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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白哈关税同盟对我国在欧亚区域贸易地位的影响及对策

2012-04-25朱秋沅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关税同盟入世海关

朱秋沅

在前苏联地区内建立高度经济一体化区域是俄罗斯重振大国地位的多元化布局之一。其三步走的宏观路线图是:2010年1月1日启动关税同盟;2012年1月1日前,三国形成统一经济空间;2015年成立欧亚经济联盟。在此宏观路线下,俄白哈关税同盟一体化进程的具体步骤为:2010年1月1日,正式启动关税同盟;同年7月,《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实施;2011年7月1日三国间统一关境正式形成。

2011下半年起,俄白哈关税同盟及其成员国发生数项新变化。2011年11月18日,三国签署《欧亚经济一体化宣言》等文件。2012年1月1日,俄白哈统一经济空间如期正式启动,超国家机构欧亚经济委员会也取代了关税同盟委员会,并于2月开始运作。同时,俄罗斯融入全球与区域贸易的趋势明显。2011年12月16日,俄罗斯获准入世,且该国积极地向欧盟、新西兰、东盟等寻求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FTA)。至此,俄罗斯的大国之路已显咄咄之势,俄白哈关税同盟的发展也很强劲。

一、俄白哈关税同盟对我国贸易影响的现状

从贸易数据来看,关税同盟并未对俄白哈三国与中国贸易产生明显影响,中国与三国的贸易量持续增长,贸易结构没有明显改变。

(一)与俄罗斯的贸易现状

2010年下半年与上半年相比,中国对俄贸易额增幅明显。2011年上半年,中国与俄罗斯货物贸易保持增长,据俄海关统计,2011年1-6月俄罗斯货物进出口额为3325.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29.3%。其中,出口1983.4亿美元,增长17.8%;进口1342.2亿美元,增长51.0%。贸易顺差641.2亿美元,下降19.3%。对中国逆差增长36.8%。①商务部: 《国别贸易报告》 (俄罗斯) (2011年1-6月),http://countryreport.mofcom.gov.cn/record/view.asp?news_id=25750,访问日期:2012年2月17日。(详见表1)

表1 2011年俄罗斯自主要贸易伙伴的进口贸易额统计表

① 商务部: 《国别贸易报告》 (俄罗斯) (2011年1-6月),http://countryreport.mofcom.gov.cn/record/view.asp?news_id=25753,访问日期:2012年2月17日。

(二)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现状

2009年受到世界经济的影响,中国对哈贸易有明显下降。此后在2010年上半年明显反弹,因此造成2010年下半年贸易增幅有所下降。但2011年上半年,中哈贸易又大幅增长,远远超过了以往历年的增幅。(详见表2)

表2 2005-2011上半年哈萨克斯坦与中国贸易额统计一览表② 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 《2005-2011上半年哈与其它国家贸易额统计》,http://kz.mofcom.gov.cn/aarticle/ddgk/tjsj/fazzn/201108/20110807706147.html,访问日期:2012年2月17日。 单位:亿美元

(三)与白俄罗斯的贸易现状

据白俄罗斯统计委员会统计,2010年,中国与白俄罗斯两国贸易额达到21.57亿美元,同比增长72%。其中,白对中国出口4.74亿美元,同比增长172.5%,白自中国进口16.83亿美元,同比增长55.9%。③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2010年中国与白俄罗斯贸易额增长72%》,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ziliao/fuwzn/feihuiyuan/201102/20110207408678.html,访问日期:2012年2月17日。2011年1-6月份,中白两国贸易额达12.53亿美元,同比增长35.5%。其中,白对中国出口2.51亿美元,同比下降5.8%,白自中国进口10.02亿美元,同比增长52.2%。白方逆差7.51亿美元。

(四)关税同盟内部贸易的发展现状

虽然不少新闻中的数据称关税同盟成员国间内部贸易增幅巨大,但以哈萨克斯坦为标本,可发现关税同盟成立的第一个半年 (2010年下半年),哈对俄、对白俄斯的进出口贸易增幅都小幅下挫,在第二个半年 (2011年上半年)又恢复到关税同盟成立前的增长水平并有所提高,因此其三国间的贸易的发展尚未显现出关税同盟因素的明显影响。(详见表3)

表3 2005-2011上半年哈萨克斯坦与关税同盟成员国间贸易额统计一览表 单位:亿美元

以俄罗斯为标本,则2009-2010年间该国与我国间贸易增幅两倍于其与关税同盟内成员的贸易增幅。(详见表4)

