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专利的舞台:谁跳的更好?(上篇)以打印机技术领域为例的实证分析:从专利申请时间策略视角

2012-04-21刘斌强方勇宋浩俞晓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5期
关键词:时间差优先权管理机构

文 / 刘斌强 方勇 宋浩 俞晓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

专利的舞台:谁跳的更好?(上篇)以打印机技术领域为例的实证分析:从专利申请时间策略视角

文 / 刘斌强 方勇 宋浩 俞晓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

从专利申请的时间运用策略视角,以打印机技术领域中的中国、日本、美国、韩国与澳大利亚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策略为例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国别申请人在优先权制度利用、申请公开策略与PCT运用策略上存在差异,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的差异更为明显,在优先权策略、申请公开策略和PCT申请策略上都非常明显,国外申请人(尤其是日本申请人)甚至表现出故意利用专利管理机构程序处理缺陷或专利制度不完善空间的不良动机。尽管如此,国内申请人应该从国外申请人的专利策略中进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利水平,我国专利管理机构也需要应现实情况与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专利事务处理程序质量和在允许范围内对专利制度做出必要的动态调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体系,以使专利制度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服务于国家利益。

专利制度 专利策略 时间策略 国家利益

引言

专利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作为一种权利交换,申请人为了获得具有排他性的专利权,其有义务按照规定将其申请的专利技术在法定的期限内公之于众,另一方面,作为管理专利事务的专利机构(各国家、地区的专利管理机构),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的将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技术公之于众,从而达到促进科学技术推广的目的。

但是,事实是怎么样呢?申请人有没有遵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要求各种权利?专利管理机构有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专利申请技术?不同国别的申请人对于我国是否采用了不同的申请策略?申请人以及专利机构的实践,究竟又具有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看,答案应该很明显,不论是申请人还是专利管理机构,都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而申请人与专利管理机构的实践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可是,这种理论上的认识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笔者认为,在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尤其是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对于上述问题难以做出确定的回答。

本文尝试从专利申请的时间运用策略视角,以打印机技术领域为例,针对主要的不同国别申请人的时间策略、我国专利制度中是否存在被申请人加以利用的缺陷以及是否专利管理机构未能够尽责等进行分析,寻找前面问题的答案。

一、分析说明

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以下先对本文的分析基础、分析对象、采用的参数等做简要说明,以便于后续讨论的理解:

(1)分析基础:本文以2001-2008年提出的、技术领域为IPC分类号B41J的中国(CN)授权专利为分析基础。

(2)分析对象:本文分析侧重于时间差视角,具体分析对象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日(AP,以年份计,后同)与专利申请所要求的最早优先权日(PR)之差AP-PR、专利申请的首次公开日(PD)与AP之差PD-AP以及PD与PR之差PD-PR。1

(3)其它参数:除了前述三个分析对象或参数外,还会涉及AP-PR、PD-AP、PD-PR的百分比和它们的平均值及随时间的分布,总的获权数量及其分布等。

图1:申请年份为2001-2008年的IPC分类号为B41J的CN授权专利数量情况

图2:2001-2008年申请并最终授权的专利分布

图3:JP申请人获权专利之AP-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4)数据统计方法:以(1)中的授权专利为基础,以专利的申请年份(2001-2008年)为依据,统计并计算获得每个申请年份中的参数情况,并绘制相关图表。

以下将以绘制的图表为依据,逐个分析、总结和讨论,并指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二、专利数量分布情况

首先对全部申请年份以及申请年份为2001-2008年,IPC分类号为B41J的中国(CN)授权专利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并基于统计数据绘制CN授权专利关于主要国别申请人和获权数量的分布(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在获权专利总数量上,JP申请人占据绝对优势,其次是CN申请人,再其次是US申请人、KR申请人、AU申请人。此外,对2001-2008年申请年份的专利情况进行统计,可以得到如图2的分布图。

