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多重价值
2012-04-29刘庆飞
摘要:运用政府资金扶持私营组织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应该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文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价值是多重的:创造经济效益、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效益大于成本、推动经济转型。创造经济效益否定论、充分竞争市场论、政治因素论等质疑中小企业促进法价值的观点难以成立或有失偏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促进法;多重价值;回应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B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4 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它们大多为私营经济组织①,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了60%,提供了大约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82%的新产品开发[1]。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价值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理论命题,本文即对这一命题试做深入探讨,旨为中小企业促进法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一、“创造经济效益”是立法的初步价值
中小企业促进法可以带来多重社会效益:“创造经济效益”、“促进政治稳定”、“提高社会凝聚力”,等等。正如美国有学者指出,“中小企业在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中占有特殊地位。中小企业是社会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甚至可以被看作社会道德体系的绝对必要组成部分”[2]。这里我们着重就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创造经济效益”价值进行探讨。
在较早的时候,学者们就已经强调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岗位与社会财富、复兴经济的重要作用。充分的资料显示,当社会面临严重的失业问题时,如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英国,中小企业即是就业岗位的有效创造者,并在经济衰退时期恢复力最强。对于中小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997年美国总统在《中小企业报告》(the State of Small Business: A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的评价是:“中小企业代表了我们国家公民的个人经济努力,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新增就业岗位、53%的现存就业岗位、51%的私营企业产值以及与其规模不相称比例的技术创新,都来自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妇女、少数民族、青年人的初次雇用者与培训者,以及那些依靠社会福利生活的人们的发展途径。人们在中小企业中自由地尝试、创新、扩大规模,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中的巨大影响者。”尽管具体数字每年都有变化,但该评价一直是美国总统每年《中小企业报告》中的固定内容。具体而言,中小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大体如下。
第一,创造社会财富。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都相等。研究表明,只有10%的中小企业主希望扩大企业规模,而其中又只有10%的中小企业主将自己的这一希望付诸于实践。然而,正是这部分中小企业成长迅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提供就业岗位和初步的实践技能培训。如“阿瑟·安德森创业小组”(Arthur Andersen Enterprise Group)的研究表明,1989年至1993年,美国大企业造成了350万个失业岗位,但同期员工人数为5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却新增了400万个就业岗位。中小企业不仅创造了多数就业岗位,并且还提供了67%的工作实践中的最初基本技能培训机会。当然,中小企业创造的这一经济效益不仅仅如此,“当我们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来衡量企业的创造就业率和导致失业率时,中小企业的这两个指标通常都较高。但中小企业创造的净增加就业岗位数超过大企业,并且中小企业创造的净增加就业岗位数一般为正数,而后者一般则为负数[3]”。
总第424期刘庆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多重价值 ····商 业 研 究2012/08第三,更富于创新精神。经济增长意味着社会可获得资源的经济价值增加,有三种方式:(1)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尽管我们没有改变资源的性质或者范围,但通过再分配,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其经济价值就提高了。(2)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即劳动分工。使用同样的劳动和资本,劳动分工可以带来更大产量。(3)创新(对资源进行再分配和劳动分工也可以被看作创新)。当发现了新资源、发展出新的生产技术或者发明出利用现存资源的新产品或者服务时,经济也就增长了。可见,创新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大企业更强,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指出,中小企业的创新表现为多种形式,尤其在发展经营方式、销售战略方面非常活跃。当经济、社会发生时,中小企业的这种作用尤为突出。
第四,为大企业提供重要的基础服务设施。今天,企业精简机构比垂直合并更为普遍,几乎所有的大企业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中小企业,将它们作为自己的分包商。
第五,促进贫困地区发展。例如,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大企业往往难以经营,但我们可以设立中小企业,让就业岗位分布于更广泛的地区。而且在偏远的农村地区,人们创办中小企业要更容易些,因为中小企业在有限市场中的生存能力较大企业强。
第六,“满足有限的市场需求”是中小企业创造的另一项经济效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众多范围较小的产品与服务需求,即有限的对特定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需求。显然,有限的市场需求可以由规模有限的企业——即中小企业满足。实际上,中小企业最初的职责是满足一些有限的对特定产品或者服务的需求。今天,消费者喜欢更加个人化的产品,这样,市场将变得越来越小。当然,如果大企业能够协调生产,有限的市场需求也可以由它们满足。但由于协调成本高,大企业无法满足,即大企业满足这种需求将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中小企业可以满足这种不具有规模经济效益或者规模经济效益较小的有限市场需求。市场交易成本越低,中小企业的市场范围越大,更多的有限市场需求就可以得到满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满足有限市场需求并不是中小企业毫无意义的职责。越多的有限市场需求得到满足,社会财富就能够增长。因为,一个社会的贫穷标志是消费者的各种有限市场需求无法在市场中得到满足,而只能个别地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市场交易和劳动分工的效益得不到体现。
