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版权作品商业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及其评估模型

2012-04-21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宋秀坤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5期
关键词:许可权利评估

文 / 马忠法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宋秀坤 / 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论版权作品商业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及其评估模型

文 / 马忠法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宋秀坤 / 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是文化产业的核心,版权商业价值评估是文化产品交易的前提和依据,其本质就是对版权作品获利能力的评定和估算。影响版权作品商业价值评估的因素很多,但法律因素至为关键,具体有作品独创性的程度、版权作品权利束的内容与授权方式、版权作品的寿命及作品版权完整性状况与版权限制程度、版权作品独立性及可替代性情况等。这些因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版权商业价值的评估模型:法律影响因素决定版权的预期收益,然后采用收益法即可计算出版权商业价值的现值。

版权;商业价值 ;评估; 法律因素

一、引言

近年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任务之一,1具体内容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25/c_122197737.htm。将文化产业发展作为支柱产业也变成了时代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发展版权产业十分重要。版权产业22“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核心、从事有版权属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行业。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称其为“版权及相关权利产业;在美国它被称为“版权产业”,在欧盟和日本被称为“内容产业”,在英国、新加坡等被称为“创意产业”;在我国和韩国则被称为“文化产业”。本文使用“版权产业”。被认为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及一国软实力的象征。有数据显示美、欧的版权产业在世界文化市场中分别占43%和34%,而亚太地区只有19%,其中日本占10%,澳大利亚占5%,剩下4%才属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地区【1】。不难看出,中国版权产业与其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的地位毫不相称。这既与我们有关版权贸易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3有关论述参见马忠法,郭宏:“论我国版权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也与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研究不多有关。版权是文化产业的核心,版权交易是文化产业的主要内容和纽带,而版权价值评估又是基础性的工作。版权在根本上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因素是影响版权商业价值的关键。为此,本文从版权的本质即法律角度来探讨影响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因素,以为版权商业价值评估提供基础性的参考。

二、影响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核心法律因素

1.作品独创性的程度

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投入的某种智力性的劳动【2】。它是判断一种表达方式是否属于作品的最为根本的实质要件,反映了作品中凝聚着作者智力劳动的质和量,是判定作品是否具有价值和具有多少价值的最终依据。作品都应具有创造性,但不同作品的“创造性”在“质”与“量”上会有所区别;作品创造活动的“质”之高低与“量”之多少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作品价值。因此,它是影响版权价值商业评估的首要的核心法律因素。一般而

1.具体内容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25/c_122197737.htm。

2.“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核心、从事有版权属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行业。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称其为“版权及相关权利产业;在美国它被称为“版权产业”,在欧盟和日本被称为“内容产业”,在英国、新加坡等被称为“创意产业”;在我国和韩国则被称为“文化产业”。本文使用“版权产业”。

3.有关论述参见马忠法,郭宏:“论我国版权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言,无独创性或独创性程度低的作品不会有好的市场前景;而有剽窃、抄袭成分的作品,注定会带来侵权纠纷、法律诉讼等风险,会影响到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及作者等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及声誉,其商业价值会大打折扣,甚至会是一文不名。

2.版权作品权利束的内容

版权权利束是指著作权人对某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4我们将其理解为版权项下多项财产权的权利集合,在版权交易中权利人可以将项下的各项版权权利分别交易,买方也可以购买多项权利构成权利集合。

(1)权利的性质。版权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多种形式,不同权利意味着利用作品的不同方式,而不同使用方式带来的收益差别很大。而且,不同作品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用途,只有合适的使用方式才能将其价值完全发挥出来,给权利人带来理想收益。因此,了解某一作品及其权利束中各权利的性质,对版权价值评估意义重大。

(2)权利的多少。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12种具体的版权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5,这就意味着可以有至少12种作品利用方式或赢利模式。在版权交易中,为了获得最大利益,交易双方会考虑到不同财产权的选择或组合,这就涉及到权利束的问题。最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选择一项或几项能够带来利益的权利进行购买;另外一种是选择几种权利进行组合以获得综合效益,如对于一部电影,同时购买发行权、音像制品制作权、电视网络传播权、形象使用权6等。总体情况是,在版权交易中同时购买版权项下的多项权利已成普遍现象,因此版权权利束中权利的多少就成了影响版权商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3.版权作品的法律寿命