从图2也可以看出,JP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占据绝对优势(由于分析的是授权专利,因而,这种优势不仅是数量方面的,同时也是质量方面的)。

三、三类时间差情况

注 释

接下来分析上述中国授权专利的三类时间差情况,具体分析过程为:以三类时间差为基准、针对不同国别申请人(日本、中国、美国、韩国和澳大利亚申请人)依次展开分析。

(一)AP-PR时间差

以下是针对JP、CN、US、KR和AU申请人获权专利的AP-PR时间差的统计和分析。

1. JP申请人分析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希望要求优先权,则必须在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求优先权的请求,否则专利管理机构将不给予该权利。

观察图3可以看出,对于JP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在2001-2003年均出现了要求优先权的期限超过12

1.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这三类日期差都会涉及,但在分析过程中可能会着重对于某类时间差比如PD-PR的讨论。个月的情形(分别为15、18和3件),此后就再也没有发生过超期限问题。这里实际上体现出两个问题:

图4:CN申请人获权专利之AP-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5:US申请人获权专利之AP-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6:KR申请人获权专利之AP-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1)尽管数量较少,对于该36件超期限申请,申请人是否仅通过费用补偿的形式就获得了专利管理机构的宽恕从而恢复了其优先权享用权利,恢复过程是否有不符合规定之处,都至少是存疑的。这种存疑至少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众所周知,法律是严肃的,申请人应当充分的尊重法律,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享受其各种权利的请求,而假如由于申请人的问题导致其优先权丧失,随后申请人仅通过费用补偿的形式就轻易的恢复其优先权,显然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二是对公众的不公平。由于这种以费用为代价的权利恢复,会让由于申请人自身的问题而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最终由于优先权的恢复而仍然能够获得,这对于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

(2)值得赞赏的是,由于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较容易掌控,因而自2004年开始,似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这种超期限的情形,一定程度上说明专利管理机构为了严正法律的严肃性,加强了监管,杜绝了申请人随意的仅以费用为代价而进行权利的恢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JP申请人获权的4216件专利中,只有20件在日本本国提出申请的同时在中国提出申请,有2309件(55%)在12个月以内的不同期间内提出,更有多达1850件(44%)在即将届满的12个月期限提出,这反映出JP申请人对优先权充分利用的策略。

2. CN申请人分析

观察图4可以看出,CN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中没有出现超过12个月期限的情形,全部在12月内提出,而且在授权的731件专利中,有671件的AP-PR为0,实际上就是没有要求优先权,比例高达94%,只有不到6%的申请真正要求了优先权(其中在12个月届满提出的仅有7件)。

3. US申请人分析

图5显示的是US申请人的情况,从图可知,US申请人也没有出现优先权请求超期限的问题,不过,与CN申请人不同的是,US申请人同样充分的利用了优先权,其中,在12个月之内的不同期间内提出的有398件(占总数551件的72%),在12个月届满时提出的有141件(占总数的26%)。

4. KR申请人分析

观察图6可知,KR申请人也没有出现优先权超期限享用的情况,不过,在KR申请人获得的319件专利中,仅有1件是在韩国提出的同时在中国提出,在12个月的不同期间提出的有233件(占总数的73%),在12个月届满时提出的有85件(占总数的27%),可见,KR申请人同样是充分利用了优先权策略。

5. AU申请人分析

图7:AU申请人获权专利之AP-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8:JP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AP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9:CN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AP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7显示的是AU申请人的情况,同样的,在AU申请人获得的119件专利中,有112件是在12个月期限届满或之前的不同期间提出(占比94%),仅有7件在澳大利亚本国提出的同时向中国提出,说明AU申请人同样非常重视优先权的运用。2

综合以上对于JP、CN、US、KR和AU申请人的AP-PR日期差分布情况可知,对于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规定,各国申请人普遍都是比较遵守的,或者说专利管理机构把握是比较到位的,因而整体上而言几乎没有出现优先权超期限的问题(除了JP申请人在2001-2003年的例外)。

