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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2012-04-29郭风梅

会计之友 2012年6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管理

郭风梅

【摘 要】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抵押性质的资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保函等形式缴纳,但国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收取、退还、监管等环节没有管理细则;导致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问题,使个别投标人和招标人谋求非法利益有了可乘之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文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设立三方管理账户,监管保证金;完善资料、严格审核;限期缴纳,接受监督等管理手段,以保障招、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投标保证金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投标保证金; 管理; 问题; 对策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抵押性质的资金,是管理的手段。具体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由于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既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约束,又维护招标活动的严肃性,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弥补招标人的部分损失。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投标保证金没有统一的模式,导致其在缴纳、收取、退还、监管等环节在管理上形式多样,随意性大;正是由于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严密,使个别投标人和招标人谋求非法利益有了可乘之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保障招、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投标保证金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并提出相应管理的措施。

一、投标保证金在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量使用现金,保密性差

投标保证金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现金递交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形式不仅投标人携带大额现金不安全;而且招标人清点繁琐、不宜保管;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其金额也极易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保密性差。

(二)使用现金,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用现金缴纳,在退还其保证金时仍要求以现金方式退还。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又受到银行现金支取额度的限制。

(三)保证金交纳形式漏洞较多

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有些可以不通过投标单位账户,来源不便查证,给违规操作者提供了方便;支票形式缴纳保证金,虽然方便了投标人,但招标人只能从形式上检查支票是否符合要求,而对于资金的真实性无法判定,有些投标人故意把密码填错、开空头支票等,给招标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审核存在风险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缴纳的,这里就存在招标人操纵招标文件的行为;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有时招标人与投标人会相互串通,出现收缴保证金的随意性,免收保证金,报假账的现象也在所难免;形成审核风险。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不明确带来风险

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没有对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作任何规定。实际操作中,在对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上,存在较大分歧,争议较多。也有极少数招标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时间退还投标保证金,占用投标人的资金;特别是以现金方式缴纳的保证金,还会出现被挪用或不入账等现象。

二、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措施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完善,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也不明确、不统一,使实际操作和执行上出现混乱,各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金额和递交时间也五花八门。因此,应该从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高度,研究一个严谨、规范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对缴纳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投标保证金的认定等进行统一规定;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招标各环节的操作和管理的改进提出以下措施,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第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在实际操作中,一是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应尽量规定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而且必须明确以资金实际到达银行账为准。二是除小额保证金可以使用现金外不接受现金,以避免保证金实际来源不真实;同时也能解决使用大量现金带来的问题。三是收到票据时应及时入账,并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等方式尽快确认票据的有效性,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设立三方管理账户,监管保证金。招投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接收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设立由招标人、投标人、监管机构共同设立的三方管理账户,对缴纳、收取、退还、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约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投标人虚假缴纳,招标人占用、挪用或不入账等行为。

第三,完善资料、严格审核。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内附有办理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资料,如:电汇、网上银行付款等银行付款通知单复印件,以证明投标保证金是由本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以保证投标人与付款人相一致,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

第四,限期缴纳。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由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到监管机构退回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直接退还到投标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得拖延时间;如有违反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接受财政监督,防止形成账外资金。审计、财政监管部门要对投标保证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违规事项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小金库”事项的发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已经成为企业经济建设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防止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为了招投标领域的健康发展,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据可凭,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充分保证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上措施可以各尽职责与义务,保证双方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真正有效发挥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汪才华.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法律之思考[J].中国招标,2009(41).

[2] 曹沫.投标保证金的现状及管理[J].中国招标,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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