表4 2009-2010年俄罗斯与中国及关税同盟成员国间贸易额① 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 《2009-2010年俄罗斯与中国及关税同盟成员国间贸易额》,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ziliao/fuwzn/feihuiyuan/201103/20110307447218.html,访问日期:2012年2月17日。(单位:亿美元)

二、俄白哈关税同盟的弱点分析

(一)短期速成的经济一体化,不够成熟

自俄白哈三国于2009年11月签署关税同盟的系列协议至统一海关法实施,统一关境形成,不过一年半的时间。而欧盟的关税同盟与共同市场是从1958年后经过近12年的时间才形成的。此后又经过了20年的时间,才正式实施了统一的海关法典,形成了真正意义的海关同盟。②欧共体在1988年开始在所有成员国实施统一的海关通关单证 (The 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AD),1992年开始实施统一的海关法,欧共体内的统一关境区真正形成。也就是说,俄白哈关税同盟用一年半的时间走过了欧盟的34年海关同盟演进之路。因此,俄白哈关税同盟是一个典型的政治意志下速成型、跃进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中的不协调、不稳定、不契合之处很多。

1.机构不稳定

根据俄白哈关税同盟的条约,其 “关税同盟委员会”是同盟唯一常设协调机构,拥有处理有关同盟运作一切事务的权力,如制定外贸商品目录、进出口税率、税率优惠和配额政策、研究和实施非关税调节措施等。而且,在俄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称俄白哈的关税同盟委员会是关税同盟的常设性机构(Permanent Regulatory Body)。③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ACC/RUS/70,WT/MIN (11)/2,17 November 2011,Para.172.

但是,该常设机构被2012年开始运作的超国家机构 “欧亚经济委员会”所取代。对此,可以对比欧盟的机构设置。自1965年4月18日,当时西欧三个共同体 (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签订了 《关于建立欧共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的条约》④Treaty Establishing a Single Council and a Singl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或称Merger Treaty,或称布鲁塞尔条约,Treaty of Brussels)。(简称 《合并条约》)后,当时欧共体的理事会、委员会、法院、议会 (1962年前成为 “大会”,1962年更名为欧洲议会)的基本机构框架保留至今。即使在欧盟数次扩容、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其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是稳定的。

2.运作不顺

在关税同盟运作一年多时,2011年6月,俄联邦海关总署署长别利亚尼诺夫表示,由于作为俄白哈关税同盟成员国的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对进口关税管理不善,导致自2010年9月1日以来,两国累计拖欠俄关税收入分成约220亿卢布,其中白俄拖欠约64亿卢布,哈萨克拖欠约156亿卢布。①根据俄白哈关税同盟规定,俄白哈三国自2010年9月1日起对进口关税进行统一征收和分配,俄占87.97%,白俄斯占4.7%,哈萨克斯坦占7.33%。别利亚尼诺夫指出,虽然拖欠金额并不十分巨大,但白、哈仍应尽快向俄方偿还上述关税分成。②http://ru.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1106/20110607614231.html

3.统一内部市场并未形成

首先,欠缺统一的内部税制与区域税法,三国增值税税率不同,由各国自行决定。2010年三国增值税率分别为:俄罗斯、白俄罗斯为18%,哈萨克斯坦为12%。消费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其次,缺乏保证内部市场自由竞争的竞争法与其他相关经济法 (实际上俄罗斯国内的竞争法也是较少③See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ACC/RUS/70,WT/MIN (11)/2,17 November 2011,Annex 1,Competition Policies.)。再次,哈萨克斯坦保留了400多种商品的过渡期,并在2015年以前逐步与同盟税则接轨。为了保证这些商品从哈国入境后不再出口到俄罗斯,对于这些产品的海关措施在进口后仍然持续。④See Igor Krotov,Customs Un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Belarus,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Community,World Customs Journal,Volume 5,Number 2.此外,哈萨克斯坦自由经济区优惠政策保留至2017年。

4.实力失衡

目前,俄罗斯经济规模达到1.89万亿美元。俄罗斯经济是哈萨克斯坦的10倍,是白俄罗斯经济的33倍。⑤乌鲁木齐海关编:《关区外事》第13期,2012年2月6日,第4页。在此经济体中没有国家能够与俄罗斯实现平衡,其逻辑结果是俄一国意识可以替代联盟意志,小国的意志显得并不重要。但不平衡的国家关系并不是一种稳定的结果,很容易使弱小的成员方加深不公平感而产生离心力。

