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三板 勿忘创业板前车之鉴

2012-04-29刘纪鹏黄习文

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备案制非上市公司制

刘纪鹏 黄习文

证监会8月3日宣布,新三板扩容获国务院批准。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此次扩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与其说新三板扩容,不如说第三家全国性交易所组建。对于组建第三家交易所,笔者呼吁已久,这是对沪深交易所垄断的打破。资本市场本身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垄断不能带来繁荣。从交易所环节打破垄断,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打破大一统模式,实现来自竞争的规范和繁荣。

但是回首创业板的悲剧,又不免忧心忡忡。三年前,创业板打着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旗号,在万众瞩目中盛装登场。然而,事实证明,创业板背叛了中小企业,创业板播下“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同样是肩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神圣使命的新三板,是否会重演创业板公平和效率的缺失?创业板的悲剧证明,良好的愿望不一定能带来良好的效果。创业板之所以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悲剧,归根到底是制度设计不当导致。虽然新三板扩容试点园区已经尘埃落定,但与新三板相关的很多具体制度尚未公布,比如挂牌制度、交易制度,而这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才是决定新三板成败的关键。为避免重蹈创业板覆辙,新三板必须在转变指导思想的同时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新三板与地方OTC市场

“条块”结合

多层次资本市场就像一个教育体系,主板是大学,创业板是中学,场外交易市场就好比小学。小学、中学、大学共同构成资本市场金字塔结构,场外市场是“塔基”,创业板是“塔中”,主板则高居“塔尖”。我国是在小学“基础教育”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先建立了大学和中学。新三板扩容正是弥补“基础教育”缺失的重要举措。

笔者认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基础上建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新三板市场,笔者称其为“条条”市场;二是以省份或大区为单位建立的地方OTC市场,笔者称其为“块块”市场;“条块”结合,形成我国完整的场外市场体系。

目前,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均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打破了这个股东人数限制,为股东人数超过200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笔者主张,中央和地方、“条条”和“块块”应该有一个明确分工:今后200人以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一律放在“条条”系统挂牌;“块块”系统则负责接纳200人以下的“非上市非公众公司”。

应突破试点,全面铺开

首批新三板扩容试点仅上海、武汉、天津三家幸运儿,不少园区希望落空,只能寄希望于下一次扩容。笔者认为,为保证地区间和行业间的公平,同时避免出现“僧多粥少”、“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新三板的扩容应该尽快全面铺开。全面铺开要实现两个突破,一是要突破地理界限。先在少数几个开发区搞试点是可以的,但是新三板不应局限在几个开发区,让少数城市享受特权。资本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新三板应该尽快向全国高新科技园区开放。二是要突破行业界限。新三板不应局限于为本身概念上就很难界定清晰的高科技企业服务,凡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都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应打破审批,

引入备案制

推进新三板建设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核心是监管层指导思想的转变。监管层绝不能再基于“父爱主义”处处播撒“行政关怀”,而是要拿出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壮士断臂的决心,破除“恋权”情节,与主板、创业板行政审批之风来一个彻底的切割。证监会只要解放了自己,就能解放整个中国股市。而对待新三板,证监会自我解放的关键就是放弃审批,实行备案制。

创业板的核准制实际上是变相的审批,因为证监会和发审委搞的是实质性审查,代替投资者做价值判断。新三板应该恢复核准制本来的面目,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经验,实行程序性审查,也就是备案制。在备案制下,监管部门只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代投资者“选美”。

交易所应采用公司制

公司制交易所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世界上很多大型交易所已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无论是纽交所还是港交所。新三板应摆脱当前股票交易所不像政府机构、不像事业单位、不像会员制法人实体的“三不像”属性,顺应世界趋势采用公司制。

但是如果交易所的出资人都是证监会内部的几个单位,出资人在证监会内部“死循环”就不可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令人忧虑的。笔者建议,新三板交易所的组建要广泛吸收证监会外部的股份,形成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还公司制本来的面目。这样既符合国际发展的潮流,又能为今后中国交易所的改革和创新积累经验。

新三板应建立合理转板机制

转板制度是连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转板通道”缺失。新三板扩容后应该与创业板对接,今后创业板上市公司一律从“小学体系”选拔,当新三板企业达到了创业板的上市标准以后,可以不经过IPO融资,以存量的方式直接从新三板转到创业板。新三板从接纳主板退市公司的“垃圾桶”,转变为培育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摇篮”和“孵化器”。

良好的初衷未必能够带来满意的结果,创业板“背叛”中小企业的前车之鉴就是最好例证。因此,扩容固然可喜,但合理的制度设计才是新三板成功的根本保障。我们也期待新三板能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有所创新,清除困扰资本市场的某些沉疴痼疾,为低迷的中国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猜你喜欢

备案制非上市公司制
对我国慈善信托备案制完善的思考
谈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改革的发展进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通知
高校、公立医院开展人员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尺度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税收制度歧视问题研究
关于非上市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