中小企业促进法确实具有上述价值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将会给中小企业的成长造成障碍,而中小企业促进法则即可以矫正这些失灵。
二、立法的基本价值
“创造经济效益”只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初步价值,而不是基本价值。根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政府只有在市场失灵发生时才能对市场进行干预;同时,政府干预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需要立法加以规范。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严重妨碍着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因此,“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才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价值。
(一)矫正市场失灵
由于一些歧视性障碍,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平等竞争机会,人们可以将这一状态称为“市场失灵”。中小企业的资本、人力和技术资源有限,妨碍了它们利用市场机遇(尤其是那些与企业规模有关的机遇)的能力;中小企业也饱受信息匮乏的困扰,如无法评估采用新技术或者进入较远市场的效益;因为无法及时获取外部的科技信息,中小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至于融资,由于缺乏担保财物、历史经营记录和投资者厌恶风险,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的困难更大。总之,中小企业创造的社会效益超过私人赢利的范畴,但市场对其投资却严重不足。中小企业遭遇的市场失灵有如下一些情形。
第一,大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一些跨国公司的年销售额超过许多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单纯依靠自身的规模,它们就可以垄断市场。通过大量做广告和增加销售成本,它们抬高市场准入门槛。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向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报酬和充满希望的事业发展机会,它们能够吸纳最优秀的人才。研究表明,能够提供丰厚待遇企业的员工流出的可能性要减少262%,而企业规模即是提供这种待遇的重要影响因素。它们也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如在购买商品时得到更大折扣。
第二,中小企业“管理规模成本增加”。每一家企业都必须遵守一些管理法规,统计信息以计算和缴纳税收。而且不论规模大小,各企业遵守税收法规和其他政府管理规定的成本是统一的。但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遵守政府管理法规上亦处于劣势。较中小企业而言,大企业的日常经营成本总数高,但其分摊到每一产品的成本要低。中小企业的产量较小,分摊到每一件产品上的守法成本就高。所以,中小企业承担了与其规模不相称的负担。
第三,信息不充分。企业总是在不断地寻找、利用各种市场机遇。传统经济理论认为,所有市场主体都是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但中小企业却很少拥有足够条件利用这些机遇、尤其是那些可以产生规模效益的机遇。可见,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寻找、利用相关信息较为困难、成本也较高。
第四,融资难。仅仅因为规模小,中小企业往往发现自己融资十分困难。人们早已指出,由于无法找到自己需要的资本类型和数量,中小企业常常受资金不足的限制[4]。这一限制的部分原因在于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缺乏效率。在一个高效率的资本市场中,金融产品的购买者、销售者往往通过中介进行交易,并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利用法律救济。然而,许多中小企业是非上市公司,投资者难以得到它们的信息,自然就不愿向它们提供资金。
(二)矫正政府失灵
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价值的探讨中,人们多是将注意力集中在“矫正市场失灵”上,而其它一些价值如“矫正政府失灵”则很少被提到。在市场可以独立有效运行而政府却实施干预时,“政府失灵”就发生了。例如,一方面,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种种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却进展缓慢。这必将给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竞争劣势。
政府机构的官僚主义往往也会增加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成本。例如,当标准化立法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时,该项管理就可能会限制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而灵活性是中小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尤其对于那些新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又如实践证明,网络对于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确实具有价值,但网络化发展经常遭遇各种管理的限制。同样,信息过时与不足、管理措施的复杂、执行拖延,均限制了政府有效干预快速发展的市场。
最后,政府失灵还表现在,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由直接负责中小企业的特定政府机构负责实施,但事实上,促进中小企业需要不同机构之间合作。与其他经济立法不同,中小企业促进法带有经济与社会双重性质。在许多国家,那些不直接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政府官员缺乏了解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特殊发展问题。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足降低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效益,诚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声称,这些促进措施是松散的,“政府机构之间缺乏合作削弱了其立法的实际作用”。
三、“效益大于成本”是立法的最终价值