(二)经济高度一体化的经济基础缺失,吸引力有限

关税同盟对成员国的向心力以及对潜在成员的磁场效应主要来源于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与动态效应。由于俄白哈三国的经济结构与对外贸易结构的竞争性与同质性明显大于三国间的互补性,因此,该关税同盟缺乏广泛深入开展经济合作的经济基础,所以经济效应有限。

1.俄白哈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有限

静态效应一般是指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及其所带来的福利效应。⑥1950年,维纳在其名著 《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鲜明地提出: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在于贸易转移 (Trade Diversion)和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关税同盟理论应主要研究关税同盟形成后,关税体制的变更即对内取消关税,对外设置共同关税的问题及国际贸易的静态和动态效果。首先,贸易创造表现为由于关税同盟内实行自由贸易后,产品从国内成本较高的企业生产转往成本较低的成员国生产,从而使价格降低,国内需求增加、进口增加,新的贸易得以 “创造”。其次,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缔结关税同盟后,对内减免贸易壁垒、对外实行保护贸易从而导致某成员国从世界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转向同盟内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因此造成区域内贸易量的增加和对外贸易量的减少。

但是,俄哈之间经济结构相近,对外贸易的产品结构高度重合,例如两国2011年15类主要出口商品中有13类是相同的,两国产品结构的重叠达到了各自出口贸易额的98%以上。这种贸易结构使得两国之间很难产生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详见表5)

表5 俄哈主要出口商品结构对比表

2.俄白哈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有限

关税同盟会形成统一的内部市场,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由于同盟各国经济结构的互补、产品结构的不同,造成自由竞争增加,人为地区垄断减少,进而同盟内规模经济提高,专业化分工程度提高,达到扩大区域内成员国的出口、增加出口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能刺激投资,优化资源配置。这些都是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这些效应对于国内市场狭小的国家来说无疑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入关税同盟,利用区域内市场扩大出口,带动经济发展,对这些国家来说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但是俄哈两国之间经济结构高度近似,原贸易依赖度不高,专业分工和贸易结构的互补性差,因此难以产生上述理想的动态效应。表4中的数据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俄罗斯对同盟成员国的区域贸易并无明显增加,相反对区域外的贸易 (如我国)却增幅明显。

既然俄白哈关税同盟的静态与动态效应都十分有限,则俄白哈对内部成员的向心力不足,对潜在成员的吸引力也不足。例如,在俄白哈关税同盟启动不久,乌克兰就决定作为观察员参加俄白哈在统一经济空间框架内的关税同盟谈判。但时至2012年1月31日,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仍然表示,至少还要对俄白哈关税同盟运行的实际效果再观察一年,乌克兰才会考虑加入关税同盟的可行性。③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参处:《乌克兰一年之内不考虑加入俄白哈关税同盟》,http://kz.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1202/20120207950512.html,访问日期:2012年2月22日。

俄白哈区域内经济一体化并未达到高度融合、相互适应的程度,而且体制上也没有统一主权的约束,却在制度上或主观意愿上已形成高度统一的经济空间。这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人为运作结果。这成为该关税同盟明显弱点的根本缘由。因此,关税同盟发展迅速的表象并不代表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俄罗斯入世进一步弱化了关税同盟的吸引力

1.关税同盟成员国入世所带来的关税困局

(1)俄罗斯入世承诺对整个关税同盟税率的影响

近日,“我国季风区湖泊生态系统长期演变机理与生态安全”项目课题组揭示了蓝藻水华发生和消退过程中稀有浮游生物(丰度小于万分之一的低丰度物种)的动态和重要作用。

俄罗斯入世的工作组报告称,根据关税同盟三成员国于2011年5月19日缔结、2011年11月8日批准的 《在多边贸易制度框架下关税同盟运作条约》①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Customs Union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of 19 May 2011(Treaty on the Multilateral System).的规定,自关税同盟任何一方加入 WTO后,该成员方的入世承诺构成关税同盟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也构成了关税同盟成员方的一揽子承诺(single undertaking)。因此,各关税同盟成员方有义务确保关税同盟协议与入世承诺相协调。关税同盟成员方在WTO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将优先于关税同盟协议和关税同盟机构的决定。②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ACC/RUS/70,WT/MIN (11)/2,17 November 2011,para.185.

