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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排放权交易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研究

2012-04-29杨钊孙彤

经济与管理 2012年8期
关键词:融资模式节能减排

杨钊 孙彤

摘要: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发展的关键因素,排放权交易的试点运作开启了基于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的新篇章。利用节能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能够构建一个基于排放权交易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有效拓宽了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渠道。

关键词:节能减排;融资模式;排放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8-0019-04

“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的任务和挑战。企业节能减排是抑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力量,资金大、融资难是制约企业节能减排动力的主要因素。2010年2月9日,我国第一个排放权交易体系——天津能效交易市场正式设立,“碳金融”试点运作开启了用市场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治理环境污染的新篇章,为企业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提供了新的机会。

一、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利用排放权交易融资的可行性

(一)理论可行性

排放权交易市场设立之前,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项目所能够节省的能源费用,这种情况下,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的效果只是体现在企业能源成本的降低上。此时,企业是利用节能减排项目所产生的能源费用的降低潜力和预期来为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利用项目期内的实际节省的能源费用来收回成本和实现可能的盈利。

以污染减排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义务为前提,排放权成为一种具有实际价值的商品。此时,随着排放权规范现货与期货交易市场的出现,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范围从排放权使用方向外扩展,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交易也就陆续出现了。随着全球环境压力的进一步加大,一个基于排放权分配、交易的市场化全球减排体系正建立起来,企业也已经意识到自身的能源使用和排放将产生额外效益并为自身提供新的竞争优势。在排放权的减排、交易和投资三种需求中,履行减排义务的需求是最根本的,是所有排放权交易产生的基础,节能减排项目在降低能源费用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同时产生的减排效应就成为项目本身拥有的资产,项目通过运作使用减排效应进行融资或是产生效益就变得切实可行。

(二)环境、制度和市场保障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方面推动节能减排项目的有效开展,一方面建立起一个透明、简洁、高效的市场管理体制,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大环境。

与此同时,我国已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省市设立排放权交易试点,正逐步建立国内排放权交易市场。这些排放权交易市场设立的目的在于探索发展适宜我国国情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和交易体系,为国内排放权交易项目、交易业主提供便捷服务,为我国制定减排政策、完善交易体系提供前期经验积累。同时,这为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排放权交易场所,为企业基于排放权交易的节能减排融资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体系保障。

二、基于“上限—交易”减排机制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设计

“上限—交易”是排放权交易设置中对排放量规定一个上限,此限度为一定期限内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方排放此种污染物的最大额度,然后在此限度之下确定额度并对该额度进行分配。基于“上限—交易”减排机制的排放权交易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体系发展的一个趋势,目前我国基于“上限—交易”减排机制的强制性碳减排体系还在试点过程中,但是基于“上限—交易”减排机制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体系已在多地建立。本文中主要以这种减排交易体系作参考来展开讨论,研究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如何利用“上限—交易”减排机制减少的排放额度来进行融资。

(一)总量控制与配额减排体系下排放配额的产权分析

在进行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前,首先应该明确的一个前提:排放权是排放企业先于减排效果已然存在的“个人财产”。在总量控制与配额模式下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中,排放权是排放企业已经存在的“产权”,因为排放配额是用于抵消企业因生产经营所排放的污染物质而由政府通过无偿授予、拍卖等方式分配给排放企业的。排放限定了企业可以排放的污染物的最大额度,同时规定了超额排放将遭受严厉制裁,所以排放权具备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和可分割性五大属性。在这样的减排机制下,管辖范围内的排放权都是由政府授予的,排放配额总量固定,所有权归排放企业,用于交易的排放权是初始分配排放权的一部分。

在这一大前提下,排放权是强制性减排体系下企业可以产生利润的一种“财产”,企业的排放权是先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减排效应存在的,排放企业是排放权的所有者、业主,并承担着超过排放权限度而引起的各种后果。

(二)基于“上限—交易”减排机制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设计

未利用排放权融资的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模式与一般项目融资模式相同,见图1。这种模式下,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寻找金融机构融资,项目结束后享受节能减排收益。本文中以此模式为基础进行设计。

减排法规允许非排放企业拥有排放权并进行排放权交易,这是基于“上限—交易”减排机制的企业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的前提。当前,拥有排放权买卖资格的非排放企业在国际减排体系中极为常见,如专门从事排放权投资的中介机构等。

基于“上限—交易”减排机制的企业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中加入了一个新的相关者——排放权需求方,而且排放权需求方与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的企业处于同一减排交易体系中。以此为前提,企业通过节能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放权节余才能对排放权需求方产生实际价值,排放权需求方才能够利用这些排放权结余填补自身排放权的不足。