(二)PD-AP时间差

接下来,对JP、CN、US、KR和AU申请人获权专利的PD-AP时间差进行统计和分析。

1. JP申请人分析

图8显示的是JP申请人的专利首次公开日与其提交日时间差的分布情况,在基于图8对PD-AP时间差分布进行深入分析之前,需要注意一点,由于PCT途径的存在,在通过PCT途径提交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PD-AP之差超过18个月的情形3,因此分析过程中需要考虑这一因素。为此,对JP申请人通过PCT途径申请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共有770件,而总计超过18个月期限的为902件,据此,实际上可以肯定没有按照18个月的期限规定而公开的专利申请数量有132件(比例约为3%,相当于100件非PCT途径申请中有3件没有按期公开)。这里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1)虽然法律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即优先权的提交日)起18个月满后即公开,但事实是,JP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中仍然有部分没有按期公开(即使考虑了PCT途径的申请);(2)未能按时公开专利申请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对于公众是不公平的,因为一直到申请被公开,公众都无法获悉该申请请求保护的范围,也不利于专利申请技术更迅速的推广;(3)JP申请人的专利策略中,包括不希望较早的公开其专利申请技术,至少就目前的数据可以推断其在中国是如此4。由此引伸的更深层含义是,JP申请人不愿意让其专利技术更早的为中国公众获悉。

注 释

2. 此外,AU申请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非常多的利用PCT途径进行专利申请,在授权的119件专利中,有108件是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比例将近91%。

3. 本文将这种情形称为异常情形。

2. CN申请人分析

图10:US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AP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11:KR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AP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12:AU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AP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9显示的是CN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PD-AP时间差分布情况,观察可知,自2001年开始,异常比例逐渐降低,从2006年开始,已经不存在这种异常情形。结合前面关于CN申请人几乎不会要求优先权的结论,推测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是专利管理机构在事务处理程序上的改进,另一个更加可能的原因是,CN申请人往往会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以期尽早获得专利权。

3. US申请人分析

从图10可以看出,US申请人的PD-AP超过18个月的不合规情形占了很大的比例,总体上甚至超过了正常的比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一现象,如果不加以进一步的分析可能会得出专利管理机构对于US申请人的申请在公开程序的处理上存在极大的失误5,因此,对此进一步分析,发现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US申请人会较多的利用PCT途径进行申请所致(551件专利中有319件是通过PCT途径,比例高达将近58%)。在这种PCT占大多数的情况下,采用18个月为基准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风险,从而极可能会导致得出错误的结论(因而,对于US申请人的分析需要更多的结合关于PD-PR时间差的讨论)。

4. KR申请人分析

从图11可知,关于KR申请人的PD-AP时间差分布情况,初看起来,存在PD-AP不合规的情形,不过通过分析发现,在分析的样本中,对于超出18个月公开的专利申请,KR申请人100%的采用了PCT途径提出,因而,这里出现的PD-AP大于18个月的情形难以说明问题,为此将更多的采用后面关于PD-PR时间差的分析。

5. AU申请人分析

关于AU申请人的PD-AP分布情况,从图12看,似乎异常情形很严重,不过,如前曾关于US、KR申请人的分析中提到,由于AU申请人较多的采用了PCT途径提出申请,因而首次公开日与申请提交日的时间差很容易会超过18个月。不过,与KR申请人相比,显然AU申请人更不急于公开其专利申请(比较图11)。因而类似的,这里出现的PD-AP大于18个月的情形难以说明问题,为此将借用后面关于PD-PR的分析。

(三)PD-PR时间差

注 释

4. 实际上,笔者所做的针对JP申请人在其它国家的专利申请情况的分析表明,除了在JP本国,JP申请人都尽量的延长其专利申请以目的国语言公开。

5. 因为对于专利申请的公开程序,申请人是没有办法予以干预以实现向后延长的。因而,基本可以确定,对于正常的专利申请(非PCT申请等特殊申请),如果在超过18个月之才公开,那么责任只能是在专利管理机构。

