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宪政视域下的人民主权学说探讨

2012-04-21邓辉均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1期
关键词:人民宪政

邓辉均

摘 要:通过阐述人民主权理论的基本含义、人民主权的实现等问题,着重探讨了在宪政的框架之下人民主权理论的意义和启示,旨在说明,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人民主权理论已经从资产阶级革命的工具变为了现代宪政实践中必不可少的原则。因此,我们不应当仅仅把人民主权学说作为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正当性的宣言,更应当建立严格的措施保障其在宪政中的实施。

关键词:人民;人民主权学说;宪政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31-03

人民主权,又称主权在民,主张人民是国家主权的终极拥有者,是当代宪法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本文选择“人民主权”作为论文的选题,主要是基于一种宪政理论的视角,换言之,就是将人民主权学说放在宪政的框架中去思考,研究这一学说对宪政的意义和影响。

1 人民主权学说的基本含义

人民主权学说是指,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的归属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该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人民在政府侵害人民权利的时候有权对政府加以更换。人民主权由人民和主权两个单词构成,在对人民主权学说概念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人民的内涵,从词源上看,“人民”来源在于拉丁文中的populus,而英文中的people一词是近代以后才产生的,指构成国家的普通人,区别于少数的特权者。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中,“人民”还具有浓烈的阶级色彩,用来标明不同的阶级阵线。本文认为历史上“人民”一词的使用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1 古典时期的人民是指少数人的共同体

“人民”,最初指代城邦中一个联系紧密的小共同体,也是具有民主权力的公民群体。雅典公民主要是奴隶主和自由人,忽略了以劳动为生的混杂的平民群体,更不包括奴隶。到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马西利乌斯最早提出了权力归于人民的观点。而他所谓的人民,指的是有信仰的大众,即基督教俗人,他说“那些有信仰的大众,乃是真正聪明的人,并因而完全有能力制订法律、选举国王和地方行政官员”,这里的人民排除了大量不信仰宗教异教徒。

在同一时期的中国古代,没有“人民”的概念,只有单独的“人”和“民”两个汉字,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民”的意思更加接近当时西方意义上的“人民”,指相对而言比较固定的一群人。如,《梁谷传.成公元年》中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朱熹也在《诗集传》加注中说过:“民,庶民也;人,在位者也。”

1.2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民是权力的来源与革命的目标

随着历史进步,尤其是资产阶级的上升,人民一词在外延上不断膨胀,政治权利扩及到一个又一个阶层。人民的意思不断地被解释,人民的地位也在被不断的抬高。人民主权学说的重要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曾经解释过人民,他们分别认为人民是“被统治者”、“理性缔约者”、和“主权者”。如作为首次系统的论证国家的权力起源于人民的思想家的霍布斯,就认为人民应该是被统治的角色。他设想的人出于“对死亡的恐惧”,将安全的需求和惩罚的权利让渡给国家。

1.3 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越发成为抽象的语意主体

从契约论者的人民观念大胆地打通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根本界限开始,人民被抬高到空前的地位,同时也开始成为一个抽象名词。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民的概念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高度抽象的虚构,人民不再是一个实在的共同体,而日益成为一个抽象的词语。这种虚假民主的标志是“人民崇拜”,即大谈人民而实际上却对人民不屑一顾,制造一个理想的人民偶像的同时完全蔑视实在的人民。直到今天英国宪法都不承认“人民”一类的实体具有宪法地位。

综上所述,历史上对“人民”的理解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数量上由少到多、性质上由具体到抽象的变化过程。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现实中似乎未曾真正存在过;而各种意义上的“人民”,是带有明显的阶级色彩的人民。正如马克思在对卢梭的批判中说,卢梭虽然极其强调平等主义的民主,但他构想的“自然人”实际上是一个资产阶级的理想人像,而排斥了无产阶级。在马克思看来,卢梭以及法国大革命的“主权在民”远远不是充分的,而是“虚伪的”,只有人类作为一个“类”被解放时,人类的解放才真正能够完成,人民主权也才会真正实现。

人民主权的另外一个构成单词是“主权”,人们普遍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权力,它是一种绝对的、无所不能的权力。主权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的解释是:“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每一种政治社会里,必然有一些人或机构作为主权者否则就无法解决纠纷。它分为对外和对内主权、法律上的主权与事实上的主权。”。而关于这种权力的来源,卢梭有着很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权力最初起源于体力和武器的优越性、经验以及佯装经验。而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化为对立的剥削阶级以及被剥削阶级,此时的权力主要是基于某种社会角色和财富。而这种权力,与国家相互依存,换句话来说,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的统治、压迫和强制的力量就是国家权力。

