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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以人为本”对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环境的重要性

2012-04-24陈若愚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法制环境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陈若愚

摘 要: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准和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相关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以人为本”这一根本要求,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本质要求,而近来出现的自由主义思潮却片面强调以个人为中心,忽略人的社会属性,这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人的理解是相违背的,这种思想不及时加以纠正,人作为社会参与者只关注自己的利益的话,就会对实现民主法治的目标带来危害,因此,正确理解“以人为本”是有必要性的。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环境;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7-0158-02

众所周知,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整体国力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最近这十几年时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一段时期,也是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获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与之相对的,这个时期却不是群众意见最少的时期,对于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来说,如何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健康、良性发展,实现中华民主的伟大复兴目标,就成为了党和政府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据此,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并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導下全社会共同建设。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在使一个社会及组成它的各个群体达到和谐状态的过程中,法律始终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法律作为制度保障,同时在要求社会群体之间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目标时法律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也清楚地表明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首先,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其次,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提供行为规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再次,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等内容,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搞好法治工作,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本质上还是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即在党的领导下,全方位的做好立法、司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实施上述措施均需符合一个重要的前置规则——“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顾名思义,就是一切以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人为根基和出发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胡锦涛同志在关于以人为本的论述中,都十分明确地指出:“我们所讲的以人为本,是以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这里的人,不是抽象的人,也不是某个人、某些人。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这里讲的人和人民,是同一个意思”。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我们所讲的“以人为本”,是有别于“民本思想”和“人本主义”的。封建时期一些思想家、政治家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缓和社会矛盾,提出了“民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统治阶级所受剥削和压迫。但是由于其阶级属性使然,这种“民本”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只不过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得民心”而采取的某些让步。“民本思想”中的“重民”、“亲民”往往与“畏民”、“愚民”相联系,因为畏惧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所以不得不加以重视并采取某些缓和矛盾的措施,通过这样的手段达到愚弄人民的目的,所以这一思想具有明显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而由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本主义”,则是抛弃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把人看作是一种普通生物。它与“民本主义”相比虽然有了一定进步,开始强调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强调保障个人权利。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工具,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人本主义”以抽象的所谓“人的本性”作为基本前提和评价社会历史发展的准则,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分不开的,依然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思想舆论工具,它的观点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的“人本精神”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不存在抽象的“人的本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以人为本”只能从社会发展实际中去把握。

片面理解“以人为本”,是有着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的,特别是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侵袭,不少人错误的在“以人为本”和“人性论”之间画上了等号。在自由主义人性论关于人的理解中,人是具有自治权利,完全受理性支配的。并且由于其自身的资本主义特性,趋利避害成为“人”的最重要特征。所以,个人主义、自主权利、理性主义、维护私有财产、追求个人利益,这些都是新自由主义思潮中个人思维方式的基本特点。其宣扬所谓的“以自我为中心”理论,认为人在社会活动中都是利己的,不可能有利他的动机和行为,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新自由主义思潮强调个权利至上,认为按照人的本性的要求,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必须服从个人利益,社会只是供个人实现自身目标的工具。从理论上讲,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即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的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它把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自私自利思想当作抽象的、不可变化的人的本性,把历史的结果必然化了。

从上段内容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人性论”实质上是撇开人们的社会属性和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脱离现实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制造出一种抽象的“理想人”作为理论前提。其实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人性,所谓人的本质不过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片面强调个人主义,忽略人的社会属性,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不相符的。如果以这样的理论作为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必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和谐的因素,使得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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