以下对JP、CN、US、KR和AU申请人获权专利的PD-PR时间差进行统计和分析。

1. JP申请人分析

图13:JP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14:CN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15:US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13反映的是,在CN授权专利中,JP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公开时间与最早优先权时间之差的分布情况,这里采用了30个月的极限值作为判断基准6。需要注意,这个基准显然是一个非常宽松的基准,因为这种做法将通过PCT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能导致最长30个月的延长时间也考虑进去了,假如忽视PCT途径的因素,那么判断基准应当缩小至18个月。从图13至少可以得到两点结论:(1)即使是放宽到30个月,JP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中,仍然存在相当比例(约22%,即5件申请当中有1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公开。(2)导致该现象的原因:或者是JP申请人在中国故意采用了某种策略来延长其申请在中国的公开时间,或者是中国专利管理机构的事务处理程序不到位所致。不管是哪个原因,从促进科学技术传播的角度看,这都是不利的。

2. CN申请人分析

通过对图14的分析可知,CN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在超过30个月期限才公开的比例非常低(仅有不到2%)。这主要是由于CN申请人的很少通过PCT途径提出中国正规的中国专利申请所致。

3. US申请人分析

从图15可以明显的看出,即使考虑了US申请人较多的利用PCT途径进行专利申请(占比58%),其申请公开时间超过30个月期限的仍然占了很大比例(60%),可见,US申请人根本就不急于在中国公开其专利申请技术,甚至是有意拖延,以致于超过30个月都未能公开。对此,中国专利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严格把握有关事务处理程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使得专利申请能够尽早以中文公开,让中国的公众能够尽早知晓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技术,这不论是从尽早帮助公众了解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还是从促进技术传播的角度而言都是合理也是应当的。

4. KR申请人分析

图16反映了KR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公开日期与优先权日期之差的分布,从图中的分布情况容易得出结论,与JP和US申请人相比,KR申请人的PD-PR日期差超出30个月的异常比例较低(大约6%),但是仍然需要引起中国专利管理机构的重视,因为这意味着KR申请人

注 释

6. 即将PCT途径申请的情况纳入其中。PCT条约规定:申请人应在不迟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向指定局或选定局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也就是说,假如JP申请人以PCT途径提出CN专利申请,那么其CN公开时间可以延迟到优先权日后30个月才做出。的专利在中国将被延迟公开,同样对于公众了解申请的保护范围和促进技术传播是不利的。

5. AU申请人分析

图16:KR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17:AU申请人获权专利之PD-PR时间差随申请年份的分布

图18:CN授权专利的JP/US/CN/KR/AU申请人整体AP-PR情况

图17明显的给出指示,即使考虑到AU申请人较多的利用PCT途径进行专利申请(占比91%),其申请公开时间超过30个月期限的几乎占到了100%(仅有1件是在30个月内公开的)。可以说,在分析的五个国别申请人中,AU申请人是最不急于在中国公开其专利申请技术的,甚至是有意乃至恶意拖延,以致于其申请超过30个月都未能公开。此外,经进一步的分析发现,AU申请人的申请超30个月公开的比例如此之高的另一个原因是AU申请人的分案申请所致,AU申请人的申请中,有相当大比例是分案申请。因而,AU申请人的这种特殊表现,凸显了至少两方面的问题:(1)利用PCT途径的专利申请应当严格把握,坚决杜绝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延迟其申请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2)对于分案申请的提交,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重新考虑,尤其是其提交时机的设定。

(四)不同国别申请人的AP-PR整体比较分析

为了对不同国别申请人的优先权运用策略进行整体的比较分析,绘制JP、US、CN、KR和AU申请人提交申请的AP-PR时间差分布图。

综合前面关于不同国别申请人的AP-PR时间差分析和图18,可以得出关于优先权使用策略的不同国别申请人的特点:

CN申请人急于在提出在先申请之后很短的时间之内提出在后的正式申请(即AP-PR之差非常小,实际上未要求优先权的比例高达94%),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JP申请人,几乎总是在12个月规定届满之时才提出在后申请(并且在2001、2002年存在超规定的异常情形),表明JP申请人对于优先权策略的灵活和充分运用,对于其余的US、KR与AU申请人,基本都严格遵守了享受优先权的12个月规定。因此得出结论:不同国别申请人对于中国专利制度的利用特点是,JP申请人利用优先权制度最为彻底,其次为US、AU、KR申请人,而CN申请人利用的最不充分,而这也从某种层面上反映出CN申请人对于专利制度的认识深度不够,其专利意识还只是停留在较浅的层面,水平有待提升。

(五)不同国别申请人的PD-PR整体比较分析

对不同国别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策略进行整体的比较分析,绘制JP、US、CN、KR和AU申请人提交申请的PD-PR时间差分布图。

综合前面关于不同国别申请人的PD-PR时间差分析和图19,可以得出不同国别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公开策略特点:

CN申请人普遍急于尽快公开其申请(往往短于18个月),以期加快审批进度,KR申请人的PD-PR分布比较平稳、基本上不会要求提前公开且整体上是合规的(即在不超过18个月时间内公开),而其余的三个国别申请人中,在分析的2001-2008年期间,JP申请人的申请基本不会在18个月之内提前公开,不过PD-PR的日期差有逐年降低的趋势,考虑到JP申请人专利申请策略特点,因而基本可以认为导致该下降趋势的原因是中国专利管理机构对于专利申请公开程序的把握时机更趋准确,对于US和AU申请人,两者的PD-PR之差大于30个月的比例非常高(US60%、AU100%),至少提醒专利管理机构日后在处理US和AU申请人的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US、AU申请人会较多的利用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在处理其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公开的事务处理程序上应当更加准确和及时;(2)对于分案申请的把握应当更加严格,甚至有必要对分案申请的制度设定从法律层面予以重新考虑。不论是上述哪一个问题,对于公众而言都是不利的,因为公众无法尽早的确定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范围,也无法尽早的获悉专利申请技术,进而不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传播。

结语

图19:CN授权专利的JP/US/CN/KR/AU申请人整体PD-PR情况

本文从AP-PR、PD-AP、PD-PR三类时间差视角,以2001-2008年申请的、IPC分类号为B41J的中国授权专利为基础,分析了五个国别(中国、日本、美国、韩国与澳大利亚)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策略尤其是时间运用策略,得出如下结论:

1. 在优先权策略方面:JP申请人最充分和灵活的运用了优先权制度,往往是在优先权享受期限届满之际才提出在后申请,US、KR和AU申请人也同样充分利用了优先权制度,不过相比而言,JP申请人的利用策略最为彻底,如果以12个月届满提出的比例为基准,在本文分析的样本中,JP申请人为44%,US和KR相当(分别为26%、27%),AU申请人为9%,而CN申请人仅为1%。

2. 在专利申请公开策略方面:CN申请人最急于尽早公开其专利申请,希望以此来加快审批进程,其余四类被分析的国外申请人基本不会提前要求其申请在18个月之内提前公开,即使以30个月为判断基准,AU和US申请人也较多的利用PCT途径来延迟其专利申请在中国的公开,并且其中超过30个月才公开的比例非常高(分别达到100%、60%),JP申请人的申请超过30个月公开的比例也达到22%,KR申请人的申请超30个月公开的比例相对较低(约6%),CN申请人比例最低(不到2%)。因此,专利管理机构尤需要其关注US、AU、JP申请的及时公开问题,并且要注意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有所差异,US主要是因为PCT途径导致的拖延,AU则既有PCT延误又有分案申请的原因,而JP同样是两者兼有7。不论原因如何,都至少提醒专利管理机构日后在处理US、AU、JP等国外申请人的申请时尤其要注意以下问题:(1)国外申请人利用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在处理其进入国家阶段并公开的事务上,应当更加准确和及时。(2)对于分案申请的把握应当更加严格,甚至有必要对分案申请的制度设定从法律层面予以重新考虑。这两个问题都会带来类似的不利影响,即不利于公众尽早的确定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利于公众尽早的获悉专利申请技术、不利于科学技术在中国的尽快传播。