如今,关税同盟统一外部平均关税 (10.6%)高于俄罗斯对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关税 (平均税率7.8%③据入世协议,俄罗斯总体关税水平将从2011年的10%降至7.8%。其中,农产品总体关税水平将从目前的13.2%降至10.8%,工业制成品总体关税将从9.5%降至7.3%。协议生效后,俄罗斯有义务立即对超过三分之一的进出口税目执行新关税要求,另有四分之一税目将在三年内调整到位。入世协议对俄罗斯一些产品给予较长关税保护期,其中禽肉制品保护期最长,为八年,汽车、直升机和民用航空器为七年。)。因此,俄罗斯入世后,整个关税同盟对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平均关税率将是7.8%,而非10.6%。关税同盟的税则已部分失去了意义。

哈萨克斯坦预计将在本年内与世贸组织达成了更为自由的外贸条件,也就意味着哈方入世所承诺的所有产品最终平均约束关税上限很可能低于俄罗斯当前所承诺的7.8%,更将低于关税同盟当前的统一税率,而且哈萨克斯坦入世所承诺的税率也将得到关税同盟成员国的一体遵循,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的进口商品。那么除非关税同盟的对外关税能够降到比哈萨克斯坦的入世承诺税率更低,否则关税同盟的对外统一关税水平将进一步失去意义。

(2)关税税率变更的内部机制障碍

实际上,俄白哈关税同盟的海关关税变更并非轻易之举,俄罗斯的入世关税承诺也并非能够直接适用于关税同盟,需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因此关于降低俄罗斯关税的决定将由俄、白、哈三国共同做出,并且该决定需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

此前,关税同盟委员会的投票权分配为:俄罗斯57%、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各21.5%,只有投票权超过三分之二时决议才能通过。如今,欧亚经济委员会中,只有关于委员会自身运行规范等问题才采取三分之二投票率通过方式,而关于需要各成员国政府强制执行的决议,则需要全票通过。

那么,俄罗斯理顺对外承诺与内部机制间的关系仍需时日,但出于俄罗斯对关税同盟的主导地位,降税应能实现,只是使哈萨克斯坦当初调高关税,以符合关税同盟统一税率的行为变得意义不大。

2.平均关税率被迫下降对关税同盟成员国利益的影响

如果俄罗斯入世的工作组报告中的承诺能够实现,即任一成员国的入世承诺都构成关税同盟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三成员国都应实施该关税水平,那么这将对三国的财政收入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俄罗斯而言,俄罗斯2008年的关税收入为1570亿美元,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半。④财政部关税司: 《俄白哈建立关税同盟之一:俄白哈关税同盟运行机制》,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guojijiejian/201001/t20100129_266111.html,访问日期:2012年2月22日。俄本希望同盟建立后,能带来更多的关税收入。但是,其入世承诺已经大幅减少了其关税收入的预期。如果哈萨克斯坦将承诺更为自由的入世条件,则俄罗斯的关税收入将再次降低。

对于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而言,其本不满意关税分配比例。⑤两国在关税收入分配谈判之初的设想是参照欧盟模式,先将关税收入放入特别中转帐户,然后根据各国对外贸易的数据来确定分配比例,但因俄罗斯并不赞同而未能实现。关税同盟启动后却又拖欠了俄罗斯的关税收入分成。当前,还要自俄罗斯入世承诺实施之时起,被迫跟随俄罗斯降低关税水平。鉴于关税收入对于三国财政的重要性,这种局面只能使得内部成员的利益期望落空,使得潜在成员驻足。

(四)俄白哈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的便利性与保守性并存

1.便利性体现

俄白哈三国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于2010年7月开始施行。其中吸纳了大量的国际通行做法,如AEO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经授权的经营者)制度、简化通关秩序 (如不完全申报)等。

同时,与当前WCO所倡导的放行时间的透明度与可预见性要求相符合,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放行期限,且期限很短。例如,《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196条规定:“1.海关应不迟于登记报关单证之日的次1工作日内完成货物 (物品)放行,但本法典有不同规定的除外。2.对其不适用出口关税且置于出口海关制度下的货物 (物品),自登记货物报关单之时起不迟于4个小时内,海关应完成货物 (物品放行),而如果货物报关单在海关工作时间结束前不到4小时内登记,则不迟于自海关工作时间开始起4个小时内完成货物 (物品)放行。这些期限包括实施海关监管的时间。”①白石、蒋小林译:《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页。虽然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能在实践中做到同等的放行速度,但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则较为少见。在欧盟的 《现代化海关法典》也没有明确的放行时间规定。因此,《关税同盟海关法典》明确放行时间的规定是其追究贸易便利化的一大体现。