对于一般作品,世界多数国家(美国等除外)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我国对一般作品也是作如此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与他国一样,我国也做了特别规定。如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作者身份确定后按一般作品的保护期处理;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50年,等等。

过了保护期,版权财产权不再受到保护,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人人都可无偿使用,不能为权利人带来垄断利益。因此,作品版权的法律寿命越长,权利人获得的使用年限就越长,所获利益会越多,其商业价值也就越高。当然,版权商业价值还会受到法律寿命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寿命并不代表经济寿命,如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7,而事实上是软件一般3至5年就会被升级的或新型软件所淘汰。

4.版权作品的授权方式

作品一旦完成,作者一般会将其交给出版商或其他文化传媒机构发行、出版、演绎,而不会也不大可能由作者自己运作传播。也即版权人要将版权授权给其他主体,双方约定利益分配方式和比例。许可使用和转让是最主要的两种授权方式,由此带来的作品估价也就不同;一般情况下,许可使用的估价低于转让的估价。

版权许可。版权是一种商品,其各项财产权可以和版权人相分离,版权人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有关权项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这便是版权许可使用,其实质是版权的租赁,8许可使用费便是租金。版权许可使用发生在版权保护期限内,时间区间的长短直接影响版权获利数额;版权许可使用具有地域范围的限制,一般以一国为一地域,自治权力较大的地区如中国香

注 释

4.参见来小鹏:“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中顾法律网,http://wenku.baidu.com/view/96beac104431b90d6c85c7a0.html。

5.每一种权利的具体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5至16项。

6.又称“形象权”、“商品化权”,是指对享有版权的作品中的角色形象进行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7.See article 12 of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1994).

8.版权许可是知识型无形财产而非权利型无形财产的租赁。后者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创设的、由书面或非书面合同产生的、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经济效益的某种资格或利益,如租赁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港也可以单独成为一个地域,地域范围决定版权的市场大小,也会直接影响版权获利程度。版权许可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等多种类型;类型不同,所估价值也会不同。

版权转让。版权财产权还可以转让给其他主体,即某项版权财产权的所有权在其保护期限内永久性的发生转移。如果版权所代表的作品市场潜力巨大、赢利空间广泛,买方会采取买断的方式,以完全垄断该作品或该权利代表的使用方式。因为版权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完全转移,原权利人无法收回或对该项被转让的权能的使用进行干涉,因此,版权转让的价格一般要高于版权许可使用的价格。有些国家如法国9还规定有作品收回权,其意指版权的某些权利被转移后,作品合法地在社会上流传,嗣后原版权人由于思想情感的变化,不希望作品继续流传,而收回已经转让出去的权利,制止作品继续流传。收回权的设立是对发表权的补充,是给作者一个机会,万一作者因思虑不周而发表了作品还能有一个补救的机会,收回作品进行修改或终止作品的复制发行。在版权转让前充分考虑是否存在收回作品的风险,将其作为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参考因素,在涉及规定有作品收回权的国家的版权交易中是必要的。

三、影响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其他法律因素

1.作品版权的完整程度

作品的完整程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标记、登记与否。多数国家规定加注版权标记仅是版权声明,而登记也非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凡是成员国国民的作品一经产生,或者是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某成员国首次发表,即在各成员国根据其国内版权法,与其国民享受同样的版权保护待遇【3】。但《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作者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或进行版权登记,若无,则表示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将不受版权法律保护。10更多的国家实行选择登记制,如美国版权法规定在版权登记之前,不得对侵犯该作品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意味着作品未登记虽然并不丧失版权,但得不到司法保护。11我国著作权法未作登记要求。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或公开出版、发表后加注了版权标记的作品,发生版权纠纷时,登记或标记的初步证据天然就自然存在了,这样可降低诉讼成本,相比没有采取这类保护措施的作品,它更加完整。尤其是在涉及只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的作品的版权贸易时,没有版权标记连版权保护都不存在。