笔者基本同意这种观点,并且认为国家主权理论是人民主权学说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人民”作为一种称谓,归根结底是国家对个人的政治身份的界定,没有“国家”这个前提“人民”也就无从谈起。国家主权的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述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利主张国家的统一,甚至主张用武力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作为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布丹全面地阐述过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他认为主权是在一个国家内进行指挥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是国家的最明显的标志,没有主权,国家就不成为国家。其后,霍布斯等也都认为国家主权是至高无上和不可转让的。可以说,“正是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成为可能。”也可以说“人民主权只是国家主权合法性的一种论证方式而已。”从历史的角度看,人民主权之所产生的动机就在于资产阶级必须转换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论证方式。正如哈贝马斯的观点,“近代国家秩序的合法性证明是用一种科学自然律的论证手段代替了传统的神学论证和本体论论证的策略。”也就是说,人民主权取代了罗马帝国以来国家的神学传统,人民代替了超验的神灵成为国家合法化的基础。

通过上面的分析人民主权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主权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只有人民或经由人民授权的代表才有权制定法律,法律的创举、修改或废止,其最终决定權在人民。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行政权的正当性来自人民授予,政府的一切行为应该服务与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如果政府残暴虐待人民,人民有反抗权和革命权,对政府加以推翻和更换。人民的意志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意志,人民权力至上。”

2 人民主权的宪政分析

2.1 人民主权学说与宪政的正当性

人民主权学说是宪政正当性的来源,所谓“正当性”,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价值判断,是人对于外在事物的一种价值分析。本文所指的宪政的正当性是指民众对政府统治的同意。我国学者萧军拥认为,政府要靠“长时间的存在、良好的政绩、维护国宝等象征物”来获得这种合法性。他还认为,“正当性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被统治者的认可、社会价值观念与社会认同、法律性质的性质和作用是正当性概念的三个必要条件”。与此相比,笔者更倾向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的观点,他认为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备“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在他看来,“正当性”的来源主要有四种,基于一直存在的传统,基于情绪与感情的信仰,基于价值判断的信仰,以及基于现行的法律对其合法性的信仰。

人民主权学说在理论上宣告国家权力的渊源与最终归属在于人民,笔者认为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作为一种政治宣言。在人民主权诞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当中,这种新的国家权力正当性论证方式颠覆了传统的价值判断,掀起了一股以“自由、民主”为内容的浪潮在反封建斗争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可是由于这种制度本身非常的脆弱,需要一系列的外在措施加以保障,才能达到主权在民的“应然状态”反观当今各国宪法,虽然无一例外的宣告权力属于人民,可是在实践中却缺少相应的体现,在很多国家“人民主权”只不过是一个语意上的“遮羞布”而已。

2.2 人民主权的宪政启示

对人民主权论的各种批评,是从多个角度对该理论的检验,并不是空穴来风。客观来看,人民主权论的确体现出不同程度的理想性、绝对主义倾向和实践局限。人民主权的基本含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政治乌托邦,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政治乌托邦的力量在于它是人的一种本性,是未曾实现者的一种永远无法停歇的形而上学冲动”。这种冲动,在人民主权那里,就是一种实现个人本位、平等自由、限制政府的政治要求,就是民主的冲动。人民主权论的价值,已经全面地体现在宪政构架之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政府原则。

宪政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公民权利原则等五项,分别侧重于不同的制度设计。人民主权论不仅直接缔造了选举制度,还间接支持了其它宪政制度。人民主权论作为政府合法性来源的主要理论,首先体现于选举制度。其次,政府的有限性,来源于人民的有限让渡,受约束于人民对政府的需求。分权原则是为了防止权力集中和异化,可谓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设计。法治原则以公共统治代替私人统治,法治的要义在理想上正是公共意志即人民意志的统治。最后,公民权利作为政治的终极目的,赋予了人民主权以工具意义,因为人民主权不是为了统治而统治,而是为了保护个体的权利。上述各项原则有机联系,彼此依存。只有在各项原则都达成一种均衡格局时,政治才是协调和本位的。所以,认为人民主权论与民主、法治、个人自由等价值目标相互矛盾,是另一种危险的观点。因为如果忽视人民主权论,不仅宪政结构必然会失衡,必然间接地危及日常的个体的现实的生活,而且人民的参与和自治也将失去合法性支持。

3 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3.1 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直接民主与选举

既然人民主权理论需要程序上的保证那么有必要对人民主权学说的实现方式加以考察,直接民主是古典城邦的人民行使主权的模式。在规模有限的城邦政治中,每一公民原则上都能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及决策。事实上,古希腊人是强力反对代议制的,他们认为代议制与他们所追求的直接参政的民主相悖。他们追求的是一种“纯粹的和最充分的民主状态”,不幸的是,古希腊民主是这种理论的惟一实践类型。