2.保守性体现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保守性的典型体现之一就是 “海关申报的国内居住地原则”(the national residency principle)。②Igor Krotov,Customs Un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Belarus,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Community,World Customs Journal,Volume 5,Number 2,p.133.该原则是以 “实施海关作业特点的过渡条款”(《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368条)的名义出现,较为隐蔽。其实质内容是,货物的申报人应当是依照一成员国立法规定成立、注册登记,或者货物的申报人应当是在一成员国境内长期居留的人。具有货物申报人资格的人必须将货物报关单向其成立或居留国的海关提交方为有效。此限制性规定在解除此限制的成员国间条约生效前将一直予以实施。

在这一属地主义的通关制度下,货物报关的地区选择很小,这不仅意味着物流的自由度受限,而且意味着AEO制度需要具备明确的国别管理,贸易便利度受限。因此,在此完整意义上的统一内部市场是不能形成的。

三、俄白哈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在欧亚区域贸易地位的影响

鉴于俄白哈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有限,经济与贸易结构的互补性不足,关税收入预期削减,且在强行加速的发展进程中,同盟机制运作不畅,因此其发展前景并不乐观。即使三国间能够实现高度一体化,也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如果这三国不能在近中期内有效调整他们之间平行的、竞争性的经济结构,关税同盟将一直缺乏合作的经济基础,则其对内而言吸引力不足,对外而言缺乏扩张力。那么,此关税同盟与其说是一个三国间经济一体化组织,还不如说是一个俄罗斯的政治砝码。因此,我国对于俄白哈关税同盟这一新生的区域机制可以采取 “充分重视、密切关注、从容应对”的态度。

(一)俄白哈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在欧亚区域贸易地位的影响

1.俄白哈关税同盟对我国外贸数额的影响

我国自关税同盟国家进口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而向三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大,贸易替代的可能性也较大。因此,我国与关税同盟间贸易谈判的回旋余地不大。

(1)我国自三国进口的商品贸易数量将呈上升趋势,商品结构不会改变

我国从关税同盟成员国主要进口资源性产品如矿产品、木材及其制品、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产品等。这些进口产品的国内需求弹性小 (资源性商品是国内十分短缺和急需的,不可或缺),因此,我国从关税同盟成员国进口的主要商品贸易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改变。(详见表6)

表6 俄哈两国前五类出口商品的地区构成对比表

(2)我国向关税同盟成员国出口的商品具有被俄罗斯或第三国替代的隐忧

我国向关税同盟成员国主要出口机电产品、服装及鞋帽等,其中,一些三国具有相对贸易优势,又难以出口到非独联体市场的产品 (如食品、农产品、家电、机器、设备等)将会相对扩大对成员国的出口。①潘广云:《欧亚经济共同体经济一体化对中国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西伯利亚研究》2010年第3期,第38页。虽然,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明显高于关税同盟成员国所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竞争力,基于俄罗斯对哈国出口的现有地位 (在机电产品上与我国的差距较大,但在运输设备上与我国出口量差距不大,在贱金属及其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方面俄罗斯对哈出口明显优于我国),再加之内部贸易转移的效应,我国对哈出口的五类主要产品被俄罗斯产品,甚至是外部的欧盟国家产品所替代的可能性相当大。我国如继续凭借价格优势竞争,则近期就将面临着对哈贸易额明显下降,失去哈国市场的隐忧。(详见表7)

表7 俄哈两国前五类进口商品的地区构成对比表

2.俄白哈关税同盟对我国在欧亚区域贸易地位的不利影响

俄白哈关税同盟对我国在欧亚区域贸易地位的无形威胁超过了对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有形的数量影响。哈萨克斯坦与白俄罗斯的特殊地缘、资源地位,使得俄罗斯与哈白间高度一体化的联盟形成了欧亚的 “大陆心脏”。此区域化结构改变了我国在欧亚区域内的地位与影响的权重,并产生了两项后果:

第一,进一步降低了我国在上合组织框架下,与上合组织成员形成经济一体化组织或安排 (如FTA)的可能性;

第二,进一步提升了俄罗斯与欧盟、东亚、太平洋地区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的权重砝码,获得了进一步提升其区域政治地位的相对优势。

(二)关税同盟成员国入世对我国与三国间贸易的影响

关税同盟成员国入世对我国与三国间贸易的影响在于提升我国对三国间贸易法治化的程度。

1.获得较优的关税利益

俄罗斯的入世,使得我国产品可以根据其入世承诺享受低于目前俄白哈关税同盟统一税率,并享受俄罗斯给予发展中国的普惠制 (中国列入了俄罗斯入世承诺的普惠制名单)。如果哈萨克斯坦继而入世,我国可进一步享受WTO最惠国原则所带来的降低关税的利益。