(2)剩余权利。版权是一个项下有着若干财产权子权利的权利集合,各子权利都可以分别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出去,在版权保护期限固定、子权利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权利数量随着保护期限的缩短而减少,完整的版权会被分割得七零八落。因此,对于版权作品来说,越接近权利最初的完整状态,其整体商业价值就更高。权利不完整的作品,不仅使用期间短、权利种类少,而且经过在先使用的市场占领,在后取得版权使用权可以获得的市场份额会很少,这意味着赢利空间很小。

2.版权作品限制的程度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可以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限制,一般而言,限制越多、越频繁,版权人的损失可能就越大,其商业价值也就可能变低。(1)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尊重版权人的精神权利【4】156。《伯尔尼公约》规定:“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12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类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使用的已发表作品的;国家机关

注 释

9.See article L121-4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1992).

10.See article 3(1) of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1971).

11.See article 411(a)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76).

12.See article 10(1)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971).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但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及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13合理使用主要针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14;但不能用于商业目的。(2)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但应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170。法定许可为非自愿许可。各国都对法定许可予以了范围限制,以避免不当侵夺版权权利人的自由。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述规定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15

随着现代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达,作品复制和传播越来越简便,合理使用等版权限制会给有关权利人利益带来严重损失,美、德、日等已经采取限制复印数量、对合理使用征收版税等措施来保障版权人权益。

3.作品版权的独立程度

一件作品可能存在多重版权或多个权利主体现象,版权独立程度也会影响版权的商业价值。

(1)作品性质。作品有很多种类,不同性质作品

注 释的版权的独立程度不同,这类作品一般是特殊作品,其许可、转让等可能要取得多个主体的同意。如演绎和汇编作品就存在双重版权;不仅演绎人和汇编人从事演绎和汇编行为要取得原作品权利人同意并向其支付经济报酬,而且他人使用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要取得演绎作者、汇编作者和原作品版权人的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再如合作作品16就存在多个版权主体的情况等。

(2)许可转让的次数。这里许可转让的次数是指版权再许可、再转让的次数。一般而言,版权再许可、再转让后的后续合同所获得的权利不可能超过上一次版权交易合同所获得的权利。并且前权利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在合同中附限制条款,使后续权利人的权利大打折扣。因此,版权许可转让的次数对版权商业价值的影响不可忽略。

4.版权作品的可替代性情况

一部作品,横向会有同类作品与其争鸣,纵向会有新旧版本的比较,其被替代的程度会影响版权的商业价值。

(1)作品质量。作品的质量是作品生命力的源泉,一部优秀的作品拥有更大的市场和更长的延续性,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如《红楼梦》、《哈姆雷特》等中外名著,在其领域内,其他作品无法取代它们;它们虽已处于公有领域,却仍拥有最广泛的读者和市场。故高质量的作品因其不可替代性而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当然,部分不良商家利用人们的“崇名”心理蓄意炒作、抬高作品价格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评估版权商业价值时要能慧眼识珠。

(2)作品的版本。出版商出版作者的作品一般都会购买一段时间的版权,拥有在该时间区间内的复制和出版发行权,如金庸的武侠小说版权隔几年一卖;也有一次性永久买断版权的情况,如英国企鹅出版集团买断《狼图腾》的全球英文版权。不管哪种版权时间的处理方式,都会有作品的新版本出现。新版作品意味着更新的版式设计和装帧处理,纸张、印刷质量都会提高,不仅观赏性更高,而且更便于阅读欣赏;作者也往往会对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声明保留权利的除外;可见在我国,版权的合理使用是相对的。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

1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新版本作品进行修改,对旧版中出现的错误和疏忽进行修正,并补充新内容,因此新版作品内容质量也会得到很大提高。一般而言,新版作品与旧版作品出现的时间距离越近,作品的可替代性就越高,商业价值就会降低。在评估版权商业价值时,考虑新版作品的出现是必要的。较好的做法是,从版权人那里取得较长时间的版权,并提高出版作品的质量,使其不易被新版超越。