“矫正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为中小企业促进法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一些经济学家声称,对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价值,“矫正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因为我们还需要证明,中小企业促进法能够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并且为达到这一目的也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如詹姆斯·柯伦(James Curran)批评道:“政治家们近乎普遍地相信,中小企业毫无疑问地有益于国民经济。然而,这一论断值得商榷……几条经常被人们提到的立法理由似乎难以让人赞同。例如,‘缺乏创业资金或者‘劳动法对中小企业扩大规模产生消极影响这两条理由已经受到了学界的强烈驳斥。然而,英国的保守党政府(the Conservative and Labor Administration)仍然信奉这些观点并将之作为立法依据”[5]。确实如此,分析中小企业促进法价值需要研究立法创造的效益种类、阻碍这些效益产生因素以及促进成本与产生效益之间的平衡。因为促进中小企业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我们应该考虑促进能否产生较大效益。
向中小企业实施促进的成本是巨大的。例如,在2003年至2004年,英国提供给中小企业的促进费用将近25亿英镑[6]。如果根据共同农业政策(the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和税收减免政策而向农民的支付金额也被列入进来,政府向中小企业提供的促进费用将大幅上升:在2001年至2002年,将近80亿英镑。但这一估计是粗糙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若得不到促进,许多中小企业将无法生存,国家的税收也减少了。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否具有价值,要看其能否对中小企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获得的效益是否大于成本以及是否存在能够产生同样效益的其他措施。促进不能仅让其对象获益,而是应该可以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增长,并且其他措施也不能产生与之相比更大的效益。社会整体效益增长除了包括就业岗位增加外,还表现为创造社会财富、选择机会增加和提高创新。
一项立法有时看上去产生了不必要的成本,却仍有价值。例如,尽管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格雷厄姆研究(the Graham Review of the SFLGS)表明该方案的失败率约为30%—35%;且向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中,仅约40%获得担保。然而,仅仅这些数据并不能说明该方案毫无价值,因为其产生的效益仍可能超过成本[7]。
总之,即使“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理论具有实践根据,也不足以证明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是完全正当的:只有当立法产生的效益大于其成本,我们才能说该立法最终是正当的。效益本身不足以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全部正当理由,因为立法成本可能会超过矫正各项“失灵”带来的效益。
四、“推动经济转型”是立法的特殊价值
经济体制改革(简称为“经济转型”)是我国当前至为重要的一件事情。对中欧、东欧经济转型的研究表明,中小企业越来越被人们看作经济重建和增长的重要发动机。除了能够带来其他效益外,中小企业还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减轻贫困、提供就业岗位[8]。另外,它们也经常是非常急需的技术创新源泉。对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与经济转型的关系,1999年欧洲重建与发展银行(the 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在其“经济转型报告”(Transition Report)中声称,中小企业“对经济成功转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扩大就业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9]。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2000年的一份报告也同样指出:“中小企业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是关键的”[10]。可见,对于我国当前而言,推动经济转型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特殊价值,我们可将该价值做出如下几点概括。
第一,经济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生产资源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中小企业之间重新分配,并伴随着企业内部治理制度改革[11]。创办企业是生产资源重新分配有效进行的重要途径,并且这些企业以后的成长可以继续推动这一分配活动。如果向私营中小企业的生产资源分配受到阻碍,经济转型将可能陷于停顿、拖延或者遭受破坏。
第二,体制转型中的经济往往都具有极端不平衡的特征,企业家的作用就是发现这些不平衡,并做出回应[12]。他们从事商业活动并获得高额利润,同时也在恢复市场不平衡。例如,新企业进入垄断市场以较低的价格供应商品;国内生产的商品价格高,其他企业以较低价格进口相似商品。没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市场不平衡将长期存在。
第三,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有利于巩固经济转型成果。中小企业的高效发展可以解决经济转型中的一些紧急难题,如扩大就业、增加人们的收入、为抵消对外贸易亏损而采取进口替代政策、留住人才。在经济转型早期阶段,效益低下的国有企业裁员导致大量职工下岗,而中小企业即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提供者。经济转型需要人们转变基本观念,而在这一点上,中小企业也能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人们的一般认识,创办中小企业即意味着:以企业家的智慧而不是政府指令改革经济体制、人们更加独立、人们的工作不再由政府保障而是由企业家创造的、政府提供的福利越来越少。
五、对质疑中小企业促进法价值观点的回应
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完全赞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些学者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大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获得了这些优势。发展企业需要一定的技术和资本投入,该优势正是对它们努力的回报。现在新兴的中小企业为什么要获得扶持?下文我们对几种质疑中小企业促进法价值的典型观点做出回应。
(一)创造经济效益否定论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创造经济效益”价值近些年来受到了很大质疑。例如,一些学者指出,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重要性可能没有像以前所想象得那样重要。原因在于,由于中小企业本身不稳定,其提供的工作岗位也很不稳定[13]。理查德·皮尔斯(Richard Pierce)教授认为,中小企业虽然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但这些工作岗位质量不高;相反,它们却是重大的环境污染者;等等[14]。而且,一个正常运行的市场将会自动提供就业平衡,而不需要中小企业的特殊贡献。结果,“就业理论”难以成为中小企业获得特殊优惠的充足理由。
再如,“中小企业更富于创新”这一价值也受到了经济学者的强烈驳斥:自由市场可以提供就业平衡,也能够带来创新激励的平衡,从而不需要迁就中小企业。而且,该问题的一些主要研究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创新的实际重要性。最近的研究表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经济价值很小[15]。