2.三成员国贸易保护手段的随意性受限

我国与俄哈间的贸易摩擦呈增长趋势。随着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入世,这些国家的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海关估价等贸易壁垒措施都将受到世贸规则的约束。

同时,GATT1994第24条规定: “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它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对关税联盟或过渡到关税联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联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联盟或临时协定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联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因此,该关税同盟中原来以俄罗斯为主的贸易摩擦手段的随意性受到明确限制。中俄双边贸易摩擦扩展至同盟与中国间摩擦的可能性减小。

3.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将增加

对于关税同盟的所有立法,俄罗斯联邦在通过前都将先行公开,给予第三方进行咨商的机会,提供一段合理期限供WTO成员方及利益相关者发表评论。俄罗斯应当在贸易法律法规规则和程序生效前30天公布于国内网站上,以便于有关方提出意见。因此,我国的经营者可以获得一定的立法知情权和对贸易情势变化的准备时间,增加了我国对三国贸易的可预见性。

4.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守法和通关守法状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对关税同盟国家的出口将受到WTO一揽子协议的约束,对于海关估价、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都存在着明确的国际法规定。因此,我国企业通关应向守法便利的方向发展。

四、对我国在该区域的经贸策略构想

虽然俄白哈关税同盟地跨欧亚,但其与我国利益交集的地区不在远东,不在东欧,而在中亚。我国解决与俄白哈关系的策略不能单纯局限于与关税同盟间的关系上,而应当将中国-俄白哈关税同盟关系置于整个欧亚区域的宏观局势中。

中亚区域南连中东,西接欧洲,邻接着我国的中东石油来源地,既隔离了中东地区乱局对我国的直接影响,也扼住了我国通往欧洲的陆路物流和油气运输线;同时,这些地区本身即是新兴的贸易与投资市场,也是我国多元化资源战略的目标国。经贸是一国政治与外交的前伸与后延,对国家/区域间的政治外交关系起到了引领、推动或融通的作用。那么,在中东和欧亚海上运输线都呈现出动荡局势的今天,中国与关税同盟以及其他中亚国家的经贸关系显得尤为关键,我国在该区域内的经贸策略必须服务于我国在区域内的关键利益。

(一)在提升上合组织的经贸功能的同时,积极拓展与欧亚区域国家的多元合作方式

1.借鉴欧盟的开放协调机制,强化上合组织在海关制度方面的软性功能

为了在尊重成员国的多样性和实现欧盟治理的统一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欧盟发展了一种名为“开放协调机制”的新治理模式。作为一种介于政府间合作与超国家治理之间的新治理模式,开放协调机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点,它不是一个立法决策机制,而是一个以目标为导向的、进程灵活的软法治理机制。①朱贵昌:《开放协调机制——欧盟应对成员国多样性的新治理模式》,《国际论坛》2010年第3期,第8页。具有较高一体化程度的欧盟尚且注重软性协调机制来应对成员方的多样性,渐进实现一体化目标,这种思路在协调促进差异性较大的上合组织成员方合作关系时,是值得借鉴的。

当前,上合组织呈现出区域经济合作的趋向,但由于成员方经济目标、政治意愿和国情的差异明显,因此在近期内形成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硬法是不太可能的。那么,我国可以推动上合组织在海关合作方面提升以下软性协调功能:首先,制定区域经贸合作的短期、中期、长期政策目标和指导或倡议;其次,建立满足不同成员国经贸合作需要的参考定性指标 (indicators)和基准 (benchmarks);再次,搜集并推广经贸合作最佳实践的案例与方法。这是以潜移默化、柔性灵活渐进的方式推进区域经贸合作的有效方式。但此类软法文件和软性措施的实施需要较有说服力的专业技术数据和软法立法技术作为支撑。

2.注重国家间经贸关系的纵深化发展

由于受到俄罗斯的牵制,我国进一步发挥上合组织经济一体化功能的发展过程可能在近中期内停滞难前。因此,处理尽力推动上合组织发挥其经贸功能外,我国要应当与中亚东欧各国发展多元的经贸关系。

(1)双边与多边区域主义并用

由于经济结构与资源禀赋的互补,我国与该区域各国的经贸合作潜力很大。例如,虽经受了2009年全球贸易量普遍下降的影响,但2010年中国与中亚国家贸易额出现有力回升反弹,与哈、白两国的贸易增长幅度十分明显。但是,受到 “中国威胁论”和区域内外大国的影响与争夺,我国和该区域中的国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成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多边安排,因此,首先需要积极拓展与各国的双边经贸互融互利关系,同时不放弃区域经济一体化安全的前期准备。在与各国双边经贸合作和依赖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在实质性地推动中国与中国地区的自由贸易安排。

