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
2012-04-21张肖攀
张肖攀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两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27-01
1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对于那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些是垄断行为,各国法律均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如经营者通过假冒、仿造等方式销售产品;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如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害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商业贿赂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自己获得交易机会,等等。这些都属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的内容。
2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两法的立法目的(宗旨)一致,在经济政策上,它们都是推动和保护竞争,反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从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同时他们都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无论反垄断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競争机制正常发挥其作用。如此方能实现竞争的功效,最高效率的配置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两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在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中,他们有不少是共存于一部或几部立法之中。反垄断法解决的是有无竞争的问题,目的在于通过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以促进竞争自由,反不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竞争。
(5)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2)行为方式不同,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3)立法理念不同,反垄断法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提高市场绩效,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不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
(4)保护对象不同,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制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者。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的总体状况,而无意保护和偏爱特定的企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价值取向的不同,反垄断法强调效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公平。垄断法部分的目的是在籍由对经济效益的执著,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交易才会灵活,其实这即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6)具体规定的变化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7)立法必要性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不同,反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反垄断法是调整涉及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担负着维持企业自由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双重保护任务,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来适用它。因此,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机构。
4 结语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根本上都有利于维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现代市场经济这种复杂的经济社会中,任何单一的调整手段都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目标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并存,两者相互协调,共同发挥着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白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J].消费导刊,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