四、基于法律因素构建的版权商业价值评估模型

以带来额外的收益等。第四步,评估实现版权商业价值的阻却因素。经过登记的版权显然保证了版权商业价值的安全,而未经登记的版权其商业价值应该有所折扣。独立性强的版权在对其进行利用时就不需要花费额外的成本,独立性较弱的版权因为权利主体的较多就需要在使用时花费更多的成本以获得许可。如果存在阻却因素,就应该在评估时减去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损失。

根据以上步骤可得出某版权作品的未来预期收益:预期总收入-预期总成本,或预期总收入×利润率。然后可以使用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收益法计算该版权的商业价值【5】:

综上所述,在进行版权商业价值的评估时应该考虑的法律因素包括授权方式、版权权利束的内容、版权的法律寿命、版权的完整程度、版权限制的程度、版权的独立程度、作品的可替代性、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八项。评估的过程就是将作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比较,充分考虑创作成本和该类型作品的市场供求关系,设定基准价值,然后依据八项影响因素对基准价值进行修正和调整。这个过程,也是应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的过程。

在评估版权的商业价值时,首先应该考虑作品的独创性。缺乏独创性的作品因为并非作者自身的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也即作者并没有作出新的创作,所以不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并不具有价值。作品的独创性在版权商业价值评估活动中具有一票否决的地位。对于可以享有版权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第一步,应该根据评估要求在版权权利束中选择作为评估对象的版权财产权利分项进行评估。如一部小说,如果需要对其影视改编权和翻译出版权进行评估,就要对这两项权利分别评估。第二步,确定版权产品的市场范围和经济寿命。这需要在考虑版权的法律寿命和授权方式的基础上,结合考虑作品的可替代性、版权权利限制程度,确定版权产品在一定的时间内,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可能的获利空间。第三步,评估版权产品的增值能力。包括多项版权权利结合产生的增值效应和版权衍生产品开发形成的增值。如根据小说改编拍摄的影视作品可以对小说的出版发行起到一定的推销作用,影视作品角色的商品化权的利用可

式中:

P——版权商业价值现值

At——第t年内的预期收益额

n——收益可持续的年限

I——适用的折现率

因为版权载体即作品的艺术性、科学性,使得创作作品从而获得版权的成本与版权商业价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成本法并不是评估版权商业价值的最佳方法。目前我国版权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大量的版权作品作为交易成功的范例而成为运用市场法可以进行比较的标杆,因此市场法也不是很好的版权商业价值评估方法。综合考虑,收益法是合适的方法,它以版权未来可期待的收益作为评估对象,契合版权的特征和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目的。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是客观结论,与版权定价存在区别。版权定价考虑的指标是成本和利润,并且带有权利人的主观因素【6】。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结论是版权定价的依据和基础。

五、结语

在我国,人们对文化产品的消费需求进入一个新时期、新阶段。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我国版权商业价值评估行业的发展,才能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使中国的文化地位与经济、政治地位相匹配。构建我国的版权商业价值评估规则,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版权商业价值评估行业的成熟经验;另一方面,必须立足国情,探索我国版权法律之下的版权商业价值评估规则。基于此,本文对影响版权商业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及版权商业价值评估模型只是进行了初步探讨,意在抛砖引玉,也为作者的后续研究提出努力方向,以促进和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做点力所能及的贡献。

【1】“第二届中国文化软实力研究高层论坛暨《文化软实力蓝皮书》发布”【EB/OL】.【2012-01-16】.http://www.cssn.cn/ news/145864.htm.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9:28.

【3】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81.

【4】冯晓青.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0.

【5】苑泽明.无形资产评估【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23~130.

【6】马忠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353.

猜你喜欢

许可权利评估
版权许可声明
版权许可声明
第四代评估理论对我国学科评估的启示
版权许可声明
我们的权利
本期作者介绍
股东权利知多少(一)
权利套装
评估依据
立法后评估:且行且尽善