(2)注重经贸合作方式的创新

我国与该区域内国家的合作并不能复制欧美模式,也不能模仿东盟等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合作模式。因此,我国应当在现有双边经贸协议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合作的新方式、新载体。

在此方面,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就是一个创新合作方式的典范。该边境合作中心即不是国家间的FTA,也不是单纯的一国设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中方区域享有类似于经济特区的优惠待遇,它实际承载着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与运输枢纽的作用。这是中哈双方利益交汇与智力创新的叠加。我国应当确保该合作项目的成功运营,才能一方面起到与哈方深入经贸合作,另一方面对其他中亚国家的吸引与示范的作用。

当然,对于合作方式的创新不应仅限于霍尔果斯模式,可以在合作项目的经济功能和地理范围上有进一步的拓展。

3.将哈萨克斯坦作为进一步深化国别经贸关系的突破口

哈萨克斯坦的资源丰富,市场稳定,经济增长能力在中亚地区位处前列;同时,该国可以打开直接通往里海而无需途径俄罗斯的道路,是整个中亚地区的枢纽。因此其在欧亚地区有着特殊地位,也是俄、欧盟、美关注的重点区域。

鉴于我国是哈方第一贸易伙伴,我国与哈方已经有了较深的经贸合作协议与执法实践,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使得中哈关系实现又一次全面的战略升级;也鉴于哈方由于其在独联体国家中的特殊地位,其发展模式和道路对中亚其他国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借鉴性,因此,积极探索中哈经贸合作成功经验,继续深化双边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措施 (能源投资、简化通关单证等)。这对于拓展我与周边其他中亚国家合作也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我国应当抓住契机,将哈方作为合作谈判的示范点与突破口。

4.切实有效治理灰色清关,排除深化经贸关系的负面因素

虽然说灰色清关的根源在于俄白哈三国自身的机制与腐败问题,但是从事灰色清关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商人这一不争的事实,会对我国贸易产生三项不利影响:第一,激化贸易摩擦与争端;第二,引发贸易歧视,将中国商品置于不利的通关地位,难以获得与第三国商品一般平等的通关地位;第三,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短期内难以恢复。然而,灰色清关并没有使我国获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因此,我国海关应当切实有效地引导,协助我国企业改变竞争模式,合法通关,这会对我国产生中长期收益。

(二)在注重维护我国传统物流路线的同时,积极拓展多元的陆路国际物流生存空间

1.一般商品的物流线路

数条贯穿欧亚的国际走廊 (公路、铁路)都必经俄罗斯,鉴于俄罗斯的强国之梦及其对我国的提防之心,使得我国与俄罗斯的经贸资源交易远比双边政治外交关系要冷淡。我国与俄罗斯运输合作的法律基础、硬件设施 (如铁路轨距)都严重制约了我国过境物流业的发展,也阻滞了我国对欧洲的商品流的物流速度与经济效率;而且一旦与俄关系发生变动,则我国目前惯常所依赖的陆路贸易路线就会面临断流。这也是东北亚与欧洲国家同样所面临的问题。

因此由欧盟努力推动的 “欧洲—高加索—亚洲”运输走廊是一条绕过了俄罗斯的国际物流路线,“泛欧亚铁路干线”也是如此。在这些新走廊设计建设中,地区中的相关国家也作出了积极回应,这是为了不断拓展其在运输领域的生存空间。

因此,我国应当制定有步骤地渗透绕行俄罗斯的运输走廊,提升中国物流在这些运输路线中的承载与影响力。为此,我国有必要与新走廊的沿线国家签订利用运输走廊的双边协议或协议条款,为中国与这些国家间进行基础设施共同建设,增加与运输走廊主线相接的支线的设计建设,在交通以及各种运输工具方面的双边和地区性合作打下法律基础。

2.多元的资源运输管线布局

由于中东地区局势的不稳定造成了我国的石油来源与运输布局的不安全性。一旦中东发生变化,我国途经伊朗—巴基斯坦—中国的陆路通道的石油来源可能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加强与哈、土等中亚国家油气管道的合作建设。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运输管道的多元化,增加安全性,也可以实现我国的油气来源的多元化,而且可以打破欧美企图在中东、东亚海上运输路线上对我国运输与贸易的干扰。

(三)在促进双边合作的同时,注重利用国际多边经贸体制

1.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DSB)反击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措施