基于“上限—交易”减排机制的企业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如图2所示。在此模式下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融资。

第一种方式:首先是节能减排项目的评估与审计,此阶段企业对项目减排潜力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项目节能减排潜力报告。然后,企业提出申请,由排放权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减排潜力报告深入分析、论证,并出具审批意见。审批通过,企业可以将与预期减排量相同的排放权一次性交易给排放权需求方,或者在排放权市场上进行衍生交易融资。同时,企业在考虑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之后,可以与碳基金等排放权储备单位或专门从事排放权投资的中介机构进行排放权的交易或所有权的转让,从而获得收益,所得款项可供减排项目建设使用。排放权储备企业或专门从事排放权投资的中介机构则将从各方面交易得来的排放权进行统筹,用所拥有的排放权在排放权市场上进行一系列的衍生交易从而获得收益。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企业在减排项目实施期之前,就将预期减排额度交易,实现资金回收,筹集资金相对较多,并且这部分资金可用于减排项目的实施,缓解了项目资金短缺压力,加快了项目进度。缺点在于:由于排放权在减排项目产生减排效益之前就已卖出,如果项目减排效果不佳,就将使企业面临因超额排放而造成严厉处罚,企业将面临很大的超量排放风险。

第二种方式:企业在减排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监管部门分阶段对减排项目实际运作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查,确认实际完成的减排额度。按照实际完成并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减排额度,分阶段将等量的将排放额度进行交易,从而获得与确认的减排额度相当的当期收益。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企业所交易的排放配额是节能减排项目的实际运行完成并经过监管部门核证认可的减排量,融资风险相对较小,企业不会产生因减排项目实施不力而引起的超量排放惩罚。缺点在于:企业通过排放权交易获得的收益仅能实现减排项目成本回收,没有在财务上对减排项目的建设期产生帮助,不能缓解减排项目实施期的资金问题。

三、基于排放权交易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决策过程分析

企业利用“上限-交易”减排机制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融资,项目本身必须具备可观的减排效果,这就要求企业在项目用能状况诊断和审计阶段针对项目整体的减排潜力进行全面分析。在市场中进行排放权交易,或是使用排放权进行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都将产生交易成本,因此,若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度太小,自身价值无法弥补交易成本,交易就失去价值。

减排项目之所以产生效益原因在于节省的排放权可用于抵消企业增加产量和扩建所需排放额,企业是否将减排项目结余的排放权用于对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取决于使用排放权融资或使用其进行增产和扩建哪一个使排放权价值最大化。只要项目预期减排效果能够达到并超过一定水平,并且企业经过价值衡量后愿意利用排放权给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时,企业就会使用基于排放权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模式见图3。

四、启示与建议

截至目前,国际主要强制性减排体系下,企业所有的排放权主要是由主管部门免费分配而得到的,且这一配额是根据统计和计划预先配置好的,这就致使企业如想扩大生产,就需要对增加的排放买单,要么实施减排,要么通过拍卖市场购买。于此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又都允许排放企业将剩余排放配额用于交易获利,这就使强制性减排体系更易于被企业接受,还同时达到促进排放权的可交易性,鼓励排放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两个目的。排放企业利用自己的排放配额给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相当于企业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资,但此项投资却没有显示在企业的财务账面上,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如果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并且项目效果达到或超过预期,就能实现企业与政府、社会等多方面共赢。中小企业相对管理便捷灵活,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成本较低,在实际中更该利用这一多赢机遇,加快节能减排,利用免费得到的排放权,充分实现排放权的市场价值。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利用节能减排效应进行融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1.加快完善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的现货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接触交流的平台,促进了交易的达成。完善的期货交易市场为双方提供了套期保值、对冲风险工具,降低了因排放权价格波动而产生的交易风险,促进交易的完成。因此,要从完善排放权现货与期货两个交易市场入手,进一步鼓励企业进入排放权交易市场,提升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

2.鼓励相关中介机构参与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和以投资为目的的基金类中间商的存在和发展是排放权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的保证。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同时还要引导非排放企业从事排放权贮存、买卖等相关业务。

3.完善促进排放权交易的政策体系。排放权交易规模的扩大将有效促进市场交易机制的完善,同时还将有效降低市场中现有市场服务、搜寻信息和协商谈判等交易成本。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属地特征限制了排放权的跨区域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排放权交易规模的扩大。有关部门应加快探索与建立排放权的跨区域交易流通机制,完善排放权交易的政策体系,激活排放权交易,使排放权真正成为企业的重要财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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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责任、校对: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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