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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粗放式管理下潜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

2012-04-29陈崇跃黄平

上海金融 2012年6期
关键词:反洗钱精细管理个人

陈崇跃 黄平

摘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自由、方便、不受限制,不仅可用于各种性质资金的收支和款项划转,甚至能够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投融资活动。由于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粗放,使大量投融资、生产经营性资金自由进入该类账户,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统计、支付等管理秩序,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被用于洗钱的风险。本文从其粗放式管理的现状、存在洗钱风险的隐患入手,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账户;精细管理;反洗钱

JEL分类号:K42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6—0097—04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前者相比,后者面对的管理较为粗放,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来洗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广泛应用于个体工商业、微小企业等经济体的生产经营收支和个人理财、民间借贷等资金交易领域,账户全能特征明显。且涉及资金交易金额大、性质多样,来源和去向复杂,给反洗钱资金监测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造成该业务品种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

_、粗放式管理的现状

通过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比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是具有功能广泛、交易迅速、便捷等特性,并且除具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结算功能外,还具有消费、理财等功能,同时衍生出信用透支消费、网上支付、手机移动支付、异地跨行存取等功能,使交易更加迅捷和复杂;二是受管理约束较少,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各开户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只在开户环节作了一些要求,在使用上基本不受约束,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则较为重视。具体来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粗放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开户条件宽松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并填写银行不易及时有效核实的职业、住址等相关个人身份信息。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多个身份证件,这些身份证件所登记的信息能够相互佐证,且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质量监督局等部门核发,其真实性及其包含信息的可信度有较大的保障。

(二)开户数量不限

一个自然人能够在多家银行甚至同一银行网点开立数十个之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不同地域也可任意开立账户。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各种性质的账户数量均受到严格限制,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网点不能同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户受到诸多限制,如: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在异地开户等。

(三)客户信息收集存在瑕疵

自然人职业背景、资产状况、财务背景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且变化频繁,银行也不可能耗费大量成本去采取相关措施以获得较为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交易性质、规模、流向等则能够根据企业各种身份证件上登记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行业经济数据等统计数据的分析来获取。同时,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受到各方面法律规章的约束和社会公众监督,其相关信息较易获取,也较为完整和准确。

(四)使用自由

一是使用范围不受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用于工资、奖金,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等及其他合法款项的存取,还可用于各种理财产品的买卖,在使用上基本不受限制。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交易方式等则有严格限制,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账户的使用均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二是交易场所不受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在同一银行机构、不同银行机构的所有网点及自助终端办理业务,即便是在不同地域也能办理,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必须到开户网点办理临柜业务或者使用网上银行。三是交易方式不受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无论是转账还是取现的次数、金额、用途等都不受限制,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只有在职TT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才能取现,其余款项支付均须提供交易性质、交易对手等信息并通过转账办理。

二、粗放式管理下潜在洗钱风险的探讨分析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数量不受限制,易于犯罪分子通过账户间资金对倒洗钱

由于开立账户条件宽松,犯罪分子可以在同一机构不同网点、不同银行机构、不同地域开立多个账户,且各开户行均无法全面掌握客户的开户情况,使之能够将违法所得小额分散存入银行系统,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违法资金的放置,规避大额、频繁交易监测。同时,通过网银、电话银行、ATM等自助方式进行账户间的款项划转,完成违法资金的离析和归并。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缺失,易于犯罪分子通过现金交易洗钱

犯罪分子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粗放,对现金交易约束的缺失,自由进行现金存取,特别是易于通过ATM频繁存取现金、POS机套现再还款等形式将现金投入金融系统,改变资金形态进行洗钱。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理财功能丰富,易于犯罪分子通过投资洗钱