当前,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对我国反倾销的案件有增长趋势,三国关税同盟形成后,一国的反倾销措施将扩展到整个关境。如果倾销与损害得到肯定的裁定,我国相关产业将面临失去三个国家的市场。

在俄罗斯入世之前,我国面对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问题,往往只能由企业在外国进行应诉,或者主动进行国内产业调整。随着俄罗斯的入世,我国在国际组织层面增加新的争端解决途径。我国可以凭借政府的力量通过WTO的DSB维护本国外贸与企业的利益。我国海关作为精擅于海关法律与技术规则的专业机构与国家执法机构,可以密切监督关税同盟及成员国的海关制度壁垒,积极发现关税同盟相应制度与WTO规则的冲突之处,向我国相关机构提供DSB诉讼的诉由与证据,对此类争议做好充分应对的准备,寻找我国伸张自身权利与诉求的契机。

2.突破陆路运输的制度瓶颈,实现陆路过境运输的通关便利化

我国与中亚东欧国家间地理条件决定了公路运输通关便利化的重要性,但是目前即使在硬件上解决了我国与这些国家的陆路运输条件,但是在法律上却割裂了国家间运输的连贯性。

我国与中亚东欧之间天然的陆路运输条件可以让我们考虑陆运贸易便利化的合作,国际现存的陆路运输公约体系 (TIR①TIR的全称是Transports Internationaux Routiers(International Road Transport)。公约在内的国际陆路运输公约)可以成为双方之间合作的最有效、最有针对性,也是最合适的国际制度化基础。迄今为止,欧盟和与中国邻近的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等国家均已加入 《TIR公约》等国际陆路运输公约体系,并借助该制度开展国际道路运输。相关国家及我国商界对中国尚未加入TIR公约给予一定关注。俄方认为,从中国进口的转关货物数量发展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一些中国籍运输车辆不符合关税同盟境内国际运输转关监管的要求。

《关税同盟海关法》明确规定了海关过境货物的监管条件,其中之一就是配备运输施加海关关封和铅封货物的运输工具。如果未事先放行运输施加海关铅封和关封货物的运输工具,当车主提出对空车进行查验时,启运国海关可以作出放行运输施加海关铅封和关封货物的货车、挂车、半挂车的决定。根据 《国际道路运输公约 (1975年)》相关条款规定 (第4款,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每两年需要进行年检,必要时,向其注册国家的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运输施有海关关封、铅封货物的运输车辆许可证 (或者如果车辆未注册,则向车主或使用者居住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目前中国未加入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过境运输海关公约成员国名单,未使用国际道路运输手册。因此,关税同盟的各国海关不可能承认中国注册车辆的临时许可证,只能制发一次性许可证。①哈尔滨海关与俄罗斯远东海关局召开 “俄白哈关税同盟法律法规问题研讨会”,http://www.customs.gov.cn/tabid/399/ctl/Info-Detail/InfoID/295753/mid/60432/Default.aspx?ContainerSrc= 〔G〕Containers%2f_default%2f No+Container,访问日期:2012年2月22日。因此,我国陆路过境运输的通关手续很不便利,使得我国的物流企业难以在中亚地区获得平等竞争的法律基础。

所以,我国应加大对国际陆路运输公约体系的研究,并考虑尽快加入公约体系。我国可以考虑首先尽快加入1975年 《TIR公约》,②联合国欧经委 (UNECE)在1975年修订了最初的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而产生了1975年 《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由于1959年的 《TIR公约》仍然有效,所以在公约名称前冠以生效的签署日期,以示两个公约的区别)。1975年公约是目前国际陆路便利运输的基础性协定之一。在该公约下,TIR证在跨境公路运输中广泛使用。2008年全球共发放TIR手册3253800册,2009年为2230400册。同时,1975年 《TIR公约》是最现代化的国际海关公约之一。其运作效率高,因规定含糊不清或解释差异而造成的法庭诉讼案极少,因此,已被证明其为最成功的国际运输公约之一,也是迄今为止现有的唯一全球性的海关过境制度。自1975年以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已修订过二十七次。至2010年底,共有68个缔约方,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寻求简化通关的新途径。为了更好地处理陆运中海关通关过程中的安全与便利问题。在陆路运输公约,特别是TIR公约的支撑下,解决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管控问题,进而可以部分解决海关单证的通用问题和海关监管相互承认问题,从而为从亚洲通向欧洲的陆路贸易便利化提供多边国际法保障。然后在条件成熟时,研究并考虑加入其他的国际陆路运输公约 (包括公路与铁路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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