属于不合法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是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

(二)职工食堂的会计核算

有很多企业习惯地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实际上,这笔费用如何处理,还要看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一般来说,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核算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这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企业职工食堂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后,根据国家《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负债及相应的成本、费用。企业开办职工食堂作为企业职工福利的一种,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在会计上作为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一项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二)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对职工福利费用进一步明确“一、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这项规定充分说明企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含食堂购买职工就餐所需物品)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通常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二级科目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职工薪酬确认负债同时,根据职工服务对象,确认相关成本和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职工食堂的购物支出按照职工工作岗位确定受益对象,车间人员支出计入生产成本科目;基建人员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管理人员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支出计入销售费用等等。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按照职工补贴标准计提福利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实际支付食堂补贴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但是,实际中有的公司却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比如,有的公司在过节时通过食堂给员工发放大米、油等福利,这时公司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公司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这时产生的费用应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记在食堂的账上,这就更不能按福利费来处理了,而应结合礼品的税务属性另作判断。

还有一种就是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外包的形式具体又分两种。一是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凭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这与之前所讲的纯粹意义的食堂的核算方法基本一样,只是食堂经营形式上的不同而已。二是由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在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之外,可以对外经营,餐饮企业提供工作餐的费用与食堂用房的房租相抵,余额部分多退少补。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无可厚非,但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因为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而且通过房租顶账,换取工作餐费用,在会计制度上是不允许的,收取的房租和支付的工作餐费用应分别核算,房租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支付的工作餐费用则可以在福利费下列支。

二、税收筹划

企业职工食堂不论是从便利商店还是从集贸市场或其他渠道取得的收据或白条都属于不合法票据,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些收据或白条是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否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增加企业税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实际损失金额为收据或白条金额的25%。因此职工食堂无论从哪里购买食品,首先都要索取正式发票,才能够避免这样的损失;其次,用足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筹划,选择合适的进货渠道或合理的经营方式,尽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一)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又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这说明职工食堂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手里购买米面油肉蛋菜免予缴纳增值税。

这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销售发票;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第一条“(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农户提交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基层税务部门就能够为企业代开发票。

(二)从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销商(或由经销商代开发票)进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没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销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神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也为3%。

(三)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销商购进粮食、食用植物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销商购进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为13%。

(四)从大型超市进货

大型超市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这说明大型超市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副食调料税率为17%。企业无论从哪条渠道进货都必须索要发票,销售商都应当且能够提供销售发票。通过以上分析,从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考虑,企业职工食堂购买生活所需农副产品,首选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因为他们的增值税税负为零。

(五)其他方式

企业除了从进货渠道方面进行选择外,还可以考虑从食堂的经营方式进行选择。可以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税务风险就会减少很多。

总之,企业财务人员应该仔细研究《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关于公司食堂费用的条款,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才能对公司食堂费用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并减少由于食堂经营模式的不同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S].200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S].2009.

[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2006.

[4]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S].2009.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S].200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200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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