3. 几点建议: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上述问题主要集中于国外申请人的优先权策略、PCT申请策略和分

注 释

7. 如果考虑到JP的PCT申请比例并不高,猜测可能还存在其它原因。案申请策略,国外申请人这样做的目的,都是希望尽量地延迟其申请在我国的公开8,这与专利法要促进科学技术传播的宗旨实际上是不符的。考虑到优先权、PCT途径、分案申请三者在规则设定层面的差异9,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应当严格限制,不允许仅通过以费用为成本的形式追溯过期的优先权;

(2)对于申请人的公开期限,也应严格把握,对于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即时以中文公开10,对于非PCT申请,首先,在目前的法规约束下,应当严格执行非PCT申请在18个月期限内按规定即时公开,其次考虑到科学技术发展周期的缩短,建议展开调研,以确定是否缩短法定的公开期限(比如由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

(3)对于分案申请,笔者认为分案申请会带来的问题其实非常类似于在美国备受诟病的继续申请导致的问题,专利管理机构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此问题予以重新审视,比如对于分案申请提交的时机应当更加严格(例如主动分案严格限制在优先权日18个月之内(如果不是PCT)或者30个月以内(如果是PCT))。

对于申请人而言,既然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在经过12个月的考虑之后(基于优先权的期限设计),应该认为申请人已经对其申请决定做了充分的考虑,那么就应该立即予以公开,以便于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s,竞争者,公众等)能够及时的了解专利申请拟欲保护的范围,而这并不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因为申请人已经有过12个月的充分考虑时间。或者有人会质疑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国外申请人不到中国来申请专利,从而导致中国的技术学习进度受阻?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首先,国外申请人来中国申请专利,市场和利润的驱动是主要原因,如果存在这样的市场需求和潜在的利润诱惑,理性的国外申请人不会因为中国存在即时公开专利申请的规定而选择不来中国申请专利,面对市场和利润的巨大诱惑,申请人必然会做出正确的选择。其次,对于是否会影响国外技术向中国的输入,笔者的观点是,国外申请人决不是慈善家,他们不会因为中国的专利制度对他们是有利的,而将他们的高、精、尖技术拿到中国来申请专利、让中国人可以学习,这种考虑从美国对于向中国的所谓高技术出口的限制可见一斑。最后,专利制度应该服务于所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功能始终被强调,但事实上这样的服务功能有没有实现、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只要不违反既有规定(比如国际规则),就应当主动的对专利制度进行动态调整,使专利体系向有利于经济增长与科技进步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和转变。

注 释

8. 虽然其申请会在本国或WIPO相对更早公开(18个月),但是对于我国公众而言,仍然可能存在一个语言障碍问题(WO公开不一定就是中文公开,对于非中国申请人基本不会是中文公开)。

9. 优先权规则源自《巴黎公约》、PCT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中规定、分案申请由各国国家法规具体规定。

10. 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只要进入CN阶段,就立刻公开,至少以电子形式公开(假如还要出版纸件的话),这在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猜你喜欢

时间差优先权管理机构
量子定位系统中符合计数与到达时间差的获取
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来了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构建研究
加拿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及职能
历代大曲管理机构考
PBC模式 养护管理机构与承包商的“双赢”
基于BP网络的GIS局部放电声电联合检测故障定位方法
立体声音乐节目后期制作中声像定位的探讨
进入欧洲专利区域阶段的优先权文件要求
厘米级室内无线定位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