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的新趋势
2012-04-21李瑛琇李丽丽
文 / 李瑛琇 李丽丽
版权侵权的新趋势
文 / 李瑛琇 李丽丽
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在给社会繁荣带来巨大契机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带来不少的问题和困扰。上海市版权局日前发布了2011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涉及了出版、摄影、网络游戏与视频、软件预装与使用等多个领域,其中包括“悠悠书盟”网侵犯著作权案、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庄则栋、佐佐木敦子诉上海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等,与往年相比,今年的版权案件具有了新的特点: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视频网站蓬勃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纠纷发生呈明显上升趋势。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正在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由此可见,2011年的上海市十大版权案例中网络侵权案件占半数之多,网络版权侵权已经成为版权侵权的新趋势。
网络侵权是指一切都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具体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传、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而对于网络法律的制定却并不完善,存在着很多法律漏洞,也正是因为如此,网络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
有人说网络是著作权人的死穴,一遇到网络,著作权人的什么权利都没有了。当然,这么说未免显得太悲观了,但是正因为有网络“避风港”原则的存在,使得网络运营商屡次逃脱版权侵权的处罚,“避风港”原则甚至被称之为网络运营商的“尚方宝剑”,什么是“避风港”原则呢?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网络版权侵权实际也就是非法的复制发行,即未经许可的传播发表,和现实社会的版权侵权行为相对应。一般从技术角度讲,就是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服务器等设备,上传到网络,供他人随意点击去浏览,这种行为概括为传播。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在实践中很难鉴别哪篇文章是侵权,哪篇博客实际是别人的文章。具体来讲,在特殊情况下,如技术、信息都不能在主观意志控制的情况下,给一个豁免,这也是法律对意外情况的一种豁免,即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的情况下,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只要把这些东西及时拿掉,同时提供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给权利人,就可以免于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法律一般都规定这样的责任,但如果违反这个底线,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那么责任可能要加深一步,或许需要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庄则栋、佐佐木敦子诉上海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就是一个例子,2010年3月,被告上海某网络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播了庄则栋、佐佐木敦子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有声读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3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但是疏于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涉案作品,侵犯涉案原告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5,000元。这是一起网站利用P2P软件帮助网民下载音频的典型案件,上海某网络公司以“免费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等广告语引诱网络用户注册登录、将POCO软件的用途直接指向影音下载区方便网络用户传播音频视频作品等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直接的故意主观意识,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败诉,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上海某娱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则是被投诉人上海某娱乐公司自2010年起,在普陀区某地从事卡拉OK娱乐经营活动,通过VOD点歌系统,向消费者使用放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数首音乐作品。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有关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的法律适用更趋规范与合理,不会一概免除网络运营商的侵权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网络运营商是否具有主管故意来进行运用“避风港”原则,进而进行判决,如庄则栋等诉上海某知名网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的判决确立了一项规则,即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对于自己网站上曾经发生过诉讼的网络用户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存在明显侵权嫌疑的网络用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自己的网站成为他人侵权的平台。
随着网络的快猛发展,各种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屡见不止。权利人的多样性在这一年中尤为突出,不仅有前些年经常出现的作者、出版社为图书维权,还出现了一些传统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到法院维权的现象。由于网络版权侵权纠纷融合着著作权的专有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平衡著作权与互联网之间的利益也成为司法界较长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许多网站在这一年中都在被各种网络著作权纠纷所困扰着,著作权自然也成为网络经营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因为一不小心就有可能牵连着版权侵权问题,平白惹了一身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