还有学者指出,立法机构热衷于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缘于中小企业的象征意义,而不是它们创造的经济效益;相反,从经济角度来看,给予中小企业特殊优惠将会导致市场失灵——仅向特定市场群体提供利益而损害了整个国民经济。中小企业一直是美国精神的一部分,许多美国人忽略了不容辩驳的经济理论,认为保护这些企业是为了阻止大型企业集权。这是出于平民对集权的畏惧。此外,中小企业还体现了美国的职业道德、民主精神和企业家的力量。总而言之,不论中小企业的实际价值如何,美国民众一般认为它们是本国文化的支柱[16]。
尽管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创造经济效益”价值的争论可能会继续进行下去,但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因此,虽然中小企业存在种种缺陷,但它们已经成为健康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充分竞争市场论
持“充分竞争市场论”的学者指出,企业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能够健康发展,以价格机制为基础的供求规律将市场信息发送给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对市场机遇和风险做出回应,那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机遇的主体将会从中获益。这种自我利益追逐将会促进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毫无价值:具有创业精神的人们能够利用市场机遇,他们的集体智慧将比单一的政府机构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福利。如班诺克(Bannock)对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了质疑:“无论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政府总以家长式的姿态断定它们需要扶持。其潜在理由是,全体中小企业主或者他们中的许多,能力不足需要接受教育。尽管这种认识符合一些事实……总的来看,中小企业主是理性的,并受环境所迫而具有理性和务实性……”[17]。总之,政府不是直接干预市场,而只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者;政府扶持部分企业的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定义,因而也就不能促进“自由创业体制”的产生。
还有学者声称,一般的市场失灵不存在于中小企业领域。如贝内特(Bennet)指出,当被问及中小企业的发展障碍时,企业主的回答多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因素,如经济形势、管理限制等,尤其是资本、市场咨询、培训,“但发达的自由经济市场具备这些条件”[18]。又如吉布(Gibb)指出,扶持中小企业是一种家长式的管理,中小企业主应该学会独立,并获得一套极有价值的技能和交往经验。与各种服务商的交往是企业主学习的重要内容,他们必须熟悉自己的环境并能够以优惠的条件获得服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会计师、咨询师以及市场调研者提供的服务是充足的[19]。
对此,我们必须指出,尽管有许多人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事实上没有一个政府、甚至那些维护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政府严格坚持这一政策,各国政府一般都要采用多种形式干预国民经济并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如《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注意到,发达的经济之间虽有差别,但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基本目标,政府都会对社会经济进行广泛的干预。在许多方面,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的争论焦点不是干预的理论基础,而是干预的具体措施。当然,中小企业促进法不能让一些中小企业仅凭借政府扶持,而就可将其他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从市场中排挤出去,这一负面效果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政治因素论
西方国家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不是纯粹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也可能源于政治原因。那么,我们如何看待这一观点呢?
如有学者指出,近些年来,美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了多数就业岗位,雇用了53%的私人、非农业劳动力。然而,中小企业可能并不像这些数据显示得那样重要:2 100万家中小企业占美国企业总数的99%,但它们的生产总值仅占全国的51%,其销售额也仅为全国的47%。这些数据表明,单个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并不重要。这些学者并不是反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而只是对现有的立法价值理论提出了质疑,指出中小企业促进法除了出于简单的实用主义目的外,还存在着一些其他影响因素,如中小企业游说团对国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施加了的影响。
除了这些中小企业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外,美国政治家们无疑希望讨好公众(即选民)。美国公众对中小企业的喜爱使得立法者可以利用这一机会获取公众信任。中小企业是经济上的“大卫”(David)雕塑;没有一个政治家能够抛弃中小企业而支持大企业却仍想获得连任。例如,中小企业主可能被政治家看作重要的选举赞助商。中小企业群体如此强大,以至于政治家认识到,忽略它们必将危及自己的执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鼓励私权的固有特性可以被看作维护民主价值和平衡大公司施加市场压力的重要机构。
确实,任何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价值的讨论都必须承认中小企业的数量,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将会给任何一个政府立法产生重要影响。记住这一点,对分析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价值是有益的。应该说,在西方国家,与所有的政治行为一样,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面临的实际成长障碍”和“政治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出于对经济增长的关注、还是为了获得政治上的支持,或者更为可能的情况是二者兼具,它们的国会通过了大量的中小企业促进法。
注释:
①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目前20%的中小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其它80%为非公有制企业。在一些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更是当地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张德霖,卫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问答[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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