犯罪分子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理财卡)保险、基金、黄金、外汇等理财产品的投资功能进行错综复杂的交易,反复、频繁地转换资金性质,扰乱人们的视线,模糊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征,掩饰犯罪收入的来源,最终将犯罪收入清洗为合法收入。或者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理财产品以债务形式抵押、质押、交割给其他个人,进行利益传输,转移资金。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用卡)透支消费特性,易于犯罪分子通过消费洗钱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开立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而后将违法资金以消费款项的名义存入或转入该账户偿还消费款项,转化成贵金属、轿车等高附加值消费品,变换资金形态。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金卡)循环贷款功能,易于犯罪分子通过借贷洗钱

客户通过提供房产证明、所控制企业营业执照(往往是皮包公司)等财产证明,申请金卡生产经营性短期融资、流动性贷款,转入上游个体户或企业(往往也是皮包公司),而后将现金形态的违法所得以营业收入的性质存入银行还款,顺利将非法所得投入银行系统。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自由和信息缺失,易于犯罪分子通过虚假贸易洗钱

犯罪分子通过向银行提供不真实的职业、财务背景等信息,误导银行反洗钱从业人员对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如: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填写职业为农户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个体户,这样,即便账户每年出现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收付时,银行反洗钱从业人员也会认为是贸易往来,很正常。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方式多种。易于犯罪分子通过零星频繁交易洗钱

由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能够在所有银行业机构在全国各地的任何一个网点甚至是国外的网点或自助终端办理业务,犯罪分子往往可以在某一个网点、自助终端或柜面只办理一次业务的情况下完成大量的资金划转,避免在同一地点或网点频繁出现而引起注意。若是将柜面取现、ATM取现/转账、网络支付、他行存取、异地办理等多种方式组合使用,受理网点或终端往往难以发现问题。而开户行即便拥有客户的身份信息,也会因犯罪分子将交易分散到其他网点、其他机构、异地网点、非柜面终端(ATM、网上银行等)而无法及时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这样,犯罪分子就能够通过复杂的交易,掩饰资金的性质、来源、去向,顺利地将犯罪所得清洗成合法收入。

三、当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管理工作的现状与不足

(一)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具体识别措施主要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中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建立业务关系,大额现金存取,向境外汇款等业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内容,均只要求了解、登记下列信息的全部或其中几项: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且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则不作要求,这些简单的身份信息只能有助于找到客户,而无法真正发挥客户身份识别基础性工作的作用,为可疑交易监测识别提供全面、有效的客户信息,导致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先天不足。

(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具体监测报告措施主要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十四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九条中规定,其中主要涉及自然人(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存入外币现钞并进行各类支票交易;怀疑或者发现客户涉嫌恐怖融资活动、洗钱的应向相关机构、部门报告等内容。而未对如何结合客户身份信息、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交易特征等进行科学分析,判断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作出规定或指引。当犯罪分子利用上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特征进行专业化洗钱时,现有措施往往难以切实发挥预防作用。

可见,现有反洗钱工作措施并不足以发现、预防犯罪分子通过个人结算账户进行专业化洗钱,需要进一步改进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反洗钱管理措施。

四、关于实施精细化管理预防洗钱风险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对自然人各项社会活动行为的管理

银行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反洗钱工作的终端,他们的工作是否有成效不仅取决于自身反洗钱机制是否完善、履职是否尽责,还取决于之前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是否严格、税务机关对个人的纳税管理是否完善、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个人的出入境管理是否到位、社会保障部门对个人的生存状况监测是否有效等各个相关部门的社会管理是否完善。通过加强立法,督导各相关部门有效行使自身职权,使客户的相关身份及交易信息能够相互佐证,规避客户以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身份信息开户。并为可疑交易监测提供依据。