笔者认为造成直接民主制度难以构建的原因是,直接民主仅需要人口少、面积小、公民时间充足等条件,可以说,“直接参与只有在小范围内才有实质意义,随着范围的扩大,参与的效率呈递减率,直至毫无意义”。因此代议制成为了大多数国家建构人民主权的另一个尝试和选择。所谓代议制其实就是指,“政府的最高权力归于人民的代表,代表组成的团体有权支配政府的一切行动,代表行使权力时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代议制原理的核心,就是论证人民只有通过选举代表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主权。这一学说的创始人潘恩认为,“平等的代议制政府是管理一个庞大的共和国的最好方式”。根据主权在民的精神,现代代议制政府的行政原则对于实现人民主权的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选举成为政府权力产生和移交的唯一合法手段。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主权在民,选举则保障了人民缔造政府的政治行为。人民不仅选择了政治领导或政党,也选择了公共问题议程,就好像人民与“未来政府”缔结了社会契约。正如有些学者说的,“选举产生的代表如果忠实于选民,那么政治体制就具有深刻的民主特征,就是人民主权的完美实现。”

其次,人民通过预期的解除权,监督政府权力,确保政府服从于人民主权的原则。虽然政府从性质上以人民的契约和同意为基础,但在选举之后的权力操作过程中常常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通过预期的解除权激励政府负责任。政府面临被解散的压力,趋于自觉约束权力的适用,必须对人民尽职尽责。

最后,选举通过促进公民权利的全面实现,提高了人民的政治素养和技能,有利于人民实现更好的统治。选举权是公民刚性的政治权利,由宪法具体保护,因而有助于公民行使与选举相关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权利,培养政治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3.2 人民主权的实施程序——全体一致原则与多数原则

有人认为,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操纵的“公民表决式民主”可以取代代议制而在巨型国家中重现古希腊试的所谓真正的直接民主。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民主虽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施也几乎是不可能的。首先,投票人口的规模将使每个参与者的参与(影响力或作用)变得毫无意义;其次,最主要的是,它是一种加剧冲突的结构,即一个排除了少数权利的地地道道的多数统治的制度。在每个问题上都是多数赢得一切而少数一无所获,而且不会出现补偿。

因为即使按照现代选举的平等、秘密、普选等原则进行选举,也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如何根据选票决定当选者?对于这个经典问题,卢梭提出过所谓“多数统治的原则”,他认为“投票的大多数是可以永远约束其它一切人的”。虽然如此,卢梭还是认为最理想的选举原则是全体一致原则。他主张,“在选举中人民应该积极参与表达公意,体现出主权者的角色。人民對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缺乏共识,则必然降低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分歧是无法避免的,在发生意见分歧的条件下,卢梭退而求其次地向多数规则妥协。

然而,卢梭的理论忽略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什么是公意的问题。在卢梭的学说中,公意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他认为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代表了上帝的普世意志。在卢梭那里,公意类似于柏拉图式的理念,甚至可以说是柏拉图的理念论在政治哲学中的翻版。公意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人民的意志,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与众意不同”,因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后世的学者认为,卢梭实际上也假设了在政治中,有一个至高无上的裁判者来裁判孰为公意。卢梭假设的这个“人”是选举过程中的当事人,在选举的最后进行裁判,他是“人民”背后的“人民”化身、“公意”的代表。而正是在这个地方,出现了卢梭理论的一个悖论:由这个“人民”化身来确定何谓公意,那么公意就成了一种“预先设定”的东西,人民选举的过程将是意志强制的过程。换句话讲,这个悖论就是或者根本没有公意,或者强加给人民一个公意。显然,卢梭的逻辑实际上抽空了人民选举的实质意义,通过所谓的教育或者其他手段强加的“公意”强制了个人的自由意志。这也就是,人民主权理论被指责为与专制主义政制一脉相承的原因之一,他们认为,这是虚假的民主制,“主权首先被换算为多数的权力,再被政党和选举制度整合为少数的权力,经过议会政治的第三次过滤变成极少数领袖的权力,因此,主权最终被归属为极少数人的权力。”这个问题源于人民主权实现本身的困难,包含着人民主权观念的理论被用来同独裁权力作战,一旦敌人被打倒,人民得到的只能是名义上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几乎完全是另一回事。

参考文献

[1]古希腊,吴寿朋.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古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法学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3]肖军拥.人民主权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4]白钢.现代西方民主刍议[J].书屋,2004,(1).

[5]卢梭,李常山.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6]卢梭,何兆武.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7]陈东.宪法教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8]韩大元.外国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人民宪政
博林布鲁克宪政思想研究——以18世纪英国宪政史为背景
浅论提高我国公务员素质的途径
论晚清宪政运动与民治精神
领导干部为民服务“四要四不要”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学说
宪政思潮
西方在滥用“人民”概念
宪政视野中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现代儒学的宪政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