(二)建立精细化账户管理体系,加强账户的宏微观集中管理

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两套方案,以供参考。

方案一:打破银行间界限,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主账户——附属子账户”二元账户体系。实现服务与管理的对立统一。一是建立二元账户体系,借鉴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立要求,规定每个自然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主账户,再次开立的账户则全部附属于主账户,通过银行间交易数据中心(有待建立)与主账户进行数据相关,且在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主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通过数据链接负责对该客户(所有账户的总体情况)的监管,各附属子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则负责该子账户的监管。若条件暂不成熟,可先在各个银行机构系统内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打破不同机构间的界限。二是实行账户会计科目分类限权管理,建立“多层级会计科目”管理体系,实现账户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在主、子账户分类的基础上,为每个账户设立不同的会计科目,用于标注资金的来源、用途、性质、流向等资金交易特征,强化会计科目限权使用管理,特别是现金、投资、消费科目的管理。

方案二:建立全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据中心。一种方法是通过整合、完善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在各开户行报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个人身份信息的报备内容,完善个人账户情况和身份信息。同时,对各商业银行报备的数据进行整合,以身份证号或其他唯一有效标识为索引链接客户的所有账户和身份信息数据,并向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有条件开放,在保密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数据搜索服务。另一种方法是创设独立于各方的第三方专业数据中心,进行独立运营(也可纳入反洗钱监测中心管理),相关数据由各开户行报备,数据中心按规定审核数据并可以要求各开户行补充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有效性。前者可以依靠现有资源,成本较低,但固有系统改变困难,具有先天不足的缺陷;后者则进行专业建设、可融入更多的现实需要,专业性强。效果会更好,但成本较大。

除此,方案一、二也可综合使用,通过建立精细化的账户管理体系有助于解决个人账户数量大、分散广的监管难点。

(三)实施关联审核,建立“开户一使用”管理一体化审核,实现开户审核和日常使用监测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开户时收集的客户身份、职业、收入、财产等信息的分析,设立该账户日常交易的频率、金额、流向等正常指标值(区间值),科学合理确定前者和后者的相关性。倒逼客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对于异常交易(大幅偏离正常指标值的情况)则实行临柜审批办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四)限制账户用于大额生产经营性资金的收支,规范资金收付行为

通过限制个体户企业主及微小企业控制人及其相关股东等自然人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投资、筹资、借贷、经营收支等资金的交易。其中,特别应加强对生产经营性收支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的行为规范管理,对金额较小的加强引导分流,对金额较大的应予以杜绝,避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复杂化,从而被利用于洗钱。

(五)优化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措施,建立“动态审核”机制。实现客户身份真实性审查

将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融入金融服务全过程,在每一次服务中对发生变化或异常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审核,进行动态身份识别,并在工作中留下记录。而开户时仅对居民身份证件等单一证件审核,且要求客户主动提供其他相关信息,并无法确保客户职业、收入、财务状况等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判断账户的实际使用人等情况。

(六)整合反洗钱各业务环节,完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的系统性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各部分工作的有机性,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务求做到全面、符合实际、可操作;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建设,在全面收集客户身份信息的前提下,能够时时动态监测客户身份信息变化情况,如:通过系统相关性链接,在客户再次办理业务时,操作系统能够自动弹出客户身份信息和所有账户信息,以便核对;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建立科学、系统的监测分析流程,转变当前简单的可疑交易客观标准的比对式监测现状,提高反洗钱从业人员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行为、交易特征等信息的使用率;二是优化各工作环节的前后衔接性。内容制度建设要转化成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执行力;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要能够,也应该为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服务;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也必须充分依据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结果及交易特征进行分析判断,从制度层面对衔接工作进行强制要求,例如:在进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时,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查阅客户身份信息的分析记录。

本文从管理的角度,深入探讨分析了当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不足,积极引导我国银行业加强管理创新,转变粗放式的管理理念,不仅应重视对成本一利润领域的管理,还应重视合规风险控制的精细化管理,最终推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粗放式管理走向精细化管理,提高防御洗钱的能力。由于限于篇幅,本文仅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分析,其他业务品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分析并进行整合;限制账户数量开立后,如何处理跨行、异地办理业务的服务效率、费用收取标准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研究,否则将会影响上述建议的推广实施;并且本文更多的是在现实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推理,提出的意见仍有待实践的考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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